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斯拉夫政治制度

1974年南斯拉夫憲法規定實行社會主義自治政治制度,採取議會制的政權組織形式和聯邦制的國家結構形式。20世紀90年代初,南斯拉夫聯邦共和國解體,原來聯邦的政治制度也隨之發生變化。

南斯拉夫政治制度

正文

1974年南斯拉夫憲法規定實行社會主義自治政治制度,採取議會制的政權組織形式和聯邦制國家結構形式。20世紀90年代初,南斯拉夫聯邦共和國解體,原來聯邦的政治制度也隨之發生變化。
沿革 第二次世界大戰中,1943年11月29日南斯拉夫反法西斯人民解放委員會第二次會議的決議,宣告了新南斯拉夫國家政治制度的建立。決議宣布南斯拉夫反法西斯人民解放委員會是“南斯拉夫人民和國家的主權的最高代表者”,是“最高立法和執行代表機構”;決議禁止流亡國外的南斯拉夫國王回國,國家政體問題待全國解放後由人民代表來決定。會議成立了新的革命政府──南斯拉夫全國解放委員會,同時剝奪王國流亡政府作為合法政府的一切權力;宣布南斯拉夫境內各民族一律平等,在聯邦制原則的基礎上建立新國家。
全國解放後,1945年11月29日制憲議會宣布廢除君主制,成立南斯拉夫聯邦人民共和國。1946年 1月31日通過第1部憲法,仿效蘇聯的模式,建立了高度中央集權的政治體制。1950年南斯拉夫實行社會主義自治制度後,於1953年 1月13日通過了《關於南斯拉夫聯邦人民共和國社會制度與政治制度的基礎和聯邦國家政權機關的憲法性法律》。這實質上是第 2部憲法。它規定實行生產資料社會所有制和勞動者自治。1963年4月7日通過第3部憲法,把國名改為南斯拉夫社會主義联邦共和國。1967、1968和1971年先後通過3批憲法修正案,擴大了各共和國和自治省的權力。1974年2月21日公布第4部憲法,規定社會主義自治民主制是無產階級專政的特殊形式,還規定在基層議會中實行代表團制。1981、1988和1990年又先後通過3批憲法修正案。
政權組織形式 實行議會制人民代表制)。南斯拉夫聯邦議會是最高國家權力機關(1963年憲法規定它也是社會自治機關)。聯邦議會行使立法權,聯邦的執行、審判檢察機關都由它選舉產生,並向它負責和報告工作。南斯拉夫聯邦主席團行使集體國家元首的職權,由各共和國和自治省議會選派的委員組成。聯邦主席團主席對聯邦議會通過的法律有簽署公布的權力,但無否決權。聯邦主席團向聯邦議會報告對內對外政策的狀況和問題,並可建議聯邦議會就某些問題進行討論和作出決定。南斯拉夫聯邦執行委員會是聯邦議會的執行機關,負責貫徹執行聯邦議會制定的政策和法律。聯邦執行委員會如果認為它無法保證聯邦議會的政策和法律的實施,可以提出集體辭職,或要求聯邦議會表決對它的信任問題。聯邦議會聯邦院根據10名以上代表的提議,共和國和自治省院根據 1名代表的提議,可以討論和表決對聯邦執行委員會的信任問題。
國家結構形式 實行聯邦制。1946年憲法規定,南斯拉夫聯邦由塞爾維亞克羅埃西亞斯洛維尼亞波士尼亞-黑塞哥維那、馬其頓和黑山共和國組成,塞爾維亞共和國境內包括伏伊伏丁那自治省和科索沃-梅托希亞自治區(1963年憲法把科索沃-梅托希亞自治區升格為自治省。1968年憲法修正案改其為科索沃自治省。1990年塞爾維亞共和國憲法又改其為科索沃-梅托希亞自治省)。各民族根據民族自決的權利可以自願地參加或退出聯邦。共和國的主權受到聯邦的保護,只受聯邦憲法所規定的權力的限制。聯邦議會設民族院以反映和協調各民族的利益。1963年憲法和1974年憲法沒有再規定各民族自願地參加或退出聯邦的權利,而是強調南斯拉夫各民族從每個民族都享有包括分立權在內的自決權出發,根據各民族在人民解放戰爭和社會主義革命中自由表達的意志,組成聯邦共和國。南斯拉夫貫徹自治和分權的原則,聯邦機關與共和國(自治省)機關之間不是上下級關係,聯邦機關不能對共和國(自治省)機關發號施令。共和國和自治省的領土不經它們的同意不得變更。1971年憲法修正案規定,在財政經濟問題上聯邦不徵得所有共和國和自治省的同意不能作出決定。聯邦簽訂的國際條約,如果要求某個共和國(自治省)承擔特殊的義務,或者要求它通過新的或修改現行的法律,必須事先徵得它的同意。1974年憲法進一步貫徹民族平等的原則,規定在聯邦的主要機關中各共和國有均等的代表權,各自治省有相應的代表權。1990年西部發達的斯洛維尼亞共和國和克羅埃西亞共和國公開要求實行聯邦制。它們先後經過公民投票,於1991年 6月25日作出了獨立的決定,並於10月8日正式脫離南斯拉夫聯邦,宣告獨立。同年10月和11月,馬其頓共和國波士尼亞黑塞哥維那共和國也分別宣告獨立。1992年4月27日,塞爾維亞共和國和黑山共和國組成南斯拉夫聯盟共和國,南斯拉夫聯邦解體。
社會主義自治制度 南斯拉夫從1950年起實行工人自治,把工廠和企業交給勞動者直接管理。1953年憲法性法律進一步擴大了自治的內容,規定“生產資料社會所有制,經濟部門生產者的自治,市、縣、區勞動人民的自治,構成全國社會制度和政治制度的基礎”,“保證勞動人民在教育、文化和社會保障方面的自治”。1963年憲法規定,公民的社會自治權不可侵犯。根據1974年憲法,南斯拉夫的社會主義自治有4種形式:①聯合勞動組織中的自治──生產領域中的自治;②自治利益共同體中的自治──教育、科學、文化、衛生、社會保障等領域中的自治;③地方共同體中的自治──消費、社會服務、公共福利、社會自衛等方面的自治;④社會政治共同體中的自治──勞動者在聯邦、共和國(自治省)、區內的自治。1974年憲法設立社會自治維護人作為社會共同體依法保護勞動者的自治權利的獨立機關。
代表團制 1974年憲法規定基層議會實行代表團制,即在區議會聯合勞動院和地方共同體院的代表和選民之間設代表團。各自治單位的選民先選出代表團成員,由他們組成代表團,醞釀出區議會上述兩院的代表候選人,由全體選民以差額選舉的方式選出代表,或由代表團從其成員中推選出代表。代表團是常設機構,成員任期4年,可連任1次,不脫產。區議會代表應接受代表團和選舉單位的監督,與選民保持緊密的聯繫;有義務在議會上陳述多數選民的意見,並按照代表團確定的方針行事。但在聽取其他意見並考慮社會共同利益後,可以獨立地作出決定和進行表決,事後必須將表決情況和投票理由告訴代表團和選民。南斯拉夫在其他基層自治組織中也實行代表團制。1990年在各共和國的區議會選舉中,實行多黨自由競選制,由選民直接選出區議會的代表,不再設代表團
政黨制度 全國解放後,1945年11月南斯拉夫共產黨在大選中獲勝,成為執政黨,並在1948年以後成為國內唯一的政黨。它通過人民陣線(1953年改名為勞動人民社會主義联盟)團結全國廣大的勞動民眾。1952年,南斯拉夫共產黨改稱南斯拉夫共產主義者聯盟。1963年憲法和1974年憲法規定,南斯拉夫共產主義者聯盟是工人階級和勞動人民在社會主義建設方面和實現勞動者團結和各民族友誼方面的有組織的引導力量,勞動人民社會主義联盟是勞動人民在社會主義自治制度下從事社會政治活動的最廣泛的基礎。1989年10月,南斯拉夫共產主義者聯盟舉行的第二十八次中央全會通過了《政治體制改革提綱》,決定實行多黨制。1990年7月25日南斯拉夫聯邦議會通過了《政治結社法》,規定有選舉權的公民100人以上可以向司法機關申請登記成立政黨。到1990年12月20日已成立各種政黨 248個。南斯拉夫共產主義者聯盟已經解體,不再作為一個全國性的政黨存在(見南斯拉夫政黨)。
選舉制度 南斯拉夫實行普遍、平等、直接和秘密投票的選舉制度。年滿18歲的男女公民和軍人,不分民族、種族、宗教信仰、教育程度、居住地點,都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代表候選人由選民大會提名,經過協商,每個選區一般只確定1名候選人,只有個別選區確定2名或3名候選人。1953年憲法性法律規定,聯邦議會聯邦院和生產者院的代表由選民直接選舉產生,民族院的代表由各共和國、自治省和自治區議會選舉產生。1963年憲法規定,聯邦議會聯邦院的代表按選區由公民從區議會經過選舉確定的候選人中直接選舉產生,四個勞動共同體院的代表都由區議會選舉產生。1974年憲法規定,聯邦議會聯邦院代表由區議會選舉產生,共和國和自治省院代表由共和國和自治省議會選舉產生,只有區議會三院的代表由選民直接選舉產生。1988年憲法修正案規定,聯邦議會兩院的代表半數以上應是聯合勞動組織的代表,聯邦院的代表改由選民直接選出,同時實行差額選舉。1990年實行多黨制後,各共和國已分別通過了實行多黨自由選舉的選舉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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