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展歷史
中國植物學會成立於1933年,當時會員有105人。1934年到1937年抗日戰爭爆發前有相當的學術活動。之後在抗日戰爭及解放戰爭的13年裡學會活動減少。1949年7月在北京大學理學院舉行第五屆植物學會年會,當時全國會員發展到500餘人。1951年7月在北京舉行第六屆年會。
1963年10月在北京舉行植物學會30周年年會(第七屆)。三年之後,文化大革命開始,中國植物學會工作因此中斷活動12年。
1978年植物學會恢復了活動。除組織各種類型的學術活動外,中國植物學會在我國植物學科發展戰略,編纂植物學文獻,全國性學術刊物的編輯與發行,以及青年科技人才的培養等方面都做了大量的組織與管理工作。
主要職能
積極開展植物科學的學術交流,有重點地組織科研、教學的學術討論和科學考察,促進科學發展;
組織編輯出版發行植物科學的學術書刊;
大力普及植物科學知識,推廣先進植物科學技術,向社會提供技術諮詢和技術服務;
組織植物學科技工作者參與國家有關植物科技政策和科技發展戰略的科學決策,對國家經濟建設中有關植物科技的重大決策進行科學論證與科技諮詢;
發現並推薦人才,表彰、鼓勵在植物科技活動中取得優秀成績的會員和科技工作者;弘揚“尊重知識,尊重人才”的社會風尚;
經常向有關部門反映植物學科技工作者的意見和正當呼聲,維護科技工作者的合法權益;
積極開展植物學國際學術交流活動,加強同國外的植物學學術團體和植物學工作者的友好聯繫;
舉辦各種培訓班、講習班或進修班,傳播植物學知識和先進技術,努力提高會員的學術水平;
舉辦為植物學工作者服務的各種活動。
組織刊物
組織結構
中國植物學會自1933年成立。由當時中國著名的植物科學家及工作者胡先驌、辛樹熾、李繼侗、張景鉞、錢崇澍、陳煥鏞、林熔等19人發起成立,發展至今共歷14屆。
歷任理事長如下:
第一屆(1933-1934)
第二屆(1934-1935)胡先驌
第三屆(1935-1936)陳煥鏞
第四屆(1936-1949)戴芳瀾
第五屆(1949-1951)張景鉞
第六屆(1951-1963)錢崇澍
第七屆(1963-1965)錢崇澍
第八屆(1978-1983)湯佩松
第九屆(1983-1988)湯佩松
第十屆(1988-1993)王伏雄
第十一屆(1993-1998)張新時
第十二屆(1998-2003)匡廷雲
第十三屆(2003-2008)韓興國
第十四屆(2008-2013)洪德元
團體會員
至2008年中國植物學會擁有14138名會員。除台灣省、香港和澳門行政特區外,全國31個省、市、自治區均成立了植物學會。中國植物學會第十四屆理事會下設6個工作委員會、8個專業委員會和4個二級分會。
會員管理條例
第一條凡從事植物學及相關學科的科學研究、工程技術、教育以及經營管理工作者和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符合《中國植物學會章程》規定的會員條件,由本人申請,經學會理事會批准後,可成為本會個人會員。
第二條本會會員種類:普通會員、高級會員、榮譽會員。
第三條入會條件
(一)普通會員
1.具有助理研究員、講師、工程師、農藝師、實驗師、技師或相當於上述中級職稱及其以上水平的植物學以及相關學科的科技、教學人員;
2.高等院校本科畢業或自學成才從事本學科工作三年以上,並有實際工作經驗和相當於上述學術水平的科技及教學人員;
3.在植物學各專業領域內工作多年,雖非高等院校畢業,也還未獲得相應技術職稱,但在本專業內作出具有中級職稱規定的學術成就或水平的科技、教學人員或技術能手;
4.熱心、積極支持學會工作,並從事相關學科組織管理工作的管理人員;
5.在大專院校或科研機構取得植物學各專業或相應專業的碩士學位的科技及教學人員。
(二)高級會員符合以下條件之一者均可申請高級會員資格
1.高級技術職稱的植物學以及相關學科的科技、教學人員;
2.已取得博士學位者;
3.具有中級技術職稱並成績突出者(指獲得省市級以上獎勵以及有重大科研成果等);
4.中國植物學會理事會成員,各工作委員會、專業委員會和分會的委員;
5.省、自治區、直轄市植物學會理事會成員;
6.熱心、積極支持學會工作,並從事相關學科的中層以上組織管理工作者。
(三)榮譽會員
1.從事植物學及其相關領域研究的,願意成為中國植物學會會員的中國科學院院士、中國工程院院士;
2.70歲以上,對中國植物科學技術發展和學會工作有重大貢獻、歷任植物學會專業委員會主任、理事以上職務者可授予榮譽會員稱號。
第四條會員的權利與義務
(一)會員權利
1.普通會員(1)有學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2)參加學會的活動;(3)獲得學會服務的優先權;(4)對學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5)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2.高級會員、榮譽會員(除享有上述權利、義務外,尚有以下權利)(1)優先參加學會主辦的國際、國內學術活動,並享受會議註冊費優惠;(2)優惠訂閱學會所主辦的期刊;(3)在符合條件的情況下,優先推薦作為學會報獎和學會評選的候選人;(4)優先獲得國際、國內相關會議信息;(5)免費參觀中國科學院植物研究所植物園。
(二)會員應履行下列義務
1.遵守學會章程,維護學會合法權益,執行學會的決議;
2.完成學會所委託的工作;
3.積極參加學會的有關活動;
4.向學會反映情況,提出有關建議;
5.弘揚科學精神,遵守科學道德,不斷更新知識;
6.按規定交納會費(榮譽會員除外)。
第五條會員入會手續、會籍和會費管理
(一)入會申請及審批手續
1.普通會員:由各省、直轄市、自治區植物學會(以下簡稱地方學會)發展的會員,由本人自願申請,由地方學會審核批准,並報中國植物學會備案;學會發展的會員,由本人自願申請,分支機構推薦,報學會批准;
2.高級會員:本人自願申請,由學會審核批准;
3.榮譽會員:經學會常務理事會推薦,理事會通過,授予榮譽會員稱號。
(二)會費標準和管理使用辦法
1.會員所繳的會費是為會員服務和組織活動支出之用;
2.普通會員(由學會分支機構推薦發展):會費40元/年,會費交納按5年一次收取(200元),由學會收取;
3.高級會員:會費200元/年,會費交納按5年一次收取(1000元),由學會收取;4.榮譽會員:不規定繳納會費標準,會員可自願繳納或捐贈,由學會收取;5.離退休會員免交會費,享受會員基本服務;
6.學會收取會費後,開據正式發票。
(三)會籍的管理
1.會員分類分級管理;2.由地方學會發展的普通會員由地方學會管理;3.由學會發展的普通會員由分支機構和學會共同管理;4.高級會員由學會管理。
(四)會員有退會的自由,會員退會按如下條例辦理
1.會員要求退會時,應書面通知學會辦公室並交回會員卡;
2.會員如無正當理由未按期繳納會費者,第一年停止其享受會員的一切權利,連續兩年不繳會費者,作為自動退會處理,註銷其會籍;
3.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學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六條本條例由中國植物學會負責解釋。
第七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執行。
組織章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本團體的名稱是:中國植物學會,英文名稱:BotanicalSocietyofChina,縮寫:BSC。
第二條本團體是全國植物學科技工作者(其中必須載明:組成的人員或單位)自願結成的學術性(學術性、聯合性、專業性、行業性)的全國性的非營利性的社會組織,活動地域是。
第三條本團體的宗旨:堅持以鄧小平理論和黨的基本路線為指導,全面落實科學發展觀,堅持科學技術是第一生產力的思想,團結和組織廣大植物學工作者,實施科教興國和可持續發展戰略,促進植物學科學技術的普及、繁榮與發展,促進植物學人才的成長與提高,為我國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服務,為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服務,維護植物學工作者的合法權益,為會員和植物學工作者服務。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主義道德風尚。貫徹國家科學技術工作基本方針,弘揚“尊重知識,尊重人才”和“奉獻、創新、求實、協作”的精神。堅持民主辦會原則和“百花齊放、百家爭鳴”的工作方針。
第四條本團體接受登記管理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和業務主管單位中國科學技術協會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本團體的住所北京市。
第二章業務範圍
第六條本團體的業務範圍:(必須具體、明確)
(一)積極開展植物科學的學術交流,有重點地組織科研、教學的學術討論和科學考察,促進科學發展,推動自主創新;
(二)依照有關規定組織編輯出版發行植物科學的學術書刊;
(三)弘揚科學精神,普及植物學科學知識,傳播科學思想和科學方法,推廣先進植物科學技術,向社會提供技術諮詢和技術服務,開展青少年科普及教育活動;
(四)組織植物學科技工作者參與國家有關植物科技政策、科技發展戰略的科學決策,對國家經濟建設中有關植物科技的重大決策進行科學論證和科技諮詢;
(五)發現並推薦人才,經政府有關部門批准,表彰鼓勵在植物科技活動中取得優秀成績的會員和科技工作者;弘揚“尊重知識,尊重人才”的社會風尚;
(六)經常向有關部門反映植物學科技工作者的意見和正當呼聲,維護科技工作者的合法權益;
(七)積極開展植物學國際學術交流活動,加強同國外的植物學學術團體和植物學工作者的友好聯繫;
(八)舉辦各種培訓班、講習班或進修班,傳播植物學知識和先進技術,努力提高會員的學術水平;
(九)舉辦為植物學工作者服務的各種事業活動。
第三章會員
第七條本團體的會員種類:個人會員,本團體會員分為普通會員、高級會員、榮譽會員。
凡在學術上有較高成績,對我國友好,並願意與本團體交流和合作的外籍專家、學者,經本團體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備案後可吸收為外籍會員。外籍會員可優惠獲得本團體出版的學術刊物和有關資料,可應邀參加本團體在國內主辦的學術會議並獲得相關的其他服務。
本章程以下規定不含外籍會員。
第八條申請加入本團體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團體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團體的意願;
(三)在本團體的業務(行業、學科)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四)普通會員須具有中級職稱及以上水平,或已取得碩士學位或以上的相關學科的科研、教學和管理工作者;
(五)高級會員(除以上條件外,還須具備以下條件)
1.具有高級技術職稱者、或已取得博士學位者;
2.具有中級技術職稱並成績突出者(指獲得省市級以上獎勵以及有重大科研成果等);
3.本團體理事、各分支機構委員;
4.省、自治區、直轄市植物學會(簡稱地方學會)理事;
5.熱心、積極支持學會工作,並從事相關學科的中層以上組織管理工作者。
(六)從事植物學及其相關領域研究的中國科學院院士、中國工程院院士;70歲以上,對中國植物科學技術發展和學會工作有重大貢獻、歷任本團體專業委員會主任、理事以上職務者可授予榮譽會員稱號。
第九條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會員入會須由本人申請,本會會員兩人或所在單位介紹;
(四)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團體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團體的活動;
(三)獲得本團體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團體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六)會員(本團體直接發展)、高級會員、榮譽會員(除享有上述權利,尚有以下權利)
(1)優先優惠參加本團體主辦的國際、國內學術活動;
(2)優先優惠取得本團體編輯的學術資料和期刊;
(3)優先獲得國際、國內相關會議信息。
第十一條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團體的決議;
(二)維護本團體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團體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團體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六)積極參加本團體組織的各項學術和科普活動,支持本團體主辦的各種出版物;
(七)弘揚科學精神,遵守科學道德,不斷更新知識。
第十二條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團體,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2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團體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本團體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制定並修改會費標準;
(五)決定終止事宜;
(六)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會員代表大會每屆5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本團體設立常務理事會。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團體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選舉和罷免常務理事;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團體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籌集本團體活動基金,並監督執行;
(十一)進行獎勵和表彰活動;
(十二)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本團體設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
第二十二條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本團體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團體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理事長、副理事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
(四)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62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五)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六)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八)在秘書長兼職的情況下,本團體辦事機構設專職副秘書長協助秘書長工作。
第二十五條本團體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本團體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任期5年,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大會2/3以上會員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本團體理事長為本團體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團體簽署有關重要檔案。如因特殊情況需由副理事長或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應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擔任。
本團體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本團體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第二十九條本團體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本團體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掛靠單位資助;
(七)本團體基金;
(八)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本團體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二條本團體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本團體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資產來源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本團體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本團體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六條本團體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本團體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本團體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九條對本團體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本團體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本團體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二條本團體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本團體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本團體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本團體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附則
第四十六條本章程經2008年7月13日第十四屆(註明屆次)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七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團體的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NGO組織之環境保護協會二
NGO,是非政府組織(Non-Governmental Organization)的英文縮寫。它是指是一個不屬於政府、不由國家建立的 組織。雖然從定義上包含以營利為目的的企業,但該名詞一般僅限於非商業化、合法的、與社會文化和環境相關的倡導群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