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會宗旨
是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和政策,遵守社會公德。堅持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全面落實科學發展觀,貫徹實施科教興國和可持續發展戰略;堅持“百花齊放,百家爭鳴”的方針,發揚學術民主,堅持實事求是、與時俱進的科學態度和優良學風;遵守民主辦會原則,為廣大會員服務,團結環境科技工作者和環保科技實業家,發揮學科交叉、人才薈萃和聯繫廣泛的優勢,獨立自主、積極主動、認真負責地開展工作;促進環境科技創新和與社會經濟的結合,普及環境科學技術知識、推薦環境科技人才,為經濟社會發展服務,為環境保護事業的發展和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貢獻力量。主要職能
組織開展中國國內外重大環境問題的學術交流、調查研究,為制定環境保護髮展戰略、方針政策、規劃計畫提供諮詢服務和技術信息支持。開展民間國際環境科技交流,組織國際環境保護產品展覽會、展示會及技術交流會,宣傳推廣中國國內外先進的環境保護技術與產品,為國內外用戶提供技術中介服務。
開展中國環境科學學會環境保護科學技術獎的評審和科學技術評價工作。
進行環境保護科學技術諮詢和技術服務,組織科技成果推廣套用,促進科學成果轉化為生產力。
組織策劃有利於中國環境保護及全球環境保護的大型公益性、民眾性宣傳教育活動,樹立全民環境意識和可持續發展的觀念。
開展科普宣傳和繼續教育,普及環境科學知識,提供環境保護技術培訓服務。
表彰先進,舉薦人才。自1995年開始,先後在全國範圍內開展評選《優秀環境科技工作者獎》、《優秀學會工作者獎》、《青年科技獎》和《優秀環境科技實業家獎》。
編輯出版環境保護學術、科普書刊。學會主辦的學術刊物、雜誌主要有《中國環境科學》、《安全與環境學報》、《中國環境管理》、《環境導報》和《中國花卉盆景》、《環境工程》等。
利用便捷的電子商務平台,傳遞科技與產業信息。
領導機構
第六屆理事會領導機構
名譽會長
蔣正華:全國人大常委會副委員長
韓啟德:全國人大常委會副委員長中國科協主席中國科學院院士
阿不來提·阿不都熱西提:全國政協副主席
姜春云:原中央政治局委員 國務院副總理 全國人大常委會原副委員長
周光召:全國人大常委會原副委員長中國科協名譽主席中國科學院院士
宋健:全國政協原副主席中國科學院院士 中國工程院院士
毛如柏:全國人大環境與資源保護委員會主任
解振華:原國家環境保護總局局長
鄧楠:中國科協副主席黨組書記
曲格平:原全國人大環境與資源保護委員會主任
理事長
王玉慶:國家環境保護總局副局長
副理事長
寧吉喆:國務院研究室黨組成員
朱坦:南開大學環境科學與工程學院教授天津市政協副主席
張遠航:北京大學環境學院副院長教授
李家洋:中國科學院副院長科學院院士
陳吉寧:清華大學副校長教授
金相燦:中國環境科學研究院研究員
郝吉明:清華大學環境科學與工程研究院院長工程院院士
魏復盛:中國環境監測總站原總工工程院院士
秘書長(法人代表)
任官平 中國環境科學學會
學會秘書處
學會秘書處為學會辦事機構,由秘書長負責,主要在理事會的領導下負責處理學會的日常工作。秘書處下設辦公室、學術交流部(簡稱學術部)、《中國環境科學》編輯部(簡稱編輯部)、環境科普部(簡稱科普部)、國際聯絡部(簡稱國際部)、會員與網路部(簡稱會員部)、技術諮詢與推广部(簡稱諮詢部)7個部門。
分支機構
學會設7個工作委員會、15個分會及13個專業委員會。
工作委員會
中國環境科學學會學術工作委員會
中國環境科學學會科普工作委員會
中國環境科學學會環境教育工作委員會
中國環境科學學會科技與產業發展工作委員會
中國環境科學學會國際交流工作委員會
中國環境科學學會諮詢評估工作委員會
中國環境科學學會組織工作委員會
分會
中國環境科學學會環境物理學分會
中國環境科學學會環境化學分會
中國環境科學學會環境地學分會
中國環境科學學會環境生物學分會
中國環境科學學會環境醫學與健康分會
中國環境科學學會環境管理分會
中國環境科學學會環境經濟學分會
中國環境科學學會環境法學分會
中國環境科學學會水環境分會
中國環境科學學會大氣環境分會
中國環境科學學會固體廢物分會
中國環境科學學會環境工程分會
中國環境科學學會生態與自然保護分會
中國環境科學學會國防環境分會
中國環境科學學會室內環境與健康分會(籌)
專業委員會
中國環境科學學會環境影響評價專業委員會
中國環境科學學會環境監測專業委員會
中國環境科學學會環境標準與基準專業委員會
中國環境科學學會海洋環境保護專業委員會
中國環境科學學會生態農業專業委員會
中國環境科學學會核安全與輻射環境安全專業委員會
中國環境科學學會綠色包裝專業委員會
中國環境科學學會環境規劃專業委員會
中國環境科學學會持久性有機污染物專業委員會
中國環境科學學會土壤與地下水環境專業委員會(籌)
中國環境科學學會環境遙感與信息專業委員會(籌)
中國環境科學學會植物環境與多樣性專業委員會(籌)
辦公室
學術交流部(簡稱學術部)
《中國環境科學》編輯部
環境科普部(簡稱科普部)
國際聯絡部(簡稱國際部)
會員與網路部(簡稱會員部)
技術諮詢與推广部(簡稱諮詢部)
環境損害鑑定評估中心
出版刊物
《中國環境科學》是中國環境科學學會主辦的國內外公開發行的綜合性學術期刊,主要報導中國重大環境問題的最新研究成果,包括環境物理、環境化學、環境生態、環境地學、環境醫學、環境工程、環境法、環境管理、環境規劃、環境評價、監測與分析。兼顧基礎理論研究與實用性成果,重點報導國家自然科學基金資助項目、國家重大科技攻關項目以及各省部委的重點項目的新成果。
《中國環境科學》於1981年創刊,為雙月刊,迄今已出版26卷,每卷6期,開本為16開,每期128頁。在國內外公開發行,目前國內主要通過郵局發行,國外通過中國出版對外貿易總公司、中國國際圖書貿易總公司發行。
經過26年的發展,在中國環境科學學會和中國科協的領導下,在歷屆編委會專家,學者悉心指導和編輯部全體同仁的辛勤勞動下,《中國環境科學》已成為環境學科高影響因子刊物。《中國環境科學》是中國自然科學重點核心期刊,被國外資料庫EI、CA、asfa等十幾個檢索系統收錄,被全國檢索刊物體系的數十個資料庫、文摘刊物收錄。《中國環境科學》在全國各高等院校和科研機構(包括國家重點實驗室)均被列為A類核心刊物,也是各高校環境科學和相關學科碩士、博士生髮表論文的指定重點核心期刊。
《中國環境科學》2002年獲得國家期刊獎提名獎、中國科協優秀科技期刊一等獎;2004年獲得國家期刊獎百種重點期刊。2003年第4期刊登的文章“拉薩市城區大氣和拉魯濕地土壤中的多環芳烴”榮獲2004年第二屆中國科協優秀學術論文獎;2004年第2期刊登的“青藏公路取土場高寒草原植被的恢復進程”榮獲2005年第三屆中國科協優秀學術論文獎。
學會章程
本《章程》經2006年6月25日第六次全國會員代表大會討論通過。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本團體的名稱:
中文名稱:中國環境科學學會
英文名稱:ChineseSocietyForEnvironmentalSciences
英文縮寫:CSES
第二條中國環境科學學會(以下簡稱本會)是全國環境科技工作者、環境工程技術人員、環境教育工作者、環境管理者、關心支持環保科技工作的科技實業家及社會知名人士(以下統稱環境科技工作者)和相關團體自願結成並經過民政部核准、依法註冊登記的、非營利性的環境科技社會團體(民間組織),是黨和政府聯繫廣大環境科技工作者的紐帶和橋樑,是我國發展環境科技事業的重要社會力量,是全國環境保護系統的重要組成部分,也是中國科學技術協會的組成部分。
第三條本會的宗旨是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和政策,遵守社會公德。堅持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全面落實科學發展觀,貫徹實施科教興國和可持續發展戰略;堅持“百花齊放,百家爭鳴”的方針,發揚學術民主,堅持實事求是、與時俱進的科學態度和優良學風;遵守民主辦會原則,為廣大會員服務,團結環境科技工作者和環保科技實業家,發揮學科交叉、人才薈萃和聯繫廣泛的優勢,獨立自主、積極主動、認真負責地開展工作;促進環境科技創新和與社會經濟的結合,普及環境科學技術知識、推薦環境科技人才,為經濟社會發展服務,為環境保護事業的發展和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貢獻力量。
第四條本會業務主管單位為中國科學技術協會,掛靠部門為環境保護部,登記管理機關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本會接受上述部門的領導、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畫單列市環境科學學會(以下簡稱地方環境學會)為本會團體會員,在業務上接受本會指導。
第五條本會辦事機構地址:北京市海淀區紅聯南村54號,郵政編碼:100082
第二章業務範圍
第六條本會的業務範圍
一、開展國內、國際學術交流,活躍學術思想,推動自主創新,促進學科發展。
二、組織開展重大環境問題調查研究、科學論證,為制定環境保護髮展戰略、方針政策、規劃計畫提供諮詢服務和技術信息支持。
三、開展民間國際環境科技交流,加強與國際環境領域非政府組織間的友好往來與合作。
四、組織本會設立的環境科學技術獎及其他獎項的評審;開展環境科學技術評價工作,接受委託,承擔項目評估論證和科技成果鑑定。
五、開展環境保護科技諮詢和技術服務,促進環境科技成果推廣,為企業的污染防治和環保產業發展提供中介服務。
六、開展科普宣傳,特別是農村科普工作和青少年環境科技教育活動,普及環境科學知識,提高全民環境意識和可持續發展觀念。
七、開展繼續教育,提供環境保護技術培訓服務。
八、編輯出版環境保護學術、科普書刊和論文集。
九、反映廣大環境科技工作者的意見和訴求,維護其合法權益;開展表彰、獎勵活動,舉薦環境科技人才。
十、利用電子網路平台為會員和環境科技工作者提供相關信息服務。
十一、承擔政府委託或轉移的職能及其他社會職能。
第三章會員
第七條本會會員分為三類:針對中國公民設有個人會員,包括普通會員和高級會員;針對機構和單位設有團體會員;針對具有特殊條件的外籍人員設有外籍會員。
第八條申請加入本會者,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普通會員:
1、承認本會章程,願意參加本會工作;
2、具有中級以上(含中級)技術職稱或取得碩士以上(含碩士)學位的環境科技工作者,高等院校畢業、從事環境科技工作三年以上的環境科技工作者,熱心環境保護事業、積極支持本會工作的管理幹部、環境科技實業家或從事環境宣傳教育、環境科技推廣、科學普及的人士;
3、在環境保護工作或環境科學學科領域取得了一定成績。
二、高級會員
1、承認本會章程,願意參加本會工作;
2、已取得高級技術職稱,從事環境保護工作5年以上(含5年);
3、具有相應的學術水平,工作實績顯著。
三、團體會員
承認本會章程,願意參與本會活動,積極支持本會工作,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科技團體和有良好環保業績的企業事業單位,可申請作為團體會員。包括:
1、具有一定數量科技人員,重視環境保護,熱心支持環境保護事業並取得顯著成績的科研教學單位、企事業單位和中介機構。
2、基層環境學會,其他願意參加本會活動並支持本會工作、依法註冊的學術性、科普性社會團體。
3、符合條件的團體會員,可以申請成為本會的理事單位,參與本會的管理。
第九條入會手續
一、普通會員和高級會員:本人填寫入會申請書,學會理事會授權學會組織工作委員會審核批准,即成為我會個人會員,頒發有統一編號的會員證。
二、團體會員:單位填寫團體會員申請書,學會理事會授權學會組織工作委員會審核批准,即成為本會團體會員,發給團體會員證書。
第十條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個人會員
1、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2、參加本會活動的優先、優惠權;
3、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4、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二、團體會員
1、選派代表優先、優惠參加本會舉辦的有關活動;
2、獲取本會有關刊物、學術資料和相關信息;
3、優惠得到本會提供諮詢服務,請本會協助進行技術培訓;
4、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第十一條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個人會員
1、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的決議,維護本會的權益和聲譽;
2、積極撰寫學術論文、提供資料和參加學術交流等各項學會活動;
3、積極協助並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4、按規定交納會費。
二、團體會員
1、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決議,接受本會委託的工作;
2、協助本會開展有關的學術或科普活動;
3、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4、按規定交納會費。
第十二條本會將根據上述原則制定具體實施細則和管理辦法。
本會個人會員中外籍會員和理事單位的具體條件、入會程式、權利和義務等,由本會常務理事會另行制訂。
第十三條本會入會自願,各類會員有退會自由。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和團體會員證書。
會員如果兩年不交納會費或無故不參加本會活動的,經本會提示仍不改正者,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四條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由學會組織工作委員會提出議案並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一節全國會員代表大會
第十五條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全國會員代表大會,其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和批准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學會終止事宜;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條全國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代表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七條全國會員代表大會每5年召開一次。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召開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和掛靠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召開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八條全國會員代表大會的代表名額和產生辦法由學會常務理事會提出建議,理事會決定。
第二節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
第十九條理事會是全國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由全國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每屆任期五年。在全國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會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一、理事會成員的組成原則:理事個人在本專業或本業務領域應有一定的代表性;專家學者、一線科技人員、管理人員以及團體會員單位理事的比例適當;能較好地體現新老交替與合作的原則。
二、個人理事條件:個人理事應是具有中級以上技術職稱、在學術上有一定成就、學風正派、熱心並有精力參加本會實際工作的、會員中的專家和中青年科技工作者以及熱心學會工作的領導幹部。
三、理事候選人的產生:理事候選人由學會各分支機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畫單列市環境學會,會員單位及有關部門的會員採取選舉或協商推薦的方式產生。
四、理事會的產生:由上一屆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根據理事會組成原則提出換屆方案,由有關單位和理事充分醞釀、民主協商提出候選人名單,經常務理事會審議通過後,提交全國會員代表大會採取無記名投票方式選舉產生。
五、屆中理事成員的更換:由理事所在單位提出更換要求,並徵得本人同意或本人提出要求,經本會常務理事會審查確認後,予以更換。
第二十條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學會副秘書長和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本會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一條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的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條理事會原則上每年召開一次全體會議,特殊情況時由常務理事會決定也可採用通訊方式進行。
第二十三條本會設名譽理事和顧問。名譽理事應是本會上屆常務理事中對環保事業或本會工作有較大貢獻者,由常務理事會授予,任期一屆五年。凡對環境科學和本會工作有重要貢獻的德高望重的專家、學者或曾任本會主要領導職務的會員,經常務理事會同意,可以授予名譽稱號或聘為本會的顧問。
第二十四條特邀理事和理事單位:為便於發揮多方面的積極性參與學會工作,理事會設立特邀理事和理事單位,具體條件和工作程式由常務理事會另行制定。
第二十五條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人數不超過理事會人數的1/3)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九條中除第二、四項以外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六條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的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七條常務理事會至少每半年召開一次會議;特殊情況時由理事長商副理事長同意也可採用通訊形式進行。
第三節負責人
第二十八條本會負責人指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最高任職年齡(屆滿時)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九條本會理事長、副理事長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和掛靠部門審查同意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後,方可任職。
第三十條本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每一屆任期五年,原則上連任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和掛靠部門審查同意,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後方可任職。
第三十一條由理事長委託,秘書長擔任本會法定代表人。經全國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的秘書長,須由業務主管單位和掛靠部門審查同意,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後擔任。
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二條本會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議;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或審查有關重要檔案;
四、在特殊情況下,可委託副理事長或秘書長行使職權。
第三十三條本會設名譽會長、名譽理事長
本會邀請國家領導人和有關部委領導同志擔任本會的名譽會長和名譽理事長。名譽會長和名譽理事長由常務理事會提名,全國會員代表大會或理事會表決通過。
第三十四條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領導辦事機構工作,組織實施學會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執行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的有關決定、決議及會議議定的其他事項;
六、處理學會其他日常事務。
第三十五條本會設專(兼)職副秘書長一至五人,協助秘書長工作。專職副秘書長由秘書長提名,經理事長同意,報學會掛靠部門批准後,由常務理事會聘任。
第四節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秘書處
第三十六條理事會可根據學科分類和實際工作需要,決定本會設立若干工作委員會、分會和專業委員會(統稱分支機構),也可根據需要設立代表機構。各分支機構和代表機構的名稱必須冠以中國環境科學學會。
第三十七條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是本會的組成部分,接受本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的領導,不具有獨立法人資格。
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設立、名稱、組成原則和業務範圍等,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確定。
第三十八條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必須有掛靠單位,掛靠單位由本會秘書處和有關單位按雙向選擇的原則確定。
第三十九條各分支機構實行委員會制,委員為若干人。
主任委員一般由掛靠單位的業務領導或學科帶頭人出任,由掛靠單位推薦,本會秘書長提名,常務理事會審定後聘任;副主任委員由主任委員與有關單位協商提名確定,報常務理事會備案;委員由正副主任委員與有關方面協商提名,由相應分支機構聘任。分支機構的委員,應是專業水平較高,或活動能力較強,且熱心學會工作的科技工作者或管理人員。
第四十條分支機構應由掛靠單位選派人員出任專職或兼職秘書,負責處理日常事務。專(兼)職秘書由掛靠單位提名,經主任委員確認,報本會常務理事會備案,由分支機構聘任。
分支機構可根據專業發展情況,下設若干個學組,並設組長、副組長。學組的正副組長及組成人員由分支機構正副主任委員協商決定,報本會秘書處備案。
第四十一條分支機構的職責
一、制定本分支機構的學術、科普活動或工作計畫,並組織實施;
二、推薦重大科技成果和學術論文,推薦優秀科技人才;
三、反映本專業或領域科技工作者的意見、訴求和建議;
四、承擔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交辦和委託的有關任務。
第四十二條設秘書處作為本會辦事機構。秘書處在秘書長的領導下,根據本章程和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的決議負責本會日常工作。
第四十三條辦事機構由若干專職幹部和工作人員組成,並根據需要下設若干工作部門。本會辦事機構在黨務和行政(人、財、物等)方面接受國家環境保護總局的領導和管理。
第五章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四十四條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五條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四十六條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四十七條秘書處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四十八條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資產的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四十九條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掛靠部門及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五十條本會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五十一條對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通過。
第五十二條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和掛靠部門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五十三條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和掛靠部門審查同意,再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五十四條本會終止前,須在掛靠部門、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掛靠部門、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附則
本章程根據國務院《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中國科學技術協會章程》和民政部《社會團體章程示範文本》制定。
第五十五條本章程經第六次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六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理事會。
第五十七條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NGO組織之環境保護協會二
NGO,是非政府組織(Non-Governmental Organization)的英文縮寫。它是指是一個不屬於政府、不由國家建立的 組織。雖然從定義上包含以營利為目的的企業,但該名詞一般僅限於非商業化、合法的、與社會文化和環境相關的倡導群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