剛性憲法是指修改程式比普通法律嚴格,其效力高於普通法律的憲法。美國憲法是剛性憲法的代表,絕大多數國家的憲法是剛性憲法。剛性憲法有利於保證憲法的權威性和穩定性,有利於憲法的實施與保障,但缺乏適應性。柔性憲法是指在修改程式上和效力上與普通法律相同的憲法。英國憲法是柔性憲法的代表。柔性憲法靈活性強,能適應社會發展變化的需要,但穩定性和尊嚴性不及剛性憲法。
一般認為,不成文憲法屬於柔性憲法,因為沒有統一的憲法典,憲法規範體現在普通法律或憲法慣例中,也就不需要特別的修改程式。但成文憲法並不一定都是剛性憲法,有些國家的成文憲法卻屬於柔性憲法,如哥倫比亞、智利、秘魯、紐西蘭等國家的憲法。把憲法分為剛性憲法和柔性憲法也是一種形式上的分類,只具有相對意義。由於時代的發展,其界限也日趨於模糊,有的剛性憲法修改並不難,如1972年孟加拉國憲法,到1975年,先後修改四次,平均每年修改一次;而英國憲法修改卻很困難,如婦女參政,歷時數十年,才得以實現。即便同屬剛性的憲法類型,但不同的剛性憲法在修憲方式、修憲難易程度上也不盡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