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象
2000年以來,隨著中國民眾生活節奏的加快,中午或傍晚時分無暇照顧孩子的雙職工家庭紛紛選擇把孩子送到午托班或者晚托班。
午間託管,人們習慣稱之為“午托”。簡而言之,就是中午家長無法照顧小孩,把小孩暫時寄放在託管機構,只托中午這一段時間,午托起到的只是暫時“託管”的作用。
不過到現在,孩子被“托”的時間似乎越來越長,午托、傍晚托成主流。個別家長甚至把孩子周托、月托甚至全年托。
成因
1.家長給孩子辦理午托,大部分確實是中午時分無暇照顧到孩子,讓孩子暫時託管的。
2.隨著午托功能的多樣化,家長們的動機也變了。雖然主流仍是解決中午吃飯問題,但越來越多的家長對午托的附屬品“課業輔導”寄予了更大的期望。
問題
1.場地小、孩子多,十分擁擠。由於房租是午托最大的一筆成本支出,為了降低成本,業者一般租一套兩室一廳,就要收住二三十個孩子,孩子的活動空間十分有限。
2.沒有嚴格的衛生和膳食營養標準,有的午托不僅膳食質不高,量也不足。午托是一個特殊行業,從業人員健康狀況如何,是否持有健康證上崗無人知曉。還有廚房衛生、食品衛生、飲食衛生有沒有達標,一切隨業者的良知從事。入午托的孩子正是長身體的時候,合理的膳食對他們十分重要。
3.安全也沒有保障。午托多租用在民房內,只有一個安全通道,有的午托根本沒有任何消防設施,萬一發生危險,如何逃生就成了一個不容忽視的大問題,也是家長們普遍擔心的事。
行業政策
在中國,午托行業是一個新興行業。根據國家工商總局2008年公布的《國民經濟行業分類》,沒有午托這一行業。
社會辦午托班屬於經營行為,按法律規定應納入規範化管理範圍。按照現在午托為學生們提供的飲食和休息等服務內容來看,應可歸入住宿餐飲服務類,可參照消防、公安、食品、工商等部門對旅社、飯店的管理辦法進行管理。
2011年11月25日午托先行地區深圳提出的政策:
深圳出台深圳市餐飲服務(校外午托機構食堂)許可實施辦法(試行)》(以下簡稱‘辦法’)已經出台,辦法對校外午托機構食堂的場所設定、面積、設備等提出了具體要求,從事自行配餐的校外午托機構食堂要申請餐飲服務許可,需提供至少7份材料。
對於新成立的校外午托機構,凡通過許可審查的,先發放臨時《餐飲服務許可證》(有效期6個月),待申請單位獲得民政部門核發的《民辦非企業單位(法人)登記證書》或《民辦非企業單位(合夥)登記證書》或《民辦非企業單位(個體)登記證書》後再換髮正式的《餐飲服務許可證》。
校外午托機構,是指受中小學生監護人委託,為中小學生在上午放學後下午上課前在學校以外提供午餐、午休等公益性服務活動的單位。根據辦法,校外午托機構應設在民用建築物的3層以下,建築物應當符合結構安全要求,不得設在工業廠房、地下室、倉儲建築或違法建築;校外午托機構場地建築面積應當在80平方米以上,午托學生人均建築面積應當在4平方米以上;午托機構食堂工作人員必須身體健康,並具有健康合格證明。
專家說法
教育界人士認為,“午托”等託管機構起到的只是暫時託管的作用,孩子的成長是需要家長陪伴在身邊的,這種過程誰也替代不了的。家長不能因為生意忙或工作忙等理由,把孩子長時間地“寄養”在託管機構,這對孩子的身心發展極為不利。
託管協定
甲方:家長姓名,家庭具體地址,聯繫方式。
乙方:託管方姓名,機構具體地址,聯繫方式。
甲方為方便子女接受午休期間的休息管理,經考察決定將現就讀於學校的學生交由乙方託管。為明確權利義務,經雙方平等協商,達成協定如下:
一、甲方委託乙方在指定期間履行對學生的看護及教育管理責任。乙方要以高度負責和敬業奉獻的精神,為學生提供安全、適當、科學的生活與學習管理,使學生各方面素質得到全面的發展和提高。
二、甲方願意接受本協定所約定的條件及守則,並委託乙方在緊急情況或不能聯絡甲方時代表甲方對學生作出合理的決定。
三、乙方在學生託管期間負責學生上下學的接送、食宿及課外輔導等有關事宜,具體如下:
1、接送:在學校指定的上學與放學時間,按時接送學生,履行校外往返過程中的安全保障義務。
2、食宿:提供床鋪、課桌等相關用品,被褥及洗漱用具等由甲方自理。託管期間全權負責學生的飲食起居。乙方保證提供的食宿條件符合學生生長發育及學習的基本要求,確保學生的身體健康不因食宿條件受到影響。
3、課業輔導:負責每天督促學生完成作業,並在必要時給予相應輔導。能夠提供特殊輔導,或者家長對輔導有特殊要求的,另行約定。
四、委託期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五、報酬及支付方式:託管費元/月,每月初預交。甲方應以負責的態度按時交納託管費用,延期交納需經乙方同意,否則乙方應在合理期限內通知甲方交納,如甲方拒不交納的,乙方有權解除協定。
六、甲方要配合乙方為學生創造良好的學習條件和氛圍,教育學生遵守託管期間的有關規定,不得自行外出、擅自脫離乙方監護。
因下列原因或者學生擅自脫離監護髮生意外事故而致人身或者財產損失的,乙方已履行了相應職責,行為並無不當的,甲方不得向乙方提出賠償要求:
1、地震、雷擊、颱風、洪水等不可抗拒的自然因素造成的;
2、來自與學生寄宿地點外部的突發性、偶發性或第三方侵害造成的;
3、學生有特異體質、特定疾病或者異常心理狀態,乙方不知道或者難於知道的;
4、學生在校期間發生意外傷害的;
5、學生自殺、自傷的;
6、其它意外因素造成的。
七、乙方有義務提供安全的食宿條件,確保學生託管期間履行監護義務。對因提供條件不當、乙方故意或重大過失未能充分履行監護義務,造成學生財產或人身損害的,乙方應當承擔相應賠償責任。
八、學生託管期間,食用藥品一般應遵照醫囑進行。託管期間若出現較重疾病和其它需要緊急救助情況,乙方要及時告知甲方,甲方得此信息後應前往進行積極救助。如果情況緊急,乙方應及時將學生送往醫療機構救治,並盡最大所能為甲方墊支搶救、治療和住院等費用,甲方應該儘快將此費用如實歸還乙方。對不服從乙方教育管理擅自外出或打架鬥毆對他人或自身造成傷害的,其造成的後果由甲方自行承擔。
九、甲方須配合乙方教育學生保管好自己的錢物,大額錢物可交由乙方代為保管。若非乙方管理責任原因,學生大意或者保管不善丟失錢物,乙方應積極為甲方尋找,如缺乏線索尋找未果,乙方不承擔經濟賠償責任。
十、在本協定簽訂之前,乙方應實事求是地介紹所能提供的各種條件,不得對甲方作出任何不符合事實的宣傳和評價,如果由此造成學生不良影響,乙方應承擔相應責任。
十一、協定解除
甲方對乙方服務不滿意或因其他原因可隨時解除本協定,其費用按足月結算,不足半月的按半月計算。
學生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乙方可通知甲方終止協定,其費用按時間據實結算。造成乙方或他人人身財產損失的,甲方應承擔相應賠償責任。
1、五次以上不聽從乙方管理,經教育無悔改表現的;
2、故意傷害同住其他學生造成嚴懲後果的;
3、故意損毀乙方財物造成重大損失的;
4、偷盜公私錢物無悔改表現的;
5、其他嚴重影響託管協定實施的行為。
十二、甲方要積極主動地保持與乙方的聯繫和配合,甲方如果發生住址、單位、電話等聯繫方式的變更應該及時通知乙方。乙方也要將學生託管期間的表現與變化情況充分告之甲方,配合甲方確定學生的教育方案。
十三、本協定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協定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未盡事宜,由甲乙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按照《契約法》的有關規定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