慕綏新

慕綏新

慕綏新(1943年10月-2002年3月2日),漢族,陝西吳堡人,中共黨員,高級工程師,原遼寧省副省長、瀋陽市市長。因犯有受賄罪和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大連市中級人民法院於2001年10月10日判處其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2002年3月2日因癌症去世。

基本信息

人物簡介

慕綏新(1943年10月-2002年3月2日),漢族,陝西吳堡人,中共黨員,高級工程師,原遼寧省副省長、瀋陽市市長。
1970年3月畢業於清華大學電子工程系電機製造專業。歷任冶金部三冶總公司工人、工會幹事、技術員、助理工程師、工程師、副科長、副處長,冶金部三冶總公司三公司代理黨委書記。
1984年任中共遼寧省海城縣委副書記、海城縣副縣長。
1985年任海城市人民政府市長。
1987年任鞍山市人民政府市長助理,1988年任遼寧省體改委副主任。
1989年任遼寧省勞動局副局長、黨組副書記。
1990年任遼寧省勞動局局長。
1993年任遼寧省建設廳廳長,1995年任遼寧省人民政府省長助理、省建設廳廳長。
1996年5月任遼寧省人民政府副省長、省委政法委副書記、省建設廳廳長。
同年6月任遼寧省人民政府副省長、省委政法委副書記。
同年12月任遼寧省人民政府副省長、省委政法委副書記、中共瀋陽市委副書記。
1997年2月任遼寧省人民政府副省長、省委政法委副書記,中共瀋陽市委副書記、市政府市長。
同年5月任中共遼寧省委政法委副書記、中共瀋陽市委副書記、市政府市長。
同年8月任中共瀋陽市委副書記、市政府市長,至2000年12月。因犯有受賄罪和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
大連市中級人民法院於2001年10月10日判處其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2002年3月2日因癌症去世。

主要政績

公元1997年2月1日上午,瀋陽市人民代表歡迎新任市長慕綏新上任。人們企盼著一位能有呼風喚雨才能的人,來當瀋陽這個困難重重的重工業城市的市長。這位新市長鄭重表態:“面對各位代表的鄭重選擇和全市680萬人民的真誠希望,我願為完成這一艱巨的歷史使命而勇往直前。在市長的崗位上,為瀋陽人民當前及長遠的利益而鞠躬盡瘁。”
後來,人們看到三年間瀋陽城市變化很大:全面的環境綜合整治,使瀋陽一舉逃出世界十大污染城市的名單,躋身於全國衛生城市行列;百里環城帶狀公園,百里大二環,百里繞城高速,都是全國第一;眾多的平安社區、多功能社區建設,使瀋陽一個個住宅小區綠靜美安;亮化工程,使全市的居民樓道全都亮起來,各主要幹道燈火輝煌;暢通工程,使小街變大,大街變敞,毅然端掉瀋陽景觀路——青年大街上三座被全民謔稱為“新加坡”的平台式立交橋,使瀋陽市南北暢通無阻;舊城區改造突飛猛進。特別是市政府建立的“2211”市長投訴電話,給政府各部門嚴格規定了答覆和解決的時限,使收到投訴電話的部門和單位不敢怠慢,老百姓揚眉吐氣。等等。這一切顯示集體智慧和全市人民創造性成績的“光環”都放到慕綏新的身上。因為市長在城市基礎設施建設的改造中政績突出,聯合國“人居獎”的桂冠,無限風光地戴到了慕綏新的頭上。

受審現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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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檢察院在審查過程中,扣押、凍結被告人慕綏新人民幣、美元、存單、股票、貴重物品等,共價值人民幣1295萬餘元,另有手錶28塊,金飾品7件及其他物品等。其中,被告人慕綏新非法索取、收受他人錢物總計價值人民幣796.34萬元,非法所得價值人民幣57.62萬元,扣除其合法收入,尚有折合人民幣269.55萬元[其中美元28萬元(折合人民幣231.55萬元)、人民幣34萬元及價值人民幣4萬餘元的家用電器]的款物,被告人慕綏新不能說明其來源合法。

大連市人民檢察院向本院移送了指控被告人慕綏新犯受賄罪、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的證人證言、鑑定結論、書證、被告人供述等有關證據,認為被告人慕綏新身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無視國法,為滿足私慾,利用職權,為他人謀取利益,索取、收受他人財物數額達人民幣796.34萬元,數額特別巨大,情節特別嚴重,其行為危害了國家機關的正常職能活動;被告人慕綏新的財產明顯超過其合法收入,差額達人民幣269.55萬元,數額巨大,經查證,被告人慕綏新不能說明其來源合法。被告人慕綏新的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三百九十五條的規定,已構成受賄罪、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被告人慕綏新犯數罪。但被告人慕綏新認罪態度好,有悔罪表現,如實供述大部分犯罪事實,並且贓款全部被迫繳。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一條的規定,提請本院依法懲處。

對於公訴機關在起訴書中指控的犯罪事實,被告人慕綏新在庭審中基本供認。但辯解稱:賈桂娥未告訴他1998年國慶節和1999年春節期間周偉兩次所送人民幣3萬元、2000年春節張德利所送人民幣1萬元、1999年李華所送人民幣1萬元;賈桂娥、劉桂琴也未告訴他環保股票的事情。

被告人慕綏新的辯護人羅力彥文柳山在開庭審理中,對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慕綏新犯受賄罪、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和主要犯罪事實未表示異議,但對指控的部分事實提出以下辯護意見:雖然賈桂娥證實告訴過慕綏新周偉送人民幣3萬元,但被告人否認,不採信被告人的供述沒有理由;被告人是通過平曉芳向畢松泗借車,被告人與畢松泗之間的行為系公民之間的借用關係;不應認定被告人曾索要美元4萬元;2000年被告人與賈桂娥已經離婚,賈桂娥收受張德利的人民幣1萬元與被告人無關;沒有證據證實被告人承諾提拔趙曉川;被告人收受中興一瀋陽商業大廈(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的美元5000元是公務活動費,不屬於被告人受賄;被告人是協調瀋陽鐵西百貨大樓參加上市,其沒有接受瀋陽鐵西百貨大樓的請託;1999年被告人收受瀋陽市皇姑區政府經辦人所送美元5000元與其接受請託無關,因為皇姑區的利益並沒有得到照顧;瀋陽市煤氣公司與被告人之間沒有請託關係;瀋陽特種環保設備製造股份有限公司經辦人劉桂琴送給賈桂娥環保股票105.51萬股,賈與劉的證言存在矛盾,應採信被告人的供述。被告人在偵查機關有主動坦白交代犯罪事實的法定從輕處罰情節和大量事後受賄、社會危害性相對較小的酌定從輕處罰情節,請求法庭在量刑時予以考慮。

犯罪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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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3年4月至2000年12月間,被告人慕綏新在擔任遼寧省建設廳廳長、遼寧省省長助理、遼寧省副省長兼省委政法委副書記、瀋陽市市委副書記、瀋陽市人民政府市長職務期間,受他人請託,利用職權,為他人謀取利益,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合計人民幣796.34萬元。其中,人民幣402.9542萬元,美元30.2萬元,港幣16萬元,澳大利亞元5000元,轎車、手錶及家用電器等物品價值人民幣122.214萬元。

1.1997年,被告人慕綏新應原鞍山市菸草專賣局副局長周偉之請託,利用職權,先後找到有關職能部門及負責人做工作,將周偉調到瀋陽市菸草專賣局任副局長,後任局長、黨組書記。為此,於1997年10月,在其家中,通過賈桂娥(慕綏新前妻,另案處理)收受周偉所送人民幣10萬元;1998年國慶節前,在其家中,通過賈桂娥收受周偉所送人民幣2萬元;1999年春節期間,在其家中,通過賈桂娥收受周偉所送人民幣1萬元;2000年8月,在河北省駐京辦事處,收受周偉所送美元1萬元(折合人民幣82796元)。

2.1996年至1998年間,被告人慕綏新應遼寧高明集團董事長劉寶印請託,利用職權,指令有關部門於1996年上半年將遼寧省公安廳扣押劉寶印的15輛走私汽車作沒收處理,然後低價賣給劉寶印;1996年10月,指令公安機關處理與劉寶印發生糾紛的有關人員和單位;1997年3月,通過有關部門工作人員,將被大連市公安局扣押劉寶印的4輛走私汽車予以放行;1997年4月,決定瀋陽市政府接待辦在劉寶印的公司購買高檔汽車8輛;1998年5月22日,批示為劉寶印的公司承攬的瀋陽市青年大街住宅樓改造工程減免有關稅費。期間,於1996年11月,通過賈桂娥收受劉寶印之妻袁晶所送美元5000元(折合人民幣41496元);1997年5月,在其家中,收受劉寶印所送“名仕”牌手錶1塊,價值人民幣4萬元;1998年春節前,在其家中,收受劉寶印所送人民幣1萬元;1999年春節期間,在其母親及其岳母家中,分別收受劉寶印所送人民幣1萬元;2000年4月,在北京王府飯店,收受劉寶印所送“百達菲麗”牌手錶1塊,價值人民幣7萬元;2000年6月,通過其妻平曉芳在香港,收受劉寶印之妻袁晶所送港幣6萬元(折合人民幣63700元);2000年9月,在瀋陽市松園賓館,收受劉寶印所送金壽桃1個,價值人民幣5888元。

3.1994年,被告人慕綏新應遼寧本溪工源水泥集團董事長崔玉蓮請託,利用職權,通過本溪市建委,協調不拆除該集團的違章建築。事後,於1996年底,在瀋陽天天漁港酒店,收受崔玉蓮所送“勞力士”牌手錶1塊,價值人民幣16萬元。

4.1998年至1999年間,被告人慕綏新應鞍山圓山湖集團公司經理畢松泗請託,利用職權,協調電力部門對該公司竊電問題不予處理並幫助該公司解決平價用電。期間,於1998年5月,通過其妻平曉芳向畢松泗索要日產尼桑風度轎車1輛,價值人民幣25.12萬元;1999年5月,在大連海天白雲大酒店,收受畢松泗所送人民幣5萬元;2000年10月,在其家中,通過其妻平曉芳收受畢松泗所送澳大利亞元5000元(折合人民幣21784元)。

5.1995年5月至7月間,被告人慕綏新應鞍山市樂雪家電商行經理孫曉東請託,利用職權,幫助其協調不拆除樂雪假日酒店違章建築並參加該商行開業剪彩。事後,於1995年8月,收受孫曉東所送索尼牌34英寸電視機1台、CLK音響1套、VCD機1台、JVC牌錄像機1台,共價值人民幣3.33萬元;1997年12月,收受孫曉東所送JVC牌61英寸背投彩電1台,價值人民幣2.28萬元。

6.1995年5月,被告人慕綏新應遼寧演出公司經理羅怡春請託,利用職權,為瀋陽市日月島酒店違法占用綠地被瀋陽市建委、瀋陽市土地局查處一事進行協調。為此,於1995年5、6月間,通過賈桂娥收受羅怡春轉交的人民幣10萬元。

7.1997年至1999年間,被告人慕綏新應瀋陽市財政局請託,利用職權,在瀋陽市財政體制改革和確定財政計畫指標等問題上對該局給予照顧。期間,於1998年1月在其辦公室,收受該局經辦人所送記憶體人民幣20萬元的招商銀行“一卡通”卡1張;1999年春節前,在其辦公室,收受該局經辦人所送美元1萬元(折合人民幣82780元);1999年4月,在河北省駐京辦事處,通過其秘書郭繼全,收受該局經辦人所送人民幣5萬元;1999年6月,在瀋陽陸軍總醫院,收受該局經辦人所送美元3000元(折合人民幣24834元)。

8.1997年5、6月間,被告人慕綏新應瀋陽市榮昌集團董事長請託,利用職權,幫助該集團取得了瀋陽至大連高速公路客運業務經營權。期間,於1996年9、10月間,在其家中,收受按摩椅1個,價值人民幣1.3萬元;通過賈桂娥收受美元2000元(折合人民幣16584元);1999年10月,在北京港澳中心索要美元4萬元(折合人民幣331096元)。

9.1998年至2000年間,被告人慕綏新應瀋陽市人民政府駐北京辦事處請託,利用職權,減免該辦事處開發的瀋陽富通花園項目的相關稅費、核銷財政借款,並將該辦事處列為市政府派出的直屬辦事機構。期間,於1999年11月,在北京東方花園酒店,收受該辦事處經辦人所送美元1萬元(折合人民幣82782元);2000年4月,在北京名人酒店,收受該辦事處經辦人所送美元2萬元(折合人民幣165586元)。

10.1998年,被告人慕綏新應原瀋陽市建委副主任寧先傑請託,利用職權,積極推薦寧先傑擔任瀋陽市建委主任。事成後,於1999年春節期間,在其家中和辦公室,兩次共收受寧先傑所送人民幣7萬元;1999年4月,在其辦公室,收受寧先傑所送美元1萬元(折合人民幣82792元);1999年6月,在瀋陽市陸軍總醫院,收受寧先傑所送人民幣5萬元。

11.1998年至2000年間,被告人慕綏新應原瀋陽市客運集團公司總經理夏任凡請託,利用職權,為其擔任該市交通局局長職務,向有關部門做工作未果,後被告人慕綏新再次利用職權將該客運集團從市交通局分離出來,直接隸屬於市政府,並幫助該公司協調解決貸款。期間,於1997年1月,在其家中,收受夏任凡所送美元1萬元(折合人民幣82796元);1998年4、5月間,在其辦公室,收受夏任凡所送美元1萬元(折合人民幣82790元);1998年8、9月間,在其家中,收受夏任凡所送美元1萬元(折合人民幣82789元);1999年6月,在瀋陽市商貿大廈,收受夏任凡所送“百達菲麗”牌手錶1塊,價值人民幣9萬元;2000年8月,在北京301醫院,收受夏任凡所送人民幣5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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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993年至1995年間,被告人慕綏新應海城市政府駐黑龍江省黑河辦事處主任張德利請託,利用職權,將其調入遼寧省建設廳下屬的遼寧省建設國際貿易公司任總經理,並幫助張德利所在公司貸款。於1994年春節期間,在其家中,收受張德利所送人民幣3000元;1995年春節期間,在其家中,通過賈桂娥收受張德利所送人民幣5000元;1996年春節期間,在其家中,通過賈桂娥收受張德利所送人民幣1萬元;1997年春節期間,在其家中,通過賈桂娥收受張德利所送人民幣1萬元;1998年春節期間,在其家中,收受張德利所送人民幣1萬元;1999年春節期間,在其家中,通過賈桂娥收受張德利所送人民幣1萬元;2000年春節期間,在其家中,通過賈桂娥收受張德利所送人民幣1萬元;2000年8月,在北京301醫院,收受張德利所送人民幣2萬元。

13.1999年4月,被告人慕綏新利用職權,為唐繼棟提職積極做工作。事後,於1999年6月,在其辦公室,收受唐繼棟所送人民幣1萬元;2000年7月底,在北京301醫院,收受唐繼棟所送人民幣2萬元;2000年9月,在瀋陽市棋盤山,收受唐繼棟所送美元3000元(折合人民幣24834元)。

14.1999年至2000年間,被告人慕綏新應時任瀋陽市政府辦公廳副主任張國祥請託,擔任該辦公廳下屬的政興公司主辦的“世紀婚禮慶典”證婚人,還利用職權,提名張國祥兼任瀋陽公用發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期間,於1999年8月,在其辦公室,收受張國祥所送人民幣1萬元;2000年6月,在北京學習期間,收受張國祥所送人民幣2萬元;2000年8月,在北京301醫院,收受張國祥所送人民幣2萬元。

15.1998年末至1999年末,被告人慕綏新應瀋陽市商業銀行副行長栗文安請託,利用職權,積極推薦栗文安為瀋陽市商業銀行黨委書記。期間,於1998年底,在其辦公室,收受栗文安所送人民幣8000元;1999年初,在其辦公室,收受栗文安所送人民幣1萬元;1999年春節期間,在其家中,通過賈桂娥收受栗文安所送人民幣2萬元;1999年6月,在瀋陽陸軍總醫院,收受栗文安所送人民幣1萬元。

16.1998年8月至10月間,被告人慕綏新應張士勇請託,利用職權,為其解決工作調動和個人住房。為此,於2000年5月,通過其秘書佟銘向張士勇索要IBM牌電腦及配套設備1套,價值人民幣1.788萬元;2000年9月,在瀋陽市棋盤山,收受張士勇所送,人民幣2萬元。

17.1999年,被告人慕綏新應趙曉川請託,承諾對其提拔重用。為此,於1999年春節前,在其辦公室,收受趙曉川所送人民幣1萬元;2000年春節前,在其辦公室,收受趙曉川所送美元2000元(折合人民幣16556元);2000年8月,在北京301醫院,收受趙曉川所送人民幣1萬元。

18.1994年,被告人慕綏新應王秀晏請託,利用職權,幫助其從部隊轉業到地方的工作安排;1998年4月,被告人慕綏新再次應王秀晏所在公司請託,利用職權,批准該公司開發改造北陵大街危舊營區的項目立項。為此,於1995年春節,在其家中,收受王秀晏所送松下牌彩電1台,價值人民幣2000元;1997年7月,在其家中,通過賈桂娥收受王秀晏所送人民幣1萬元;2000年8月,在其家中,收受王秀晏所送人民幣2萬元。

19.1998年初,被告人慕綏新應瀋陽市政府辦公廳副主任張福樂請託,利用職權,幫助其提升為瀋陽市政府辦公廳主任。為此,於1999年春節期間,在其家中,收受張福樂所送人民幣1萬元;2000年春節期間,在其辦公室,收受張福樂所送人民幣1萬元;2000年8月,在北京301醫院,收受張福樂所送人民幣6000元。

20.1997年底,被告人慕綏新應原瀋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副院長梁福全請託,利用職權,為其升任院黨組副書記積極做工作。為此,於1998年春節前,在其家中,收受梁福全所送人民幣1萬元;1999年春節後,在大連其母親家中,收受梁福全所送人民幣1萬元。

21.1997年初,被告人慕綏新應郭英請託,承諾幫助其留任現職。為此,於1997年5、6月間,在去美國的飛機上,收受郭英所送美元1000元(折合人民幣8292元);1998年春節前,在其家中,收受郭英所送人民幣8000元。

22.1997年7、8月間,被告人慕綏新應李華請託,利用職權幫助其調動工作。為此,於1998年,在其家中,通過賈桂娥收受李華所送人民幣2萬元;1999年,在其家中,通過賈桂娥收受李華所送人民幣1萬元。

23.1997年,被告人慕綏新通過賈桂娥接受汪濤請託,利用職權,幫助汪濤調動工作。為此,於1997年,在其家中,收受汪濤所送人民幣1萬元;1998年4月,在其家中,通過賈桂娥收受汪濤招商銀行“一卡通”卡4張,總計人民幣2萬元。

24.1994年至1998年間,被告人慕綏新應興城市東街辦事處工作人員張學君請託,利用職權,通過非正式程式將其任命為遼寧省建設廳下屬塞北實業經貿公司經理。期間,於1994年春節期間,在其家中,收受張學君所送人民幣3000元;1995年春節期間,在其家中,收受張學君所送人民幣4000元;1996年春節期間,在其家中,收受張學君所送人民幣5000元;1997年春節期間,在其家中,收受張學君所送人民幣5000元;1998年春節期間,在其家中,收受張學君所送人民幣5000元;2000年3、4月間,在其辦公室,收受張學君所送人民幣1萬元。

25.1996年4月至1999年10月間,被告人慕綏新應楊振華請託,利用職權,為大連成吉思汗有限公司產權糾紛案找到有關部門要求予以關照、批准東北野生動物園項目立項並幫助解決該項目動遷和貸款問題、協調有關部門低價租讓土地開發建設瀋陽盛京國際高爾夫俱樂部。期間,於1998年4月,接受楊振華為其母親在大連的住房進行裝修及收受家具、家電,總計價值人民幣23.5355萬元;1999年5月7日,在大連山居筆記飯店,收受楊振華所送人民幣5萬元;1999年11月,在北京東方花園酒店,收受楊振華所送人民幣20萬元;2000年4月,在北京名人酒店,收受楊振華所送人民幣10萬元;2000年6月,在其辦公室,收受楊振華所送美元2萬元(折合人民幣165540元);2000年8月,在河北省政府駐京辦事處,收受楊振華所送人民幣10萬元。

26.1999年,被告人慕綏新應王強請託,利用職權,使王強所屬公司獲得瀋陽市東逸小區德勝小區開發權,並享受了優惠政策。期間,於1999年5月,在其辦公室,收受王強所送港幣10萬元(折合人民幣106820元);2000年4月,在北京學習期間,收受王強所送美元1萬元(折合人民幣82793元);2000年5月8日,在大連海天白雲大酒店,收受王強所送“伯爵”情侶表1對,價值人民幣29萬元;2000年6月,在北京名人酒店,收受王強所送美元5000元(折合人民幣41386元);2000年8月,在北京301醫院,收受王強所送人民幣10萬元;2000年9月,在瀋陽市棋盤山,收受王強所送美元1萬元(折合人民幣82786元)。

27.1999年至2000年間,被告人慕綏新應瀋陽市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請託,利用職權,先後批准將三菱汽車、日野汽車等項目在開發區註冊。期間,於1999年春節前,在其辦公室,收受該區管委會經辦人所送人民幣2萬元;2000年春節前,在其辦公室,收受該區管委會經辦人所送人民幣2萬元;2000年7、8月間,在北京301醫院收受該區管委會經辦人所送人民幣2萬元。

28.1998年,被告人慕綏新應瀋陽市高新技術開發區管委會請託,利用職權,決定將韓國三寶電腦項目引進該區,並指令市財政局以財政資金做質押,向交通銀行貸款後轉借給三寶電腦公司。為此,於2000年春節前,在其家中,收受該區管委會經辦人所送人民幣3萬元;2000年4月,在北京學習期間,收受該區管委會經辦人所送人民幣5000元。

29.1999年被告人慕綏新應瀋陽市新城子區政府請託,利用職權,在新城子區與其他區競爭瀋陽市n賽車場項目過程中,支持該區。為此,於1999年春節,在其家中,收受該區政府經辦人所送人民幣1萬元;2000年春節,在其辦公室,收受該區政府經辦人所送人民幣1萬元;2000年5月,在北京學習期間,收受該區政府經辦人所送人民幣1萬元;2000年7月,在北京301醫院,收受該區政府經辦人所送人民幣2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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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1997年至1998午伺,被告人慕綏新應瀋陽市瀋河區政府請託,利用職權,將瀋陽市五愛市場交由該區政府全權管理。期間,於1998年春節,在其辦公室,收受該區政府經辦人所送人民幣1萬元;1998年5月,在其家中,收受該區政府經辦人所送人民幣5000元;1999年春節前,在其辦公室,收受該區政府經辦人所送人民幣2萬元;2000年7、8月間,在北京301醫院,收受該區政府經辦人所送人民幣1萬元。

31.1998年9月,被告人慕綏新應瀋陽市靚馬集團請託,利用職權,批准免收該集團村屯改造開發稅費。為此,於2000年7月,在北京301醫院,收受該集團經辦人所送人民幣2萬元;2000年8月,在北京301醫院,收受該集團經辦人所送人民幣2萬元。

32.1999年11月,被告人慕綏新應中興一瀋陽商業大廈(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請託,承諾為中興一瀋陽商業大廈二期工程減免稅費。為此,於1999年11月出訪俄羅斯期間,收受該公司經辦人所送美元5000元(折合人民幣41390元)。

33.1994年,被告人慕綏新應遼寧省營口翼龍環境藝術有限公司請託,利用職權,安排該公司承攬了奇特堡不夜城裝修工程。為此,於1994年10月,收受該公司經辦人所送人民幣3萬元。

34.1998年,被告人慕綏新應瀋陽市自來水公司請託,利用職權,幫助該公司協調解決在法庫縣打井糾紛、偏袒在“瀋陽萬豪酒店工地斷水事件”中該公司的責任者。期間,於1998年初,在其家中,收受該公司經辦人所送美元3萬元(折合人民幣248373元);1998年夏季,在其辦公室,收受該公司經辦人所送美元2萬元(折合人民幣165580元)。

35.1995年,被告人慕綏新應鞍山市科技諮詢服務公司請託,利用職權,要求遼寧省國際合作公司償還該公司的債務。事後,在其家中,通過賈桂娥收受該公司經辦人所送人民幣15萬元。

36.2000年5、6月間,被告人慕綏新應瀋陽瑪莉藍公司請託,利用職權,對該公司開發的“休閒廣場”項目給予支持。為此,於2000年6月,到美國招商期間,在拉斯維加斯市威尼斯花園酒店,收受該公司經辦人所送美元1萬元(折合人民幣82772元)。

37.1998年至2000年間,被告人慕綏新應瀋陽商業城集團請託,利用職權,幫助瀋陽商業城集團股票上市,並調解瀋陽鐵西百貨大樓與瀋陽商業城集團的矛盾。為此,於1999年11月出訪俄羅斯期間,收受該集團經辦人所送美元1萬元(折合人民幣82782元)。

38.2000年6月間,被告人慕綏新應瀋陽鐵西百貨大樓請託,利用職權,幫助其協調與瀋陽商業城集團股票上市過程中的問題。為此,在北京301醫院,收受瀋陽鐵西百貨大樓經辦人所送美元1萬元(折合人民幣82772元)。

39.1997年,被告人慕綏新應瀋陽同聯集團有限公司請託,利用職權,幫助解決該公司託管瀋陽抗生素廠的問題。為此,於2000年初,在其辦公室,收受瀋陽同聯集團有限公司經辦人所送美元1萬元(折合人民幣82772元)。

40.2000年7月至9月間,被告人慕綏新應瀋陽市物價局請託,承諾在機構改革時不把該局降為二級局。為此,於2000年7、8月間,在北京301醫院,收受該局經辦人所送美元1萬元(折合人民幣82793元)。

41.1995年至2000年間,被告人慕綏新應安昌奎請託,利用職權,幫助安昌奎所在單位承攬遼寧友誼賓館15號樓裝修工程、指令瀋陽市商業銀行為該單位貸款。為此,於1999年5月,在其家中,收受安昌奎所送人民幣5萬元;2000年7月,在北京301醫院,通過其妻平曉芳收受安昌奎所送人民幣3萬元。

42.1998年至1999年間,被告人慕綏新應瀋陽市老幹部局請託,利用職權,批准撥款用於老幹部局干休所、老幹部療養院維修、改造。為此,於1998年春節期間,在其辦公室,收受該局經辦人所送人民幣2萬元;1999年5月,在其辦公室,收受該局經辦人所送人民幣3萬元;1999年10月,在其辦公室,收受該局經辦人所送人民幣3萬元。

43.1998年3月至1999年初,被告人慕綏新應瀋陽市皇姑區政府請託,承諾在市財稅體制調整過程中對該區利益予以關照。為此,於1998年3月,在其辦公室,收受該區政府經辦人所送人民幣2萬元;1999年初,在其辦公室,收受該區政府經辦人所送美元5000元(折合人民幣41395元)。

44.1996年8月,被告人慕綏新應瀋陽市新城子區政府請託,利用職權,批准該區在京哈高速公路瀋陽“怪坡”風景區路段增設服務區。1998年初,被告人慕綏新又應該區政府請託,利用職權,批准市政府給新城子區撥款用於解決該區居民供水問題。期間,於1997年初,在其辦公室,收受新城子區政府經辦人所送人民幣6000元;1997年7月,在其辦公室,收受新城子區政府經辦人所送人民幣5000元;1998年初,在其辦公室,收受新城子區政府經辦人所送人民幣1萬元;1999年初,在其辦公室,收受新城子區政府經辦人所送人民幣1萬元。

45.1998年初,被告人慕綏新應瀋陽市鐵西區政府請託,利用職權,同意鐵西家具城的改造和擴建並在資金上予以支持和減免稅費,並安排市財政局給予鐵西區財力補償。為此,於1998年春節前,在其辦公室,收受鐵西區政府經辦人所送人民幣1萬元;1998年春節期間,在其辦公室,收受鐵西區政府經辦人所送美元1000元(折合人民幣8279元);1999年9月,在其辦公室,收受鐵西區政府經辦人所送人民幣5000元;2000年初,在其辦公室,收受鐵西區政府經辦人所送人民幣5000元;2000年8月,在北京301醫院,收受鐵西區政府經辦人所送人民幣1萬元。

46.1996年下半年,被告人慕綏新應中國人民保險公司瀋陽分公司請託,利用職權,幫助該公司擴大保險業務。為此,於1997年春節前,在其家中,收受該公司經辦人所送人民幣1萬元;1997年9月,在瀋陽市棋盤山保險公司培訓中心,收受該公司經辦人所送人民幣1.18萬元;1998年春節前,在其家中,通過賈桂娥收受該公司經辦人所送人民幣2萬元;2000年春節前,通過劉寶印收受該公司經辦人所送人民幣2萬元。

47.2000年,被告人慕綏新應瀋陽市武警支隊請託,利用職權,批准解決武警支隊營房建設和農副產品基地資金等問題。為此,於2000年3、4月間,在北京名人酒店,收受該支隊經辦人所送人民幣2萬元;2000年9月,在瀋陽市棋盤山玉龍山莊,收受該支隊經辦人所送人民幣2萬元。

48.1997年5月,被告人慕綏新應瀋陽市建工局請託,利用職權,對該局提出的《改革建築工程勞動保險費用管理辦法的意見》在有關會議上順利通過給予支持。為此,於1998年春節期間,在其家中,收受該局經辦人所送人民幣1萬元;1999年春節期間,在其辦公室,收受該局經辦人所送人民幣1萬元;2000年春節期間,在其辦公室,收受該局經辦人所送人民幣1萬元;2000年8月,在北京301醫院,通過其妻平曉芳收受該局經辦人所送人民幣9000元。

49.1998年至2000年間,被告人慕綏新應瀋陽市城建局請託,利用職權,批准組建瀋陽市城市管理綜合執法總隊、為該局建設蒸汽機車博物館撥款。為此,於1998年春節期間,在其家中,通過賈桂娥收受該局經辦人所送人民幣1萬元;1999年6月,在瀋陽陸軍總醫院,收受該局經辦人所送人民幣2000元;2000年4月,在北京學習期間,通過佟銘收受該局經辦人所送人民幣1萬元;2000年7月,在北京301醫院,收受該局經辦人所送人民幣1萬元。

50.2000年8月,被告人慕綏新應瀋陽市煤氣公司請託,承諾市政府繼續撥給該公司財政補貼。同時,在北京301醫院,收受該公司經辦人所送人民幣3萬元。

51.1999年至2000年間,被告人慕綏新應瀋陽軍區預備役師請託,承諾為該師解決訓練基地、營房等基礎設施的建設資金。為此,於1999年6月,在瀋陽陸軍總醫院,收受該師經辦人所送人民幣1萬元;2000年9月,在瀋陽市迎賓館,收受該師經辦人所送人民幣2萬元。

52.1999年初至2000年8月間,被告人慕綏新應瀋陽市機械局請託,利用職權,批准瀋陽市機械局提出的瀋陽重型礦山機械集團與東北通用機械集團重組方案。期間,於1999年春節前,在其辦公室,收受該局經辦人所送人民幣1萬元;1999年6月,在瀋陽陸軍總醫院,收受該局經辦人所送人民幣2000元;2000年春節期間,在其辦公室,收受該局經辦人所送人民幣1萬元;2000年8月,在北京301醫院,收受該局經辦人所送人民幣1萬元。

53.1999年至2000年間,被告人慕綏新應瀋陽市康平縣政府請託,利用職權,為康平縣發展“庭院養豬”計畫調撥資金。期間,於1997年6月,在其辦公室,收受該縣經辦人所送人民幣2000元;於1999年春節,在其辦公室,收受該縣經辦人所送人民幣3000元;1999年6月,在其辦公室,收受該縣經辦人所送人民幣5000元;2000年初,在其辦公室,收受該縣經辦人所送人民幣5000元;2000年5月,在北京學習期間,收受該縣經辦人所送人民幣3000元;2000年7、8月間,在北京301醫院,收受該縣經辦人所送人民幣1萬元。

54.1997年5月,被告人慕綏新應瀋陽市遼中縣請託,利用職權,幫助遼中縣設立蒲河橋收費站。為此,於1999年1月,在瀋陽遼寧大廈,收受該縣經辦人所送人民幣1萬元;2000年4月,在北京學習期間,收受該縣經辦人所送人民幣5000元;2000年8月,在北京301醫院,收受該縣經辦人所送人民幣5000元。

55.2000年7、8月間,被告人慕綏新應瀋陽市信託投資公司請託,利用職權,批准該公司提出的“興沈基金”資產置換方案。為此,在北京301醫院,收受該公司經辦人所送人民幣1萬元。

56.1998年,被告人慕綏新應瀋陽市畜牧副食局請託,承諾在機構改革時保留該局原建制。為此,於1999年春節期間,在其家中,通過賈桂娥收受該局經辦人所送人民幣1萬元。

57.1997年12月,被告人慕綏新利用職權,為瀋陽市委組織部電教中心拍攝“大二環”專題片批撥專項經費,並接受採訪。為此,於1999年初,在其辦公室,收受瀋陽市委組織部經辦人所送人民幣1萬元。

58.2000年5月,被告人慕綏新應中國銀行瀋陽市分行請託,利用職權,幫助該行催要市財政和市建委所欠貸款。為此,在北京學習期間,收受該行經辦人所送人民幣1萬元。

59.1997年2、3月間,被告人慕綏新應鐵道部第十九工程局請託,利用職權,幫助該局取得了瀋陽市桃仙國際機場擴建工程項目。為此,於1997年3月,在其家中,通過賈桂娥收受該局代辦人所送人民幣1萬元;1997年5月,在其家中,通過賈桂娥收受該局代辦人所送人民幣5萬元。

60.1997年上半年,被告人慕綏新通過賈桂娥接受瀋陽特種環保設備製造股份有限公司請託,利用職權,在該公司擴股集資、獲得污水處理廠承建權等項目上給予支持。為此,於1997年,在其家中,通過賈桂娥收受該公司經辦人所送環保股份有限公司原始股票4.51萬股,價值人民幣15.785萬元;1997年10月,在其家中,通過賈桂娥收受該公司經辦人所送環保股份有限公司流通股股票1萬股,價值人民幣10.6428萬元;1999年9月,在其家中,通過賈桂娥收受該公司經辦人所送環保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股票100萬股,價值人民幣100萬元。

證人證言

慕綏新案件書目慕綏新案件書目

(一)1997年,被告人慕綏新應鞍山市菸草專賣局副局長周偉之請託,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先後找到有關職能部門及負責人做工作,將周偉調到瀋陽市菸草專賣局任副局長,後任局長、黨組書記。同年10月,賈桂娥(慕綏新前妻,1999年3月底與慕離婚)收受周偉人民幣10萬元並告訴了被告人慕綏新。2000年8月,被告人慕綏新收受周偉美元1萬元(折合人民幣82796元)。

上述事實,有下列經庭審舉證、質證的證據證實,本院予以確認:1.證人周偉的證言證明:1997年,為調到瀋陽市菸草專賣局,他通過白梅交給賈桂英人民幣20萬元併到慕綏新家由賈桂英將錢送給賈桂娥。2000年9月,他到河北省駐京辦事處送給慕綏新美元1萬元。

2.證人賈桂娥的證言證明:1997年春,賈桂英同她講周偉想從鞍山市菸草專賣局調到瀋陽市菸草專賣局工作,她多次和慕綏新說及此事,慕答應了。後賈桂英將周偉的人民幣10萬元轉交給她,她告訴了慕綏新。

3.證人賈桂娥的妹妹賈桂英的證言證明:白梅找她幫助把周偉調到瀋陽,她找賈桂娥並同周偉等到慕綏新家將白梅交給她的人民幣20萬元中的10萬元送給賈桂娥。

4.證人鞍山市煤氣公司白梅的證言證明:周偉求她找賈桂英幫忙從鞍山市菸草專賣局調到瀋陽市菸草專賣局工作,並讓她送給賈桂英人民幣20萬元。

5.證人瀋陽市委組織部孫桂安、原瀋陽市菸草專賣局局長宋學明的證言證明:1998年3月,慕綏新對孫桂安說要把鞍山市菸草專賣局的副局長周偉調到瀋陽市菸草專賣局任副局長,1998年底慕綏新又推薦周偉任局長。

6.中共瀋陽市委組織部檔案證明:1998年4月周偉被任命為瀋陽市菸草專賣局副局長,同年12月被任命為局長、黨組書記。

7.被告人慕綏新的供述。

(二)1996年4月,被告人慕綏新應遼寧高明集團董事長劉寶印之請託,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批示遼寧省公安廳放行該廳扣押劉寶印的15輛走私汽車,後公安廳對該車作沒收處理,並低價賣給劉寶印;同年7月,慕綏新又批示公安機關處理在瀋陽市子夜夜總會與劉寶印發生糾紛的有關人員和單位;1997年3月,通過有關部門工作人員,將被大連市公安局扣押劉寶印的4輛走私汽車予以放行;同年下半年,決定瀋陽市政府接待辦在劉寶印的公司購買高檔汽車8輛;1998年4月,批准為劉寶印的高明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承攬的瀋陽市青年大街住宅樓改造工程減免有關稅費。為此,1996年11月,劉寶印之妻袁晶送給賈桂娥美元5000元(折合人民幣41496元),後賈桂娥告訴了慕綏新;2000年6月,袁晶送給平曉芳(慕綏新妻子,1999年5月結婚)港幣6萬元(折合人民幣6.37萬元),平曉芳告訴了慕綏新;1997年至2000年,被告人慕綏新6次共收受劉寶印所送人民幣3萬元、“名仕”牌手錶1塊(價格為人民幣3.18萬元)、“百達菲利”牌手錶1塊(價值人民幣7萬元)、金壽桃1個(價格為人民幣5880元)。

上述事實,有下列經庭審舉證,質證的證據證實,本院予以確認:1.證人劉寶印的證言證明:1997年5月他送給慕綏新1塊“名仕”牌手錶;他和梁福全連續兩年在春節期間,到慕綏新家和慕的母親家共送給慕綏新人民幣2萬元;他的妻子袁晶在香港送給平曉芳港幣5--6萬元。2000年4月,他和袁晶送給慕綏新1塊“百達菲利”牌手錶,平曉芳在場,同年國慶節前後,送給慕綏新1個金壽桃。1996年4月,他購買的15輛賓士、三菱等走私車被遼寧省公安廳查扣,他通過有關人員請求慕綏新協調,後這15輛車作罰沒處理後被他買回,他少損失人民幣150--160萬元;1997年3月,他從廣東買回的汽車被大連市公安局扣下4輛,後慕綏新請傅毓殿幫助協調,大連市公安局對他未作處罰,4輛車都放行了;在瀋陽市青年大街改造工程中,慕綏新和建委主任寧先傑打招呼,免收了土地出讓金、教育附加費等項費用;1997年6月,他得知瀋陽市政府要買車,便找到慕綏新商定車的型號和價格,後他將8輛高檔汽車賣給市政府。

2.證人賈桂娥的證言證明:1996年11月,劉寶印安排她和袁晶一起到美國,袁晶給她美元5000元,她告訴了慕綏新。1997年,劉寶印送給慕綏新1塊“名仕”牌手錶。1998年春節前、後,劉寶印共送給慕綏新、慕的母親、岳母人民幣共3萬元。

3.證人原瀋陽市法院副院長梁福全的證言證明:1998年和1999年的春節期間,他和劉寶印在慕綏新家和慕的母親家,劉寶印及袁晶共給慕綏新、慕的母親人民幣2萬元。

4.證人袁晶的證言證明:劉寶印送給慕綏新“百達菲利”牌、“名仕”牌手錶各1塊。1999年春節,她和劉寶印、梁福全到慕的母親家,她送給慕的母親人民幣1萬元。2000年6月她在香港送給平曉芳港幣6萬元。她和賈桂娥到美國時給賈美元5000元。同年9月她和劉寶印送給慕綏新金壽桃1個。

5.證人平曉芳的證言證明:2000年4月劉寶印送給慕綏新1塊“百達菲利”牌手錶。同年6月袁晶在香港給她港幣5—6萬元。同年陰曆8月,劉寶印送給慕綏新1個金壽桃。

6.證人賈桂娥、平曉芳的辨認筆錄證明:“名仕”牌和“百達菲利”牌手錶系劉寶印送給慕綏新的;被告人慕綏新在庭審中對“名仕”牌和“百達菲利”牌手錶的物證照片進行辨認後予以確認。

7.“名仕”牌手錶發票證明:該“名仕”牌手錶價格為港幣3萬元;價格鑑定書證明:該“百達菲利”牌手錶價值人民幣7萬元。

8.遼寧大隆珠寶金行有限公司信譽憑證證明:足金擺件(壽桃),價格為人民幣5880元。

9.遼寧省公安廳《關於處理“3.29”緝私專案走私車輛的請示》證明:遼寧省公安廳對查扣的61輛走私和無進口證明的汽車一律沒收。

10.遼寧省政府《省長批示交辦單》證明:1996年7月,被告人慕綏新批示公安機關處理毆打劉寶印的有關人員和單位。

11.證人原大連市市委副書記傅毓殿的證言證明:慕綏新給傅毓殿寫信讓他幫助處理大連市公安局扣留劉寶印車輛問題,經他和呂東輝聯繫,車輛被放行。

12.證人瀋陽市政府接待辦張哲的證言證明:瀋陽市接待辦在1997年的下半年購買了8輛280型賓士車和豐田中巴車。慕綏新決定購車的數量和單價,並決定在劉寶印的賓士汽車維修中心購買。

13.證人原瀋陽市政府副秘書長泰明的證言證明:1998年3月,慕綏新的秘書郭繼全將慕批示的高明集團開發瀋陽市青年大街的報告交給他,他讓市建委主任寧先傑幫助劉寶印辦理了減免稅費問題。

14.證人原瀋陽市建委主任寧先傑的證言證明:劉寶印曾將慕綏新批示的該公司的《關於改造舊住宅樓請示減免有關費稅的報告》、《關於改造青年大街舊住宅樓請示減免有關費稅的報告》給他。同年5月經慕綏新審批,劉寶印的公司被免收稅費人民幣200餘萬元。

15.被告人慕綏新的供述。

慕綏新贓物慕綏新贓物

(三)1994年,被告人慕綏新應遼寧本溪工源水泥集團董事長崔玉蓮請託,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通過本溪市建委,協調不拆除該集團的違章建築。1996年底,被告人慕綏新收受崔玉蓮所送“勞力士”牌手錶1塊(價格為人民幣15.68萬元)。

上述事實,有下列經庭審舉證、質證的證據證實,本院予以確認:1.證人崔玉蓮的證言證明:1994年,城管部門要拆除粵海酒樓違章擴建,她通過他人找慕綏新幫忙,違章建築未被拆除。她在瀋陽宴請慕綏新時送給慕1塊“勞力士”牌手錶。

2.證人本溪市建委幹部孫學仁的證言證明:慕綏新電話告知不要拆除粵海酒樓的違章建築。本溪市建委主任表示尊重慕的意見,結果該違章建築未被拆除。

3.偵查機關的扣押物品清單、證人賈桂娥的辨認筆錄和被告人慕綏新對公訴人出示的“勞力士”牌手錶照片辨認後證明:該“勞力士”牌手錶系崔玉蓮所送。

4.“勞力士”牌手錶發票證明:該“勞力士”牌手錶價格為人民幣15.68萬元。

5.被告人慕綏新的供述。

(四)1998年5月,被告人慕綏新通過平曉芳向鞍山圓山湖集團公司經理畢松泗索要日產尼桑風度轎車1輛(價值人民幣25.12萬元)。同年9月,被告人慕綏新應畢松泗請託,利用職權形成的便利條件,要求電力管理部門在對該公司竊電問題進行查處時給予照顧。1999年5月,被告人慕綏新收受畢松泗所送人民幣5萬元;2000年10月,被告人慕綏新通過平曉芳收受畢松泗所送澳元5000元(折合人民幣21784元)。

上述事實,有下列經庭審舉證、質證的證據證實,本院予以確認:1.證人畢松泗的證言證明:1998年5月,慕綏新讓他把尼桑風度轎車借給平曉芳,實際上是向他要車。同年9月,慕綏新為他協調東北電業管理局查處其公司酒店的偷電問題。1999年5月和2000年10月,他分別送給慕綏新和平曉芳人民幣5萬元、澳元5000元。

2.證人平曉芳的證言證明:1998年5月,她向畢松泗借尼桑風度轎車後告訴慕綏新,慕讓張文龍給該車辦理牌照。後聽說有關部門要查,慕讓她把車放在楊振華那裡,張文龍告訴她和慕綏新楊振華要以人民幣40萬元購買該車,慕說楊振華給錢就要,不給錢就算了。2000年,畢松泗給她澳元5000元。

3.證人大連致誠企業(集團)有限公司董事長楊振華的證言證明:張文龍說慕綏新有1輛車給平曉芳用,要在他的公司落戶,他給出具了有關手續。2000年9月,平曉芳告訴他車要放在他的公司,後他打電話給張文龍,建議平曉芳把車賣給他的公司,張文龍稱慕綏新和平曉芳同意以人民幣40萬元的價格賣車,他將40萬元車款交給薄紅梅。2001年6月,薄告訴他平曉芳沒敢要錢並把40萬元退給他。

4.證人慕綏新司機張文龍的證言證明:平曉芳對他說畢松泗有1輛車要辦理牌照,慕綏新讓他以楊振華公司的名義辦理。

5.證人張文龍的妻子薄紅梅的證言證明:楊振華的公司買過平曉芳的車,楊振華讓她將人民幣40萬元轉交平曉芳,她給平曉芳錢時平曉芳未吱聲也未拿錢,後她又將40萬元還給楊振華了。

6.盛京國際高爾夫俱樂部有限公司申請辦理尼桑風度車牌照和減免車輛附加費的《請示報告》證明:慕綏新批示同意該公司的請示,並由有關部門具體辦理。

7.尼桑風度轎車物證照片經慕綏新辨認後確認;《資產評估報告書》證實,該車價值人民幣25123萬元。

8.證人東電幹部田字的證言證明:1998年秋天,佟銘代表慕綏新要求東電從輕處理鞍山圓山湖飯店竊電一事。

9.被告人慕綏新的供述。

(五)1995年,被告人慕綏新應鞍山樂雪(集團)有限公司董事長孫曉東請託,利用職務上的便利,要求鞍山市建委不拆除樂雪假日酒店違章建築。同年6月,被告人慕綏新收受孫曉東所送索尼牌34英寸電視機1台、CLK音響1套、VCD機1台、JVC牌錄像機1台(共價值人民幣3.33萬元);1997年12月,被告人慕綏新收受孫曉東所送JVC牌61英寸背投彩電1台(價值人民幣2.28萬元)。

上述事實,有下列經庭審舉證、質證的證據證實,本院予以確認:1.證人孫曉東的證言和鞍山樂雪(集團)有限公司《關於申請補辦樂雪假日溫泉酒店工程計畫的報告》證明:1995年3月,慕綏新要求鞍山市建委不拆除鞍山樂雪假日酒店違章建築。同年7月,他送給慕1台34寸索尼彩電,1組音響、1台背投彩電。

2.索尼牌34英寸電視機、CLK音響、VCD機、JVC牌錄像機的發票、價格鑑定書等證明:索尼牌34英寸電視機、CLK音響、VCD機、JVC牌錄像機價值人民幣3.33萬元;JVC牌61英寸背投彩電價值人民幣2.28萬元。

3.被告人慕綏新的供述。

(六)1995年5月,被告人慕綏新應遼寧演出公司經理羅怡春請託,利用職務上的便利,要求瀋陽市建委、瀋陽市土地局對日月島酒店違法占用綠地的問題給予照顧,賈桂娥收受羅怡春所送人民幣10萬元,並告訴了慕綏新。

上述事實,有下列經庭審舉證、質證的證據證實,本院予以確認:1.證人羅怡春的證言證明:1995年5月,省人大聯合檢查組要拆除日月島俱樂部,他為此事給賈桂娥打電話讓慕綏新給予協調。後他到慕家送給賈桂娥人民幣10萬元。

2.證人賈桂娥的證言證明:1995年,羅怡春找她和慕綏新談日月島酒店問題。後羅到她家送了10萬元錢,她告訴了慕綏新。

3.沈規發(1995)68號、沈土發(1995)48號《瀋陽市規劃土地管理局檔案》和證人瀋陽市規劃土地監察大隊王世濱的證言證明:1995年7月,有慕綏新參加的人大檢查組和瀋陽市規劃土地管理局經研究對日月島違章建築不予拆除。

4.被告人慕綏新的供述。

(七)被告人慕綏新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對瀋陽市財政局財政體制改革和確定財政計畫指標等問題給予照顧,1998年至1999年,收受該局經辦人所送美元1.3萬元(折合人民幣107614元)、記憶體人民幣20萬元的招商銀行“一卡通”卡1張,並通過其秘書郭繼全收受該局經辦人所送人民幣5萬元。

上述事實,有下列經庭審舉證、質證的證據證實,本院予以確認:1.證人原瀋陽市財政局局長李經芳的證言證明:因慕綏新分管財政局,1998年下半年,應慕的要求市財政局給慕辦理了記憶體人民幣20萬元的招商銀行“一卡通”卡。1999年間,市財政局兩次共送給慕綏新美元1.3萬元並通過郭繼全送給慕人民幣5萬元。

2.證人平曉芳的證言證明:慕綏新給她1張記憶體人民幣20萬元的招商銀行“一卡通”卡並告訴她是市財政局的。

3.被告人慕綏新的供述。

(八)1996年9月,被告人慕綏新收受瀋陽市榮昌集團董事長所送按摩椅1把(價值人民幣1.3萬元);同年,賈桂娥收受美元2000元(折合人民幣16584元)並告訴了慕綏新。1997年6月,被告人慕綏新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幫助瀋陽榮昌集團取得了瀋陽至大連高速公路客運業務經營權。1999年10月,被告人慕綏新以辦事需要費用為由,通過其秘書郭繼全向瀋陽榮昌集團索要美元4萬元(折合人民幣331096元)。

上述事實,有下列經庭審舉證、質證的證據證實,本院予以確認:1.證人榮昌集團董事長的證言證明:1996年,在機場給賈桂娥美元2000元。同年9月,送給慕綏新1把按摩椅。1997年,慕批示支持賓士·凱斯鮑爾星級大客車在瀋大高速公路上運營。同年10月,慕的秘書郭繼全說慕要給外商送禮,讓他拿三五萬美元,後送給郭繼全美元4萬元。

2.證人慕綏新的秘書郭繼全的證言證明:1999年10月,慕綏新跟他說去北京需要錢,讓他準備,他打電話給榮昌集團董事長告知此事並說得帶五六萬美元。後榮昌集團董事長到北京交給他美元4萬元,他將錢交給了慕綏新。

3.證人賈桂娥的證言證明:1996年,有人給慕綏新送過1把按摩椅,同年她出國旅遊收到美元2000元,她告訴了慕綏新。

4.按摩椅的物證照片經被告人慕綏新辨認後確認;價格鑑定書證明,該按摩椅價值人民幣1.3萬元。

5.被告人慕綏新的供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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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1998年至2000年,被告人慕綏新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同意減免瀋陽市政府駐京辦事處開發的瀋陽富通花園項目的相關稅費、核銷財政借款,並將該辦事處列為市政府派出的直屬辦事機構。期間,於1999年11月和2000年4月,被告人慕綏新兩次共收受該辦事處經辦人所送美元3萬元(折合人民幣248368元)。

上述事實,有下列經庭審舉證、質證的證據證實,本院予以確認:1.證人瀋陽市政府駐京辦主任翟力的證言證明:1999年11月和2000年4月,瀋陽市政府駐京辦事處兩次共送給慕綏新美元3萬元。因慕主管駐京辦事處並支持辦事處的經營開發工作。

2.瀋陽市政府駐京辦《關於減免富通花園項目相關稅費的請示》證明:關於減免富通花園項目相關稅費的請示經慕綏新審定同意。

3.被告人慕綏新的供述。

(十)1998年,被告人慕綏新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同意瀋陽市建委副主任寧先傑擔任瀋陽市建委主任。1999年,被告人慕綏新四次共收受寧先傑所送人民幣12萬元、美元1萬元(折合人民幣82792元)。後被告人慕綏新將其中的人民幣10萬元交給瀋陽市政府。

上述事實,有下列經庭審舉證、質證的證據證實,本院予以確認:1.證人寧先傑的證言證明:1999年,他4次共送給慕綏新人民幣12萬元、美元1萬元。目的是感謝慕對他提拔的關照和工作上的支持。

2.證人原瀋陽市政府秘書長董振廣的證言證明:1999年6月慕綏新讓他將人民幣10萬元送到扶貧點,慕告訴是住院期間寧先傑給的。

3.證人原瀋陽市副市長馬向東的證言證明:1997年7月,因慕綏新不同意寧先傑擔任市建委主任,他將此事告訴寧並讓寧有時間去看一看慕,即給慕送錢緩和關係。1998年,他又嚮慕綏新提議寧擔任市建委主任,慕同意了。

4.被告人慕綏新的供述。

(十一)1997年1月,被告人慕綏新收受原瀋陽市客運集團公司總經理夏任凡所送美元1萬元(折合人民幣82796元)。1998年至2000年,被告人慕綏新應夏任凡請託,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夏擔任該市交通局局長職務向有關部門做工作。後被告人慕綏新又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該客運集團從市交通局分離出來,直接隸屬於市政府,並幫助該公司協調解決貸款等問題。期間,被告人慕綏新四次共收受夏任凡所送人民幣5萬元、美元2萬元(折合人民幣165579元)、“百達菲麗”牌手錶1塊(價值人民幣9萬元)。

上述事實,有下列經庭審舉證、質證的證據證實,本院予以確認:1.證人夏任凡的證言證明:1997年至2000年,他5次共送給慕綏新人民幣5萬元、美元3萬元、“百達菲麗”牌手錶1塊。因慕幫助協調解決客運集團改制以來面臨的難題、幫助他擔任瀋陽市交通局局長、幫助客運集團貸款。

2.證人原瀋陽市市委書記徐文才的證言證明:慕綏新曾提出讓夏任凡擔任市交通局長,後又提出讓夏任凡到交通局任副局長主持工作。1999年市政府將客運集團宣布為市直屬企業。

3.“百達菲麗”牌手錶物證經平曉芳辨認確認是被告人慕綏新讓她保管的;該手錶的物證照片經被告人慕綏新辨認後確認;價格鑑定書證明,該手錶價值人民幣9萬元。

4.被告人慕綏新的供述。

(十二)1993年,被告人慕綏新應遼寧省海城市政府幹部張德利請託,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其調入遼寧省建設廳下屬的遼寧省建設國際經濟貿易公司任總經理,並幫助張德利所在公司貸款。1996年至1999年春節,賈桂娥四次共收受張德利所送人民幣4萬元並告訴了慕綏新;2000年8月,被告人慕綏新收受張德利所送人民幣2萬元。

上述事實,有下列經當庭舉證、質證的證據證實,本院予以確認:1.證人張德利的證言證明:慕綏新幫助他從海城調到瀋陽工作並幫助公司在省建行貸款。為表示感謝,1996—1999年的春節,他都到慕綏新家,每次送人民幣1萬元,都給賈桂娥了。2000年8月他到北京301醫院送給慕綏新人民幣2萬元。

2.證人賈桂娥的證言證明:1996年至1999年這四年的每年春節,張德利都送給她人民幣1萬元,她都告訴慕綏新了。

3.遼寧省建設廳出具的材料證明:張德利於1993年4月調入省建設廳所屬企業遼寧省建設國際經濟貿易總公司任總經理。

4.被告人慕綏新的供述。

(十三)1999年4月,被告人慕綏新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瀋陽市公安局交警支隊副支隊長唐繼棟提職做工作。1999年6月至2000年9月,被告人慕綏新3次共收受唐繼棟所送人民幣3萬元、美元3000元(折合人民幣24834元)。

上述事實,有下列經庭審舉證、質證的證據證實,本院予以確認:1.證人唐繼棟的證言證明:1999年6月至2000年9月,他3次共送給慕綏新人民幣3萬元、美元3000元。因在提拔他為市交警支隊支隊長和政委的問題上慕給予了幫助。

2.證人瀋陽市公安局局長楊加林、瀋陽市市委副書記王揚的證言證明:在唐繼棟的提職問題上慕綏新態度明確,堅持讓唐繼棟擔任市交警支隊支隊長。

3.被告人慕綏新的供述。

(十四)1999年至2000年,被告人慕綏新應時任瀋陽市政府辦公廳副主任張國祥請託,擔任該辦公廳下屬的政興廣告公司主辦的“世紀婚禮慶典”證婚人,還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提名張國祥兼任瀋陽公用發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期間,被告人慕綏新3次共收受張國祥所送人民幣5萬元。

上述事實,有下列經庭審舉證、質證的證據證實,本院予以確認: 1.證人張國祥的證言和瀋陽市政興廣告公司的現金日記帳證明:1999年7月,政興集團舉辦“世紀婚禮慶典”,為增加公司知名度邀請慕綏新作證婚人,張國祥曾要求慕綏新考慮自來水公司與瀋陽公用發展股份有限公司之間的問題,他3次共送給慕綏新人民幣5萬元。

2.被告人慕綏新的供述。

(十五)1998年至1999年,被告人慕綏新應瀋陽市商業銀行副行長栗文安請託,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推薦栗文安為瀋陽市商業銀行黨委書記。期間,被告人慕綏新3次共收受栗文安所送人民幣2.8萬元;1999年春節期間,賈桂娥收受栗文安所送人民幣2萬元並告訴了慕綏新。

上述事實,有下列經庭審舉證、質證的證據證實,本院予以確認: 1.證人栗文安的證言證明:1999年春節期間,他送給賈桂娥人民幣2萬元,他還3次共送給慕人民幣2.8萬元。因商業銀行要提拔他當書記,所以給慕送錢。

2.證人賈桂娥的證言證明:栗文安為了提職,到她家送了人民幣2萬元,她告訴了慕綏新。

3.證人王揚的證言證明:1999年,瀋陽市商業銀行推薦栗文安為黨委書記,慕綏新表示同意。

4.被告人慕綏新的供述。

人物自供

慕綏新年輕時代照片慕綏新年輕時代照片

自供1:我是1978年12月入黨,1988年後擔任廳局級領導幹部,因此,可以說是在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的陽光哺育下,成長起來的幹部。我深知我的罪行已經給黨和人民的事業造成不可挽回的損失,產生了十分嚴重的危害。這不僅僅體現在受賄數額巨大,影響瀋陽工作、發展和投資環境上,更為嚴重的是損害了黨在人民心目中的形象,也坑害了一批幹部,讓他們跟著我犯了錯誤,所有這些光靠把收受的錢、物返回來是根本無法彌補的。我對不起黨,對不起人民,對不起瀋陽市,也對不起以江澤民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帶領我們走進的這個新時代!我也深知,除了坦白交待之外,我已沒有用具體行動挽回損失的機會了。因此,在徹底坦白交待自己罪行的同時,我願用自己的親身經歷和深刻教訓作為反面教材,為黨分憂,警示後人。對於全黨,特別是黨的領導幹部要廉潔自律,要搞好“三講”,要堅持“三個代表”,江總書記、黨中央、中紀委有一系列指示。這些都充分說明,我們黨一貫重視權力為誰服務這個執政黨最大的政治原則問題。因為,權力對公眾而言,既可造福百姓,也可禍害事業。對個人而言,既可建功立業,青史留名,也可腐化墮落,遺臭萬年!

自供2:我忘記了自己在就任瀋陽市市長的人代會上發出的“人民選我當市長,我當市長為人民”的誓言,把人民授予的權力異化為個人權力,使自己變成“一手紅、一手黑”,一方面為百姓辦好事,一方面在背地裡搞腐敗的兩面派。結果,經濟工作沒抓上去,卻抓出了我這個腐敗分子!因此,我不聽黨的話,不講政治原則,放棄思想改造,這是我走向反面的根本性政治原因,也是我最慘痛而深刻的教訓。

自供3:九十年代是我國市場經濟迅速發展時期,也是共產黨員防止交換原則侵蝕黨內生活,防止私心貪慾淹沒自己靈魂的十分重要時期。由於我沒有聽黨的話,沒有認真貫徹中央一系列反腐敗鬥爭的指示精神,積極開展思想鬥爭,所以,私心膨脹,貪慾不止。剛做領導幹部時,自己還比較謹慎,但隨著職務的不斷上升,追求生活享受,追求“生活現代化”,追求“生活質量”等錯誤思想也在急劇發展。在這種情況下,有人通過各種藉口,提供服務,滿足要求,送錢送物,這種誘惑是對我們新時代共產黨人尤其是各級領導幹部嚴峻的考驗,它決不亞於毛主席在七屆二中全會上告誡全党進城後要防止敵人糖衣炮彈的襲擊!我從最初接收同志的禮物覺得理虧、心虛,到一次收受10萬美元覺得心安理得。從一個六十年代大學畢業分配到工廠接受再教育的窮工人,到現在身價千萬元的腐敗分子,在回顧反思這些變化時,確實有些後怕甚至心驚肉跳!但當時,自己已經丟掉了共產黨員的身份,已經從量變到質變蛻變為違紀犯法的罪犯。為了滿足不斷增長的私心和貪慾,不惜昧著良心用各種冠冕堂皇的理由來掩蓋自己的醜行,不惜為此出賣自己的人格和品質,甚至不惜用自己的政治生命進行冒險賭博!事實再一次在我身上證明,私心和貪慾是萬惡之源,我們必須對此保持高度警惕!

自供4:我本人就經常以特殊黨員自居,基本脫離組織生活和組織監督,即使有也是形式。這是我離經叛道、蛻化變質重要的組織原因。瀋陽市這些年來組織生活不正常,組織監督蒼白乏力,並且從目前揭露出的許多問題看來以至於“三講”走了過場,都與我本人不能以身作則,不能很好發揮黨組織監督作用有很大關係。
關於本人問題,遼寧省委主要領導在瀋陽市“三講”期間曾找我談過,要求我講清家屬參與經濟活動和孩子辦企業問題。中央紀委副書記劉麗英在2000年11月19日找我談話時提醒我:你向中央要結論現在還不是時候。如果我認真對待這些重要的談話,真誠接受組織監督,徹底改正錯誤,我相信我就不會走到目前這一步。但是,我低估了組織,高看了自己,像個黨內“個體戶”我行我素,放棄了接受組織監督的機會。就在中紀委對我進行初核、調查的2000年7月,我在北京301醫院住院期間,我仍把組織監督放在一邊,收受各類人員各種禮金、賄賂100餘萬元!
這些事實說明,我犯錯誤很重要的原因是擺脫組織監督的結果。這個結果葬送了我的政治生命。因此,我希望更多的地方黨組織一定要發揮組織生活,組織監督的真正作用,使那些剛走上錯誤道路的同志能及時回頭,跟上黨中央的步伐,為人民做出更多貢獻。

自供5:瀋陽市在我任職的四年中,有100多人以各種名義給我送錢送物多達600餘萬,這是一組十分可怕的數字。但是過去很長一段時間,我一直把這種送禮行為看作是“人情往來”而坦然待之。 這次揭露出來的大量事實證明,大多數人送錢送物都和我用職權給他們單位或個人辦事相關,即在進行權錢交易。因此,我所謂“人情往來”的性質是最清楚的,而實際上對像我這種人,其實也只有“來”,而沒有“往”,正如世人所說“來而無往非禮也”。
通過反思,我認為,所謂“人情往來”,多年來在這裡已成為社會生活不正常的變異,成為政治生活中不正常的一種補充,成為重要投資之源或投資渠道。這種“人情往來”所以經久不衰,而且愈演愈烈,因為他有三個特點:一是兩頭保險。都是“一對一”活動,自然十分安全可靠。二是兩頭害怕。即送錢的怕人不收,收錢的輕易不能不收。這是由於政治生活不正常,人際關係複雜,有人要通過這種“人情往來”以消除政治危險,如我不收或返回去,就有可能使矛盾明朗化、複雜化。因此,我也輕易不能不收。三是幾頭都好。首先是名義好。過年過節,大事小事來看望領導,不送禮,給點錢,無可非議;其次是兩相情願,改善關係,加深了解,皆大歡喜;最後是用的都是公款。從這次揭露出的事實看也是如此。這是我長期以來陷入錯誤道路不能自拔的重要的思想認識上的原因。
總之,我的罪行是相當嚴重的,給全黨和人民帶來的損失是不可挽回的,我的反思還僅僅是初步的。但是,我真誠地希望全黨同志能夠從我的反思中吸取教訓,把擺在我們面前的腐敗問題解決好,不犯錯誤,少走彎路,為黨和人民多做有益的事情。最後,真誠感謝中央紀委對我的幫助、教育。

中國落馬官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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