養殖使用證

養殖使用證是我國《漁業法》規定的,確認使用水面,灘涂從事養殖業生產權力的憑證。是我國保證合理利用水域,發展水產養殖生產的一種法律措施。

基本信息

養殖使用證是我國《漁業法》規定的,確認使用水面,灘涂從事養殖業生產權力的憑證。是我國保證合理利用水域,發展水產養殖生產的一種法律措施。根據《漁業法》及其《實施細則》的規定,使用全民所有的水面、灘涂從事養殖生產的單位,應當向縣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申請養殖使用證;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據國家對水域利用的統一安排,可以講規劃用於養殖業的全民所有的水面、灘涂,確定給全民所有制單位生產,核發養殖使用證,確認使用權。水面、灘涂在一縣行政區域內的,由該縣人民政府核發養殖使用證;跨縣的,由有關縣協商核發養殖使用證;必要時由上級人民政府決定核發養殖使用證

辦理程式

一、申請

(一)申請條件:

單位和個人使用國家規劃確定用於養殖業的全民所有的水域、灘涂,而從事養殖生產的,且不得將全民所有的水面、灘涂中的魚、蝦、蟹、貝、藻類的自然產卵場、繁殖場、索餌場及重要的洄游通道劃作養殖場所。

(二)申請條件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第十一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實施細則》第十二條

(三)申請方式:書面申請

(四)申請材料:

1、朝陽區農村工作委員會行政許可申請表(鋼筆或簽字筆填寫);

2、申請人的身份證明或單位證明(機構代碼證書)。

3、《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域養殖使用證》申請表。

4、規範的魚池承包經營契約書(查驗正件,提交複印件)。規範的魚池承包契約書系指:須經區縣或鄉鎮土地承包契約管理部門鑑證。

5、水域界至圖一式兩份。水域界至圖須由鄉鎮土地規劃部門繪製,須寫明繪圖單位、繪圖員和審核員。

6、需要進一步說明的其他資料。

(五)提示強調:申請人應當如實提交有關材料,並對材料的真實性負責,否則將承擔相應的法律後果。

二、受理:

(一)標準:

申請者提供的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

(二)本崗位責任人員:

朝陽區農村工作委員會行政許可受理人員

(三)崗位職責及許可權:按照受理標準查驗申請材料

1、對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是否齊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進行審查。

2、申請材料符合受理標準的,必須即時受理,製作《行政許可申請受理通知書》送達申請人,並將申請材料轉交審查人員。

3、能當場發現申請材料不齊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可以當場補正的,申請人當場補正後即時受理。無法當場補正的,應噹噹場或在五日內將所需材料的內容、要求一次性告知申請人,制發《申請材料補正通知書》。

4、因為事項複雜無法當場判斷材料是否齊全或者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及時通知承辦部門進行審查,五日內向申請人送達行政許可一次性告知書或受理通知書。

5、申請事項不須經過許可的,或者不屬於朝陽區農委管轄範圍的,應當即時告知申請人,同時製作《不予受理行政許可通知書》告知申請人。

三、審查:

標準:

1、屬於本機關管轄範圍;

2、申請符合申請條件;

3、申請人提供的材料真實、齊全、規範、有效。

4、水域界至圖須由鄉鎮土地規劃部門繪製,須寫明繪圖單位、繪圖員和審核員。

5、魚池承包契約書須經區縣或鄉鎮土地承包契約管理部門鑑證。

6、標界準確,符合規劃。

本崗位責任人員:朝陽區農村工作委員會產業結構調整科科長。

崗位責任及許可權:

按照審核標準進行審核,並會同有關單位人員進行現場勘驗,核實並確認無誤。

對符合標準的,提出同意批准的審核意見,填寫許可表,及時通知水域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或村委會,向全體村民公示。

對不符合審核標準第1、2、3、4、5條的,中止審核,在許可表上籤署本項申請“中止審核”的意見和理由後,退受理人員。

對不符合標準第6條的,中止許可程式,但必須在許可表中簽署本項申請不予批准的意見並說明理由,轉受理人員。

四、公示:

鄉鎮人民政府或村委會,向全體村民公示10天。公示期滿,無異議時,由鄉鎮人民政府書面通知負責受理本行政事項的區農委;有異議或糾紛時,應對異議或糾紛加以調節和解決之後,重新對本行政事項申請。

五、提交本區人民政府批准:

標準:

1、同審查標準

2、同意批准本行政事項的審核意見和填寫完畢的行政許可審批表。

3、由鄉鎮人民政府告知負責受理本行政事項的區農委公示無異議的書面通知。

本崗位責任人員:朝陽區農村工作委員會主任。

崗位責任及許可權:

按照提交本區縣人民政府批准的標準進行核定,確認無誤。

對符合標準的,填寫《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域灘涂養殖使用證》,按比例縮小成標準A3紙(42cm X 29.7cm)貼上於養殖證相關位置。然後提交本區人民政府批准,並在該證書指定位置加蓋本區人民政府章。之後,將辦理完畢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域灘涂養殖使用證》按原渠道退受理人員。

對不符合條件第2條的,應重新進行審核,退回審核人員;對不符合條件第3條的,對頒發養殖證有異議或糾紛時,應對異議或糾紛加以調節和解決之後,按原渠道退回受理人員。

六、告知、送達和歸檔

本崗位責任人:朝陽區農村工作委員會法制科受理人員。

工作標準:

1、及時、準確告知申請人行政許可結果。

2、制發的文書和證、照,完整、正確、有效。

3、留存歸檔的行政許可文書材料齊全、規範。

崗位職責及許可權:

1、對準予行政許可的決定,以行政許可決定文書形式通知、送達申請人,並將《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域灘涂養殖使用證》送達申請人。

2、對不予行政許可的決定,必須將《不予行政許可決定書》送達申請人,將不予行政許可的事實、理由和依據及申請人的相關權利、投訴渠道等告知申請人。

3、將行政許可過程中形成的文書材料按要求歸檔。

申報材料

一養殖申請表;

二申請人的身份證明或單位證明。

單位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1、與養殖規模相適應的資金來源證明材料;

2、養殖技術條件說明;

3、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證明材料。

申請使用集體所有的海域和內陸水域從事養殖生產時,除提供上述材料外,還應提供有效的海域和內陸水域承包經營契約。

辦理期限

自申請之日起30日內完成審核。對不符合規定的,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應在上述規定期限內書面告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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