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稱
相關解說
宗旨:認真貫徹執行國家有關方針、政策,遵紀守法,團結全國各級風景名勝區廣大職工,加強行業管理,維護風景名勝區的合法權益,為行業提供多種形式的服務,發揮風景區與政府主管部門之間聯繫的橋樑紐帶作用,促進風景名勝區保護、規劃、建設和經營管理工作的發展。沿革及現狀:該協會於1988年3月25日由國家經委經體【1988】202號文批准成立。於1989年3月28日在廣西桂林灕江風景區正式成立。
主要活動:
1、保護風景名勝資源
2、加強幹部培訓和科研工作。
領導機構:協會的領導機構包括全國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協會的最高領導機構是全國會員代表大會,每四年召開一次。全國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理事會,理事會是協會權力執行機構,每屆任期四年,每年舉行一次會議。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主持協會日常工作,行使理事會的職權,對外代表協會。協會自成立以來共召開二屆全國會員代表大會和產生了二屆理事會及常務理事會。
會員:根據協會章程規定,會員劃分為團體會員和個人會員。國家級、省級、市(縣)級風景名勝區;與風景名勝區行業直接相關的個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現有團體會員194個。為風景名勝區事業做出較大貢獻的風景區事業工作者、專家學者及有人士。著名的國外國家公園和世界遺產工作者可聘請為名譽會員。
辦事機構:協會根據工作需要設立若干工作機構。秘書處(設在北京)。
專業委員會:
1、資源保護工作部
2、經營管理工作部
3、管理幹部培訓部
4、技術幹部培訓部
5、科教宣傳部和風景科學工作委員會。
經濟實體:
1、上海中景科教實業公司
2、南京中景實業公司
3、風景名勝區優特產泰安經營部。
表彰與獎勵:對為風景名勝區事業作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獎勵,也是協會的任務之一。1993年12月有協會第二屆會員代表大會上對支持風景區工作的有關單位和專家、學者進行了表彰。
NGO組織之環境保護協會二
NGO,是非政府組織(Non-Governmental Organization)的英文縮寫。它是指是一個不屬於政府、不由國家建立的 組織。雖然從定義上包含以營利為目的的企業,但該名詞一般僅限於非商業化、合法的、與社會文化和環境相關的倡導群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