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言
澳大利亞憲法開宗明義就宣布:“鑒於新南威爾斯、維多利亞、南澳大利 亞、昆士蘭和塔斯瑪尼亞人民是依靠全能的上帝的賜福,同意聯合組織成一個 在大布列顛及愛爾蘭聯合王國國王領導下的不可分離的聯邦,因此憲法確了……。”這就是說,雖然 澳大利亞憲法由英國議會制定,然而,它是澳大利亞人民共同努力的結果。“聯盟”一詞以較好的方 式表明了它的民主性質。“聯邦是穩定的”意味著,任何一個州都不得脫離聯邦。談到1900年下院的 澳大利亞聯邦法案,殖民大臣約瑟夫。張伯倫評論道:“這個法案的制定與我們無關,在它的大多數特 征里,該法案實際上代表了最好的法官在他們自己的案件里的普遍意見,而且代表們的觀點最後形成 的這些內容,我們感到非常滿意。”奎克和加南說:“序言開頭部分宣告澳大利亞聯邦憲法是建立在人民意志基礎上的, 它披上了不列顛及愛爾蘭政府的帝國議會法案的法律外衣。”爵士布賴斯談論道:“如果任 何國家和它的政府選擇一個自治的民族擺脫外來影響,尋求自由的道路,而且幾乎沒有受到過去遺傳 下來的智力的影響,那么澳大利亞將是那樣的國家。它是所有民主國家中最嶄新的國家。”組成聯盟
在1901年聯邦建立前,現在的澳大利亞各州是英屬的自治 殖民地。在全國性會議上,代表占壓倒多數的是州權利人。特彆強調的是在維護各州的結構和權力上 ,當然它與聯邦特殊的和受限制的意圖是一致的。澳大利亞聯盟法案提出的聯邦方案在集中化傾向上 不很成功,該法案延續了澳大利亞憲法。憲法第107條強調各州議會權力的延續這一點。各州有權修 改自己的憲法。各州從英國法令中得到了自己的憲法和權力,正好同澳大利亞聯邦政府從英國體現憲法內容的法令中取得的結構和權力 一樣多。各州州長由英王任命,與聯邦政府沒有任何關係,聯邦政府無權干預各州立法機關 通過的法律。
聯邦憲法
該憲法宣布澳大利亞是一個聯邦制國家。聯邦所有必需的- 成文的和剛性的憲法、權力的劃分和司法審查,在憲法裡都能找到。憲法對聯邦政府的權力作了詳細的列舉性 的規定,剩餘的歸各州行使。聯邦是不可分離的,任何州無權退出聯邦。1934年,西澳大利亞向英國議會提交了一份要求退出澳大利亞聯邦的請求書,“一個從上院和 下院挑選的議員組成的委員會作出決定,根據憲法慣例,議 會不應該來處理僅僅涉及澳大利亞一個州的請求的那種事情。”這個決定強調了這樣的事實,即在實 踐上和法律上,任何一個州都沒有賦予它單獨採取行動退出聯邦的權力。澳大利亞聯邦更類似於美國 的聯邦制,而不是加拿大的聯邦制。
議會制政府
澳大利亞憲法規定了一個議會制中央政府。總督的權力由總督根據部長或行政委員會的建議 行使。總督由英王 根據澳大利亞聯邦部長們的建議任命,而且必須是澳大利亞公民,同時也可以根據同樣的建議免 職。
總督僅僅是一個憲法性的首腦。真正的權力賦予由總理領導的聯邦行政委員會行使,總理是下院中占多數席位的 政黨領袖。部長們共同對眾議院負責,只要得到眾議院的信任,可以繼續任職。眾議院和參議院 由人民直接選舉,每個年滿十八周歲以上的成年公民都有選舉權。各州也實行議會制。各州的部長會 議主席被稱為總理 。
公民的自由
雖然澳大利亞憲法沒有對人民的基本權利作專章規定,但 是生活在澳大利亞的每一個人的基本權利和自由是有保障的。就憲法所涉及的 內容而言,直接與權利有關的只有三條規定:第116條規定的保證宗教信仰自由,第117條規定的要求 不得歧視,第51條規定的財產取得的法律要求。其它的基本保障—諸如人身自由和安全、集會自由、表達自由、遷徙自由、請願自由、 公正審判、不受任意逮捕的自由,這些不包括在憲法的內容里。但這並不是說,澳大利亞人民不 擁有這些權利。澳大利亞體制的總構想是:一個人決乾撓了他人事務是違法的,除非有特別的法律規定授予干預 權。政府或官員的權力,僅因實際存在而行使,不得假定權力。試圖干預公民自由,必須有法令或法 規的規定作為合法根據,非依法律不得干預。跟英國一樣,澳大利亞人民的自由是由傳統的慣例來維 護,而不是完全靠憲法來保障。
剛性憲法
與英國不同,澳大利亞憲法是一部剛性憲法。任 何法律的修正案,首先由參眾兩院以絕對多數通過後,還必須提交各州和自治領(未正式成立的州) 的眾議院交公民 投票的方式表決,才算正式通過。如果哪一個法律被一院通過,而另一院加以否決,在三個月以 後或第二次開會時被同一院通過,總督可以把該提案看作第一次提及的議院提交的最後提案,不管兩 院有沒有同意,都要提交各州公民投票表決。如果大多數州的大多數選民投票贊成該提案, 或者如果所有選民中的大多數投票也贊成該提案,那就最後呈交總督提交英王批准。然而,如果修正案提出對任何州作限制性的變更或減少哪個州在任何一院的成員的比例,或改變 憲法賦予的任何一種獨立權利,那么它將不會成為法律,除非那個州的大多數選民投 票批准該法律。因此,一個修正議案首先必須獲得聯邦議會的通過,然後一般要經過選民的“雙倍多 數”投票表決通過,還要經過大多數州的選民通過才能生效。在某些情況下,一個修正案要求每一個 州的多數贊成。到1977年,有31胩憲法性提案提交給人民投票表決。僅僅有八個提案得到了必要多數 的支持。
修正案被否決是因為沒有得到必要的多數州的支持。1958年提交的報告中,憲法共同複審委員會 建議,如果將來在一次性投票表決中,全部公民的多數贊成提交的提案,只要二分之一的州同意,不 需大多數州同意,就應當獲得通過。這個建議在1959年又被該委員會重新提出。然而對這些報告卻沒 有採取任何行動,即使三個州的多數代替了四個州被確定下來,但澳大利亞憲法仍然是剛性憲法。
司法系統
象美國憲法一樣 ,澳大利亞憲法在參議院也為各州規定平等的代表數。起初,每州有六名參議員。然而,到1948年 頒布了代表法案,議員人數從36名增加到60名,每州有權選送十名代表,參議員由人民直接選舉。在 參議院的組成結構上,澳大利亞仿效了美國憲法的做法。在司法組織系統方面,澳大利亞仿效了美國的類型。澳大利亞高等 法院行使終審權。它有權宣布法律違憲,它是所有聯邦案件的抗訴終審法院,它也有權審判各州最高 法院的抗訴案。法 官不被免職,除非在同一會議的兩院提出,由總督罷免外,但必須以舉止不當或無能力為由提出 免職。
跟美國憲法一樣,但不同於印度憲法,澳大利亞憲法不包括州政府的組織結構。關於州的問題, 它僅作了一些一般的規定。憲法第106條寫道:“澳聯邦各州的憲法要服從本憲法,繼續儘可能地承 認或確立州根據州憲法的規定對這種情況作些改變。”州憲法採用英國法律的血統,而且在憲法類型 上大大地不同於聯邦憲法。為了使全澳大利亞六州的憲法得到一個全面的了解,人們不得不重溫一系 列的英國法律。各州必須隨時加強它們的整個法律,制定一個單一的“憲法法案”。因而,南澳大利 亞憲法法案於1961年修改再版,塔斯瑪尼亞憲法法案頒布於1959年,新南威爾斯於1957年,維多利亞於1958年,昆士蘭於1962年,西澳大 利亞於1967年先後頒布了憲法法案。這些州憲法在內容的長短和所包括的法律內容大不相同。如塔斯 瑪尼亞憲法法案有46條,維多利亞憲法有478條。各州憲法比聯邦憲法簡單靈活。
因而,像印度憲法一樣,澳大利亞憲法是英國憲法和美國憲法的混合體。它是一個按聯邦方案建立的 議會民主政體 ,但又不同於印度憲法,澳大利亞的州有自己的憲法,而且有權對憲法進行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