簡介
《濟物浦條約》是朝鮮與日本於1882年8月30日在濟物浦(仁川)簽訂的不平等條約。由日方代表花房義質和朝鮮代表李裕元、金宏集在濟物浦臨時會館簽訂。 井上馨接到義質的急電,立即請示內閣。內閣知事急,即命井上馨馳至下關處理此事,又命海軍卿川村純義派遣軍艦4艘赴朝鮮,伺機行事。8月7日,井上馨在下關給花房義質訓令,命他返回朝鮮。
井上馨接到義質的急電,立即請示內閣。內閣知事急,即命井上馨馳至下關處理此事,又命海軍卿川村純義派遣軍艦4艘赴朝鮮,伺機行事。8月7日,井上馨在下關給花房義質訓令,命他返回朝鮮。其訓令如下:“若是‘暴徒’再逞‘凶亂’,對我有意外侵犯,不問朝鮮政府的處置如何,不妨以我護衛軍隊加以充分鎮壓。但由於未向朝鮮政府宣戰,鎮壓只限於保護自身的安全與進退。此時使臣仍應保持和平的地位。若是朝鮮政府故意包庇‘兇徒’而不加處分,或不肯談判,只有致以最後通牒,聲明彼國的罪名,然後與海陸軍共同退到仁川港,占據適當地點,並迅速將事件情況上報,以待政府指示。若是清國或其他各國前來干涉,要求調停仲裁時,可答以未奉政府接受外國干預此事的命令,予以明確拒絕。若是朝鮮政府確無傷和之意,可與彼國相當的高級官員議簽能達到要求和保證的條約。”
花房義質奉到訓令,與陸軍少將高島丙之助同乘“明治”號赴朝鮮,8月12日到達濟物浦。13日花房義質率領兩個中隊抵達仁川府,府尹任榮鎬來迎,以公堂作為行館,請義質下榻。夜間,兵曹判節趙寧夏、吏曹參判金宏集來見義質,對他說:“前日發生的事變,因軍民皆叛,政府竟沒有兵力鎮壓。當時我們已注意到貴公使的安全問題,因為叛民迫及宮闕,我們以身軀保護主上,才得數次免遭厄難。因此只得派士官通知貴公使館。現在大院君專掌政權,主上的聖意一毫也不能達。貴公使若進京城,最少要帶一大隊人馬,否則有受輕侮之虞。”
14日,義質寫了上奏書,托仁川府尹任榮鎬送至京城。其奏書如下:“向者‘亂民橫暴’,義質欲趨候大闕竟不可得。終定計避難,躬犯鋒鏑,潰圍歸國。義質今特奉本國欽命,將晉侍闕廷,伏唯殿下,乾綱是張,公時處事,自有鹹孚之道。茲具由飛奏,唯祈聖鑒,並頌寶祚萬安。”16日義質帶兵進入京城,要求立即謁見國王。18日禮曹參判趙秉鎬到義質的行館,奉國王命前來慰問,並傳達於後天即20日午時接見。
20日,義質帶著領事兼外務書記官近藤真鋤前往王宮,以兩個中隊的兵力作前後分衛,在重熙堂謁見國王。義質奏道:“上月23日的‘凶變’實為古今未曾有之事,但恐和局一破,不可再補,故義質奉欽命再來貴京,將與貴朝廷有所議談。”國王說:“堀本中尉曾多年為我國的兵事盡力,不幸於此次‘凶變’遭難,深以為憾!”義質說:“現在為了洗雪我日本國所受的恥辱,並計議善後等事,對貴朝廷有所要求,擬請旨派專任此事的大臣以便商談。”國王說:“可以派領議政及禮曹判書專任此事。”義質問:“命令是否已經發下?”國王說:“還未發下。”義質說:“既然如此,謹呈這一冊子。義質奉欽命對朝廷所要求的就是這些。”國王把冊子接了過來,義質解釋道:“在兩國邦交幾乎斷絕的今天,提出這個要求是為了維持舊好,永葆和局,沒有其他的意思。貴朝廷對這要求的答覆,也就是邦交斷絕與否的分水嶺。從今天起以三天為限期,希望賜以答覆。
義質辭別國王后,由講修從事官李淵祖引導,在別殿謁見大院君。大院君假惺惺地說:“此次‘凶變’,波及貴公使,實慚悚之至。”義質說:“此次‘凶變’,我日本國所受凌辱莫過於此。我國政府為永葆和局,維持舊好,,派我來貴國,討論雪辱善後問題。”大院君說:“希望不要說雪恥的話。”義質談到兵變時,大院君立即執筆寫道:“恐隔牆有耳,請停止此談。”義質便轉換話題說:“閣下久執鎖國之說,西洋人莫不知曉。現在閣下親掌國政,對外政策不知如何?”大院君說:“往年因為西洋人無道之極,所以當時曾立碑作為外交的戒條,但今天時勢已經大大不同了。”義質說:“立碑猶存,貴國今天所採取的政策,能夠和原來的主義不發生牴觸嗎?”大院君說:“與日本的國交,應以心交,不能以形交,碑的存在與撤消又有何關係?確定一國的背向問題,唯在我的方寸之中。”
此時有一官員前來,拿著剛才義質交給國王的冊子到大院君身旁,和大院君作耳語。大院君接過冊子放在案上,對義質說:“貴公使在引見時直接將這冊子捧呈主上,似乎不大妥當,現在將此奉還,可請按手續順序上奏。現在領議政在別室等候著貴使,請與他會晤。”義質只得收了冊子辭出,到兵曹會見領議政洪淳穆,將冊子交給他,並說:“約定答覆的限期為23日以前,否則本使即認為朝鮮政府已無繼續兩國邦交之意。”洪淳穆說:“謹如教。”
然而洪淳穆沒有如期答覆。25日義質忿忿離開京城,到達濟物浦,移居“和歌浦”號上。朝廷政府害怕再起波瀾,便命洪淳穆寫一信給義質,向他道歉,並說日內將有諭旨下達,一切由國王作主。
28日仁川府尹任榮鎬來到“和歌浦”號上,出示國王同意談判的諭文:“著李裕元為全權代大臣,金宏集為全權副官,前往仁川,與日本辦理公使妥議條款。欽哉。”當晚10時,李、金兩人來到“比睿又”艦上,和花房義質會晤。談判一直到29日凌晨還沒有談妥,只得休會。29日下午4時,義質帶著真鋤和譯官淺山顯藏來到花島的花山政堂,和李、金兩人繼續前議,進行辯論。最後達成協定,義質回到船上。
1882年8月30日,日方代表花房義質和朝鮮代表李裕元、金宏集在濟物浦臨時會館會見,進行簽名蓋章,互換約款,《濟物浦條約》正式訂立。該條約共六款,另有續約兩款,其內容除懲辦‘兇徒’,向日本謝罪,賠償兵費50萬元和撫恤金5萬元,以及死難者由朝鮮國禮葬以外,還規定“日本公使署兵員若於備警事”,“任聽日本公使、領事及其隨員眷從遊歷朝鮮內地各處”。這樣,日本以保護使館為名,獲得了在朝鮮的駐兵權。
9月3日,日本陸海軍將校舉行葬儀,將堀本中尉等12具屍體改葬於濟物浦的獨溪峴地方。朝鮮政府派禮曹佐郎嚴錫,攜帶祭品前來會葬。14日將樹立在京城內大街鍾閣前的石碑毀掉,因為碑文中有“洋夷進犯”云云。至此,花房義質大功告成,離開京城回國。28日他回到東京,在赤坂的臨時皇宮向天皇復命。
條約內容
《濟物浦條約》共有六條條款,內容如下:
第一款:自條約訂立後二十日內,朝鮮須捕獲發動壬午軍亂的主謀及其黨羽,並施以嚴懲;同時日本將派員共同究治,若於二十日期限內未能辦妥,則交由日本代為辦理。
第二款:於軍亂中遇害的日籍人士,由朝鮮負責優禮厚葬,以厚其終事。
第三款:朝鮮須撥支五萬元,分給予遇害人士的遺屬及受傷,以作體恤。
第四款:因朝鮮兇徒之暴行,日本所受損害及護衛公使的水陸兵費共五十萬元,由朝鮮「填補」。朝鮮可按年支十萬元,待五年清完。
第五款:日本駐朝鮮公使館可以駐置兵員若干名以備警事,至於設定及修繕兵營之事,則由朝鮮負責。若朝鮮兵民再無滋擾日本公使館之事,日本可於一年後考慮撤兵。
第六款:朝鮮須派大官修國書,並親赴日本向日本謝罪。
續約
第一款:元山、釜山及仁川各港口的開放游步區,由條約訂立後起即時擴大五十韓里,至兩年後再擴大五十韓里;另朝鮮政府於一年內開放楊花津為兩國互市場。
第二款:朝鮮政府準許日本駐朝鮮公使及其隨員與眷屬遊歷朝鮮國內各處。在遊歷之前,日本官員須先向朝鮮表明欲遊歷何處,再由朝鮮政府的禮曹照會該地方官,並由該地方官負責護送日方官員等事宜。
不平等條約
不平等條約是指在簽訂條約的國家多方中,一方(或多方)以武力或政治施壓等手段,脅迫另外一方(或多方)簽署的條約,由於締約雙方的談判地位不對等,導致最後締結的條約不平等,因此條約通常都會對某一方的國家主權和國家利益產生侵害。不平等條約通常是停戰的條件和結果,為了結束戰爭而簽訂的條約即為和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