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責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三十七條 消費者協會履行下列公益性職責:
(一)向消費者提供消費信息和諮詢服務,提高消費者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能力,引導文明、健康、節約資源和保護環境的消費方式;
(二)參與制定有關消費者權益的法律、法規、規章和強制性標準;
(三)參與有關行政部門對商品和服務的監督、檢查;
(四)就有關消費者合法權益的問題,向有關部門反映、查詢,提出建議;
(五)受理消費者的投訴,並對投訴事項進行調查、調解;
(六)投訴事項涉及商品和服務質量問題的,可以委託具備資格的鑑定人鑑定,鑑定人應當告知鑑定意見;
(七)就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行為,支持受損害的消費者提起訴訟或者依照本法提起訴訟;
(八)對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行為,通過大眾傳播媒介予以揭露、批評。
各級人民政府對消費者協會履行職責應當予以必要的經費等支持。
消費者協會應當認真履行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職責,聽取消費者的意見和建議,接受社會監督。
依法成立的其他消費者組織依照法律、法規及其章程的規定,開展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的活動。
建設宗旨
中國消費者協會的宗旨是:對商品和服務進行社會監督,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引導廣大消費者合理、科學消費,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健康發展。
組織機構
中國消費者協會的組織機構是理事會。理事由各政府有關部門、人民團體、新聞媒體、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畫單列市消費者協會(委員會,下同)以及各有關方面的消費者代表協商推舉產生。理事會全體會議每年召開一次。閉會期間,由常務理事會行使理事會職權。協會的日常工作由常設辦事機構承擔,秘書長、副秘書長專職管理,並向會長負責。中國消費者協會的經費由政府資助和社會贊助。
理事成員
會長
張平 全國人大副委員長
常務副會長
張茅 國家工商總局黨組書記、局長
副會長
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副主任 闕珂
全國政協副秘書長鄧宗良
最高人民法院專職委員 杜萬華
中共中央宣傳部副部長 王世明
國家發展改革委副主任 胡祖才
公安部副部長 黃明
法務部副部長郝赤勇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副局長 馬正其
國家質檢總局副局長 張沁榮
國家食品藥品監管總局副局長 滕佳材
國家旅遊局副局長 吳文學
國務院法制辦副主任 胡可明
中華全國總工會副主席 范繼英
共青團中央書記處書記 傅振邦
全國婦聯書記處書記 譚琳
中國殘疾人聯合會副主席 呂世明
人民日報副總編輯 謝國明
中國人民大學常務副校長 王利明
中國消費者協會秘書長 朱劍橋
工作成就
組織建設
中國消費者協會於1984年12月經國務院批准成立。至於2012年,全國縣以上消費者協會已達3270個,其中省,自治區,直轄市31個。在農村鄉鎮,城市街道設立的消協分會,在村委會,居委會,行業管理部門,高等院校,廠礦企業中設立的監督站,聯絡站等各類基層網路組織達15.6萬個,義務監督員,維權志願者10萬餘名。
立法立規
中國消費者協會自成立起始,協助有關部門制定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並於1993年10月31日由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通過,於1994年1月1日實施。《消法》的制定和頒布標誌著中國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已納入法制軌道。經過10年的廣泛宣傳,《消法》已成為中國百姓最為熟知的基本法律之一。
全國已有北京,上海,廣東等20多個省,自治區,直轄市,及相當一批省轄市結合本地實際制定頒布了《消法》實施辦法。
中國消費者協會代表消費者積極參與,協助有關方面制定和修改了數十個有關保護消費者權益方面的法律,法規及標準,向政府反映社情民意,對推動政府機關完善立法發揮了積極作用。
受理投訴
到2011年,中國消費者協會和各地消協共受理消費者投訴1324萬件,解決率超過94%,為消費者挽回經濟損失約113.6億元。
宣傳教育
自1986年始,每年3月15日——國際消費者權益日,中國消費者協會與全國各地消協聯合,通過街頭宣傳、舉辦展覽、專題講座、文藝晚會、知識競賽等形式,開展維權宣傳活動。
1997年以來,中消費者協會每年推出一個年主題,全國聯動,全方位、深層次地開展維權活動,深得民心。
不少地方消協針對不同年齡,不同職業消費者的特點,分別在當地幼稚園,學校工廠,商店,機關和農村開展了內容較為系統,時間相對集中的消費教育,有的還納入了正常的教育規劃中。
比較實驗
中國消費者協會注重學習和接見國際消費者組織通行的消費品比較試驗方式,獨立開展和組織、指導地方消協開展了大量的比較試驗。每月公布一項比較試驗結果,向消費者提供消費信息。
消費警示
自1997年起,中國消費者協會針對涉及消費者人身和財產安全的重大隱患和消費陷阱,以“消費警示”的形式向社會公布,提醒消費者免受危險消費方式的傷害。消費警示制度對指導消費發揮了十分顯著的成效,也有力地促進了一些重大隱患問題的解決。
諮詢服務
中國消費者協會創辦了《中國消費者》雜誌和“中國消費者協會信息網”兩個權威媒體,作為消費者提供信息和諮詢服務的有力途徑。
作為向消費者提供消費信息和諮詢服務的途徑,中國消費者協會於1994年創辦了《中國消費者》雜誌月刊,辟有比較實驗,權威檢測,專項調查和消費警示等專欄,為消費者答疑解惑。
國際交流
中國消費者協會一誕生就受到國際消聯(CI)的關注,並於1987年9月被吸收為正式會員。此後,中國消費者協會先後派團、派員赴美國、日本等國家和地區進行訪問、參加研討會或培訓班,同時接待了國際消聯及前蘇聯、瑞典、澳大利亞等過和地區消費者組織的來訪。中國消費者協會已同世界上數十個國家和地區的消費者組織建立聯繫,就促進保護消費者權益的課題交換意見,並努力尋求與海外消費者組織以及專門機構間的合作。
標誌意義
“3·15標誌”以中國消費者協會會徽圖形為上方圖形,同時加注“3·15”字樣。此標誌包含兩方面的含義:一是對優質商品或服務的一種認可和證明,二是使企業履行做出的承諾:即發生小額消費者權益爭議時,消費者與經營者雙方協商不成,經營者自願接受消費者協會的調解意見,以避免小額爭議久拖不決。
中國消費者協會推出“3·15標誌”的目的有四:一是便於更有效地解決小額消費者權益爭議,從而使消費者協會能更好地履行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職能;二是對優質商品及服務的一種證明,便於消費者擇優購買;三是通過使用便於識別的統一標識,幫助廣大消費者正確選擇商品和服務,行之有效地引導消費者科學、合理、安全、健康消費;四是有利於扶優限劣,增強企業競爭力。
組織章程
(第三屆理事會通過)
目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職 能
第三章 組 織 機 構 和 負 責 人
第四章 資 金 管 理
第五章 章 程 的 修 改 程 序
第六章 終 止 程 序
第七章 附 則
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名稱:中國消費者協會,英文名稱:CHINA CONSUMERS' ASSOCIATION (英文縮寫為CCA)。
第二條 中國消費者協會是由國家法律確認、國務院批准成立的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的全國性社會團體。
本會實行理事會制度,由國家各有關部門,各有關人民團體(社會團體),各有關新聞媒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副省級市消費者協會(委員會)組織推舉的理事組成。
本會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
第三條 中國消費者協會的宗旨是: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對商品和服務進行社會監督,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引導消費者合理、科學消費,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健康發展。
第四條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是本會的業務主管單位;本會接受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民政部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國消費者協會積極保護消費者享有的九項權利。
⑴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務時享有人身、財產安全不受損害的權利。
消費者有權要求經營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務,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
⑵消費者享有知悉其購買、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務的真實情況的權利。
消費者有權根據商品或者服務的不同情況,要求經營者提供商品的價格、產地、生產者、用途、性能、規格、等級、主要成份、生產日期、有效期限、檢驗合格證明、使用方法說明書、售後服務,或者服務的內容、規格、費用等有關情況。
⑶消費者享有自主選擇商品或者服務的權利。
消費者有權自主選擇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經營者,自主選擇商品品種或者服務方式,自主決定購買或者不購買任何一種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項服務。
消費者在自主選擇商品或者服務時,有權進行比較、鑑別和挑選。
⑷消費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權利。
消費者在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時,有權獲得質量保障、價格合理、計量正確等公平交易條件,有權拒絕經營者的強制交易行為。
⑸消費者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受到人身、財產損害的,享有依法獲得賠償的權利。
⑹消費者享有依法成立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社會團體的權利。
⑺消費者享有獲得有關消費和消費者權益保護方面的知識的權利。
消費者應當努力掌握所需商品或者服務的知識和使用技能,正確使用商品,提高自我保護意識。
⑻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務時,享有其人格尊嚴、民族風俗習慣得到尊重的權利。
⑼消費者享有對商品和服務以及保護消費者權益工作進行監督的權利。
消費者有權檢舉、控告侵害消費者權益的行為和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保護消費者權益工作中的違法失職行為,有權對保護消費者權益工作提出批評、建議。
第六條 中國消費者協會在工作中與國家有關部門保持密切的聯繫,並得到他們的支持。
第二章 職能
第七條 中國消費者協會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履行下列職能:
⑴向消費者提供消費信息和諮詢服務;
⑵參與有關行政部門對商品和服務的監督、檢查;
⑶就有關消費者合法權益的問題,向有關行政部門反映、查詢,提出建議;⑷受理消費者的投訴,並對投訴事項進行調查、調解;
⑸投訴事項涉及商品和服務質量問題的,可以提請鑑定部門鑑定,鑑定部門應當告知鑑定結論;
⑹就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行為,支持受損害的消費者提起訴訟;
⑺對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行為,通過大眾傳播媒介予以揭露、批評。
本會不從事商品經營和營利性服務,不以牟利為目的向社會推薦商品和服務。
第三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
第八條 中國消費者協會的領導機構是理事會。理事會的職權是:
⑴制定和修改章程;
⑵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和常務理事;
⑶審議常務理事會議工作報告;
⑷決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的理事(或理事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或理事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條 理事會每屆五年。困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一條 理事會全體會議每年召開一次,必要時可臨時或延期召開。
第十二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在理事會閉會期間,常務理事會行使理事會職權,並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常務理事會職權是:
⑴執行理事會決議;
⑵籌備召開理事會並向其報告工作;
⑶審議理事的調整增補事宜;
⑷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和常務理事單位因任免原因調換人選及時進行審議;
⑸決定設立本會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領導相應機構開展工作;
⑹決定副秘書長和分支機構、代表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與解聘,審定內部管理制度;
⑺討論決定其它重大事項。
第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四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十五條 常務理事會設立辦事機構,在秘書長領導下處理日常工作。
第十六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⑴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⑵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⑶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⑷會長、副會長的最高任職年齡一般不超過65周歲,秘書長(專職)的最高任職年齡一般不超過60周歲。
第十七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由業務主管單位提名,按照章程規定的程式進行選舉;副秘書長由業務主管單位提名,按照章程規定的程式決定任免。
第十八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⑴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
⑵檢查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決議落實情況;
⑶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⑷其他由會長負責的事宜。
第十九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⑴主持辦事機構的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⑵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開展工作;
⑶提名協會所屬相關機構負責人,提交常務理事會審定;
⑷決定辦事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⑸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二十條 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每屆任期五年,期滿可連選連任。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
本會秘書長為法定代表人,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一條 中國消費者協會要加強與經各級人民政府批准、依法成立的消費者協會(委員會)組織的聯繫,共同做好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
第二十二條 中國消費者協會根據事業發展需要,可以設定專家技術委員會。
第四章 資金管理
第二十三條 本會經費來源:
⑴政府資助;
⑵社會捐贈;
⑶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的活動或服務的合法收入;
⑷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四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
第二十五條 本會的資金管理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財政部門的監督。資金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社會捐贈的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
第二十六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二十七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
第五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二十八條 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理事會審議。
第二十九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理事會通過後15日內,經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六章 終止程式
第三十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審查同意,並對資產進行清理審核後,向民政部辦理註銷登記。
第三十一條 本會經國家民政部辦理註銷登記後即為終止。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二條 本章程經2001年11月16日理事大會表決通過。
第三十三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中國消費者協會。
第三十四條 本章程自國家民政部核准之日起生效。
宣傳提綱
根據我國經濟社會發展需要,特別是結合消費者對消費領域問題的反應,中國消費者協會決定將2012年年主題確定為“消費與安全”。
一、“消費與安全”年主題的涵義
一是提高企業消費維權的意識和水平,促使其生產安全的產品,提供安全的服務,預防和減少安全隱患,確保消費者在消費過程中,人身權和財產權不受到損害。二是增強節約資源和環保意識,保障環境安全,維護消費者的長遠利益。三是要特別注重對老人、兒童、農民等弱勢群體的保護,採取措施,保障他們的安全權益。四是樹立科學、合理的消費觀念,使消費行為符合安全消費的要求,通過消費者的選擇推動行業規範發展,更好地保障消費者安全權益。
二、確定“消費與安全”年主題的依據
第一,安全權是消費者的一項重要權利。《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消費者享有“九項權利”,其中第一項就是“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服務和接受服務時享有人身、財產安全不受損害的權利”。為什麼這么重視安全權呢?因為消費者只有在生命健康和財產不受到危害的情況下,才能順利地進行消費活動,才能進一步實現所享有的其他權利。所以說,安全權是消費者享有的首要的、最基本的權利,是消費者享有其他權利的前提。國際社會普遍對安全權十分重視。聯合國《保護消費者準則》提出,要“保護消費者的健康和安全不受危害”。
第二,安全權是促進經濟社會發展的需要。剛剛閉幕不久的中央經濟工作會議指出,“要調整最佳化需求結構,增強消費拉動力,重點提升居民消費能力、改善居民消費條件、培育新的消費熱點”。這就需要營造安全的消費環境,提供安全的商品和服務,切實保障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消費信心是擴大內需的保障,只有提升消費者的消費信心,消費者才能放心消費,才能促進經濟社會的發展。
第三,安全權是保障民生、維護人權的需要。消費安全與民生幸福息息相關,與社會主義的生產目的息息相關,與人權保障息息相關。在與民生關係最重要的商品和服務方面,如住房、醫藥、車輛、家電、家居、旅遊、金融、保險、公共服務等方面,危及消費者生命財產安全事件還時有發生。在文化消費領域,也存在一些暴力、色情等不健康問題。在生產和消費過程中,污染環境、破壞資源的情況還較突出,可能造成未來的安全隱患。關注消費安全,符合消費者的願望和要求,有利於提高消費者的生活質量,有利於維護社會穩定,推動社會進步。
三、開展“消費與安全”年主題活動的目標
中消協開展“消費與安全”年主題活動的基本目標是:促使社會各界從促進經濟發展、推動社會和諧進步的高度重視消費安全的問題,進一步貫徹落實消費者權益保護的法律法規,保護消費者的安全權。
做好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需要全社會共同努力。呼籲立法機關進一步加強消費安全方面的立法工作;希望司法機關研究和健全保障消費安全、減輕維權訴累的相關制度;籲請政府及各有關部門加強對處理和預防消費安全事件的領導、組織和協調,對涉及消費安全的重點領域進行抽查及監督;敦促行業、企業提高產品質量和服務水準,為消費者提供安全的商品和服務,同時注意環境和資源的保護,出現安全問題後及時為消費者解決問題;呼籲有關社會組織、研究機構、新聞媒體關注消費安全問題,開展相關研究,加大有關教育活動。
四、消費者協會要開展的主要工作
圍繞“消費與安全”年主題,中國消費者協會和各地消協組織計畫2012年主要開展七個方面的活動:一是,採取多種形式,對年主題進行廣泛宣傳,提高社會各界對消費與安全的認識,積極參與年主題活動。二是,組織對網路交易、化妝品安全、預付式消費等方面研討,推動完善保護消費者人身、財產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規和相關制度。三是,針對旅遊、餐飲等服務行業中的“霸王條款”和消費陷阱開展消費者評議活動,促進行業服務水平的提高,促進行業規範的進一步完善,加強對消費者的保護。四是,積極處理消費者關於消費安全方面的投訴,及時化解消費糾紛。五是,加強與安全有關的商品和服務比較試驗,對外發布有關消費安全的消費警示、提示,為消費者提供安全產品和服務信息。六是,開展“消費安全”方面的消費教育,幫助消費者增長安全消費的知識。七是,加強與有關行業協會的溝通與合作,共同推進對消費者安全權的保護工作。
2017年1月12日,中國消費者協會在京公布2017年消費維權年主題:網路誠信消費無憂。
中國消費者協會秘書長常宇闡釋了“網路誠信消費無憂”的涵義: 一是倡導網路經濟下誠信經營,強化網路經營者責任意識,切實落實法定義務,自覺保護網路消費者合法權益;二是建立完善網路消費者知情權、求償權、交易權以及安全權等方面的消費者權益保護制度,發揮“網際網路+”給消費生活和經濟發展帶來的新動力;三是發揮消協組織社會監督和橋樑紐帶作用,搭建網路消費者保護社會共治平台,構建緊密相連的網路命運共同體,建設消費無憂的網路消費環境。
海報畫面展示在世界信息互聯的背景前,是一個大大的漢字“信”字,並有一些典型的網路消費符號點綴其間,傳達年主題的核心涵義:網路消費要以信為本。中國消費者協會新聞發言人董祝禮副秘書長詮釋了宣傳海報的設計理念:海報中以“信”表達四個層面的涵義。一是強調年主題“網路誠信”是核心目標;二是網路消費領域要求商品信息全面準確、真實透明;三是網路經營者要切實保護消費者的個人信息;四是誠信經營才能帶來消費信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