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放標準
以“人”為發放單位,不限年齡與收入與身分,每人可獲得面額總值為新台幣3,600元的消費券(預計6張面額500元、3張面額200元)。
凡在2009年3月底以前,具有台灣省戶口者,皆可領取。預計透過“全國戶政系統”與郵
局通路,憑身分證或戶口名簿領取。
預計於2009年1月18日起發放。有效使用期限至同年9月底為止。
功能
消費券的功能與現金一樣,但只能用來買商品,不能兌換成現金。消費券一般都會指定購物地點,在指定的商場才可以購買商品,而且要一次性消費完畢,不設找零。
如果消費券是某商場送的,是此商場的一種促銷手段,這就要注意了。商場只是為了促銷商品而推出,往往會有多種限定,在消費前要看清楚,特別是細小的字眼更要看清楚。
經費來源
1、為避免排擠台現有政府預算,以及規避“預算法”之政府舉債上限,采另行以特別法方式舉債(需先經“國會”─“立法院”立法通過“特別法”)。
2、預估需舉債新台幣858億元(以2,300萬人,每人3,600元進行估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