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8年日內瓦領海和毗連區公約
(簽訂日期1958年4月29日 生效日期1965年9月10日)簡介
本公約於1958年2月24日至4月27日在日內瓦召開的第一次聯合國海洋會議上通過,1965年9月10日生效。參加本公約的國家共有四十多個。本公約各締約國,
茲協定如下:
第Ⅰ部分 領海
第Ⅰ節 總則
第1條
1.國家主權擴展於其陸地領土及其內水以外鄰接其海岸的一帶海域,稱為領海。2.此項主權根據本公約的各項規則和國際法的其他規則行使。
第2條 沿海國的主權擴展於領海的上空及其海床和底土。
第Ⅱ節 領海界限
第3條 除本公約另有規定外,測算領海寬度的正常基線是沿海國官方承認的大比例尺海圖所標明的沿岸低潮線。
第4條
1.在海岸線極為曲折的地方,或者如果緊接海岸有一系列島嶼,則測算領海寬度的基線的劃定可採用連線各適當點的直線基線法。
2.此種基線的劃定不應在任何明顯的程度上偏離海岸的一般方向,而且基線內的海域必須充分接近陸地領土,使其受內水制度的支配。
3.除非在低潮高地上築有永久高于海平面的燈塔或類似設施,直線基線的劃定不應以低潮高地為起訖點。
4.在依據本條第1款可以採用直線基線法之處確定特定基線時,對於有關地區所特有的、並經長期慣例清楚地證明為真實而重要的經濟利益,可予以考慮。
5.一國不得採用直線基線法而致使另一國領海同公海隔斷。
6.沿海國必須在海圖上明確地標出直線基線,並將該海圖適當予以公布。
第5條
1.領海基線向陸一側的水域構成國家內水的一部分。
2.如果根據第4條確定直線基線的效果使原來被認為是領海或公海的一部分的水域被包圍成為內水,則在此種水域內應存在本公約第14條至第23條所規定的無害通過權。
第6條 領海的外部界限是一條其每一點同基線上最近點的距離等於領海寬度的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