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費標準
按軍官、文職幹部、士官、在編職工、軍士、兵、供給制學員區分,按供應實力隨生活費決算計領。另外,總部對各大單位按人員標準計領福利費總額的33%一50%給予補助;對駐西藏、西沙、南沙部隊和新疆邊防部隊的福利費計領標準略高於其他部隊。
基本內涵
(一)軍人福利的組成在一般的資料中,往往將軍人福利費理解成軍人個人的福利,認為軍人福利費是國家發給軍人及家屬的補助性費用,主要包括個人的救濟費用,各種福利補助,軍人夫妻分居生活補助,無工作隨軍家屬的困難補助等方面。這種觀點雖然不錯,但是將軍人福利費的概念間接狹義化,不符和軍人福利費的整體情況。從實際來講,軍人福利費不僅包含軍人個人及家屬的補助費用,還包含給予軍人整體的一些福利費用,如軍人的文體器材。所以,軍人福利費主要包含軍人集體的福利費和軍人個人福利費兩大部分,有些福利費是貨幣直接發放的,有些會轉化為實物形式出現,有些是在賬戶中存儲的。
(二)軍人福利的功能軍人福利費主要包含三方面的功能:
一是保障功能。軍人由於職業的特殊性,軍人個人和家庭都會出現不同形式的問題,有些是身體方面的,有些是精神方面的,有些是物質方面的。這些特殊需求的出現具有一定的隨機性,很難以工資形式予以固定金額定期保障,這就需要在情況出現時,以量化的福利費量化為貨幣的福利費形式支付給軍人,以充分保障其特殊需求。
二是激勵功能。軍人福利費是軍人工資外的一種額外保障,通過針對個人的福利費補助,可以解決軍人的特殊困難,讓軍人能夠安心工作崗位,積極奉獻。而且部分項目可以對軍人的職業風險進行彌補,對機會成本進行承認和鼓勵,突出軍人的特殊貢獻,提高軍人的社會地位感,增強軍人的工作積極性;其次,軍人共同的福利費開支可以完善軍人工作和學習的設施設備,改善軍人生活的物質條件,對軍人文化和業務素質的提高具有很大的推動作用。
三是調節功能。這種職能包括兩個方面:一是整體調節功能。所謂整體調節功能是指軍人福利費保障可以調節國家、軍隊和軍人之間的利益關係。通過調節福利費規模,保證福利費增長與國家經濟發展水平相適應,隨著軍隊任務變化而變化,進而達到補償軍人和激勵軍人的目的,最終形成三者之間的協調統一。二是調節軍事勞動力配置問題。通過不同種類的福利費補助,給予特殊崗位、特殊任務的軍人以特殊照顧,進一步引導軍事人力流向,達到軍事勞動力配置的均衡。而且可以從整體上將社會優秀人力資源吸引到部隊中,補充部隊的“新鮮血液”,推動部隊的快速發展。
主要內容
中國人民解放軍軍人福利費的主要內容有:生活困難救濟費,夫妻兩地分居補助費,兒童教育機關補助費,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獨生子女保健費),保育教育補助費,離休幹部榮譽金、交通費、特需費,以及經特殊批准的專項福利開支等。
1.救濟費
救濟費是按人頭和標準計領的福利費,主要用於廣大幹部、戰士、在編職工家庭生活困難的補助和救濟,也可用於軍隊獻血者或對傷病員出院後的保健補助。救濟費專款專用,不準挪用。對生活困難的救濟,一般應經本人中請或黨小組提名,經民眾評議,黨支部委員會審核通過後,報團或相當團一級的政治機關審批,不準個人決定。開支數量過大的,應報黨委審批。黨支部應定期(半年或3個月)了解、研究幹部、戰士、職工的生活困難情況,對確有困難的,應主動提出報請上級給予救濟或補助。救濟費掌握使用的原則是困難多的多補助,困難少的少補助,經常有困難的經常補助,臨時有困難的臨時補助。
2.夫妻兩地分居補助費
夫妻兩地分居補助費是為鼓勵軍隊幹部家屬儘量不隨軍,總政治部、總後勤部決定從1986年1月起對符合家屬隨軍條件而家屬不隨軍的現役幹部給予優待,建立了夫妻兩地分居補助費的制度。發放條件:一是對符合隨軍條件,妻子是農業戶口,或雖系城鎮戶口但無固定工資收入的團職以下幹部;二是對妻子在地方有正式工作,比照隨軍條件可調到部隊駐地安置而不來部隊駐地安置的團職以下幹部;三是對家屬隨軍或比照隨軍條件妻子調到部隊駐地安置工作後,幹部調往邊防、海島和高原艱苦地區,其家屬隨遷到上述地區安置有困難的幹部。夫妻兩地分居補助費按標準每月隨工資發放。夫妻雙方都是軍人或丈夫是非軍人的,不得享受夫妻兩地分居補助費。
3.兒童教育機關補助費
兒童教育機關補助費是為解決軍隊各單位舉辦的幼稚園、子女學校除向家長收費外經費不足問題的補助費用。兒童教育機關補助費分兩個部分,一部分是用於編制內的幼稚園、子女學校實有教職工、臨時工以及待安置的人員的工資、補貼性質的費用,這是屬於用於個人的經費部分。另一部分是用於購置教學器具、玩具、辦公用品、圖書、文體器材、生活用具和培訓教師所需費用以及探親路費、差旅費等,屬於公用經費部分。工資、補貼性質的經費由總部按各大單位編制定額內的實有教職工人數,年初通過後勤供應渠道撥給各大單位,由幹部、財務部門提出分配意見,逐級下撥,不得截留。公用經費部分由總部按各大單位幹部、職工的在園、在校子女人數給予補助;各大單位可留15%作為機動;其餘按在園、在校子女人數,由幹部、財務部門撥給辦園辦校單位或幼稚園、子女學校,包乾使用。
4.子女保育教育補助費
子女保育教育補助費是為解決軍隊幹部子女因特殊情況不能人本部隊幼稚園的問題而於1990年8月建立的。子女保育教育補助費發給軍官、文職幹部、在編職工的未能人幼稚園或未隨軍的6周歲以下子女。但對違反計畫生育而超生的子女不發。
5.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
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是為貫徹國家關於計畫生育的方針、政策而實施的獎勵,於1979年7月建立。規定對現有1個孩子的育齡夫婦,表示終身只要1個孩子時,給予一次獎勵;每月隨工資發給一定數額的保健費,從領取獨生子女證之月起發給,發到子女14歲時為止;如有超生則扣款或沖減。
6.離休幹部榮譽金
離休幹部榮譽金是根據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批准的中央軍委關於授予軍隊離休幹部功勳榮譽章的規定,於1988年7月起建立的。凡榮獲一級紅星功勳榮譽章、二級紅星功勳榮譽章、獨立功勳榮譽章以及勝利功勳榮譽章的,每月按不同標準發給榮譽金,隨離休幹部的工資發放。
7.軍隊離休幹部交通費
軍隊離休幹部交通費是根據國務院、中央軍委關於軍隊幹部離職休養可按規定的標準發給交通補助費的規定,於1983年1月起建立的。在此之前,曾在個別軍區進行了試點。離休幹部交通費按編配有專車而不配專車的幹部、軍職幹部、師職以下幹部設定了3個發放標準,每月隨工資發給個人。離休幹部領取交通費後,除開會、聽報告、外出作傳統教育報告、上級組織談話,以及搶救危重病人用車免予收費外,其他用車一律收費。離休幹部病故後半年之內,其配偶可繼續享受交通費待遇;半年之後,停發交通費。
8.離休幹部特需費
離休幹部待需費是為解決離休幹部的特殊困難和必要的經費開支,於1984年9月根據國務院、中央軍委的有關通知建立的,特需費原按每人每年制定一次性計領標準;從1991年1月起,將年計領標準改按分月計算,列入福利費科目專項報銷。離休幹部特需費由離休幹部的管理單位統一掌握開支,用於為離休幹部購買公用圖書、報刊、資料、文體器材和慰問等。此項經費不得發給個人,也不得挪作它用。
9.防暑降溫費
防暑降溫費是根據國務院有關部門的通知精神於1993年起建立的。享受防暑降溫費地區範圍,根據氣候條件將部隊駐地劃分5個區域,最低每年2個月,最高每年10個月不等。防暑降溫費標準按軍官和文職幹部、士官區分,每月隨工資發放。防暑降溫費列“福利費”科目報銷。
10.軍人職業津貼
軍人職業津貼是為了增強軍人獻身國防事業的光榮感和責任感,提高軍人的社會地位,從1993年10月起,參照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實行獎金制度的原則;結合軍隊實際,建立了軍人職業津貼。軍官和文職幹部的職業津貼按職務和專業技術等級區分,士官的職業津貼按軍銜等級區分發給。離退休幹部也同時享受軍人職業津貼。
11.福利補助
福利補助從1993年10月起,軍隊原來的物價性、福利性補助、補貼,均按照與國家相同的口徑歸併的原則,部分併入了基本工資或離退休費,其餘繼續保留。如原有的洗理費,書報費,副食品價格補貼,肉價補貼,肉、蛋、菜價格補貼,燃料價格補貼,一伙食補貼,各種糧、油、煤價格補貼,生活補助費等,除按規定已併入基本工資以外,剩餘部分予以保留,改稱為福利補助和一伙食補貼兩種,區分為軍官和文職幹部、士官兩種標準,每月隨工資發給個人。
12.幹部公勤費
幹部公勤費是補助性質。在職的副軍職以上幹部和全體離休幹部均可以享受公勤費的待遇。公勤費標準分為全費月標準、半費月標準和1/4月標準3種。凡按中央軍委頒布的領導幹部公勤人員編配專用公勤人員的,無論僱請與否,均發全費;倆人編配1名公勤人員發半費;離休的師職以下幹部按1/4計發。公勤費由財務部門按月隨工資發給幹部本人。
13.離休幹部生活補助
離休幹部生活補助是國務院於1982年頒發老幹部離職休養制度的決定時建立起來的。軍隊離休幹部也同樣執行,即從1982年起按年發給生活補貼。
1937年7月6日以前參加革命工作的,每年增發2個月的本人標準工資;
1937年7月7日一1942年12月31日參加革命工作的,每年增發1.5個月的本人標準工資;
1943年1月1日一1945年9月2日參加革命工作的,每年增發1個月的本人標準工資;
當年1-12月,不論哪個月批准離休,都一次全額發給;從離休的第二年開始,在每年的1月份一次發給;
1955年前後復員現仍為隨軍家屬無固定收入的女同志,在國家沒有統一規定之前,可根據她們的不同情況,發給生活補助費;建國以後入伍的,發給生活補助費的人員,需經備大單位政治機關批准。生活補助費由她們所在單位發給。經費開支列入“福利費”專項報銷。
14.政府特殊津貼
政府特殊津貼是根據國家的規定,凡在自然科學高等教育、衛生技術、工程技術、社會科學、文學藝術等方面第一線工作的有突出貢獻的專家、學者、可以申報,經國務院、中央軍委批准,享受每月100元的政府特殊津貼。但軍隊中副軍職以上領導幹部,雖是專家、學者,但不是中國科學院院士、中國工程院院士的,不能享受政府特殊津貼。
15.房租補貼
軍隊的住房補貼是根據軍隊住房制度改革方案,於l992年7月起建立的。按照改革住房低租金的步驟,在提租的第一步,從1992年7月起,對經批准租住軍產房的人員,按基本工資的2%的比例發給住房補貼。按此原則由總後勤部頒發了提租第一步的住房補貼的金額標準。在提租的第二步,再增加3%的住房補貼,但金額標準尚未公布執行;以後,隨著租金的提高,相應地增加補貼。軍官按職務等級,文職幹部按專業技術等級和非專業技術等級,士官按級別不同,區分補貼標準,逐月隨工資發放,按照人員分類,分別列工資及有關科目報銷。
16.住房公積金的繳存
軍人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暫按[1994]7號檔案和總後財務部[1994]財會字第0302號通知規定執行。即由總後財務部在年度生活費決算中按現行固定額標準提取,並直接撥付給總後財務結算中心集存;住房公積金的支取,仍按[1994]7號檔案和總後財務部[1994]財薪字第0773號通知規定執行。編外文職幹部、事業單位編外正式職工,以及軍委、總部已明確規定不吃國防費人員的住房補貼和公積金,可按照上述標準執行,所需經費由備單位在有關經費和收益中解決;其公積金的繳存、使用和管理,由備大單位參照[1994]7號檔案規定精神自行確定,並報總部備案。
17.無工作隨軍配偶生活困難補助費
無工作隨軍配偶生活困難補助費,根據國務院、中央軍委《關於進一步做好軍隊幹部隨中家屬安置工作意見的通知》和(國發[1993]43號)檔案精神,為進一步穩定部隊,經中央軍委批准,決定調整無工作隨軍配偶生活困難補助費標準。
美國軍隊
美國軍隊發給軍人的工資、獎金或補貼名目多達近60項,像戰場補貼、住房補貼、服裝補貼、家屬分居補貼、艱苦或危險崗位工資、精通外語工資等。預備役軍人在服役或訓練期間也能拿到軍方的補貼,各地政府還制定法律明確規定他們的工作單位必須給予服役或訓練的預備役軍人的待遇。
美國軍人的收入還比一般人的含金量高得多。只有小部分高收入軍官需要交納個人稅,但也比普通人優惠不少,其他多數軍人則享受免稅優待,僅此一項實際收入增加就在20%左右。現役軍人還可享受免費醫療保險、高達25萬美元的集體人壽保險等。軍人在服役期間,軍隊會對他們進行實用技能的培訓,比如車輛維修、通信系統維護等;服役期間或退役後,都可以享受由政府出資的免費高等教育。
軍人在軍事基地內的生活服務社購物,價格比市場價低20%左右,而在300多個軍隊超級市場裡更可以用近三成的折扣購買上萬種商品。軍人外出旅遊可以享受一定次數的免費軍用飛機運輸,在當地軍人旅社免費住宿,或者通過軍隊的訂房中心以對摺以下的價格預訂其他賓館。
軍人家屬也可享受不少優待。比如軍人被派遣到海外駐守,可以免費攜帶家屬同往。現役軍人家屬也可以獲得10萬美元的集體人壽保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