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法發布
滬府辦規〔2018〕12號
上海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上海市3歲以下幼兒托育機構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各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各有關單位:
《上海市3歲以下幼兒托育機構管理暫行辦法》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按照執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8年4月28日
辦法全文
上海市3歲以下幼兒托育機構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目的依據)
為規範和加強本市托育機構(包括具有法人資格的托育機構和企事業單位、園區、商務樓宇舉辦的面向單位職工適齡幼兒的免費福利性托育點,以下統稱“托育機構”)管理,促進3歲以下幼兒托育服務事業健康有序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相關政策要求,制定本暫行辦法。
第二條(適用範圍)
本市行政區域內3歲以下托育機構的設立、運營、管理、監督等,適用本暫行辦法。
本暫行辦法所指的托育機構,是指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由社會組織、企業、事業單位或個人舉辦,面向3歲以下尤其是2-3歲幼兒實施保育為主、教養融合的幼兒照護的全日制、半日制、計時制機構。幼稚園托班和託兒所不適用本暫行辦法。
第三條(服務宗旨)
托育機構應當堅持托育服務的公益性,堅持“以幼兒發展為本”的原則,遵守法律法規,遵循幼兒的生理和心理發展規律與特點,促進幼兒健康成長。
第四條(管理分工)
市政府制定托育服務規劃,組織協調各職能部門制定相關標準、管理辦法等,共同推進托育服務工作。建立市托幼工作聯席會議,定期商議解決本市托育服務管理工作中的重大問題。市托幼工作聯席會議下設辦公室,設在市教委。
區政府是落實托育服務工作的責任主體,負責制定區域內托育服務工作規劃,加強管理隊伍建設和用地保障,指導街鎮將公益性托育服務納入社區公共服務體系建設,引導托育機構合理布局和規範發展。建立區托幼工作聯席會議,定期商議解決本區托育服務管理工作中的重大問題。區托幼工作聯席會議下設辦公室,設在區教育局。
街道辦事處、鄉鎮政府負責具體組織實施托育服務工作的綜合監管。街鎮協調區域內社區衛生服務中心、派出所、育兒服務指導站、市場監管所等部門及時掌握區域內托育服務的發展情況,包括托育機構數量、服務質量、定價收費以及服務人群等。
教育部門牽頭管理本市托育服務工作,牽頭研製托育機構設定標準和管理辦法等,制定托育服務發展規劃和工作實施計畫,會同各相關職能部門執行托幼工作聯席會議的相關決策,對托育機構進行監督管理和業務指導。
民政部門負責本市行政區域內民辦非營利性托育機構(不含托育點)的登記管理工作,對低保低收入困難家庭中的幼兒及時提供社會救助。
工商(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市行政區域內營利性托育機構(不含托育點)的登記管理工作,依法查處違反相關法律法規的行為。
衛生計生部門負責對本市行政區域內托育機構衛生保健、疾病防控等工作進行技術指導與支持,依法對托育機構的飲用水衛生、傳染病防控等進行監督檢查。
食品藥品監管部門負責對托育機構的食品安全提出要求,指導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開展食品安全監管。
公安部門參與托育機構的安全管理標準制定,負責對本市行政區域內托育機構的安全管理工作進行監管。
消防部門參與托育機構的消防安全標準制定,負責對本市行政區域內托育機構中的消防安全工作依法進行監督檢查。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負責確立托育服務從業人員職業發展和類型,指導各區開展職業技能培訓等。
住房城鄉建設管理部門負責托育機構工程技術標準的立項、編號、備案、批准發布工作。
房管部門負責指導各區依規劃要求提供托育服務的配套房屋設施。
規劃國土資源部門負責指導各區開展托育機構規劃和土地管理相關工作。
財政部門負責對本市相關行政部門開展托育管理等工作提供經費保障。
物價部門負責規範托育服務收費行為,促進與幼稚園收費政策銜接,加強對托育機構定價指導和收費行為的監督管理。
地稅部門負責托育服務相關稅政業務和徵收管理工作,支持托育機構享受國家相關稅收優惠政策。
工會負責調查研究職工托育需求,對企事業單位內舉辦的托育點進行監督和指導,推動托育服務從業人員職業道德建設。
婦聯協同推進社區托育機構的設點布局,參與為家庭提供科學育兒指導服務,加強對女性從業人員的職業道德宣傳和維權服務。
市托育服務管理機構負責指導和管理各區托育服務管理機構開展托育服務工作,調查研究托育工作情況,定期報送本市托育機構發展情況。多途徑整合專業資源,組織並指導各區開展面向3歲以下嬰幼兒家庭科學育兒指導的公益性活動。開展本市托育服務管理人員、業務骨幹(含外籍從業人員)等隊伍的培訓和國際合作交流。組建專業巡查隊伍,保障本市托育服務工作質量。
區托育服務管理機構作為公益性事業單位,在區教育局的領導下,負責區域內托育機構預約登記、申辦諮詢、備案等工作,組織協調對區域內托育機構的事中事後監管和對區域內嬰幼兒家庭科學育兒指導工作,負責區域內托育機構從業人員培訓工作。組建專業巡查隊伍,對區域內托育機構開展定期與不定期的評估檢查。
第二章 機構設立
第五條(機構類型)
托育機構(不含托育點)分為營利性和非營利性兩類。營利性托育機構(不含托育點)利用非國家財政性經費和非捐助資產設立,在工商(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辦理公司製法人登記;非營利性托育機構(不含托育點)不以營利為目的,利用非國家財政性經費捐助申請設立,經業務主管單位同意後,在民政部門依法辦理民辦非企業單位法人登記。
第六條(舉辦資格)
申請舉辦托育機構的社會組織、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具有獨立法人資格。事業單位出資舉辦的,應當經其上級主管單位批准同意;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投資舉辦的,應當向對其國有資產負有監管職責的機構履行備案手續。
申請舉辦托育機構的個人應當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並具有政治權利和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七條(選址要求)
托育機構功能布局、建築設計、設施設備等應當以保障安全為先,符合下列要求:
(一)地質條件較好、環境適宜、空氣流通、日照保障、交通方便、場地平整乾燥、排水通暢、基礎設施完善、周邊環境適宜、鄰近綠化帶、符合衛生和環保要求的宜建地帶。
(二)避開可能發生地質災害和洪水災害等不安全地帶,避開加油站、輸油輸氣管道和高壓供電走廊等。
(三)不與公共娛樂場所、集市、批發市場等人流密集、環境喧鬧、雜亂或不利於幼兒身心健康成長的建築物及場所毗鄰,遠離醫院、垃圾及污水處理站等危及幼兒安全的各種存在污染源的場所,遠離城市交通主幹道或高速公路等,符合國家現行有關衛生、防護標準的要求。
(四)3個班及以上的全日制、半日制托育機構以及企事業單位、園區或商務樓宇開辦的托育機構,宜獨立設定。在居住、就業集中區域,如符合消防安全、衛生防疫、環保等專業管理部門的相關要求,且房屋產權清晰,房屋性質不變更的,舉辦者可試點結合住宅配套設施、商務辦公、教育、科研、文化等建築綜合設定幼兒托育設施,但須符合下列規定:
1.新建、改建、擴建托育機構(點)應當符合《託兒所、幼稚園建築設計規範》(JGJ39)和國家相關抗震、消防標準的規定。利用房齡20年以上的既有建築提供托育服務的,須通過房屋結構安全檢測。
2.幼兒生活用房不設定在地下或半地下,當設定在建築的首層確有困難時,可設定在地上二、三層,除應當符合《建築設計防火規範》要求外,還應當滿足以下條件:
(1)設定在一、二級耐火等級的建築內。
(2)場所下方對應區域也為托育機構用房。
(3)設定獨立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樓梯。
(4)場所採用耐火極限不低於2.00h的防火隔牆和1.00h的樓板與其他場所或部位分隔,牆上必須設定的門、窗應採用乙級防火門、窗。
(5)場所設定自動噴水滅火系統和火災自動報警設施。
(6)場所頂棚的內裝修材料為A級,牆面、地面、隔斷、裝飾織物和其他裝飾材料不低於B1級。
3.托育機構出入口處設定人員安全集散和車輛停靠的空間,且不影響城市道路交通。
4.宜設獨立的室外活動場地,場地周圍採取安全隔離措施,防止走失、失足、物體墜落等風險。
第八條(舉辦場所)
舉辦者應當提供能滿足使用功能要求、與舉辦項目和舉辦規模相適應的場所,提供區級及以上衛生計生部門指定的醫療衛生機構出具的符合《託兒所幼稚園衛生保健工作規範》的衛生評價報告,以及消防等相關職能部門出具的用房安全合格或許可證明。舉辦者租用場地的,租賃期限自申請開辦托育機構之日起不得少於3年。
第九條(建築設計)
托育機構的建築布局、結構、防火、各室及區域的設計、層高、走廊、樓地面、內外牆、門窗等,均應當符合《託兒所、幼稚園建築設計規範》(JGJ39)中的相關規定。托育機構的消防設計應當符合《建築設計防火規範》(GB50016)等國家標準。技防、物防建設應當符合國家和市公安部門有關校園安全的規定。
第十條(建築面積)
托育機構建築面積不低於360m2(只招收本單位、本社區適齡幼兒且人數不超過25人的,建築面積不低於200m2),且幼兒人均建築面積不低於8m2;戶外場地符合《託兒所、幼稚園建築設計規範》(JGJ39)的,幼兒人均建築面積不低於6m2。
第十一條(功能要求)
(一)幼兒遊戲活動室(區)
應當配備適宜幼兒的桌椅和玩具櫃。幼兒桌椅表面及幼兒手指可觸及的隱蔽處,均不得有銳利的稜角、毛刺及小五金部件的銳利尖端。
應當配備數量充足、種類多樣的玩具和圖書,以及可供幼兒擺弄和操作的各種材料。提供給幼兒的玩具應當符合GB6675“《玩具安全》系列國家標準”。
(二)幼兒就寢室(區)
不得設雙(多)層床,床位側面不得緊靠外牆布置。班級活動單元內不得搭建閣樓或夾層作寢室。
(三)廚房
廚房平面布置應當符合食品安全規定,滿足使用功能要求。廚房不得設在幼兒活動用房的下部。
自行加工膳食的全日制托育機構應當設定不低於30m2的廚房,其中加工場所(包括初加工、切配、烹飪等)和備餐間分別不低於23m2和7m2。不自行加工但提供膳食的全日制托育機構,需向有提供中國小餐飲服務資質的企業購買供餐服務,並設不低於8m2的配餐間。用餐人數超過50人的,執行本市食品經營許可中有關托幼機構食堂要求。半日制和計時制托育機構提供點心的,企事業單位、園區或商務樓宇自辦托育點且其用餐由本單位、園區或商務樓宇食堂提供的,應當設不低於8m2的配餐間。
在保證食品安全的前提下,經食品藥品監管部門認定,托育機構可採取多種形式的供餐服務,包括自有食堂、合法餐飲企業承包的食堂、所屬單位內部食堂、周邊具有供應能力和資質的食堂等。其中,單位內部食堂和周邊食堂至托育機構的送餐時間應當控制在15分鐘以內。
(四)建築設備
按照信息化管理要求,敷設網路、通信、有線電視、安保監控等線路,預留接口。辦公室內應當設有監控視頻觀察區,對托育機構內所有場所(成人洗手間及更衣間除外)進行無死角監控。
(五)附屬設施
主出入口、幼兒生活及活動區域等應當安裝視頻安防監控系統,確保監控全覆蓋,錄像資料保存30日以上,且出入口設定微卡口,符合“智慧公安”相關要求。
設定安全、通透的實體周界,實施全封閉管理,周界宜設定入侵報警系統。根據實際場地,設定電子巡查系統,巡查點布控合理,安裝須牢固隱蔽。
托育機構門衛室、安防控制中心、負責人辦公室應當安裝緊急報警裝置,且與區域報警中心聯網。
根據消防要求,在托育機構區域內和建築內,配置相應的消防設備。
第十二條(名稱規範)
申請設立非營利性托育機構(不含托育點)的,其名稱應當符合《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民辦非企業單位名稱管理暫行規定》等法規規章的規定。非營利性托育機構(不含托育點)的名稱,依次由市區行政區劃名稱、字號(兩個以上的漢字組成)、托育、組織形式四部分組成。
申請設立營利性托育機構(不含托育點)的,其名稱應當符合《公司登記管理條例》《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上海市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等法規規章的規定。營利性托育機構(不含托育點)的名稱,依次由市區行政區劃、字號(兩個以上的漢字組成)、托育、組織形式四部分組成。
托育機構(不含托育點)只能使用一個名稱,其外文名稱應當與中文名稱語義一致。名稱應當符合中國國情,不得冠以“中國”“全國”“中華”“世界”“國際”“全球”等字樣。
第十三條(設立申請)
申請設立3歲以下托育機構的,應當符合《上海市3歲以下幼兒托育機構設定標準(試行)》(簡稱《設定標準》)的要求,取得下列材料並通過檢查:
(一)由區級及以上衛生計生部門指定的醫療衛生機構出具的《托育機構衛生評價報告》。
(二)由區公安消防部門出具的消防安全合格證明檔案。
(三)由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出具的《食品經營許可證》。
(四)舉辦者資格證明。舉辦者為社會組織、企事業單位的,應當提供法人資格證明材料;舉辦者為個人的,應當提供身份證明、戶籍證明等。
(五)場地證明。自有場所的,應當提供房屋產權證明;租賃場所的,應當提供出租方的房屋產權證明以及具有法律效力的租賃協定。
(六)從業人員資格證明。包括身份證明、學歷證明、健康證明、從業資格證明等。
申請人應當如實提供有關材料情況,並對所提交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第十四條(受理與登記)
舉辦非營利性托育機構(不含托育點)的,舉辦者需向所在區業務主管單位遞交《托育機構備案信息表》《托育機構衛生評價報告》、消防安全合格證明檔案、舉辦者資格證明、場地證明、從業人員資格證明以及其他相關材料。經區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後,舉辦者應當向區民政部門提交相關檔案,申請辦理民辦非企業單位法人登記,並按照實際條件和服務方式,申請登記為全日制、半日制或計時制托育機構。民政部門完成法人登記後,應當及時將信息反饋區業務主管單位。非營利性托育機構(不含托育點)完成法人登記後,應當及時辦理《食品經營許可證》。對符合運營要求的,由區托育服務管理機構向舉辦者發放《依法開展托育服務告知書》。
企事業單位、園區和商務樓宇開辦面向單位職工適齡幼兒的免費福利性托育點的,舉辦者情況、衛生評價情況、消防安全情況、場所情況等需在所在區托育服務管理機構備案,並在區相關職能部門指導下,由所在區托育服務管理機構牽頭組織相關職能部門進行核查,達到《設定標準》及本辦法要求的,方可正式運營。托育點的活動和管理,由企事業單位、園區和商務樓宇管委會實施並承擔主體責任。兩家以上單位聯合舉辦面向單位職工適齡幼兒托育點的,應當成立管理委員會,負責托育點的活動和管理,並由聯合舉辦單位承擔相應責任。
舉辦營利性托育機構(不含托育點)的,舉辦者應當向工商(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辦理公司製法人登記,經營範圍內註明全日制、半日制或計時制,專營托育服務。提交《托育服務告知承諾書》,承諾擬設托育機構符合《設定標準》和本暫行辦法要求,在取得《托育機構衛生評價報告》《食品經營許可證》、消防安全合格證明檔案、舉辦者資格證明、場所證明以及從業人員資格證明等材料之前,不得擅自從事經營活動。
工商(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完成公司製法人登記後,應當通過信息化手段將信息及時推送至教育部門。區托育服務管理機構獲得信息後,應當在20個工作日內,組織協調相關職能部門開展並完成檢查。對符合要求的,由區托育服務管理機構向舉辦者發放《依法開展托育服務告知書》。對不符合要求的,各相關職能部門應當依法告知,責令限期整改;整改不達標仍從事經營活動的,由相關職能部門依法查處,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吊銷營業執照情形的,提請工商(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
第十五條(信息公示)
各區托育服務管理機構應當及時將區域內登記備案的托育機構信息在其官方網站公開,便於社會查詢、監督。
第三章 機構管理
第十六條(組織機構)
托育機構應當堅持和加強黨的領導,做到黨的建設同步謀劃、黨的組織同步設定、黨的工作同步開展。
托育機構應當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建立決策機構和執行機構。
托育機構應當按照《設定標準》中有關任職條件,聘任托育機構負責人,由其依法獨立負責托育機構的照護服務和行政管理工作。
托育機構依法通過職工大會等形式,保障從業人員參與民主管理和監督。托育機構的從業人員有權依照工會法,建立工會組織,維護其合法權益。
第十七條(證件管理)
托育機構(不含托育點)應當在公開場所的顯著位置,公示法人登記證明以及依法開展經營的證明檔案。托育點應當在公開場所的顯著位置公示依法開展托育服務的證明檔案。證明檔案遺失的,應當立即公告,並及時向頒發機關申請補辦。
托育機構不得以任何名義出租、出借、轉讓上述證明檔案。
托育機構(不含托育點)的《民辦非企業單位(法人)登記證》或《營業執照》期滿需要延續的,應當在有效期滿30日前,向登記管理機關提出延續申請,並提交相應證明材料。登記管理機關應當作出是否同意的決定。同意延續的,應當收回原件後換髮登記證或營業執照;不同意延續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
第十八條(保育管理)
(一)基本要求
托育機構應當貫徹以保育為主、教養融合的原則,遵循幼兒生長發育和心理發展規律,創設適宜的養育環境,關愛幼兒,以幼兒發展為本,把幼兒的安全、健康和照護工作放在首位,注重幼兒發展的整體性,促進幼兒身心健康發展。
(二)主要內容
1.創設清潔衛生、安全溫馨、便於活動的生活環境,提供數量充足的、安全的、能滿足多種感知需要的玩具材料。
2.設定的活動應當以照護為主,應當有利於幼兒身心健康發展。
3.保育人員應當熟知幼兒的發展特點,能觀察了解幼兒的需要和情緒變化,給予關愛。保育人員應當多與幼兒進行面對面、一對一的個別交流,有針對性地開展照護工作。
4.尊重、順應幼兒生理節律,加強生活護理,培養幼兒的自理能力。
5.以遊戲為主要的活動形式,鼓勵幼兒操作、擺弄、探索和交往,豐富幼兒的直接經驗。
6.將保護幼兒生命安全放在首位,及時處理幼兒的常見事故,危險情況優先救護幼兒。
(三)日常組織
托育機構應當合理安排幼兒生活,做好幼兒生活安排,悉心照料幼兒入托、餵奶、飲水、進餐、換尿布、如廁、盥洗、穿脫衣服、睡眠、室內遊戲和室外活動等每一個環節,各環節時間安排要相對固定,活動方式要靈活多樣,以個別、小組活動形式為主,集中統一活動時間不宜過長。
托育機構不得開展違背幼兒養育基本要求、有損幼兒身心健康的活動。
嚴禁虐待、歧視、體罰或變相體罰等損害幼兒身心健康的行為。
(四)溝通合作
托育機構應當主動與幼兒家庭溝通合作,建立托育機構與幼兒父母聯繫的制度,指導幼兒父母正確了解托育機構養育的內容方法,了解幼兒家庭在養育幼兒過程中遇到的問題和困難,指導幫助幼兒父母提高科學育兒能力。
鼓勵托育機構開展幼兒與家長的親子互動活動。
(五)組織管理
托育機構應當搞好養育的組織與管理,制定養育方案,創設安全、衛生、溫馨的環境,開展養育活動評價,建立業務檔案、信息管理等制度。
第十九條(人員管理)
(一)人員配置
托育機構負責人應當具有政治權利和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品行良好,身心健康,富有愛心,熱愛保育工作。托育機構應當按照《設定標準》配備育嬰員、保健員、保育員、營養員、財會人員、保全員等從業人員。
托育機構收托幼兒數應當與從業人員之間保持合理比例,每班應當配育嬰員和保育員,且育嬰員不得少於1名。
2-3歲幼兒與保育人員(育嬰員和保育員)的比例不得高於7∶1,18-24個月幼兒與保育人員(育嬰員和保育員)的比例不得高於5∶1,18個月以下幼兒與保育人員(育嬰員和保育員)比例不得高於3∶1。
收托50人以下的托育機構(點),應當至少配備1名兼職衛生保健人員;收托50-100人的,應當至少配備1名專職衛生保健人員;收托101-140人的,應當至少配備1名專職和1名兼職衛生保健人員。
每個托育機構應當至少有1名保全員在崗,該保全員應由獲得公安機關頒發的《保全服務許可證》的保全公司派駐。
有下列情況的人員,不得在托育機構工作:
1.有刑事犯罪記錄的。
2.有吸毒記錄和精神病史的。
3.未取得健康證明的。
4.其他不適宜從事托育服務的。
托育機構從業人員患傳染病期間,暫停其在托育機構的工作。
(二)人員資質
托育機構專職負責人應當具有大專及以上學歷,同時具有教師資格證和育嬰員四級及以上國家職業資格證書,有從事學前教育管理工作6年及以上的經歷,能勝任機構管理工作。
育嬰員應當具有大專及以上學歷,並取得育嬰員四級及以上國家職業資格證書。
保健員應當具有中等衛生學校、幼師或高中以上文化程度,經過本市婦幼保健機構組織的衛生保健專業知識培訓並考核合格。
保育員應當取得保育員四級及以上國家職業資格證書。
保健員、營養員等托育機構食品安全管理人員、關鍵環節操作人員應當取得食品安全知識培訓考核合格證書。
保全員須由獲得公安機關頒發的《保全服務許可證》的保全公司派駐,並均應當經公安機關培訓取得《保全員證》。
(三)人員管理
托育機構應當遵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契約法》與被聘用的從業人員簽訂聘任契約或勞動契約,依法保障在職人員的合法權益。
托育機構應當建立人員培訓、職級評定等制度,建立負責人和育嬰員繼續教育制度,並按規定組織和支持從業人員參加繼續教育進修活動,不斷提高托育服務隊伍的素質。
第二十條(安全管理)
(一)責任主體
托育機構(不含托育點)法定代表人和托育點舉辦者,是機構安全和衛生保健工作的第一責任人。
(二)安全制度
托育機構實施全封閉管理,報警系統確保24小時設防。安防監控系統錄像資料應當保存30日以上。托育機構應當建立健全(門衛、房屋、設備、消防、交通、食品、藥物、幼兒接送交接、活動組織和幼兒就寢值守等)安全防護制度。
托育機構應當建立安全責任制,加強對舉辦場所、活動場地和設施設備的安全檢查,落實各項安全防範措施,執行日巡查制度,做好安全巡查記錄,及時消除安全隱患。
(三)突發事件應對
托育機構應當建立重大自然災害、食物中毒、踩踏、火災、暴力等突發事件的應急預案,規定突發事件發生時優先保護幼兒的相應措施。
托育機構內應當配備接受過急救培訓並持有有效急救證書的保育人員,全體從業人員應當掌握基本急救常識和防範、避險、逃生、自救的基本方法,並定期進行事故預防演練。
(四)日常安全
托育機構從業人員應當具有安全意識和責任感,掌握預防幼兒傷害的相關知識和急救技能,以預防為主,全面關注幼兒的生活和活動安全。
托育機構應當消除各類安全隱患,預防幼兒跌落、摔傷、碰傷、燙傷、燒傷、窒息、中毒、氣管異物、異物入體、同伴咬傷、動物致傷、觸電、溺水、交通事故等傷害的發生,防止幼兒走失和被拐騙。
嚴禁在托育機構內,設定威脅幼兒安全的危險建築物和設施。
嚴禁使用有毒、有害物質製作的教具、玩具。
入托幼兒應當由幼兒監護人或者其委託的成年人接送。
托育機構一旦發現幼兒遭受或者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的,應當依法及時向公安機關報案。
(五)信息及隱私保護
托育機構及其從業人員對幼兒的個人信息以及隱私,應當予以保護。
第二十一條(衛生保健管理)
托育機構應當嚴格執行國家有關食品藥品安全的法律法規,保障飲食飲水衛生安全,並依據《託兒所幼稚園衛生保健管理辦法》及其他有關衛生保健的法規、規章和制度,切實做好幼兒生理和心理衛生保健工作。
(一)健康檢查
3歲以下幼兒在入托前,應當經區級及以上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指定的醫療衛生機構進行健康檢查,憑健康檢查合格證明方可入托。
托育機構應當根據幼兒的個體發展情況,經徵詢兒保醫生的建議並與家長共同協商,選擇採取最有利於幼兒健康成長的托育方式。
(二)疾控預防
加強托育機構的衛生保健工作。認真貫徹預防為主、教養融合的工作方針,為幼兒創造良好的生活環境,預防控制傳染病,降低常見病的發病率,保障幼兒的身心健康。各級婦幼保健機構、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和社區衛生服務機構等要依職責加強對托育機構衛生保健工作的業務指導和諮詢服務。衛生計生監督執法機構依法對飲用水衛生、傳染病預防和控制等工作進行監督檢查。
(三)制度建設
1.建立健全衛生保健制度。為幼兒創造良好的生活環境,預防控制傳染病,降低常見病的發病率,逐步培養幼兒良好的生活與衛生習慣,保障幼兒的身心健康。根據幼兒不同月齡段的生理和心理發展特點、幼兒的個體差異和需要,制訂合理的幼兒生活制度,科學安排幼兒作息時間和進餐、睡眠、大小便、盥洗、遊戲、活動等各個環節的時間、順序和次數,注意動靜結合、室內活動與室外活動結合。
2.建立健全各項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依據相關規定,提供餐食服務。為幼兒提供的食品和飲用水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衛生標準和規範的要求,加強飲食衛生管理,食品應當留樣48小時,確保食品安全。
根據幼兒的生理需求,為2-3歲幼兒制訂膳食計畫,編制營養合理、平衡的食譜,提供安全衛生、易於消化吸收、清淡可口、健康的膳食。此外,應當做好食物過敏幼兒的登記工作,提供餐點時應當避免幼兒食物過敏。飲用水和各類食物每日參考攝入量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衛生保健標準和規範。
提供全日制托育服務的托育機構應當每周向家長公示幼兒食譜,定期計算和分析幼兒的進食量和營養素攝取量,保證幼兒合理膳食,促進幼兒生長發育。
3.建立幼兒健康檢查制度。托育機構應當為幼兒建立健康檢查制度,建立健康檔案,開展幼兒定期健康檢查工作;做好每日入托時的晨檢或午檢以及全日健康觀察,發現幼兒身體、精神狀況、行為等異常的,應當及時處理並通知監護人。
4.建立衛生與消毒制度。做好環境衛生、個人衛生和預防性消毒工作。
5.建立傳染病防控與管理、常見病預防與管理等制度。做好幼兒傳染病的預防與控制以及幼兒常見病的防治等工作,加強健康教育宣傳,配合做好預防接種工作。
第二十二條(收費管理)
托育機構(不含托育點)的托育服務收費實行市場調節價管理,由托育機構(不含托育點)根據服務成本、社會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制定。托育機構(不含托育點)應當按月收取托育服務費。托育機構(不含托育點)應當向社會公示收費項目和標準以及退費辦法等。
全日制托育機構幼兒一伙食費使用情況、半日制和計時制托育機構幼兒點心費使用情況應當按月公示,做到專款專用。托育機構從業人員的餐費應當與幼兒的一伙食費嚴格分清。
對中途退出托育機構的幼兒,應當提供代辦費使用明細賬目。
托育機構的收費項目、標準及退費辦法等,應當接受所在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和業務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二十三條(財務管理)
托育機構應當依法建立財務、會計和資產管理制度,建立健全財務內部控制制度。同時,要加強財務和資產管理,所有資產由法人依法管理和使用,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截留、擠占、挪用。托育機構資產使用和財務管理,應當接受財政、審計、行業主管部門以及社會各方面的監督檢查。
第二十四條(糾紛處理)
托育機構應當與家長或幼兒監護人簽訂《家長告知書》,明確雙方權利、義務、收費項目、金額、退費辦法以及糾紛處理方式等相關內容。托育機構不得擅自暫停或者終止服務。
托育機構與幼兒家長發生爭議的,可自行協商解決,可申請人民調解組織或者其他有關組織進行調解,也可依法通過仲裁、訴訟等途徑解決。
第四章 監督與管理
第二十五條(綜合監管)
建立市、區、街鎮三級聯動的綜合監管機制,暢通投訴舉報渠道,加大對托育服務市場違法違規行為的查處力度。在區政府相關職能部門和街鎮的統一組織下,形成日常檢查發現、歸口受理和分派、違法查處等各環節分工牽頭負責、共同履職的機制。
建立日常檢查機制。建立舉辦者自查、區托育服務管理機構網上巡查、區相關職能部門抽查和街鎮牽頭聯合檢查相結合的綜合監管體系,開展托育服務市場違法違規行為的日常檢查發現工作。
建立歸口受理和分派機制。建立由區托育服務管理機構牽頭的歸口受理機制,對巡查發現或投訴舉報的線索進行初步核實,並分派到街鎮或者相關職能部門處理。
建立違法查處機制。托育機構涉及違反多個法律法規規定的,由各街鎮牽頭,整合區域內執法力量,會同區市場監督管理、消防、公安、衛生計生、教育、人力資源社會保障、民政等職能部門依據法定職責聯合執法。涉嫌犯罪的,移交法務部門處理。
建立誠信評價機制。建立托育機構誠信檔案,形成違法失信懲戒制度。將托育機構的違法信息納入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務平台。建立托育機構從業人員的黑名單制度。對托育機構是否符合規定的情況予以信息公告。依法公開托育機構備案登記等基本信息、監督檢查結果和行政處罰信息等。加強事中事後監管,提高監測預警能力。
建立行業自律機制。拓展相關社會團體功能,發揮社會組織業內自律、協調、規範等作用。組織全市托育機構從業人員學習政策法規,增強從業人員依法從業意識,促進行業自律和自覺。
建立托育服務信息管理平台。充分利用網際網路、大數據和智慧型終端設備,對托育機構的申辦過程、綜合監管、信息公開、誠信記錄、人員信息以及業務數據等進行信息化管理。
第二十六條(日常檢查)
各區托育服務管理機構應當定期組織對托育機構的人員配備、設施設備條件、管理水平、服務質量等開展檢查,並將檢查結果向社會公布。
第五章 變更與終止
第二十七條(變更流程)
非營利性托育機構(不含托育點)的登記事項需要變更的,應當自所在區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之日起30日內,向所在區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變更登記;不同意變更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
營利性托育機構(不含托育點)舉辦者、名稱、地址以及其他重大事項變更的,應當在30日內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向工商(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申請變更;不同意變更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工商(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作出變更登記決定後應當及時將信息推送至所在區托育服務管理機構。區托育服務管理機構獲得信息後,協調組織相關職能部門及時開展檢查。
托育點發生地址等重大事項變更的,應當在30日內向所在區托育服務管理機構備案。
第二十八條(終止運營)
托育機構(不含托育點)終止服務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註銷等手續,並做好妥善安置工作。
非營利性托育機構(不含托育點)終止運營的,應當報所在區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後,依法向所在區民政部門申請註銷登記。
營利性托育機構(不含托育點)終止經營的,應當依法向工商(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申請註銷登記。
托育點終止運營的,應當向所在區托育服務管理機構申請註銷備案。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九條(施行日期)
本辦法自2018年6月1日起正式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5月31日。
辦法解讀
舉辦者條件
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社會組織、企業、事業單位和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個人可以申請舉辦托育機構。其中事業單位出資舉辦的,應當經其上級主管單位批准同意;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投資舉辦的,應當向對其國有資產負有監管職責的機構履行備案手續。個人申請舉辦的,應當具有政治權利和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此外,企事業單位、園區和商務樓宇,面向本單位、園區和商務樓宇內職工適齡幼兒提供免費福利性托育服務的,可以申請舉辦托育點。
舉辦提交材料
申請舉辦托育機構,需提交以下材料:(1)舉辦者資格證明;(2)場地證明,自有場所的,應當提供房屋產權證明,租賃場所的,應當提供出租方的房屋產權證明以及具有法律效力的租賃協定;(3)利用房齡20年以上的既有建築提供托育服務的,須提供通過房屋結構安全檢測的證明檔案;(4)由區公安、消防部門出具的消防安全合格證明檔案;(5)由區級及以上衛生計生部門指定的醫療衛生機構出具的《托育機構衛生評價報告》;(6)由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出具的《食品經營許可證》;(7)從業人員資格證明材料,包括身份證明、學歷證明、健康證明、從業資格證明等。
選址建設要求
托育機構在選址、建築設計等方面均應遵循以保障安全為先的原則。
托育機構在選址上要符合下列要求:(1)地質條件較好、環境適宜、空氣流通、日照保障、交通方便、場地平整乾燥、排水通暢、基礎設施完善、周邊環境適宜、鄰近綠化帶、符合衛生和環保要求的宜建地帶;(2)避開可能發生地質災害和洪水災害的區域等不安全地帶,避開加油站、輸油輸氣管道和高壓供電走廊等;(3)不得與公共娛樂場所、集市、批發市場等人流密集、環境喧鬧、雜亂或不利於幼兒身心健康成長的建築物及場所毗鄰,遠離醫院、垃圾及污水處理站等危及幼兒安全的各種污染源,遠離城市交通主幹道或高速公路等,符合國家現行有關衛生、防護標準的要求。
托育機構的舉辦者應當提供能滿足使用功能要求、與舉辦項目和舉辦規模相適應的場地和建築。租用場地的,租賃期限自申請開辦托育機構之日起不得少於3年。新建、改建、擴建托育機構應符合國家和上海市有關抗震、消防等規定要求。利用房齡20年以上的既有建築提供托育服務的,須通過房屋結構安全檢測。托育機構建築面積不應低於360㎡(只招收本單位、本社區適齡幼兒且人數不超過25人的,建築面積不低於200㎡),且幼兒人均建築面積不低於8㎡;戶外場地符合《託兒所、幼稚園建築設計規範》(JGJ39)的,幼兒人均建築面積不低於6㎡。托育機構不得將幼兒生活用房設定在地下或半地下,建築布局、結構、防火、各室及區域的設計、層高、走廊、樓地面、內外牆、門窗等均應當符合相關建築設計規範,托育機構的消防設計、技防及物防建設應當符合國家和上海市等相關部門頒布的各項標準。
從業人員要求
人員基本條件方面,托育機構的從業人員應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品行良好,身心健康,熱愛兒童,熱愛保育工作。托育機構負責人應具有政治權利。
人員配備標準方面,托育機構應當配備育嬰員、保健員、保育員、營養員、財會人員、保全員等從業人員。收托幼兒數應與從業人員之間保持合理比例,每班應配育嬰員和保育員,且育嬰員不得少於1名,2-3歲幼兒與保育人員的比例應不高於7∶1,18-24個月幼兒與保育人員的比例應不高於5∶1。
人員資質要求方面,托育機構專職負責人應當具有大專及以上學歷,同時具有教師資格證和育嬰員四級及以上國家職業資格證書,有從事學前教育管理工作6年及以上的經歷;育嬰員應當具有大專及以上學歷,並取得育嬰員四級及以上國家職業資格證書;保健員應當具有中等衛生學校、幼師或高中以上文化程度,經過本市婦幼保健機構組織的衛生保健專業知識培訓並考核合格;保育員應當取得保育員四級及以上國家職業資格證書;保健員、營養員等托育機構食品安全管理人員、關鍵環節操作人員應當取得食品安全知識培訓考核合格證書;保全員應當由獲得公安機關頒發的《保全服務許可證》的保全公司派駐,並應經公安機關培訓取得《保全員證》。
人員培訓管理方面,要加強托育服務從業人員職業道德教育,將職業道德教育作為崗前入職、在崗及轉崗培訓中的必修課;要加強對托育服務從業人員職後教育培訓,建立人員培訓、職級評定等制度,並按規定組織和支持從業人員參加繼續教育進修活動,不斷提高托育服務隊伍的素質;要加強托育服務從業人員管理,建立準入標準、評估監測和黑名單制度,加強事中事後監管。
機構分類
托育機構分為營利性和非營利性兩類。非營利性托育機構不以營利為目的,利用非國家財政性經費捐助申請設立,經業務主管單位同意後,在民政部門辦理民辦非企業單位法人登記;營利性托育機構利用非國家財政性經費和非捐助資產設立,在工商(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辦理公司製法人登記。
申辦流程
申請舉辦非營利性托育機構的,舉辦者需向所在區業務主管單位遞交相關證明材料。經區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後,舉辦者向區民政部門提交申請辦理民辦非企業單位法人登記,並按照實際條件和服務方式申請登記為全日制、半日制或計時制托育機構。民政部門完成法人登記後及時將信息推送區業務主管單位。非營利性托育機構完成法人登記後,應當及時辦理《食品經營許可證》。對符合運營要求的,區托育服務管理機構將向舉辦者發放《依法開展托育服務告知書》。
申請舉辦營利性托育機構的,舉辦者應當向所在區工商(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辦理公司製法人登記,經營範圍內註明全日制、半日制、計時制托育服務,並提交《托育服務告知承諾書》。區工商(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完成公司製法人登記後,及時將相關信息推送教育行政部門。區托育服務管理機構獲得信息後,會在20個工作日內組織協調相關職能部門開展並完成檢查。對符合要求的,由區托育服務管理機構向舉辦者發放《依法開展托育服務告知書》。對不符合要求的,各相關職能部門會依法告知,要求舉辦者限期整改;整改不達標仍從事經營活動的,由相關職能部門依法查處。
舉辦免費福利性托育點的,舉辦者情況、衛生評價情況、消防安全情況、場所情況等信息需在所在地區托育服務管理機構備案,並在區相關職能部門指導下由區托育服務管理機構牽頭組織相關職能部門進行核查,達到托育機構設定標準和托育機構管理暫行辦法相關要求的,方可正式運營。
管理主體
本市教育行政部門牽頭管理本市托育服務工作,會同各相關職能部門對托育機構進行監督管理和業務指導。市、區托育服務管理機構負責指導和管理托育機構開展托育服務工作,組建專業巡查隊伍,對托育機構的人員配備、設施設備條件、管理水平、服務質量等開展檢查。
管理內容
對托育機構的管理包括證件管理、保育管理、人員管理、安全管理、衛生保健管理、收費與財務管理等方面。
在證件管理方面,托育機構應當在公開場所的顯著位置公示法人登記證明以及依法開展經營的相關檔案。
在保育管理方面,托育機構應當貫徹以保育為主、教養融合的原則,把幼兒的安全、健康和照護工作放在首位,嚴禁虐待、歧視、體罰或變相體罰等損害幼兒身心健康的行為。
在人員管理方面,托育機構應當按照《設定標準》配齊配足有相應資質的育嬰員、保健員、保育員、營養員、財會人員、保全員等從業人員;有刑事犯罪記錄、有吸毒記錄和精神病史、未取得健康證明以及其他不適宜從事托育服務的,不得在托育機構工作;從業人員患傳染病期間須暫停在托育機構的工作。
在安全管理上,托育機構法定代表人和托育點舉辦者是安全工作的第一責任人,托育機構應實施安全封閉管理,落實人防、技防和物防等基本建設要求,實現監控全覆蓋,報警系統確保24小時設防,並同區域報警中心聯網。制定突發事件應對預案,加強日常安全管理,消除各類安全隱患。
在衛生保健管理方面,托育機構應嚴格執行國家有關食品藥品安全的法律法規,保障飲食飲水衛生安全,切實做好日常健康檢查、疾控預防等衛生保健工作。
在收費和財務管理上,托育機構(不含托育點)應當按月收取托育服務費,托育機構的收費項目、標準及退費辦法等要接受所地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和業務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托育機構的資產使用和財務管理,應當接受財政、審計、行業主管部門以及社會各方面的監督檢查。
實施綜合監管
本市將對托育機構實施市、區、街鎮三級聯動的綜合監管機制。一是日常檢查機制。建立舉辦者自查、區托育服務管理機構網上巡查、區相關職能部門抽查和街鎮牽頭聯合檢查相結合的綜合監管體系,開展托育服務市場違法違規行為的日常檢查發現工作。二是歸口受理和分派機制。建立由區托育服務管理機構牽頭的歸口受理機制,對巡查發現或投訴舉報的線索進行初步核實,並分派到街鎮或者相關職能部門。三是違法查處機制。托育機構涉及違反多個法律法規規定的,由各街鎮牽頭,整合區域內執法力量,會同區市場監督管理、公安、消防、衛生計生、教育、人力資源社會保障、民政等職能部門依據法定職責聯合執法。涉嫌犯罪的,移交法務部門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