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理位置
葉集財政局位於東經116°、北緯32°,地處豫皖兩省金寨、霍邱、固始三縣交界部,南依大別山、與金寨相連;北連江淮平源、與霍邱相鄰;東向連省市中心城市六安、合肥;西向接河南省信陽,素有“大別山門戶”、“安徽西大門”之稱。
概況
一、貫徹執行國家、省、市有關財政、稅收等方面的法律、法規和規章;擬定和執行區財政、稅收的發展戰略、方針政策、中長期規劃、改革方案及其他有關政策;參與制定各項巨觀經濟政策;提出運用財稅政策實施巨觀調控和綜合平衡社會財力的方案;擬定和執行區與鄉辦、政府與企業的分配政策。
二、編制全區年度財政預算方案並組織執行;管理和監督全區各項財政收支,負責財政資金的調度和撥款;審查彙編財務收支計畫和決算;管理和監督有關項目投資,辦理資金撥付;管理和撥補重要商品儲備補貼資金和其他政策性補貼資金。
三、管理和監督全區財政社會保障基金(資金)、城市住房公積金和土地出讓金的收支;參與投資、勞動工資、物價、經貿、科教、住房、土地、醫療、社會保障等方面的改革工作。
四、貫徹實施國家涉農補貼政策,負責財政對農業投入的管理工作;負責管理財政支農資金、扶貧資金、農林水世界銀行貸款等;負責管理農業綜合開發項目和財務。
五、監督和管理全區會計工作,執行會計法律及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對違反會計法規的單位和個人實施行政處罰;負責全區財政、財務人員的業務培訓,組織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等工作。
六、貫徹執行國有資產管理政策;組織實施全區國有資產權屬界定和登記;負責國有資產的統計、分析;指導財產評估業務;制定政府公共財產管理規章制度.
七、負責財政、稅收政策法規的宣傳工作;監督檢查行政、企事業單位財務收支管理工作;會同區紀檢監察、審計等部門對各類違反財稅政策、財政紀律和財務制度案件的檢查處理,負責各類經濟違紀款項的收繳入庫;負責全區地方金融機構的財務監管和涉外企事業單位財務監督管理工作。
八、管理全區非稅收入,負責財政專戶政策的制定和執行;編制年度區級非稅收入收支計畫和決算;執行區直行政、事業單位非稅收入管理辦法;負責收繳區級非稅收入和審核撥付支出;指導、監督非稅收入管理的業務工作;監督彩票發行工作。
九、擬定和執行政府採購政策;編制政府採購預算,擬定採購方案;組織和管理各單位的採購事務;負責政府採購統計與分析,並加強檢查監督;在全區各鄉辦積極推進政府採購工作,並予以支持和指導。
十、負責對綜合預算單位實行集中會計核算和集中資金結算,監督和分析綜合預算執行情況,確保會計、財務信息的真實、準確;積極推進公共財政支出改革。
十一、組織和管理區農村財政管理局、政府採購中心、會計核算中心、農業綜合開發辦公室、企業信用擔保中心各項工作。
十二、承辦區工委、管委交辦的其他工作。
主要機構
內設一室六股辦公室、預算股、公共支出股、綜合股、會計社保股、農業股、經濟建設股。
直屬五個副科級事業單位
農村財政管理局、會計核算中心、政府採購中心、農業綜合開發辦公室、企業信用擔保中心。
下屬四個基層財政所
三元鄉財政所、孫崗鄉財政所、平崗辦事處財政所、鎮區辦事處財政所。
負責處理機關政務工作,擬定和執行機關各項規章制度,協調各股(室)、局屬單位之間的工作關係;草擬機關綜合性檔案、報告和年度工作計畫、總結及其他綜合性材料;負責財政系統保密規章制度建設工作;負責機關文電的收發、分辦、催辦和機要通訊、印章管理等工作;負責管理機關檔案,指導各股室和局直屬單位檔案立卷、歸檔工作;負責機關重要會議的組織和服務工作;負責機關保衛、財務、後勤、財產管理、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等工作。
負責全區的財政宣傳,審查、修改、編髮重要宣傳稿件,做好信息網路建設;承辦創建文明股(室)和“人民滿意財政所”工作,做好全區系統評比表彰工作。
負責局機關和直屬單位的人事、勞動工資、機構編制等管理,承辦人員任免、獎懲、福利等工作;負責公務員年度考核、本系統幹部職工的業務培訓等工作;負責本系統退休人員的管理和服務工作。
相關法規、政策
葉集改革發展試驗區政府採購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強化財政支出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最佳化財政支出結構,使財政支出管理從價值形態延伸到實物形態,促進經濟和社會發展,根據財政部和省、市有關檔案精神。特制定《葉集試驗區政府採購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
第二條 區、鄉實行綜合預算管理的機關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使用財政性資金辦理的政府採購,適用本辦法。前款所稱財政性資金,包括財政預算內資金和預算外資金。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政府採購,是指政府採購機關以購買、租賃、委託或雇用等方式獲取貨物、工程和服務的行為。
第四條 區財政局負責全區政府採購的管理和監督工作,履行下列職責:
(一)根據政府採購法規及有關檔案精神,制定葉集試驗區採購規章制度;
(二)負責編制全區政府採購預算;
(三)研究和制定政府採購的中長期規劃;
(四)管理和監督政府採購活動;
(五)審查進入區政府採購市場的供應商資格;
(六)確定、調整區政府採購目錄和採購範圍的限制標準;
(七)處理區政府採購中的投訴事項;
(八)辦理其他有關政府採購事務。
第五條 政府採購應當遵循公開、公正、公平和效益優先的原則,除涉及國家秘密外,政府採購應當公開,引入市場競爭機制,在同等質量情況下,優先購買價格低的商品或接受費用低的服務。
第二章 政府採購主體
第六條 政府採購主體包括採購機關和供應商。
第七條 區政府採購中心為採購機關,由區財政局代管,具體負責政府採購工作。鄉政府採購辦公室掛靠鄉、辦財政所,由所長或副所長兼任辦公室主任。
採購機關負責下列政府採購項目:
(一)統一組織納入集中採購目錄的政府採購項目;
(二)組織由財政撥款的大型政府採購項目;
(三)受其他採購的委託,代其採購或組織招標投標事宜;
(四)辦理其他與政府採購相關的工作。
第八條 採購機關可以委託具備政府採購業務代理資格的社會中介機構承辦政府採購具體事務。
第九條 供應商是指具備向採購機關提供貨物、工程和服務能力的法人、其他組織或個人。具備下列條件的,可以申請取得政府採購的供應商資格:
(一)具有中國法人資格或者具有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
(二)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具有良好的信譽;
(三)具有履行契約的能力和良好的履行契約的記錄;
(四)良好的資金、財務狀況;
(五)區政府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三章 政府採購形式與範圍
第十條 政府採購採用公開招標、邀請招標、競爭性談判、詢價、單一來源等採購方式。
(-)公開招標採購,是指採購機關或其委託的政府採購業務代理機構(統稱招標人)以招標公告的方式邀請不特定的供應商(統稱投標人)投標的採購方式。
(二)邀請招標採購,是指招標人以投標邀請書的方式邀請5家以上特定的供應商投標採購方式,達到第十一條規定的限額標準以上的單項或批量採購項目,應實行公開招標採購或邀請招標採購方式。
(三)競爭性談判採購,是指採購機關直接邀請三家以上的供應商,就採購事宜進行談判的採購方式。屬於下列情況之一的,經財政部門批准,可以採取競爭性談判採購方式:
1、招標後,沒有供應商投標或者沒有合格標的;
2、出現不可預見的急需採購,而無法按招標方式得到的;
3、投標檔案的準備要較長時間才能完成的;
4、供應商準備投標檔案需要高額費用的;
5、對高新技術含量有特別要求的;
6、財政部門認定的其他情況。
(四)詢價採購,指對3家以上的供應商提供的報價進行比較,以確保價格具有競爭性的採購方式。屬於標準規格且價格彈性不大的,經財政部門批准,可以採用詢價採購方式。
(五)單一來源採購,是指採購機關向供應商直接購買採購方式。屬於下列情形之一的,經財政部門批准,可以採取單一來源採購方式:
1、只能從特定供應商處採購,或供應商擁有專有權,無其他合適替代標的;
2、原採購的後續維修,零配件供應、更換或擴充,必須向原供應商採購的;
3、在原招標的範圍內,補充契約的價格不超過原契約價格50%的工程,必須與原供應商簽約的;
4、預先聲明需對原有採購進行後續擴充的;
5、採購機關有充足理由認為只有從特定供應商處進行採購,才能促進實現相關政策目標的;
6、從殘疾人、慈善機構採購的;
7、財政部門認定的其他特定情形。
第十一條 政府採購一般適用於單項採購在1000元以上的商品或者接受等值的服務,以及批量採購價值超過2000元的同類商品或接受等值的服務。政府採購主要範圍是:
(一)辦公用品及設備。行政事業單位的公用交通工具,包括;小轎車、貨車、吉普車、麵包車、客貨兩用車、機車等。計算機、複印機、傳真機、空調機、攝錄相機、電視機、燈光、音響、電話通信設備,以及批量購買的辦公桌椅、檔案資料櫃、檔案櫃、計算機軟體等。
(二)各類專控商品。由申請購置單位辦好控購審批手續後,交政府採購機關組織採購。
(三)教學設備。各級各類學校教學用桌椅、圖書資料。課本、服裝、實驗器材、體育器材、專業設備等。
(四)科研設備。科研單位和行政事業單位開展科研活動所需的科研設備、儀器設備、圖書資料等等。
(五)醫療設備。防疫、醫療、保健、計畫生育服務機構開展業務所需的各類醫療設備。儀器、器材、中西醫藥材等等。
(六)體育設備。體育事業單位開展體育訓練競賽等所需各類專業設備、器材、服裝等。
(七)其他專用設備。行政事業單位所需的除上述設備以外的具有專門用途的設備,如文化、廣播電視、公檢法司、農林水產事業單位的專用設備等。
(八)基建維修、勞務、服務項目。
(九)會議定點場所單位。
(十)接待實行定人、定點、定標準。
(十一)車輛實行定點加油、定點維修、統一保險。
(十二)文字材料一律實行定點列印、憑票優惠、統一結算。未經財政部門批准,單位自行採購的,財政部門不予撥款。
第四章 招投標程式
第十二條 招標人採用公開招標方式的,應當通過報刊、信息網路或者其他媒介發布招標公告。公告應當載明招標人的名稱和地址、招標項目的性質、數量、實施地點以及獲取招標檔案的辦法等事項。招標人採用邀請招標採購方式的,應當向五個以上特定供應商發出投標邀請書。投標邀請書的主要內容依前款規定。
招標人應當根據招標項目的特點和需要編制招標檔案。招標檔案應當包括招標項目所有實質性要求和條件以及擬訂契約的主要條款。
第十三條 投標人應當按照招標檔案的要求編制投標檔案。投標檔案應當對招標檔案提出的要求和條件作出實質性回響。投標人應當在招標檔案要求提交投標檔案的截止時間前,將投標檔案送達投標地點。
第十四條 開標應當按招標檔案規定的時間、地點和程式,由招標人以公開方式進行。開標時,應當眾驗明所有投標檔案的密封未遭損壞。招標人應當眾宣讀所有投標檔案的有關內容並作記錄存檔。
嚴禁投標人與招標人在開標後進行任何形式的協商談判。
第十五條 評標由評標委員會負責。
評標委員會由招標人的代表和有關技術、經濟等方面的專家組成,成員人數為5人以上單數,其中技術、經濟等方面的專家不得少於成員總數的三分之二。評標委員會完成評標後,應當向招標人提供書面評標報告,並推薦合格的中標候選人。招標人可以根據評標委員會的推薦確定中標人,也可以授權評標委員會直接確定中標入。
第十六條 中標人確定後,招標人應當向中標人發出中標通知書,並同時將中標結果通知所有未中標的投標人。中標通知書對招標人和中標人具有法律效力。招標人和中標人應當自中標通知書發出之日起10日內,按照招標檔案和中標人的投標檔案訂立書面契約,並報送財政部門備案。
第十七條 招標人應當自確定中標人之日起5日內,向財政部門提交招標投標情況報告。
第十八條 採購中心應當對採購契約的標的組織驗收,根據驗收結果,在驗收結算書上簽署意見並報送財政部門。
第五章 採購程式
第十九條 需要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單位應當根據實際需要,擬定本單位年度採購的計畫,並附擬採購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名稱、數量、質量、規格、供貨方式、供貨時間等有關材料,報採購中心審核。採購中心應當根據實際需要和節約的原則,審核各單位擬定的年度採購計畫,匯總編制本年度採購計畫,組織實施採購供應。具體程式:
(一)使用單位申報採購計畫,包括採購物品名稱、品牌、產地、廠家、質量、規格、供貨時間、供貨方式、資金來源等;
(二)財政部門審核採購預算指標及資金來源;
(三)採購中心按採購辦法招標、定標;
(四)採購中心與中標單位簽定契約;
(五)中標單位提供貨物或服務,並分別與會計中心、採購中心結算;
(六)會計中心按契約撥款至中標單位;
(七)採購中心組織驗收。
第二十條 政府採購應當依法簽訂採購契約,明確採購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名稱、數量、規格、質量、性能、價格以及履行契約的時間、地點、方式和違約責任等內容。
第六章 政府採購監督
第二十一條 財政部門應當加強對政府採購的監督檢查。監督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一)有關政府採購的法律、法規和政策的執行情況;
(二)政府採購項目預算的執行情況;
(三)政府採購的採購標準、採購方式和採購程式的執行情況;
(四)政府採購契約的履行情況;
(五)其他應當監督檢查的內容。
被監督檢查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如實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二十二條 採購方和供應商應嚴格執行國家的法律、法規,不得在採購過程中營私舞弊,弄虛作假,一經發現,依法追究有關單位和當事人的經濟、行政和法律責任。
第二十三條 政府採購應當接受審計、監察等部門以及社會的監督。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四條 採購單位、採購機關或採購代理機構的工作人員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的,給予行政紀律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五條 對財政部門作出的投訴處理或者處罰,當事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八章 附 則
第二十六條 屬於基本建設管理範疇的建設項目,按照有關規定辦理,不適用本辦法。
第二十七條 採購機關用國際組織、外國政府或者外國人、其他組織及其個人的貸款或者贈款進行採購,貸款或贈款方式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第二十八條 各鄉、辦可依據本辦法,結合本地實際,制定具體實施規定。
第二十九 條本辦法由區財政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政府採購代理機構資格認定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政府採購代理機構資格認定工作,加強政府採購代理機構資格管理,根據政府採購法和國務院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政府採購代理機構資格的認定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政府採購代理機構,是指經財政部門認定資格的,依法接受採購人委託,從事政府採購貨物、工程和服務的招標、競爭性談判、詢價等採購代理業務,以及政府採購諮詢、培訓等相關專業服務(以下統稱代理政府採購事宜)的社會中介機構。
採購代理機構中由政府設立的集中採購機構,不實行政府採購代理機構資格認定製度。
第三條 政府採購代理機構資格認定,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原則、便民原則和效率原則。
第四條 政府採購代理機構資格認定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以下簡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依據本辦法規定的許可權和程式實施。
財政部負責全國政府採購代理機構資格認定管理工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財政部門(以下簡稱省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政府採購代理機構資格認定管理工作。
第五條 代理政府採購事宜的機構,必須依法取得財政部或者省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認定的政府採購代理機構資格。
第六條 認定政府採購代理機構資格分為審批資格和確認資格兩種方式。
審批資格適用於招標代理機構以外的機構申請政府採購代理機構資格,以及招標代理機構申請原招標代理業務範圍以外的政府採購項目採購代理的資格。
確認資格適用於招標代理機構申請確認其原招標代理業務範圍以內的政府採購項目招標代理的資格。
本辦法所稱招標代理機構,是指經國務院有關部門或者省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認定資格的從事工程建設項目等招標代理業務的機構。
第七條 招標代理機構經財政部門確認資格後,可以從事原招標代理業務範圍以內的政府採購項目的招標代理事宜;也可以在依照本辦法經財政部門審批資格後,從事原招標代理業務範圍以外的政府採購項目的採購代理事宜。
招標代理機構以外的機構經財政部門審批資格後,可以從事招標代理機構業務範圍以外的政府採購項目的採購代理事宜;也可以在依法取得招標代理機構資格後,從事招標代理機構業務範圍以內的政府採購項目的招標代理事宜。
第八條 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當向認定資格的政府採購代理機構頒發《政府採購代理機構資格證書》。《政府採購代理機構資格證書》應當載明政府採購代理機構名稱、代理業務範圍、資格有效期限起止日期等事項,並加蓋頒發證書的財政部門印章。
《政府採購代理機構資格證書》分為正本和副本,有效期為三年,不得出借、出租、轉讓或者塗改。
第九條 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當將認定資格的政府採購代理機構名單在財政部指定的政府採購信息發布媒體上予以公告。
第十條 政府採購代理機構可以依法在全國範圍內代理政府採購事宜。任何部門、單位和個人不得採取任何方式,阻撓和限制政府採購代理機構依法自由進入本地區或者本行業的政府採購市場。
第十一條 政府採購代理機構代理政府採購事宜,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中介服務費。
第十二條 財政部門在實施政府採購代理機構資格認定和對政府採購代理機構資格進行監督檢查工作中,不得收取任何費用。
第二章 資格認定的一般程式
第十三條 申請政府採購代理機構資格的機構(以下統稱申請人),應當向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提交資格認定申請書。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當向申請人提供資格認定申請書格式文本。
第十四條 申請人提出資格認定申請時,應當按照規定提供材料和反映情況,並對申請材料的真實性負責。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不得要求申請人提供與政府採購代理機構資格認定無關的材料。
第十五條 申請人向同一財政部門既申請資格審批又申請資格確認的,可以一併提出申請。
第十六條 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對申請人提出的資格認定申請,應當根據下列情況分別做出處理:
(一)申請事項依法不屬於本財政部門職權範圍的,應當做出不予受理決定,並告知申請人向有關部門申請;
(二)申請材料存在可以當場更正的錯誤的,應當允許申請人當場更正;
(三)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本辦法規定形式的,應噹噹場或者在五日內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四)申請事項屬於本財政部門職權範圍,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本辦法規定形式的,或者申請人已按要求提交全部補正申請材料的,應當受理資格認定申請。
第十七條 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資格認定申請,應當出具加蓋本財政部門專用印章和註明日期的書面憑證。
第十八條 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當對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查,並自受理資格認定申請之日起20日內,根據下列情況分別做出決定,20日內不能做出決定的,經本財政部門負責人批准,可以延長十日,並應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人:
(一)申請人的申請符合本辦法規定條件的,應當依法做出審批資格或者確認資格的書面決定,並向申請人頒發《政府採購代理機構資格證書》;
(二)申請人的申請不符合本辦法規定條件的,應當依法做出不予審批資格或者確認資格的書面決定,並應當說明理由,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第三章 審批資格的條件與程式
第十九條 招標代理機構以外的機構代理政府採購事宜,或者招標代理機構從事原招標代理業務範圍以外的政府採購項目的採購代理事宜,應當取得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審批的政府採購代理機構資格。
二十條 審批的政府採購代理機構資格分為甲級資格和乙級資格。取得乙級資格的政府採購代理機構只能代理單項政府採購預算金額1000萬元以下的政府採購項目。
甲級政府採購代理機構資格由財政部負責審批。乙級政府採購代理機構資格由申請人住所所在地的省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負責審批。
第二十一條 乙級政府採購代理機構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法人資格,且註冊資本為人民幣50萬元以上;
(二)與行政機關沒有隸屬關係或者其他利益關係;
(三)具有健全的組織機構和內部管理制度;
(四)擁有固定的營業場所和開展政府採購代理業務所需設備、設施等辦公條件;
(五)具有良好的商業信譽以及依法繳納稅收和社會保障資金的良好記錄;
(六)申請政府採購代理機構資格前三年內,在經營活動中沒有重大違法記錄;
(七)有參加過規定的政府採購培訓,熟悉政府採購法律、法規、規章制度和採購代理業務的法律、經濟和技術方面的專業人員,其中:技術方面的專業人員,具有中專以上學歷的不得少於職工總數的50%,具有高級職稱的不得少於職工總數的10%。
第二十二條 甲級政府採購代理機構除應當具備本辦法第二十一條第(二)項至第(六)項條件外,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法人資格,且註冊資本為人民幣400萬元以上;
(二)有參加過規定的政府採購培訓,熟悉政府採購法律、法規、規章制度和採購代理業務的法律、經濟和技術方面的專業人員,其中:技術方面的專業人員,具有中專以上學歷的不得少於職工總數的70%,具有高級職稱的不得少於職工總數的20%。
第二十三條 申請人申請甲級政府採購代理機構資格的,應當向財政部提交資格認定申請書;申請乙級政府採購代理機構資格的,應當向其住所所在地的省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提交資格認定申請書。
申請人在提交申請書的同時,應當提供下列材料:
(一)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和稅務登記證副本及其複印件;
(二)機構章程,內部機構設定和人員配備情況說明,以及符合規定條件的技術方面專業人員的學歷、職稱證書複印件;
(三)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驗資報告或者上年度的財務審計報告;
(四)擁有固定的營業場所和開展政府採購代理業務所需設備、設施等辦公條件的相關證明材料;
(五)依法繳納稅收和社會保障資金的證明;
(六)申請政府採購代理機構資格前三年內有無重大違法記錄的情況說明;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材料。
受理申請的財政部門的工作人員應當及時將申請人提交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和稅務登記證複印件與副本進行核對,核對無誤後應當及時將副本予以退回。
第二十四條 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對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應當依照本辦法第二章規定的程式進行審查。
申請人的申請符合本辦法規定的甲級政府採購代理機構條件的,財政部應當批准其甲級政府採購代理機構資格,並頒發甲級《政府採購代理機構資格證書》。申請人的申請符合本辦法規定的乙級政府採購代理機構條件的,省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當批准其乙級政府採購代理機構資格,並頒發乙級《政府採購代理機構資格證書》。
第二十五條 省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當自批准乙級政府採購代理機構資格之日起15日內,將獲得資格的政府採購代理機構名單報財政部備案。
第四章 確認資格的條件與程式
第二十六條 招標代理機構從事原招標代理業務範圍以內的政府採購項目的招標代理業務的,應當經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確認資格。
第二十七條 已獲得甲級招標代理機構資格的招標代理機構,應當向財政部提出確認資格的申請。其他招標代理機構,應當向其住所所在地的省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提出確認資格的申請。
第二十八條 招標代理機構提出確認資格申請的,應當提交資格認定申請書,並提供下列材料:
(一)國務院有關部門或者省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頒發的招標代理機構資格證書;
(二)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和稅務登記證明;
(三)證明其經營業績和財務狀況良好的材料;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九條 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對招標代理機構提交的申請材料,應當依照本辦法第二章規定的程式進行核實,經核實無誤的,確認其具有原招標代理業務範圍以內的政府採購項目的招標代理資格,並頒發《政府採購代理機構資格證書》。
第三十條 省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當自確認招標代理機構的政府採購代理機構資格之日起15日內,將獲得資格的政府採購代理機構名單報財政部備案。
第五章 資格延續與變更
第三十一條 政府採購代理機構需要延續依法取得的政府採購代理機構資格有效期的,應當在《政府採購代理機構資格證書》載明的有效期屆滿60日前,向做出資格認定決定的財政部門提出申請。
申請人提出資格延續申請的,應當提交資格延續申請書,並提供下列材料:
(一)近三年代理政府採購事宜的業績情況;
(二)機構章程或者簡介,內部機構設定和人員配備情況說明,以及符合規定條件的技術方面專業人員的學歷、職稱證書複印件;
(三)經會計師事務所審驗的近三年的財務會計報告;
(四)近三年依法繳納稅收和社會保障資金的證明;
(五)近三年接受投訴及行政處理、處罰情況的說明。
第三十二條 做出資格認定決定的財政部門在收到資格延續申請後,經審查認為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和要求的,應當受理申請,並應當在申請人的政府採購代理機構資格有效期屆滿前,根據下列情況分別做出決定:
(一)申請人的申請符合本辦法規定條件的,應當做出延續政府採購代理機構資格的書面決定,並重新頒發《政府採購代理機構資格證書》;
(二)申請人的申請不符合本辦法規定條件的,應當做出不予延續政府採購代理機構資格的書面決定,並說明理由和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第三十三條 政府採購代理機構逾期不申請資格延續的,其《政府採購代理機構資格證書》自證書載明的有效期屆滿後自動失效;需要繼續代理政府採購事宜的,應當重新申請政府採購代理機構資格。
第三十四條 政府採購代理機構情況發生變化的,應當按照下列規定到原發證機關辦理相關手續,逾期未按規定辦理相關手續的,其政府採購代理機構資格自動失效:
(一)《政府採購代理機構資格證書》記載事項依法發生變更的,應當自變更之日起十日內辦理變更或者換證手續;
(二)解散、破產或者因其他原因終止政府採購代理業務的,應當自情況發生之日起十日內交回《政府採購代理機構資格證書》,辦理註銷手續;
(三)分立或者合併的,應當自情況發生之日起十日內交回《政府採購代理機構資格證書》,辦理註銷手續;分立或者合併後的機構需要代理政府採購事宜的,應當重新申請政府採購代理機構資格。
第六章 監督檢查
第三十五條 財政部應當加強對省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實施政府採購代理機構資格認定工作情況的監督檢查,及時糾正和依法處理資格認定工作中的違法行為。
第三十六條 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當建立健全監督檢查制度,加強對政府採購代理機構符合本辦法規定資格條件情況,以及依法使用《政府採購代理機構資格證書》情況的監督檢查,發現政府採購代理機構有違法行為的,應當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對政府採購代理機構代理政府採購事宜進行監督檢查時,應當將監督檢查情況和處理結果予以記錄,並由監督檢查人員簽字後歸檔。
第三十七條 政府採購代理機構在做出資格認定決定的省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管轄區域外違法代理政府採購事宜的,違法行為發生地的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當依法將政府採購代理機構的違法事實、處理結果抄告做出資格認定決定的省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
第三十八條 個人和組織發現政府採購代理機構違法代理政府採購事宜的,有權向財政部門舉報。收到舉報的財政部門有權處理的,應當及時核實、處理;無權處理的,應當及時轉送有權處理的財政部門處理。
第三十九條 政府採購代理機構應當向委託人提供方便、穩定和價格合理的服務,並履行普遍服務的義務。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條 申請人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認定、延續政府採購代理機構資格的,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當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資格認定、延續,並給予警告。
第四十一條 申請人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政府採購代理機構資格的,由認定其資格的財政部門予以撤銷,並收回《政府採購代理機構資格證書》。
第四十二條 政府採購代理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取消其政府採購代理機構資格,收回《政府採購代理機構資格證書》:
(一)超出授予資格的業務範圍承攬政府採購代理業務的;
(二)向負責監督檢查的財政部門隱瞞有關情況、提供虛假材料或者拒絕財政部門監督檢查的。
第四十三條 政府採購代理機構出借、出租、轉讓或者塗改《政府採購代理機構資格證書》的,取消其政府採購代理機構資格,收回《政府採購代理機構資格證書》。
第四十四條 政府採購代理機構對財政部門的行政處理、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五條 政府採購代理機構資格認定和資格延續申請書的格式文本由財政部負責制定,《政府採購代理機構資格證書》由財政部統一印製。
第四十六條 本辦法由財政部負責解釋。
第四十七條 本辦法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政府採購供應商投訴處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防止和糾正違法的或者不當的政府採購行為,保護參加政府採購活動供應商的合法權益,維護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建立規範高效的政府採購投訴處理機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政府採購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供應商依法向財政部門提起投訴,財政部門受理投訴、作出處理決定,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負責依法受理和處理供應商投訴。財政部負責中央預算項目政府採購活動中的供應商投訴事宜。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負責本級預算項目政府採購活動中的供應商投訴事宜。
第四條 各級財政部門應當在省級以上財政部門指定的政府採購信息發布媒體上公告受理投訴的電話、傳真等方便供應商投訴的事項。
第五條 財政部門處理投訴,應當堅持公平、公正和簡便、高效的原則,維護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
第六條 供應商投訴實行實名制,其投訴應當有具體的投訴事項及事實根據,不得進行虛假、惡意投訴。
第二章 投訴提起與受理
第七條 供應商認為採購檔案、採購過程、中標和成交結果使自己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應當首先依法向採購人、採購代理機構提出質疑。對採購人、採購代理機構的質疑答覆不滿意,或者採購人、採購代理機構未在規定期限內作出答覆的,供應商可以在答覆期滿後15個工作日內向同級財政部門提起投訴。
第八條 投訴人投訴時,應當提交投訴書,並按照被投訴採購人、採購代理機構(以下簡稱被投訴人)和與投訴事項有關的供應商數量提供投訴書的副本。
投訴書應當包括下列主要內容:
(一)投訴人和被投訴人的名稱、地址、電話等;
(二)具體的投訴事項及事實依據;
(三)質疑和質疑答覆情況及相關證明材料;
(四)提起投訴的日期。
投訴書應當署名。投訴人為自然人的,應當由本人簽字;投訴人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應當由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簽字蓋章並加蓋公章。
第九條 投訴人可以委託代理人辦理投訴事務。代理人辦理投訴事務時,除提交投訴書外,還應當向同級財政部門提交投訴人的授權委託書,授權委託書應當載明委託代理的具體許可權和事項。
第十條 投訴人提起投訴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投訴人是參與所投訴政府採購活動的供應商;
(二)提起投訴前已依法進行質疑;
(三)投訴書內容符合本辦法的規定;
(四)在投訴有效期限內提起投訴;
(五)屬於本財政部門管轄;
(六)同一投訴事項未經財政部門投訴處理;
(七)國務院財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一條 財政部門收到投訴書後,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查,對不符合投訴條件的,分別按下列規定予以處理:
(一)投訴書內容不符合規定的,告知投訴人修改後重新投訴;
(二)投訴不屬於本部門管轄的,轉送有管轄權的部門,並通知投訴人;
(三)投訴不符合其他條件的,書面告知投訴人不予受理,並應當說明理由。
對符合投訴條件的投訴,自財政部門收到投訴書之日起即為受理。
第十二條 財政部門應當在受理投訴後3個工作日內向被投訴人和與投訴事項有關的供應商傳送投訴書副本。
第十三條 被投訴人和與投訴事項有關的供應商應當在收到投訴書副本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以書面形式向財政部門作出說明,並提交相關證據、依據和其他有關材料。
第三章 投訴處理與決定
第十四條 財政部門處理投訴事項原則上採取書面審查的辦法。財政部門認為有必要時,可以進行調查取證,也可以組織投訴人和被投訴人當面進行質證。
第十五條 對財政部門依法進行調查的,投訴人、被投訴人以及與投訴事項有關的單位及人員等應當如實反映情況,並提供財政部門所需要的相關材料。
第十六條 投訴人拒絕配合財政部門依法進行調查的,按自動撤回投訴處理;被投訴人不提交相關證據、依據和其他有關材料的,視同放棄說明權利,認可投訴事項。
第十七條 財政部門經審查,對投訴事項分別作出下列處理決定:
(一)投訴人撤回投訴的,終止投訴處理;
(二)投訴缺乏事實依據的,駁回投訴;
(三)投訴事項經查證屬實的,分別按照本辦法有關規定處理。
第十八條 財政部門經審查,認定採購檔案具有明顯傾向性或者歧視性等問題,給投訴人或者其他供應商合法權益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損害的,按下列情況分別處理:
(一)採購活動尚未完成的,責令修改採購檔案,並按修改後的採購檔案開展採購活動;
(二)採購活動已經完成,但尚未簽訂政府採購契約的,決定採購活動違法,責令重新開展採購活動;
(三)採購活動已經完成,並且已經簽訂政府採購契約的,決定採購活動違法,由被投訴人按照有關法律規定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第十九條 財政部門經審查,認定採購檔案、採購過程影響或者可能影響中標、成交結果的,或者中標、成交結果的產生過程存在違法行為的,按下列情況分別處理:
(一)政府採購契約尚未簽訂的,分別根據不同情況決定全部或者部分採購行為違法,責令重新開展採購活動;
(二)政府採購契約已經簽訂但尚未履行的,決定撤銷契約,責令重新開展採購活動;
(三)政府採購契約已經履行的,決定採購活動違法,給採購人、投訴人造成損失的,由相關責任人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條 財政部門應當自受理投訴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對投訴事項作出處理決定,並以書面形式通知投訴人、被投訴人及其他與投訴處理結果有利害關係的政府採購當事人。
第二十一條 財政部門作出處理決定,應當製作投訴處理決定書,並加蓋印章。投訴處理決定書應當包括下列主要內容:
(一)投訴人和被投訴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住所等;
(二)委託代理人辦理的,代理人的姓名、職業、住址、聯繫方式等;
(三)處理決定的具體內容及事實根據和法律依據;
(四)告知投訴人行政複議申請權和訴訟權利;
(五)作出處理決定的日期。
投訴處理決定書的送達,依照民事訴訟法關於送達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二條 財政部門在處理投訴事項期間,可以視具體情況書面通知被投訴人暫停採購活動,但暫停時間最長不得超過30日。被投訴人收到通知後應當立即暫停採購活動,在法定的暫停期限結束前或者財政部門發出恢復採購活動通知前,不得進行該項採購活動。
第二十三條 財政部門應當將投訴處理結果在省級以上財政部門指定的政府採購信息發布媒體上公告。
第二十四條 投訴人對財政部門的投訴處理決定不服或者財政部門逾期未作處理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五條 財政部門在處理投訴過程中,發現被投訴人及其工作人員、評標委員會成員、供應商有違法行為,本機關有權處理、處罰的,應當依法予以處理、處罰;本機關無權處理的,應當轉送有權處理的機關依法處理
第二十六條 投訴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虛假、惡意投訴,財政部門應當駁回投訴,將其列入不良行為記錄名單,並依法予以處罰:
(一)一年內三次以上投訴均查無實據的;
(二)捏造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投訴材料的
第二十七條 被投訴人的違法行為給他人造成損失的,應當依照有關民事法律規定承擔民事責任。
第二十八條 財政部門工作人員在投訴處理過程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九條 財政部門處理投訴不得向投訴人和被投訴人收取任何費用。但因處理投訴發生的鑑定費用,應當按照“誰過錯誰負擔”的原則由過錯方負擔;雙方都有過錯的,由雙方合理分擔。
第三十條 財政部門應當建立投訴處理檔案管理制度,並自覺接受有關部門依法進行的監督檢查。
第三十一條 對在投訴處理過程中知悉的商業秘密及個人隱私,財政部門及知情人應當負保密責任。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自2004年9月11日起施行。
政府採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政府採購當事人的採購行為,加強對政府採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活動的監督管理,維護社會公共利益和政府採購招標投標活動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政府採購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採購人及採購代理機構(以下統稱“招標採購單位”)進行政府採購貨物或者服務(以下簡稱“貨物服務”)招標投標活動,適用本辦法。前款所稱採購代理機構,是指集中採購機構和依法經認定資格的其他採購代理機構。
第三條 貨物服務招標分為公開招標和邀請招標。公開招標,是指招標採購單位依法以招標公告的方式邀請不特定的供應商參加投標。邀請招標,是指招標採購單位依法從符合相應資格條件的供應商中隨機邀請三家以上供應商,並以投標邀請書的方式,邀請其參加投標。
第四條 貨物服務採購項目達到公開招標數額標準的,必須採用公開招標方式。因特殊情況需要採用公開招標以外方式的,應當在採購活動開始前獲得設區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的批准。
第五條 招標採購單位不得將應當以公開招標方式採購的貨物服務化整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規避公開招標採購。
第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撓和限制供應商自由參加貨物服務招標投標活動,不得指定貨物的品牌、服務的供應商和採購代理機構,以及採用其他方式非法干涉貨物服務招標投標活動。
第七條 在貨物服務招標投標活動中,招標採購單位工作人員、評標委員會成員及其他相關人員與供應商有利害關係的,必須迴避。供應商認為上述人員與其他供應商有利害關係的,可以申請其迴避。
第八條 參加政府採購貨物服務投標活動的供應商(以下簡稱“投標人”),應當是提供本國貨物服務的本國供應商,但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外國供應商可以參加貨物服務招標投標活動的除外。
外國供應商依法參加貨物服務招標投標活動的,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執行。
第九條 貨物服務招標投標活動,應當有助於實現國家經濟和社會發展政策目標,包括保護環境,扶持不發達地區和少數民族地區,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等。
第十條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當依法履行對貨物服務招標投標活動的監督管理職責。
第二章 招標
第十一條 招標採購單位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組織開展貨物服務招標投標活動。
採購人可以依法委託採購代理機構辦理貨物服務招標事宜,也可以自行組織開展貨物服務招標活動,但必須符合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的條件。
集中採購機構應當依法獨立開展貨物服務招標活動。其他採購代理機構應當根據採購人的委託辦理貨物服務招標事宜。
第十二條 採購人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自行組織招標:
一)具有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
(二)具有編制招標檔案和組織招標能力,有與採購招標項目規模和複雜程度相適應的技術、經濟等方面的採購和管理人員;
(三)採購人員經過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組織的政府採購培訓。
採購人不符合前款規定條件的,必須委託採購代理機構代理招標。
第十三條 採購人委託採購代理機構招標的,應當與採購代理機構簽訂委託協定,確定委託代理的事項,約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第十四條 採用公開招標方式採購的,招標採購單位必須在財政部門指定的政府採購信息發布媒體上發布招標公告。
第十五條 採用邀請招標方式採購的,招標採購單位應當在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指定的政府採購信息媒體發布資格預審公告,公布投標人資格條件,資格預審公告的期限不得少於七個工作日。
投標人應當在資格預審公告期結束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前,按公告要求提交資格證明檔案。招標採購單位從評審合格投標人中通過隨機方式選擇三家以上的投標人,並向其發出投標邀請書。
第十六條 採用招標方式採購的,自招標檔案開始發出之日起至投標人提交投標檔案截止之日止,不得少於二十日。
第十七條 公開招標公告應當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一)招標採購單位的名稱、地址和聯繫方法;
(二)招標項目的名稱、數量或者招標項目的性質;
(三)投標人的資格要求;
(四)獲取招標檔案的時間、地點、方式及招標檔案售價;
(五)投標截止時間、開標時間及地點。
第十八條 招標採購單位應當根據招標項目的特點和需求編制招標檔案。招標檔案包括以下內容:
(一)投標邀請;
二)投標人須知(包括密封、簽署、蓋章要求等);
(三)投標人應當提交的資格、資信證明檔案;
(四)投標報價要求、投標檔案編制要求和投標保證金交納方式;
(五)招標項目的技術規格、要求和數量,包括附屬檔案、圖紙等;
(六)契約主要條款及契約簽訂方式;
(七)交貨和提供服務的時間;
(八)評標方法、評標標準和廢標條款;
(九)投標截止時間、開標時間及地點;
(十)省級以上財政部門規定的其他事項。
招標人應當在招標檔案中規定並標明實質性要求和條件。
第十九條 招標採購單位應當製作紙質招標檔案,也可以在財政部門指定的網路媒體上發布電子招標檔案,並應當保持兩者的一致。電子招標檔案與紙質招標檔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條 招標採購單位可以要求投標人提交符合招標檔案規定要求的備選投標方案,但應當在招標檔案中說明,並明確相應的評審標準和處理辦法。
第二十一條 招標檔案規定的各項技術標準應當符合國家強制性標準。
招標檔案不得要求或者標明特定的投標人或者產品,以及含有傾向性或者排斥潛在投標人的其他內容。
第二十二條 招標採購單位可以根據需要,就招標檔案徵詢有關專家或者供應商的意見。
第二十三條 招標檔案售價應當按照彌補招標檔案印製成本費用的原則確定,不得以營利為目的,不得以招標採購金額作為確定招標檔案售價依據。
第二十四條 招標採購單位在發布招標公告、發出投標邀請書或者發出招標檔案後,不得擅自終止招標。
第二十五條 招標採購單位根據招標採購項目的具體情況,可以組織潛在投標人現場考察或者召開開標前答疑會,但不得單獨或者分別組織只有一個投標人參加的現場考察。
第二十六條 開標前,招標採購單位和有關工作人員不得向他人透露已獲取招標檔案的潛在投標人的名稱、數量以及可能影響公平競爭的有關招標投標的其他情況。
第二十七條 招標採購單位對已發出的招標檔案進行必要澄清或者修改的,應當在招標檔案要求提交投標檔案截止時間十五日前,在財政部門指定的政府採購信息發布媒體上發布更正公告,並以書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標檔案收受人。該澄清或者修改的內容為招標檔案的組成部分。
第二十八條 招標採購單位可以視採購具體情況,延長投標截止時間和開標時間,但至少應當在招標檔案要求提交投標檔案的截止時間三日前,將變更時間書面通知所有招標檔案收受人,並在財政部門指定的政府採購信息發布媒體上發布變更公告。
第三章 投標
第二十九條 投標人是回響招標並且符合招標檔案規定資格條件和參加投標競爭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自然人。
第三十條 投標人應當按照招標檔案的要求編制投標檔案。投標檔案應對招標檔案提出的要求和條件做出實質性回響。
投標檔案由商務部分、技術部分、價格部分和其他部分組成。
第三十一條 投標人應當在招標檔案要求提交投標檔案的截止時間前,將投標檔案密封送達投標地點。招標採購單位收到投標檔案後,應當簽收保存,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開標前開啟投標檔案。
在招標檔案要求提交投標檔案的截止時間之後送達的投標檔案,為無效投標檔案,招標採購單位應當拒收。
第三十二條 投標人在投標截止時間前,可以對所遞交的投標檔案進行補充、修改或者撤回,並書面通知招標採購單位。補充、修改的內容應當按招標檔案要求籤署、蓋章,並作為投標檔案的組成部分。
第三十三條 投標人根據招標檔案載明的標的採購項目實際情況,擬在中標後將中標項目的非主體、非關鍵性工作交由他人完成的,應當在投標檔案中載明。
第三十四條 兩個以上供應商可以組成一個投標聯合體,以一個投標人的身份投標。
以聯合體形式參加投標的,聯合體各方均應當符合政府採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一款規定的條件。採購人根據採購項目的特殊要求規定投標人特定條件的,聯合體各方中至少應當有一方符合採購人規定的特定條件。
聯合體各方之間應當簽訂共同投標協定,明確約定聯合體各方承擔的工作和相應的責任,並將共同投標協定連同投標檔案一併提交招標採購單位。聯合體各方簽訂共同投標協定後,不得再以自己名義單獨在同一項目中投標,也不得組成新的聯合體參加同一項目投標。招標採購單位不得強制投標人組成聯合體共同投標,不得限制投標人之間的競爭。
第三十五條 投標人之間不得相互串通投標報價,不得妨礙其他投標人的公平競爭,不得損害招標採購單位或者其他投標人的合法權益。投標人不得以向招標採購單位、評標委員會成員行賄或者採取其他不正當手段謀取中標。
第三十六條 招標採購單位應當在招標檔案中明確投標保證金的數額及交納辦法。招標採購單位規定的投標保證金數額,不得超過採購項目概算的1%。投標人投標時,應當按招標檔案要求交納投標保證金。投標保證金可以採用現金支票、銀行匯票、銀行保函等形式交納。投標人未按招標檔案要求交納投標保證金的,招標採購單位應當拒絕接收投標人的投標檔案。
聯合體投標的,可以由聯合體中的一方或者共同提交投標保證金,以一方名義提交投標保證金的,對聯合體各方均具有約束力。
第三十七條 招標採購單位應當在中標通知書發出後五個工作日內退還未中標供應商的投標保證金,在採購契約簽訂後五個工作日內退還中標供應商的投標保證金。招標採購單位逾期未退還投標保證金的,除應當退還投標保證金本金外,還應當按商業銀行同期貸款利率上浮20%後的利率支付資金占用費。
第四章 開標、評標與定標
第三十八條 開標應當在招標檔案確定的提交投標檔案截止時間的同一時間公開進行;開標地點應當為招標檔案中預先確定的地點。招標採購單位在開標前,應當通知同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及有關部門。財政部門及有關部門可以視情況到現場監督開標活動。第三十九條 開標由招標採購單位主持,採購人、投標人和有關方面代表參加。第四十條 開標時,應當由投標人或者其推選的代表檢查投標檔案的密封情況,也可以由招標人委託的公證機構檢查並公證;經確認無誤後,由招標工作人員當眾拆封,宣讀投標人名稱、投標價格、價格折扣、招標檔案允許提供的備選投標方案和投標檔案的其他主要內容。未宣讀的投標價格、價格折扣和招標檔案允許提供的備選投標方案等實質內容,評標時不予承認。
第四十一條 開標時,投標檔案中開標一覽表(報價表)內容與投標檔案中明細表內容不一致的,以開標一覽表(報價表)為準。
投標檔案的大寫金額和小寫金額不一致的,以大寫金額為準;總價金額與按單價匯總金額不一致的,以單價金額計算結果為準;單價金額小數點有明顯錯位的,應以總價為準,並修改單價;對不同文字文本投標檔案的解釋發生異議的,以中文文本為準。
第四十二條 開標過程應當由招標採購單位指定專人負責記錄,並存檔備查。
第四十三條 投標截止時間結束後參加投標的供應商不足三家的,除採購任務取消情形外,招標採購單位應當報告設區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由財政部門按照以下原則處理:
(一)招標檔案沒有不合理條款、招標公告時間及程式符合規定的,同意採取競爭性談判、詢價或者單一來源方式採購;
(二)招標檔案存在不合理條款的,招標公告時間及程式不符合規定的,應予廢標,並責成招標採購單位依法重新招標。
在評標期間,出現符合專業條件的供應商或者對招標檔案做出實質回響的供應商不足三家情形的,可以比照前款規定執行。
第四十四條 評標工作由招標採購單位負責組織,具體評標事務由招標採購單位依法組建的評標委員會負責,並獨立履行下列職責:
(一)審查投標檔案是否符合招標檔案要求,並做出評價;
(二)要求投標供應商對投標檔案有關事項做出解釋或者澄清;
(三)推薦中標候選供應商名單,或者受採購人委託按照事先確定的辦法直接確定中標供應商;
(四)向招標採購單位或者有關部門報告非法干預評標工作的行為。
第四十五條 評標委員會由採購人代表和有關技術、經濟等方面的專家組成,成員人數應當為五人以上單數。其中,技術、經濟等方面的專家不得少於成員總數的2/3。採購數額在300萬元以上、技術複雜的項目,評標委員會中技術、經濟方面的專家人數應當為五人以上單數。
招標採購單位就招標檔案徵詢過意見的專家,不得再作為評標專家參加評標。採購人不得以專家身份參與本部門或者本單位採購項目的評標。採購代理機構工作人員不得參加由本機構代理的政府採購項目的評標。
評標委員會成員名單原則上應在開標前確定,並在招標結果確定前保密。
第四十六條 評標專家應當熟悉政府採購、招標投標的相關政策法規,熟悉市場行情,有良好的職業道德,遵守招標紀律,從事相關領域工作滿八年並具有高級職稱或者具有同等專業水平。
第四十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當對專家實行動態管理。
第四十八條 招標採購單位應當從同級或上一級財政部門設立的政府採購評審專家庫中,通過隨機方式抽取評標專家。
招標採購機構對技術複雜、專業性極強的採購項目,通過隨機方式難以確定合適評標專家的,經設區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同意,可以採取選擇性方式確定評標專家。
第四十九條 評標委員會成員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紀守法,客觀、公正、廉潔地履行職責;
(二)按照招標檔案規定的評標方法和評標標準進行評標,對評審意見承擔個人責任;
(三)對評標過程和結果,以及供應商的商業秘密保密;
(四)參與評標報告的起草;
(五)配合財政部門的投訴處理工作;
(六)配合招標採購單位答覆投標供應商提出的質疑。
第五十條 貨物服務招標採購的評標方法分為最低評標價法、綜合評分法和性價比法。
第五十一條 最低評標價法,是指以價格為主要因素確定中標候選供應商的評標方法,即在全部滿足招標檔案實質性要求前提下,依據統一的價格要素評定最低報價,以提出最低報價的投標人作為中標候選供應商或者中標供應商的評標方法。
最低評標價法適用於標準定製商品及通用服務項目。
第五十二條 綜合評分法,是指在最大限度地滿足招標檔案實質性要求前提下,按照招標檔案中規定的各項因素進行綜合評審後,以評標總得分最高的投標人作為中標候選供應商或者中標供應商的評標方法。
綜合評分的主要因素是:價格、技術、財務狀況、信譽、業績、服務、對招標檔案的回響程度,以及相應的比重或者權值等。上述因素應當在招標檔案中事先規定。
評標時,評標委員會各成員應當獨立對每個有效投標人的標書進行評價、打分,然後匯總每個投標人每項評分因素的得分。
採用綜合評分法的,貨物項目的價格分值占總分值的比重(即權值)為30%~60%;服務項目的價格分值占總分值的比重(即權值)為10%~30%。執行統一價格標準的服務項目,其價格不列為評分因素。有特殊情況需要調整的,應當經同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批准。
評標總得分=F1×A1+F2×A2+……+Fn×An
F1、F2……Fn分別為各項評分因素的匯總得分;
A1、A2……An分別為各項評分因素所占的權重(A1+A2+……+An=1)。
第五十三條 性價比法,是指按照要求對投標檔案進行評審後,計算出每個有效投標人除價格因素以外的其他各項評分因素(包括技術、財務狀況、信譽、業績、服務、對招標檔案的回響程度等)的匯總得分,並除以該投標人的投標報價,以商數(評標總得分)最高的投標人為中標候選供應商或者中標供應商的評標方法。評標總得分=B/N
B為投標人的綜合得分,B=F1×A1+F2×A2+……+Fn×An,其中:F1、F2……Fn分別為除價格因素以外的其他各項評分因素的匯總得分;A1、A2……An分別為除價格因素以外的其他各項評分因素所占的權重(A1+A2+……+An=1)。
N為投標人的投標報價。
第五十四條 評標應當遵循下列工作程式:
(一)投標檔案初審。初審分為資格性檢查和符合性檢查。
1.資格性檢查。依據法律法規和招標檔案的規定,對投標檔案中的資格證明、投標保證金等進行審查,以確定投標供應商是否具備投標資格。
2.符合性檢查。依據招標檔案的規定,從投標檔案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對招標檔案的回響程度進行審查,以確定是否對招標檔案的實質性要求做出回響。
(二)澄清有關問題。對投標檔案中含義不明確、同類問題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顯文字和計算錯誤的內容,評標委員會可以書面形式(應當由評標委員會專家簽字)要求投標人做出必要的澄清、說明或者糾正。投標人的澄清、說明或者補正應當採用書面形式,由其授權的代表簽字,並不得超出投標檔案的範圍或者改變投標檔案的實質性內容。
(三)比較與評價。按招標檔案中規定的評標方法和標準,對資格性檢查和符合性檢查合格的投標檔案進行商務和技術評估,綜合比較與評價。
(四)推薦中標候選供應商名單。中標候選供應商數量應當根據採購需要確定,但必須按順序排列中標候選供應商。
1.採用最低評標價法的,按投標報價由低到高順序排列。投標報價相同的,按技術指標優劣順序排列。評標委員會認為,排在前面的中標候選供應商的最低投標價或者某些分項報價明顯不合理或者低於成本,有可能影響商品質量和不能誠信履約的,應當要求其在規定的期限內提供書面檔案予以解釋說明,並提交相關證明材料;否則,評標委員會可以取消該投標人的中標候選資格,按順序由排在後面的中標候選供應商遞補,以此類推。
2.採用綜合評分法的,按評審後得分由高到低順序排列。得分相同的,按投標報價由低到高順序排列。得分且投標報價相同的,按技術指標優劣順序排列。
3.採用性價比法的,按商數得分由高到低順序排列。商數得分相同的,按投標報價由低到高順序排列。商數得分且投標報價相同的,按技術指標優劣順序排列。
(五)編寫評標報告。評標報告是評標委員會根據全體評標成員簽字的原始評標記錄和評標結果編寫的報告,其主要內容包括:
1.招標公告刊登的媒體名稱、開標日期和地點;
2.購買招標檔案的投標人名單和評標委員會成員名單;
3.評標方法和標準;
4.開標記錄和評標情況及說明,包括投標無效投標人名單及原因;
5.評標結果和中標候選供應商排序表;
6.評標委員會的授標建議。
第五十五條 在評標中,不得改變招標檔案中規定的評標標準、方法和中標條件。
第五十六條 投標檔案屬下列情況之一的,應當在資格性、符合性檢查時按照無效投標處理:
一)應交未交投標保證金的;
(二)未按照招標檔案規定要求密封、簽署、蓋章的;
(三)不具備招標檔案中規定資格要求的;
(四)不符合法律、法規和招標檔案中規定的其他實質性要求的。
第五十七條 在招標採購中,有政府採購法第三十六條第一款第(二)至第(四)項規定情形之一的,招標採購單位應當予以廢標,並將廢標理由通知所有投標供應商。
廢標後,除採購任務取消情形外,招標採購單位應當重新組織招標。需要採取其他採購方式的,應當在採購活動開始前獲得設區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的批准。
第五十八條 招標採購單位應當採取必要措施,保證評標在嚴格保密的情況下進行。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預、影響評標辦法的確定,以及評標過程和結果。
第五十九條 採購代理機構應當在評標結束後五個工作日內將評標報告送採購人。
採購人應當在收到評標報告後五個工作日內,按照評標報告中推薦的中標候選供應商順序確定中標供應商;也可以事先授權評標委員會直接確定中標供應商。
採購人自行組織招標的,應當在評標結束後五個工作日內確定中標供應商。
第六十條 中標供應商因不可抗力或者自身原因不能履行政府採購契約的,採購人可以與排位在中標供應商之後第一位的中標候選供應商簽訂政府採購契約,以此類推。
第六十一條 在確定中標供應商前,招標採購單位不得與投標供應商就投標價格、投標方案等實質性內容進行談判。
第六十二條 中標供應商確定後,中標結果應當在財政部門指定的政府採購信息發布媒體上公告。公告內容應當包括招標項目名稱、中標供應商名單、評標委員會成員名單、招標採購單位的名稱和電話。
在發布公告的同時,招標採購單位應當向中標供應商發出中標通知書,中標通知書對採購人和中標供應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中標通知書發出後,採購人改變中標結果,或者中標供應商放棄中標,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六十三條 投標供應商對中標公告有異議的,應當在中標公告發布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以書面形式向招標採購單位提出質疑。招標採購單位應當在收到投標供應商書面質疑後七個工作日內,對質疑內容做出答覆。
質疑供應商對招標採購單位的答覆不滿意或者招標採購單位未在規定時間內答覆的,可以在答覆期滿後十五個工作日內按有關規定,向同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投訴。財政部門應當在收到投訴後三十個工作日內,對投訴事項做出處理決定。
處理投訴事項期間,財政部門可以視具體情況書面通知招標採購單位暫停簽訂契約等活動,但暫停時間最長不得超過三十日。
第六十四條 採購人或者採購代理機構應當自中標通知書發出之日起三十日內,按照招標檔案和中標供應商投標檔案的約定,與中標供應商簽訂書面契約。所簽訂的契約不得對招標檔案和中標供應商投標檔案作實質性修改。
招標採購單位不得向中標供應商提出任何不合理的要求,作為簽訂契約的條件,不得與中標供應商私下訂立背離契約實質性內容的協定。
第六十五條 採購人或者採購代理機構應當自採購契約簽訂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按照有關規定將採購契約副本報同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備案。
第六十六條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辦理批准、登記等手續後生效的契約,依照其規定。
第六十七條 招標採購單位應當建立真實完整的招標採購檔案,妥善保管每項採購活動的採購檔案,並不得偽造、變造、隱匿或者銷毀。採購檔案的保存期限為從採購結束之日起至少保存十五年。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六十八條 招標採購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可以按照有關法律規定並處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其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有關機關依法給予處分,並予通報:
(一)應當採用公開招標方式而擅自採用其他方式採購的;
(二)應當在財政部門指定的政府採購信息發布媒體上公告信息而未公告的;
三)將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化整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規避招標的;
(四)以不合理的要求限制或者排斥潛在投標供應商,對潛在投標供應商實行差別待遇或者歧視待遇,或者招標檔案指定特定的供應商、含有傾向性或者排斥潛在投標供應商的其他內容的;
(五)評標委員會組成不符合本辦法規定的;
(六)無正當理由不按照依法推薦的中標候選供應商順序確定中標供應商,或者在評標委員會依法推薦的中標候選供應商以外確定中標供應商的;
(七)在招標過程中與投標人進行協商談判,或者不按照招標檔案和中標供應商的投標檔案確定的事項簽訂政府採購契約,或者與中標供應商另行訂立背離契約實質性內容的協定的;
(八)中標通知書發出後無正當理由不與中標供應商簽訂採購契約的;
九)未按本辦法規定將應當備案的委託招標協定、招標檔案、評標報告、採購契約等檔案資料提交同級人民政府財政備案的;
(十)拒絕有關部門依法實施監督檢查的。
第六十九條 招標採購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按照有關法律規定處以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並處沒收違法所得,由其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有關機關依法給予處分,並予通報:
(一)與投標人惡意串通的;
(二)在採購過程中接受賄賂或者獲取其他不正當利益的;
(三)在有關部門依法實施的監督檢查中提供虛假情況的;
(四)開標前泄露已獲取招標檔案的潛在投標人的名稱、數量、標底或者其他可能影響公平競爭的有關招標投標情況的。
第七十條 採購代理機構有本辦法第六十八條、第六十九條違法行為之一,情節嚴重的,可以取消其政府採購代理資格,並予以公告。
第七十一條 有本辦法第六十八條、第六十九條違法行為之一,並且影響或者可能影響中標結果的,應當按照下列情況分別處理:
(一)未確定中標候選供應商的,終止招標活動,依法重新招標;
(二)中標候選供應商已經確定但採購契約尚未履行的,撤銷契約,從中標候選供應商中按順序另行確定中標供應商;
(三)採購契約已經履行的,給採購人、投標人造成損失的,由責任人承擔賠償責任。
第七十二條 採購人對應當實行集中採購的政府採購項目不委託集中採購機構進行招標的,或者委託不具備政府採購代理資格的中介機構辦理政府採購招標事務的,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停止按預算向其支付資金,由其上級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有關機關依法給予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分。
第七十三條 招標採購單位違反有關規定隱匿、銷毀應當保存的招標、投標過程中的有關檔案或者偽造、變造招標、投標過程中的有關檔案的,處以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其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有關機關依法給予處分,並予通報;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四條 投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以政府採購項目中標金額5‰以上10‰以下的罰款,列入不良行為記錄名單,在一至三年內禁止參加政府採購活動,並予以公告,有違法所得的,並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提供虛假材料謀取中標的;
(二)採取不正當手段詆毀、排擠其他投標人的;
(三)與招標採購單位、其他投標人惡意串通的;
(四)向招標採購單位行賄或者提供其他不正當利益的;
(五)在招標過程中與招標採購單位進行協商談判、不按照招標檔案和中標供應商的投標檔案訂立契約,或者與採購人另行訂立背離契約實質性內容的協定的;
(六)拒絕有關部門監督檢查或者提供虛假情況的。
投標人有前款第(一)至(五)項情形之一的,中標無效。
第七十五條 中標供應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標採購單位不予退還其交納的投標保證金;情節嚴重的,由財政部門將其列入不良行為記錄名單,在一至三年內禁止參加政府採購活動,並予以通報:
(一)中標後無正當理由不與採購人或者採購代理機構簽訂契約的;
(二)將中標項目轉讓給他人,或者在投標檔案中未說明,且未經採購招標機構同意,將中標項目分包給他人的;
(三)拒絕履行契約義務的。
第七十六條 政府採購當事人有本辦法第六十八條、第六十九條、第七十四條、第七十五條違法行為之一,給他人造成損失的,應當依照有關民事法律規定承擔民事責任。
第七十七條 評標委員會成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並處1000元以下的罰款:
(一)明知應當迴避而未主動迴避的;
(二)在知道自己為評標委員會成員身份後至評標結束前的時段內私下接觸投標供應商的;
(三)在評標過程中擅離職守,影響評標程式正常進行的;
(四)在評標過程中有明顯不合理或者不正當傾向性的;
(五)未按招標檔案規定的評標方法和標準進行評標的。
上述行為影響中標結果的,中標結果無效。
第七十八條 評標委員會成員或者與評標活動有關的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3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對評標委員會成員取消評標委員會成員資格,不得再參加任何政府採購招標項目的評標,並在財政部門指定的政府採購信息發布媒體上予以公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收受投標人、其他利害關係人的財物或者其他不正當利益的;
(二)泄露有關投標檔案的評審和比較、中標候選人的推薦以及與評標有關的其他情況的。
第七十九條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非法干預、影響評標的過程或者結果的,責令改正;由該單位、個人的上級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有關機關給予單位責任人或者個人處分。
第八十條 財政部門工作人員在實施政府採購監督檢查中違反規定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十一條 財政部門對投標人的投訴無故逾期未作處理的,依法給予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行政處分。
第八十二條 有本辦法規定的中標無效情形的,由同級或其上級財政部門認定中標無效。中標無效的,應當依照本辦法規定從其他中標人或者中標候選人中重新確定,或者依照本辦法重新進行招標。
第八十三條 本辦法所規定的行政處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負責實施。
第八十四條 政府採購當事人對行政處罰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逾期未申請複議,也未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由做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六章 附則
第八十五條 政府採購貨物服務可以實行協定供貨採購和定點採購,但協定供貨採購和定點供應商必須通過公開招標方式確定;因特殊情況需要採用公開招標以外方式確定的,應當獲得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批准。
協定供貨採購和定點採購的管理辦法,由財政部另行規定。
第八十六條 政府採購貨物中的進口機電產品進行招標投標的,按照國家有關辦法執行。
第八十七條 使用國際組織和外國政府貸款進行的政府採購貨物和服務招標,貸款方或者資金提供方與中方達成的協定對購的具體條件另有規定的,可以適用其規定,但不得損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
第八十八條 對因嚴重自然災害和其他不可抗力事件所實施的緊急採購和涉及國家安全和秘密的採購,不適用本辦法。
第八十九條 本辦法由財政部負責解釋。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可以根據本辦法制定具體實施辦法。
第九十條 本辦法自2004年9月11日起施行。財政部1999年6月24日頒布實施的《政府採購招標投標管理暫行辦法》(財預字〔1999〕363號)同時廢止。
財政動態
葉集試驗區財政局、地稅局房地產交易稅收專項清理實施方案
為深入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暫行條例》、《安徽省房地產稅收管理暫行辦法》,積極配合區工委、管委在全區範圍內開展清理整治違法建設專項行動,區財政局和地稅局決定在全區範圍內聯合開展房地產交易稅收專項清理。經研究,制定本實施方案。
一、 指導思想
進一步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暫行條例》和《安徽省房地產稅收管理暫行辦法》,積極配合區工委、管委在全區範圍內開展清理整治違法建設專項行動,以打擊房地產非法交易為重點,以堵塞稅收漏洞和增加財政收入為目標,推進我區房地產交易稅收管理進一步科學化、精細化和規範化。
二、 清理期間、對象及範圍
2004年元月1日至2006年9月30日,葉集試驗區範圍內所有已經交易的房地產都是此次專項清理的範圍。
三、 清理的內容
此次專項清理重點清理房地產交易過程中應繳納的契稅、營業稅、土地增值稅、個人所得稅等是否依法全額繳納。
四、 方法步驟
按照“全面清查,重點調查,區別情況,依法處理”的原則,由區財政局、地稅局房地產交易稅收聯合清理辦公室負責對2004年元月1日至2006年9月30日,葉集試驗區範圍內所有已經交易的房地產進行全面摸底調查,並區別情況依法補徵稅款和分類進行處理。此次專項清理從2006年10月初開始到2007年3月底結束,分為四個階段。
(一)宣傳發動階段(2006年10月1日—10月20日)
區財政局、地稅局共同對房地產交易稅收專項清理工作進行安排,制定實施方案,成立房地產交易稅收專項清理聯合辦公室,在區電視台發布房地產交易稅收專項清理通告,設定舉報熱線。同時緊跟全區清理整治違法建設專項行動,努力營造濃厚的清理氛圍。
(二)調查摸底階段(2006年10月21日—10月31日)
堅持全面掌握與重點調查相結合的原則,一方面從區房管部門了解有關已經交易的房地產信息,另一方面從全區清理整治違法建設領導組辦公室獲取有關房地產交易信息,對重點信息要深入實地進行調查核實。
(三)實質清理階段(2006年11月1日—2007年3月15日)
區財政局、地稅局房地產交易稅收聯合清理整治違法建設領導組辦公室對全區已經交易房地產的雙方分別下達《納稅申報通知書》、《繳納稅款通知書》。對拒不按期補繳稅款的有關納稅人,區財政局、地稅局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的有關規定,依法從嚴處理。
(四)完善總結階段(2007年3月16日—2007年3月31日)
區財政局、地稅局對房地產交易稅收專項清理工作進行總結,認真查找房地產交易稅收征管難的原因,制定進一步加強稅收征管的具體措施,積極推動我區房地產交易稅收管理早日實現科學化、精細化和規範化。
五、 工作要求
(一)成立組織,精心實施
為保證房地產交易稅收專項清理工作有序開展,成立區財政局、地稅局房地產交易稅收專項清理聯合辦公室,組成人員:
主 任:許宗元
副主任:胡亞東、趙先林
成 員:台運葆、劉俊權、張 斌、宋國霖、黃仁義
房地產交易稅收專項清理聯合辦公室具體負責清理工作的組織和實施,並對房地產交易雙方的納稅情況進行摸底調查、依率追征和依法處理。
(二)嚴肅紀律,依法清理
在專項清理過程中,參加清理人員要堅持公開、透明、公平、公正的原則,依法追征各項稅收,對拒不履行納稅義務的要依法從嚴處理。清理人員不準接受納稅人吃請、不準亂開政策口子,真正做到嚴格執法,依法清理,努力實現堵塞稅收漏洞、規範房地產交易稅收征管的清理目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