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大利亞憲法](/img/3/ac2/nBnauM3XyQTN5QTM3MzNykzMyITM5MjNwkTMwADMwAzMxAzLzczL0EzLt92YucmbvRWdo5Cd0FmLzE2LvoDc0RHa.jpg)
序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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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成聯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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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州從英國法令中得到了自己的憲法和權力,正好同澳大利亞聯邦政府從英國體現憲法內容的法令中取得的結構和權力 一樣多。各州州長由英王任命,與聯邦政府沒有任何關係,聯邦政府無權干預各州立法機關 通過的法律。
聯邦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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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34年,西澳大利亞向英國議會提交了一份要求退出澳大利亞聯邦的請求書,“一個從上院和 下院挑選的議員組成的委員會作出決定,根據憲法慣例,議 會不應該來處理僅僅涉及澳大利亞一個州的請求的那種事情。”這個決定強調了這樣的事實,即在實 踐上和法律上,任何一個州都沒有賦予它單獨採取行動退出聯邦的權力。澳大利亞聯邦更類似於美國 的聯邦制,而不是加拿大的聯邦制。
議會制政府
澳大利亞憲法規定了一個議會制中央政府。總督的權力由總督根據部長或行政委員會的建議 行使。總督由英王 根據澳大利亞聯邦部長們的建議任命,而且必須是澳大利亞公民,同時也可以根據同樣的建議免 職。
總督僅僅是一個憲法性的首腦。真正的權力賦予由總理領導的聯邦行政委員會行使,總理是下院中占多數席位的 政黨領袖。部長們共同對眾議院負責,只要得到眾議院的信任,可以繼續任職。眾議院和參議院 由人民直接選舉,每個年滿十八周歲以上的成年公民都有選舉權。各州也實行議會制。各州的部長會 議主席被稱為總理 。
公民的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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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大利亞體制的總構想是:一個人決乾撓了他人事務是違法的,除非有特別的法律規定授予干預 權。政府或官員的權力,僅因實際存在而行使,不得假定權力。試圖干預公民自由,必須有法令或法 規的規定作為合法根據,非依法律不得干預。跟英國一樣,澳大利亞人民的自由是由傳統的慣例來維 護,而不是完全靠憲法來保障。
剛性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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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如果修正案提出對任何州作限制性的變更或減少哪個州在任何一院的成員的比例,或改變 憲法賦予的任何一種獨立權利,那么它將不會成為法律,除非那個州的大多數選民投 票批准該法律。因此,一個修正議案首先必須獲得聯邦議會的通過,然後一般要經過選民的“雙倍多 數”投票表決通過,還要經過大多數州的選民通過才能生效。在某些情況下,一個修正案要求每一個 州的多數贊成。到1977年,有31胩憲法性提案提交給人民投票表決。僅僅有八個提案得到了必要多數 的支持。
修正案被否決是因為沒有得到必要的多數州的支持。1958年提交的報告中,憲法共同複審委員會 建議,如果將來在一次性投票表決中,全部公民的多數贊成提交的提案,只要二分之一的州同意,不 需大多數州同意,就應當獲得通過。這個建議在1959年又被該委員會重新提出。然而對這些報告卻沒 有採取任何行動,即使三個州的多數代替了四個州被確定下來,但澳大利亞憲法仍然是剛性憲法。
司法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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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司法組織系統方面,澳大利亞仿效了美國的類型。澳大利亞高等 法院行使終審權。它有權宣布法律違憲,它是所有聯邦案件的抗訴終審法院,它也有權審判各州最高 法院的抗訴案。法 官不被免職,除非在同一會議的兩院提出,由總督罷免外,但必須以舉止不當或無能力為由提出 免職。
跟美國憲法一樣,但不同於印度憲法,澳大利亞憲法不包括州政府的組織結構。關於州的問題, 它僅作了一些一般的規定。憲法第106條寫道:“澳聯邦各州的憲法要服從本憲法,繼續儘可能地承 認或確立州根據州憲法的規定對這種情況作些改變。”州憲法採用英國法律的血統,而且在憲法類型 上大大地不同於聯邦憲法。為了使全澳大利亞六州的憲法得到一個全面的了解,人們不得不重溫一系 列的英國法律。各州必須隨時加強它們的整個法律,制定一個單一的“憲法法案”。因而,南澳大利 亞憲法法案於1961年修改再版,塔斯瑪尼亞憲法法案頒布於1959年,新南威爾斯於1957年,維多利亞於1958年,昆士蘭於1962年,西澳大 利亞於1967年先後頒布了憲法法案。這些州憲法在內容的長短和所包括的法律內容大不相同。如塔斯 瑪尼亞憲法法案有46條,維多利亞憲法有478條。各州憲法比聯邦憲法簡單靈活。
因而,像印度憲法一樣,澳大利亞憲法是英國憲法和美國憲法的混合體。它是一個按聯邦方案建立的 議會民主政體 ,但又不同於印度憲法,澳大利亞的州有自己的憲法,而且有權對憲法進行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