活動發展
除青海外,30個省、自治區、直轄市都建立了出版工作者協會,各地方出版協會在業務上接受中國版協的指導。中國版協設有直屬的工作委員會,工作範圍涵蓋出版各個專業,每個專業委員會都聯繫相關的出版社或出版工作者開展各自的活動。中國版協主辦的“線裝書局”是中國唯一一家主要以傳統線裝本形式出版中國古籍和近現代學術著作的出版社。《中國出版年鑑》是中國版協主辦的具有權威性的全國年度出版實錄,報導全國出版業年度的各種數據統計、重要紀事和新頒布的出版法規等,自1980年以來每年出版一卷。
開展對外合作交流是中國版協的一項重要工作,學習和借鑑世界各國、各地區出版業的經驗是中國出版界的熱切願望。中國出版界將與世界各國出版界一同攜手並進,為傳承人類文明作出新的貢獻!
宗旨
中國出版工作者協會章程
(中國出版工作者協會第二次會員代表大會1986年3月8日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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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本會是中國出版工作者、出版業務單位自願結合的民眾性的專業團體。
第二條本會的宗旨是在中國共產黨的領導下,以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為指導,團結全國各民族出版工作者,協助出版行政部門和業務單位,貫徹執行黨的出版政策、知識分子政策和“百花齊放、百家爭鳴”的方針,根據改革的精神,努力建設具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出版事業,提高出版物質量,為建設我國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和物質文明而奮鬥。
任務
第三條本會的主要任務是
(一)組織出版工作者學習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和黨的方針政策,學習出版業務,開展出版業務研究和學術活動,交流出版工作經驗,協助行政部門和業務單位培訓出版隊伍,不斷提高出版工作者的思想水平和業務水平。
(二)組織出版業務單位,交流業務經驗和探討業務問題,溝通出版信息,向政府有關部門提出意見和建議,以推進業務工作。
(三)表彰和獎勵先進的出版工作者,密切與著譯者的聯繫,組織優秀圖書評獎,促進出版事業的發展和繁榮。
(四)鞏固黨和非黨出版工作者的親密關係,加強同台灣同胞、港澳同胞以及海外僑胞中愛國的出版工作者的聯繫和團結。
(五)積極開展出版方面的對外文化交流活動,加強同各國出版界友好人士的聯繫和合作。
(六)維護出版工作者的合法權益。協助政府有關部門改善出版工作者的工作條件和生活條件,並根據需要和可能舉辦福利設施。
第四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設立地方出版工作者協會,受當地有關部門領導,在業務上接受本會的指導。地方出版工作者協會可分別制定章程,接受會員。
會員條件
第五條本會會員包括團體會員與個人會員。
(一)中央一級出版社、印刷、發行單位,經本單位申請,並經本會批准,均可成為本會團體會員。各地方出版工作者協會作為本協會的當然團體會員。地方的出版社、印刷、發行單位,可參加當地出版工作者協會,為當地出版工作者協會的團體會員。
(二)中央一級出版單位(包括圖書印刷、發行部門)中長期從事業務工作而已離休退休的幹部;與出版社關係密切,經常關心和支持出版工作的作者譯者;過去長期從事出版工作、在出版界有影響的人士,由本人申請或所在單位介紹,經本會批准,均可成為本會個人會員。在各地的同類人員,可申請加入地方出版工作者協會為個人會員。
第六條本會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的義務,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有參加本會各項活動,對本會工作提出批評建議,享受本會福利設施等權利。會員有退會自由。
第七條本會的組織原則是民主集中制,最高權力機關是會員代表大會,代表由會員推選產生。代表大會每四年舉行一次,必要時可提前或延期召開。本會設理事會,理事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理事會每年召開一次,必要時可提前或延期召開。本會設名譽主席一人,由主席團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後聘請。本會理事會選舉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由主席、副主席組成主席團,在理事會閉會期間,領導本會工作。主席團聘請秘書長一人,副秘書長若干人,協助主席團處理會務。本會視需要可設顧問若干人,由主席團聘請。
第八條本會根據精簡的原則,設立日常辦事機構。本會根據工作需要,設立若干不占編制的專門工作委員會,作為本會的工作部門,在主席團領導下開展工作。
第九條為開展某些專業性較強的業務研究和交流工作,本會得視需要成立若干專業研究會(其名稱為中國出版工作者協會××研究會),為協會工作機構性質的專業研究部門。在主席團領導下,進行研究工作。研究會可吸收具有研究能力的專業人員為會員,不吸收團體會員。
第十條本會經費來源為政府資助,團體會員繳納的會費,協會舉辦事業的收益和其他捐助款項。
第十一條本章程的批准權和修改權屬於會員代表大會。
理事成員
簡介
2011年5月6日,在中國出版協會第六次會員代表大會上,新聞出版總署署長柳斌杰當選第六屆中國出版協會理事長,新聞出版總署副署長鄔書林當選常務副理事長,新聞出版總署辦公廳主任劉建國當選常務副理事長兼秘書長。中宣部出版局局長陶驊等16人當選副理事長。於友先等10人被聘為中國版協顧問。大會還選舉產生了第六屆中國出版協會理事474人、常務理事242人。
名單
理事長:
柳斌杰新聞出版總署署長
常務副理事長:
鄔書林新聞出版總署副署長
劉建國新聞出版總署辦公廳主任
副理事長:
陶驊中宣部出版局局長
吳尚之新聞出版總署出版管理司司長
李寶中新聞出版總署反非法和違禁出版物司原司長
聶震寧中國出版集團總裁
李朋義中國教育出版傳媒集團黨委書記、總經理
黃書元人民出版社社長
施雷解放軍出版社社長
杜金卿河北出版傳媒集團有限責任公司董事長
李剛遼寧出版集團董事長
陳昕上海世紀出版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
譚躍江蘇鳳凰出版傳媒集團有限公司董事長
王亞非安徽出版集團有限責任公司董事長
龔曙光湖南出版投資控股集團董事長
王桂科廣東出版集團董事長
龔次敏新華文軒出版傳媒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
吉西平讀者出版集團董事長
秘書長:劉建國(兼)
顧問:(按姓氏筆畫為序)
於友先於永湛石峰 宋木文 楊牧之 沈仁乾 徐惟誠桂曉風 高明光龔心瀚
組織章程
第一條 本會名稱:中國出版協會,簡稱:中國版協,英文譯名:The Publishers Association of China。
第二條 本會是中國出版界自願結成的全國行業性社會組織,是為出版行業服務的非營利性社團法人,是中國共產黨和中國政府與中國出版界密切聯繫的橋樑和紐帶。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是:在中國共產黨領導下,團結全國會員單位,組織出版業從業者,堅持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堅持科學發展觀,全面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堅持出版工作為人民服務、為社會主義服務的方向,促進出版事業的發展和出版隊伍的建設,維護會員單位的合法權益,推動出版業的創新、改革,推動與香港、澳門、台灣地區及國際出版界的交流與合作,為繁榮社會主義出版事業,為建設一個富強、民主、文明的社會主義中國而奮鬥。
本會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法律、法規和政策,遵守社會主義道德風尚。
第四條 本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國家新聞出版總署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民政部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會住所地在北京市。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
(一)組織和推動會員單位全體從業人員學習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貫徹執行黨和政府的方針、政策,堅持正確的出版方向和輿論導向,發揚我國出版工作的優良傳統,解放思想,實事求是,開拓進取,勇於創新,推進出版業的改革與發展,為把我國早日發展成為世界出版強國而努力奮鬥。
(二)協助政府有關部門進行出版隊伍的職業道德教育、業務培訓工作,開展出版理論研究和業務交流活動,促進出版從業者政治思想素質和業務水平的提高。
(三)竭誠為讀者服務,使出版者真正成為作者與讀者之間聯繫的橋樑。
(四)受政府有關部門委託,參與制訂行業標準和行業發展規劃。
(五) 依照有關規定經批准,組織開展“韜奮出版獎”和“中華優秀出版物獎”評獎活動,促進大批優秀出版人才和優秀出版物的出現。
(六)加強行業自律,增強法制觀念,提高出版單位和從業者遵紀守法、恪守職業道德的自覺性。
(七)遵守我國憲法、《出版管理條例》及其他相關法律、法規,維護出版者的合法權益。
(八)按照我國著作權法和其他有關法規,加強出版者與著、譯者的團結,尊重著、譯者的合法權益。
(九)貫徹“一國兩制”方針,密切大陸與香港、澳門和台灣地區出版界的聯繫,加深與香港、澳門、台灣地區以及海外華人出版機構間的友誼,擴大交流與合作。
(十)積極參與國際出版組織的活動,加強同各國出版界朋友的友好往來,增進友誼,加強交流與合作,擴大中國出版業的國際影響,維護中國出版者的合法權益。
(十一) 本著平等、互利、共同發展的原則,與出版界各專業協會、學會、各地出版協會進行多方面的合作。
(十二)開展為實現本會宗旨相關的其他活動。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會實行單位會員制,由會員單位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單位參加本會活動。法定代表人變更,其代表人選隨之變更。
第八條 經國家主管機關批准的各級各類出版發行單位(包括國有、集體、民營、合資出版發行機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等出版協會,全國性的出版教育、出版科研、出版印製、出版材料供應以及出版技術服務等與出版緊密相關的單位,承認本會章程,均可自願申請入會。 第九條 入會程式: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本會設立的理事長辦公會議審查批准後決定會員入會並頒發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組織的活動;
(三)獲得本會服務;
(四)對本會工作進行評議和監督;
(五)自由退會。
第十一條 會員應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決議;
(三)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四)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資料;
(五)按規定交納會費。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一年不履行義務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本會理事會或者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後,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
第十四條 本會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每屆四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延期換屆最長不得超過一年。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會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制定和修改會費標準;
(五)決定本會的終止和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與會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長、常務副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常務理事;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的設立、變更和註銷;
(六)決定會員的除名;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名譽職務的設立和人選;
(十一)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七條 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八條 理事會每年召開一次會議。在特殊情況下,可以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十九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常務理事會是理事會的執行機構,對理事會負責,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六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
第二十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與會常務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條 常務理事會每半年召開一次會議。在特殊情況下,可以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二條 本會設立的理事長會議由理事長、常務副理事長、副理事長和秘書長組成。理事長會議每半年召開一次,特殊情況也可增加或減少。理事長會議須經三分之二以上組成人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人員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為有效。理事長會議行使下列職權:
(一)貫徹會員代表大會和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
(二)監督本會各項規章制度以及年度工作計畫和年度財務預算的實施;
(三)提出理事會或者常務理事會會議議題的建議;
(四)決定會員的入會。
第二十三條 本會的理事長、常務副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
(二)在出版界有較大影響;
(三)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四條 本會理事長、常務副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五條 本會理事長、常務副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每屆任期四年,連任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須經會員代表大會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理事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
因特殊情況,經理事長委託、理事會同意,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後,可以由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團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條 本會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理事長會議和理事長辦公會議;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第二十八條 本會常務副理事長協助理事長處理日常工作,其他副理事長根據分工協助理事長工作。
秘書長在理事長、常務副理事長領導下主持本會工作,處理日常事務。
第二十九條 理事長、常務副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出現空缺時,由常務理事會推舉人選,報理事會討論決定;理事、常務理事調離推舉地區或單位(或因其他原故出現空缺)時,由原地區或原單位另行推舉人選報理事會或者常務理事會核准確認。
第五章 資產管理
第三十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和服務的收入;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行業產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本會開展表彰、獎勵活動,不收取任何費用。
第三十二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三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四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嚴格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要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公布。
第三十五條 本會換屆或變更法定代表人之前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認可的審計機構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六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修改程式
第三十八條 修改本會章程,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三十九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經其同意後15日內,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
第七章 終止程式
第四十條 本會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時,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一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二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得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三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四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五條 本章程經2011年5月6日第六屆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理事會。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