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會宗旨
中國土地學會宗旨:團結組織廣大土地科技工作者,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和社會主義道德風尚:貫徹“百花齊放、百家爭鳴”的方針,堅持民主辦會原則,倡導優良學風和科學精神:為實施科教興國戰略和可持續發展戰略,促進土地科技的進步與創新,促進土地科技的普及與推廣,促進土地科技人才的成長與提高,促進土地科技與經濟的結合,為加快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做出貢獻。中國土地學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中國科學技術協會)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民政部) 以及掛靠部門(國土資源部)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學會對地方土地學會進行業務指導。
相關檔案
土地學發規字[2010]22號 關於組織開展2010年度土地規劃甲級機構申報認定工作的通知 (2010-11-15)土地學發規字[2009]16號 關於將2008年度甲級機構作為2009年度甲級機構向社會推薦 (2009-9-23)
土地學發組字[2009]14號 關於收取2009年度中國土地學會團體會員會費的通知 (2009-9-15)
土地學發學字[2009]10號 2009年中國土地學會學術年會徵文通知 (2009-7-28)
土地學發辦字[2009]4號 關於印發《中國土地學會章程》的通知 (2009-5-21)
土地學發辦字[2009]5號 關於徵集2009年6.25土地日網上論壇徵文通知 (2009-5-15)
土地學發辦字[2009]2號 關於推薦2009年度候選創新研究群體的通知 (2009-2-4)
土地學發辦字[2009]1號 關於轉發中國科協“關於推薦、提名中國科學院、中國工程院院士候選人的通知”的通知 (2009-2-3)
土地學發規字[2008]18號 關於組織開展2008年度土地規劃甲級機構申報認定工作的通知 (2008-7-28)
土地學發辦字[2008]15號 關於印發《關於加強中國土地學會收入管理的暫行規定》的通知 (2008-7-24)
土地學發辦字[2008]14號 關於印發《中國土地學會五屆十六次常務理事會議紀要》的通知 (2008-7-24)
土地學發組字[2007]33號 關於轉發中國科協《關於開展2008年度國家科技獎勵項目推薦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2007-12-21)
學會職能
中國土地學會的業務範圍:(一) 圍繞土地科技及其相關領域開展國內外學術交流,活躍學術思想,提高科技水平,促進土地科技的繁榮與發展;
(二) 面向社會普及土地科學技術知識,傳播科學思想和科學方法;
(三) 開展繼續教育,組織舉辦各種專業培訓,推廣先進理論和技術方法,幫助科技工作者更新知識,不斷提高科技水平;
(四) 接受國家、地方政府有關部門的委託,開展土地科技方面的課題研究、科技項目評估、技術職稱資格的評審、科技文獻和標準編審、科技諮詢服務以及舉辦科技展覽等;
(五) 編輯出版學會刊物,組織編寫和蹦譯土地科技書刊;
(六) 加強同國外和港澳台地區科學技術團體和科技工作者的友好往來,促進民間的科技交流與合作;
(七) 向有關部門推薦科研成果和優秀人才,表彰獎勵在土地科技活動中取得優異成績的先進集體和科技工作者;
(八) 向黨和政府有關部門反映土地科技工作者的意見和要求,維護他們的合法權益;
(九) 舉辦為會員和社會服務的有關事業和活動,不斷增強學會自強自立和自我發展能力。
學會活動
中國土地學會舉辦紀念第20個全國“土地日”座談會專家學者熱議“土地與轉變發展方式”6月23日上午,36名土地管理領域的資深專家、學者齊聚北京,圍繞 “土地與轉變發展方式”這一主題,積極建言獻策,共同紀念即將到來的第20個全國“土地日”。國土資源部副部長、黨組成員、中國土地學會理事長王世元講話。國土資源部原副部長、全國政協人口資源環境委員會副主任、中國土地學會名譽理事長李元,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黨組成員、辦公廳主任蔣省三出席會議並發言。原國家土地管理局老領導陳業、馬克偉、劉文甲、劉廣金等應邀出席。座談會由中國土地勘測規劃院院長、中國土地學會秘書長鄭凌志主持。
當前重點要在六方面力爭取得突破:一是創新土地政策,充分發揮土地參與巨觀調控促進經濟發展方式轉變的重要作用。二是最佳化規劃調控體系,健全節約集約用地的引導機制。三是完善標準控制和評價考核體系,夯實節約集約用地的約束機制。四是健全市場配置體系,構建節約集約用地的利益機制。五是加快國土資源綜合監管平台建設,完善節約集約用地的監管機制。六是搭建多渠道宣傳平台,增強全社會節約集約用地的意識。
學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第一條 本團體的名稱是: 中國土地學會,英文名稱:CHINA LAND SCIENCE SOCIETY,縮寫:CLSS。
第二條 本團體是土地科技工作者和相關單位自願結成的具有社會公益性質的學術性的全國性的非營利性的社會組織。
第三條 本團體的宗旨:
團結和組織廣大會員和土地科技工作者,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和社會主義道德風尚;貫徹“百花齊放、百家爭鳴”的方針,堅持民主辦會原則,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倡導優良學風和科學精神,倡導土地科學前沿和行業發展的正確方向;宣傳、實施科教興國戰略和土地資源可持續利用發展戰略,增強國民“土地資源保護與合理利用”的意識;促進土地科技的繁榮和發展,促進土地科技的普及與推廣,促進土地科技人才的成長與提高,促進土地科技與經濟的結合;增強土地科技對加快構建保障和促進科學發展新機制的支撐力;反映會員和土地科技工作者的意見,維護會員和土地科技工作者的合法權益;為經濟社會發展服務,為提高全民科學素質服務,為土地科技工作者服務; 推動社會主義經濟建設、政治建設、文化建設和社會建設,為建設創新型國家、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為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而努力奮鬥。
第四條 本團體接受登記管理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和業務主管單位中國科學技術協會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團體的住所:北京市西城區冠英園西區37號,郵編100035 。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團體的業務範圍:
(一)開展國內外學術交流,每年召開一次學術年會;舉辦高層次的、在國際國內有重大影響的學術論壇;開展專題研討等。活躍學術思想,促進土地科學學科發展和土地科學技術的自主創新;
(二)弘揚科學精神,普及土地科學技術知識,傳播科學思想和科學方法, 推廣先進的土地科學技術,促進土地科學技術成果的轉化、促進產學研相結合;積極開展科普教育活動,促進科學道德和學風建設,促進全民土地科學素質提高;
(三)開展繼續教育,組織舉辦各種專業培訓,推廣先進理論和技術方法,幫助科技工作者更新知識,不斷提高科技水平;
(四)經政府有關部門批准或委託,開展以下工作:
1、開展土地科技成果鑑定和獎勵評審;
2、參與並承擔技術標準制定、資質認證;加強對土地科技領域中介機構的業務指導、監督和培訓;
3、設立“土地科學專業獎”,表彰在土地科技領域有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促進土地科技進步;
(五)開展土地科技諮詢服務;接受委託,承擔課題研究、項目評估、科技論證、技術評價和專業技術職稱資格評審;受政府委託或根據市場和行業發展需要舉辦科技展覽等;
(六)組織會員和土地科技工作者對國家土地科學技術政策、法規制定和土地管理工作,提出建議,推進決策的科學化、民主化;
(七)依照有關規定,編輯、出版、發行土地科技書籍、報刊及音像製品,傳播最新土地科技信息、研究動態;
(八)加強同國外和港澳台地區科學技術團體和科技工作者的友好往來,促進民間的科技交流與合作;
(九)向黨和政府有關部門反映會員和土地科技工作者的建議和要求,維護他們的合法權益;
(十)興辦符合本團體章程、有利於土地科學技術發展的社會公益事業。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團體的會員種類:個人會員和單位會員;
凡在學術上有較高成就,對我國友好,並願意與本團體交流和合作的外籍專家、學者,由本人向本團體申請,由本團體兩名會員介紹,經本團體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備案後可吸收為外籍會員。外籍會員可優惠獲得本團體出版的學術刊物和有關資料,可應邀參加本團體在國內主辦的學術會議並獲得相關的其他服務。
本章程以下規定不含外籍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團體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團體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團體的意願;
(三)在本團體的業務(行業、學科)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四)個人會員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1、具有助理研究員、講師、工程師等中級以上技術職稱或具有碩士以上學位的土地科技人員;
2、高等院校本科畢業從事土地科技工作3年以上,大專畢業從事土地科技工作5年以上的土地科技人員;
3、熱心和積極支持本團體工作,從事土地科研、教育、組織管理等工作的領導幹部;
4、熱心本團體事業發展,對本團體工作大力支持和有貢獻的企業家。
(五)單位會員:凡與土地學科相關,具有一定數量的科技人員,願意參加本團體有關活動,支持本團體工作的科研、教學、生產、規劃、設計等企業、事業單位,以及依法成立的與本學科有關的學術團體,均可申請成為本團體單位會員。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個人會員:由本團體兩名會員介紹或本人所在單位推薦,由本人向本團體提出書面申請,經本團體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入會後在中國土地學會網站進行個人會員登記,並由本團體發放“個人會員登記號”。
(四)單位會員:由要求入會的單位向本團體提出書面申請,經本團體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入會後在中國土地學會網站進行單位會員登記。
(五)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團體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團體的活動;
(三)獲得本團體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團體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六)優先參加本團體組織的國內外學術交流等活動,優惠獲得本團體印發的學術刊物和有關資料等;
(七)優惠獲得本團體的土地科技諮詢服務和科技培訓。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團體的決議;
(二)維護本團體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團體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團體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六)遵守本團體章程。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團體,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1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團體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團體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 ,會員代表大會 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制定並修改會費標準;
(五)決定終止事宜;
(六)決定本團體的工作方針和任務;
(七)通過提案和建議;
(八)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 5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 本團體設立理事會。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 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團體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 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選舉和罷免常務理事;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 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團體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 審定工作計畫;
(十一) 推薦重大科技成果和優秀人才,評獎優秀學術論文和科普作品;
(十二)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團體設立常務理事會 。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 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團體的理事長 、副理事長 、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團體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理事長、副理事長 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
(四)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62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五)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六)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八)熱心本團體工作,密切聯繫會員,辦事公正,作風民主。
第二十五條 本團體理事長 、副理事長 、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團體理事長 、副理事長、秘書長任期5年,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團體理事長為本團體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團體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如因特殊情況需由副理事長或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應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擔任。
本團體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本團體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 、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第二十九條 本團體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 本團體經費來源:
(一) 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團體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二條 本團體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 本團體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資產來源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 本團體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 本團體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 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 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六條 本團體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 本團體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 本團體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九條 對本團體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 本團體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 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 本團體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二條 本團體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 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 本團體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 本團體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 本團體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經2008 年9 月27 日第六次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團體的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NGO組織之環境保護協會二
NGO,是非政府組織(Non-Governmental Organization)的英文縮寫。它是指是一個不屬於政府、不由國家建立的 組織。雖然從定義上包含以營利為目的的企業,但該名詞一般僅限於非商業化、合法的、與社會文化和環境相關的倡導群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