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許可法》

《行政許可法》

《行政許可法》於2004年7月1日起施行,它是繼《國家賠償法》、《行政處罰法》和《行政複議法》之後又一部規範政府行為的重要法律。《行政許可法》概括起來就是三大制度、六大原則。三大制度即行政許可設定、行政許可實施、行政許可監督檢查制度;六大原則即合法,公開、公平、公正,便民,救濟,信賴保護和監督原則。

基本信息

行政許可法概述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於2003年8月27日經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四次

《行政許可法》《行政許可法》
會議通過, 2004年7月1日起施行。行政許可法是繼國家頒發的《國家賠償法》《行政處罰法》和《行政複議法》之後又一部規範政府行為的重要法律。行政許可法共八章八十三條,概括起來就是三大制度、六大原則。三大制度即行政許可設定製度、行政許可實施制度、行政許可監督檢查制度;六大原則即合法原則,公開、公平、公正原則,便民原則,救濟原則,信賴保護原則和監督原則。

行政許可法的制定過程

行政許可法從研究起草到正式頒布,整整用了7年多的時間。
1996年,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開始進行調研、起草工作,並形成了《行政許可法(徵求意見稿)》。
1998年,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將行政許可法列入立法規劃,確定由國務院提出法律草案。
2000年初,國務院法制辦以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草擬的徵求意見稿為基礎,開始著手法律草案的前期準備工作。
2001年7月,《行政許可法(初稿)》完成。
2001年9月21日,《行政許可法(草案)》提請國務院第44次常務會議進行了審議修改。
2002年5月17日,國務院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工作領導小組第四次全體會議對修改後的草案進行了討論修改。
2002年6月19日,國務院第60次常務會議第二次審議原則通過了《行政許可法(草案)》,由國務院提請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
2003年8月27日,經過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4次審議後通過、由胡錦濤主席簽署主席令公布,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行政許可法的立法背景

1、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和加入世貿組織新形勢的客觀要求。
2、轉變政府職能、深化行政體制改革的迫切需要。
3、從源頭上預防和治理腐敗的客觀要求。
4、建設法治政府的客觀必然。
5、鞏固行政審批制度改革成果,推行行政審批制度改革深化的需要。

實施行政許可法的意義

1、有利於切實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
2、有利於促進政府職能轉變,深化行政管理體制改革。
3、有利於從源頭上預防和治理腐敗。
4、有利於建設法治政府。

行政許可法的立法宗旨

1、規範行政許可的設定和實施。
2、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
3、維護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
4、保障和監督行政機關有效實施行政管理。

制定行政許可法的總體思路

1、合法與合理的原則。
2、效能與便民的原則。
3、監督與責任的原則。
4、制度創新的原則。

行政許可的概念、性質、特徵、功能和分類

1、行政許可的概念
行政許可一般講就是通常所說的行政審批。它是行政機關根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申請,經依法審查,準予其從事特定活動的行為。
2、行政許可的性質
(1)行政許可是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行使某種權利是否符合法定條件的一種判斷或者核實,不是對申請人的授權,更不是高興就給,不高興就不給的一種施捨。
(2)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從事某種特定活動,是其自已的權利。對這種權利的限制只能依法進行,並不當然地享有限制這種權利的權力。
(3)行政許可對行政機關來說不是一種可以隨意處置的權利,而是一種責任。這種責任表現在為申請人實現其權利提供相關服務或者保障。
3、行政許可的特徵
(1)行政許可是行政機關管理性的行政行為。行政機關確認民事財產權利(比如房地產登記)和確認民事關係(比如婚姻登記)的行為,不具有行政管理的性質,不屬於行政許可。
(2)行政許可是對社會實施的外部管理行為。行政機關對內部的管理行為,如對其他行政機關或者對其直接管理的事業單位的人事、財務、外事等事項的審批,不屬於行政許可。
(3)行政許可是根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出的申請產生的行政行為。無申請即無許可。
(4)行政許可是準予相對人從事特定活動的行為。取得行政許表明申請人符合法定條件,可以依法從事有關的特定活動。
4、行政許可的功能
(1)控制危險。
這是行政許可最主要、最基本的功能。行政許可作為事前管理的一種方式,主要是對可能發生的危險提前設防,以從源頭上控制危險的發生。
(2)配置資源。
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市場在資源配置方面發揮基礎作用。但是,在有限資源領域,完全靠市場自發調節來配置資源,不僅會導致資源配置的嚴重不公,而且還會導致資源配置的低效率(形成壟斷)。因此,由政府通過許可的方式配置有限資源,已成為世界各國的通行做法。
(3)證明或者提供某種信譽、信息。
在紛繁複雜的經濟、社會活動中,為了提供某種預期,需要政府以許可(通常是登記)的方式,確立相對人的特定主體資格或者特定身份,使相對人獲得合法從事涉及公眾關係的經濟、社會活動的某種能力,以此向社會提供證明或者信譽、信息,以公信於眾,指導於民。
5、行政許可的分類
(1)普通許可
(2)特許
(3)認可
(4)核准
(5)登記

行政許可的基本原則

一、合法原則。
設定和實施行政許可,應當按照法定的許可權、範圍、條件和程式。
二、公開、公平、公正原則。
設定行政許可的過程、行政許可的規定,行政許可實施的主體、條件、程式、實施行政許可的期限、行政機關作出的決定應當公開。
實施行政許可時,不能對符合法定條件的個人和組織實行歧視待遇,要做到一視同仁。
三、便民原則。
行政機關在實施行政許可的過程中,應當減少環節、降低成本,提高辦事效率,提供優質服務,方便人民民眾。
四、救濟原則。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享有陳述權、申辯權;有權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其合法權益因行政機關違法實施行政許可受到損害的,有權依法要求賠償。
五、信賴保護原則。
行政管理相對人對行政權力的正當合理信賴應當予以保護,行政機關不得擅自改變已生效的行政行為;確需改變行政行為的,對於由此給相對人造成的損失應當給予補償。
六、監督原則。
行政機關應當依法加強對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和從事行政許可事項活動的監督。

行政許可設定範圍

(一)可以設定行政許可事項的範圍
1、第一類是普通許可事項。
即直接涉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巨觀調控、生態環境保護以及直接關係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等特定活動,需要按照法定條件予以批准的事項。主要包括:
(1)危險物品的生產、儲存銷售使用
(2)新聞出版、廣播影視的有關活動。
(3)金融、保險、證券等涉及高度社會信用的行業的市場準入和經營活動。
(4)利用財政資金或者由政府擔保的外國政府、國際組織貸款的投資項目和涉及產業布局、需要實施調控的投資項目.
(5)污染防治、環境保護。
(6)直接關係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的事項。
普通許可需符合三個條件:一是這類事項應當是防範危險、保障安全的事項;二是法律對這類事項沒有禁止但都附有條件;三是符合行政許可法第11條、第13條的要求。

2、第二類是特許事項
即有限資源開發利用、公共資源配置以及直接關係公共利益的特定行業的市場準入等,需要賦予特定權利的事項。特許需符合兩個條件:
(1)這類事項原則上都涉及資源配置。
(2)通常都是有償的,可以轉讓。

3、第三類是認可事項
即提供公眾服務並且直接關係公共利益的職業、行業,需要確定具有特殊信譽、特殊條件或者特殊技能等資格、資質的事項,認可需符合五個條件:
(1)為公眾提供服務,而不是為個人提供服務。
(2)屬於直接關係公共利益的職業、行業,如建築業律師醫師
(3)需要具備特殊信譽、特殊條件或者特殊技能。特殊信譽,是以特殊技能和品德支撐的信譽,如會計師、醫師所應具備的信譽;特殊條件是指不同於同類事物或者不同於一般平常情況的條件;特殊技能,指常人所沒有而應當經過學習、培訓方能取得的技能。
(4)一般可以通過考試來判斷與特定身份相聯繫,不得轉讓。
(5)符合行政許可法第11條、第13條的要求。

4、第四類是核准事項。
即直接關係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的重要設備、設施、產品、物品,需要按照技術標準、技術規範,通過檢驗、檢測、檢疫等方式進行審定的事項。核准需符合三個條件:
(1)這些設備、設施、產品、物品要按事前公布的技術標準、技術規範來建造、施工,或者生產、提供。
(2)審定的方式是檢驗、檢測、檢疫,審定的依據是事前公布的技術標準、技術規範。這裡的技術標準、技術規範,是可量、可測,由科學的數據支撐的。
(3)符合行政許可法第11條、第13條的要求。

5、第五類是登記事項。
即企業或者其他組織的設立等需要確定主體資格的事項。作為行政許可的登記,是指企業或者其他組織未經登記就沒有從事某種活動的能力或者資格,如果從事某種活動,即屬違法。這種登記的功能是證明性的,或者向社會提供某種信息。

6、第六類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事項。

(二)不可以設行政許可的事項
1、第一類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能夠自主解決的事項。只要是作為社會成員的個人和組織能夠自主解決的問題,都應該留給他們自己去解決,不僅政府不要去干預,自律組織也不可去干預。這應當成為政治文明的一個標準。象找保姆,聘秘書之類的事,無論是單位還是個人,都是完全能處理好的事情,不必政府去管。

2、第二類是市場競爭機制能夠有效解決的。市場競爭機制是解決諸多經濟問題的第一選擇手段,它公平、迅速而且成本低廉。現在的很多問題,如產品質量問題、信譽低下問題、市場競爭無序問題等,在很大程度上都要靠市場本身的力量來解決。市場競爭可以產生很多機制,如利益機制、信譽機制,這些機制對於維護市場自身運轉、解決市場經濟中的問題都具有根本意義。

3、第三類是行業組織或者中介機構能夠自律管理的。自律管理是一種來自市場又超越市場的信譽和利益機制。自律管理帶有一定的公共性,但這種公共性是建立在自律管理成員共同的利益和自願的基礎上的,其發揮作用的機能是利益和信譽。現行的許多資質、資格的許可、產品質量的許可、核准性的許可,實際上都可以通過行業組織或者中介機構的自律管理來替代.

4、第四類是採用事後監督等其他行政管理方式能夠解決的事項。行政許可作為一種事前監督管理方式,其主觀性很強,運作的成本很高。因此,即使需要政府管理的事項,也要先考慮採取事後管理的方式。

(三)設定行政許可的價值取向
1、應當遵循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律,有利於發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積極性、主動性。
2、有利於維護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
3、促進經濟、社會和生態環境協調發展。

行政許可設定許可權

(一)設定主體
有權設定行政許可的國家機關:
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國務院,省、自治區、直轄市人大及其常委會,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依照行政許可法規定的許可權可以設定行政許可。其他國家機關一律無權設定行政許可。
(二)設定形式
即什麼樣的規範性檔案才能設定行政許可。
行政許可法規定,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的決定,地方性法規,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章可以設定行政許可;其他規範性檔案一律不得設定行政許可。
(三)行政許可設定許可權
1、凡行政許可法規定可以設定行政許可的事項,法律都可以設定行政許可。
2、對可以設定行政許可的事項,尚未制定法律的,行政法規可以設定行政許可。
3、必要時,國務院可以通過發布決定的方式設定行政許可,實施後,除臨時性行政許可事項外,應當及時提請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法律,或者自行制定行政法規。
4、對於可以設定行政許可的事項,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規的,地方性法規可以設定行政許可,但地方性法規在設定行政許可時受到以下四個方面的限制:
(1)不得對行政許可法規定的可以設定行政許可的事項以外的其他事項設定行政許可。
(2)不得設定應當由國家統一確定的有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資格、資質的行政許可。
(3)不得設定企業或者其他組織的設立登記及其前置性行政許可
(4)設定的行政許可,不得限制其他地區的個人或者企業到本地區從事生產經營和提供服務,不得限制其他地區的商品進入本地區市場。
5、對於可以設定行政許可的事項,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的,因行政管理需要,確需立即實施行政許可,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設定臨時性的行政許可。臨時性行政許可實施滿一年,需要繼續實施的,應當提請本級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地方性法規。
(四)設定行政許可應當遵循的規則
1、設定行政許可,應當明確規定行政許可的實施機關、條件、程式、期限。
2、起草法律草案、法規草案和省級人民政府規章草案,擬設定行政許可的,起草單位應當採取聽證會、論證會等形式聽取意見,並向制定機關說明設定該行政許可的必要性、對經濟和社會可能產生的影響以及聽取和採納意見的情況。
3、行政許可的設定機關應當定期對其設定的行政許可進行評價,對於隨著形勢的發展不再需要實施行政許可的,應當對設定該行政許可的規定予以修改或者廢止。同時,行政許可法還規定:行政許可的實施機關可以對已設定的行政許可的實施情況及存在的必要性適時進行評價,並將意見報告該行政許可的設定機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也可以向行政許可的設定機關和實施機關就行政許可的設定和實施提出意見和建議。
此外,行政許可法還對下位法的規定權作了明確規定。一是,不得增設許可。同一事項上位法沒有設行政許可的,下位法不得設;上位法設了一個行政許可,下位法不得設兩個。二是,不得增加行政許可的條件。

行政許可法對政府管理的影響

行政許可法是一部規範政府行為的重要法律。這部法律的貫徹實施,將對政府管理工作產生重大而深遠的影響。這種影響主要體現在三個方面:
(一)貫徹實施行政許可法,將促進政府管理理念的更新
行政許可法的頒布施行,有利於進一步轉變傳統的管理理念和思維方式,樹立適應建立完善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現代管理理念,最重要的應當進一步樹立以下四個管理理念:
1、以民為本的管理理念
2、公開透明的管理理念
3,誠實信用的管理理念
4,權責一致的管理理念
(二)貫徹實施行政許可法,將促進政府管理方式的創新
一方面,按照行政許可法的規定,繼續下決心取消一批行政許可事項,真正把政府不該管的事交給企業,市場、行業組織和中介機構,減少政府不必要的事前審批.另一方面,需要研究建立和完善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新的行政管理方式、機制,在繼續加強政府經濟調節和市場監管職能的同時,更加重視政府的社會管理、公共服務職能,切實把政府經濟管理職能轉到主要為市場主體服務和創造良好發展環境上來。

(三)貫徹實施行政許可法,將促進政府職能的根本性轉變
行政許可法要求我們必須下大力氣解決政府的行政權力對社會經濟生活和公民個人生活干預過度的問題,培育社會自律機制,發揮行業組織、中介機構在社會生活中的作用;同時,又要解決在某些方面管理不到位的問題.從根本上促進政府職能轉變,使政府職能切實轉變到經濟調節,市場監管、社會管理、公共服務上來。

(四)貫徹實施行政許可法,對政府的立法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
l、政府立法應當明確具體,具有操作性。
2、政府立法應當不斷增強科學性.
3、政府立法應當逐步擴大公眾參與
4、政府立法應著眼規範行政行為,提高行政管理效率,方便和服務廣大民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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