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植物保護學會 中國植物保護學會(China Society of Plant Protection) 是由中國植物保護科學技術工作者自願結成,依法成立登記的具有公益性、學術性和科普性的法人社會團體,是中國科學技術協會的組成部分,於1962年6月經國家科委批准成立。同年7月,在黑龍江省哈爾濱市舉行了成立大會,組成第一屆理事會。
基本信息 中文名稱: 中國植物保護學會 外文名: China Society of Plant Protection 總部所在地: 北京 組織性質: 公益性、學術性和科普性 成立時間: 1962年6月 成立宗旨: 繁榮發展我國植物保護科學技術事業,提高和普及我國植物保護的科學技術水平 官方網站: http://www.ipmchina.net/ 經營狀態: 在業 建設宗旨 中國植物保護學會 中國植物保護學會的宗旨是:以鄧小平理論 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全面落實科學發展觀 ,團結和組織全國植物保護科技工作者,堅持實事求是的科學態度和優良學風,認真貫徹"百花齊放、百家爭鳴"的學術民主方針,開展學術交流和科技諮詢,普及科學技術知識,倡導"獻身、創新、求實、協作"的精神,為繁榮發展我國植物保護科學技術事業,提高和普及我國植物保護的科學技術水平,促進我國植物保護工作更好地為實現農業現代化建設服務做出積極的貢獻。 組織機構 中國植物保護學會現有會員18600多名。學會設有植物檢疫學 、雜草學 、農藥學 3個分會,病蟲測報、植保系統工程、植物抗病蟲、生物防治、鼠害防治、園林病蟲害防治、生物安全、植保信息技術、植保機械與施藥技術、植物化感作用等10個專業委員會,青年、科學普及和植保產品推廣等3個工作委員。全國31個省、自治區和直轄市均設有植物保護學會,業務上接受中國植物保護學會的指導,是中國植物保護學會開展活動的重要組成部分。理事成員 名譽理事長芳瀾,理事長大紱,常務副理事長其益,秘書長維蕃。自1962年至今已經歷八屆理事會,第一至第八屆理事長先後由俞大紱(兩屆)、沈其益、可訓(兩屆)、周大榮(兩屆)、成卓敏擔任;秘書長由裘維蕃(兩屆)、兆生、包建中、賈佩華(兩屆)、倪漢祥(兩屆)擔任。現為第九屆理事會,理事長成卓敏,秘書長陳萬權。 重要成就 學會成立40多年來,在中國科協的領導和掛靠單位支持下,堅持為廣大植保科技工作者服務、為經濟建設服務、為農業可持續發展服務,充分發揮學會橋樑紐帶作用和學術團體優勢,積極開展學術交流,普及植保知識,發展植保科學技術;對國家有關植保方面的重大科技政策、法規和技術措施,以及對植保科研、教學、生產中存在的問題,提出意見建議;定期開展青年科技獎、優秀學術論文、先進省級學會和分支機構的評選表彰活動:並在培養植保科技人才、維護會員合法權益、編輯出版、科技諮詢、技術培訓等方面取得顯著成績,為促進我國農業生產和植保科技事業的發展作出了重要貢獻。2002年以來,通過學會改革,學會的活動能力和吸引力得到了進一步的提高和發展。分別在2003年和2006年被中國科協評為第四屆先進學會和第五屆國際學術交流先進獎。學會榮譽 學會先後榮獲中國科協“全國先進學會”、“國際學術交流先進獎”、“學術交流先進獎”、“病蟲害防治學術活動優秀組織獎”、“中國科協第三屆優秀建議一等獎”、“中國科協優秀調研報告特等獎”、“會員活動日優秀組織獎”“《中國科協年鑑》優秀組織單位”、“中國科協新春聯誼會節目組織獎”、“科普工作優秀學會”、“中國科協科普工作優秀單位”等榮譽。對外交流 中國植物保護學會自1979年參加第九屆國際植物保護大會 (InternationalPlantProtectionCongress,IPPC)以來,先後有沈其益 、黃可訓 、李麗英 和周大榮 當選為第11屆至13屆國際植物保護大會常委。1999年,該組織改名為國際植物保護科學協會 (InternationalAssociationforthePlantProtectionSciences,IAPPS),周大榮和成卓敏先後當選為第14屆和第15屆理事。2004年5月11日至16日我會成功舉辦了“第15屆國際植物保護大會”,來自59個國家和地區2200多名專家、學者和科技工作者參加了大會,收到論文2412篇,是歷屆國際植保大會規模最大的一屆。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員、國務院副總理回良玉出席大會開幕式,並就植保工作作了重要講話,受到中外代表的熱烈歡迎。大會推動了我國植保領域的國際學術交流與合作,對我國植保學科的發展和植保技術水平的提高起到了重要的促進作用,同時進一步提高了中國植保學會和中國植保學界在國際植保科學協會(IAPPS)和國際植保學術界的地位和威望。組織章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本團體的名稱為中國植物保護學會。英文譯名為:ChinaSocietyofPlantProtection,縮寫名:CSPP。第二條本團體是由植物保護科學技術工作者和單位自願結成的依法登記成立的、學術性的、全國性的、非營利性的社會組織。第三條本團體宗旨:團結、動員廣大植物保護科技工作者,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和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提倡實事求是、開拓創新、與時俱進的科學態度,弘揚“尊重勞動、尊重知識、尊重人才、尊重創造”的優良風尚,倡導“獻身、創新、求實、協作”的精神,堅持“百花齊放、百家爭鳴”的方針和民主辦會原則;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認真貫徹“自主創新、重點跨越、支撐發展、引領未來”的科技方針,堅持為經濟社會發展服務、為提高全民族科學素質服務、為科技工作者服務,實施科教興國、人才強國和可持續發展戰略,建設創新型國家,為繁榮、發展植物保護科學技術事業,提高和普及植物保護科學技術,促進我國植物保護工作更好地為實現農業現代化做出貢獻。第四條本團體接受登記管理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和業務主管單位中國科學技術協會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第五條本團體住所:北京。第二章業務範圍 第六條本團體的業務範圍:(一)開展植物保護領域的學術交流和科學技術考察活動,提高學術和科技水平;(二)對國家有關植物保護方面的重大科學技術政策法規和技術措施,重要研究課題以及在植保科研、教學、和技術推廣中存在的問題等,積極提出合理化建議,發揮技術諮詢作用;(三)經政府有關部門批准,開展植物保護科技成果鑑定、標準的制訂,設立中國植物保護學會科學技術獎,評選、表彰優秀植物保護科技成果;(四)受政府委託承辦或根據市場和行業發展需要,組織、舉辦科技展覽和展示會,接受委託承擔植物保護項目評估、技術職務資格評審,科技文獻的編審等工作;(五)開展植物保護科學知識的宣傳普及,積極傳播先進科學技術經驗;(六)依照有關規定編輯出版《植物保護學報》、《植物保護》,以及其他有關植物保護方面的科學技術書刊及相關的音像製品;(七)積極開展植物保護科技的國際學術交流活動,參加國際學術組織舉辦的學術會議等活動,加強同國外有關學術團體和科學技術工作者的友好聯繫,並組織出國考察,引進吸收適用於我國農業現代化的先進植物保護科學技術;(八)根據國家農業現代化建設和科學發展的需要,舉辦植物保護科技的各種培訓班、講習班或進修班等,提高會員及其他植物保護工作者的科學技術水平;(九)表彰、獎勵在植物保護科技活動中取得優秀成績的會員和在學會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學會工作人員。發現、推薦和培養優秀植物保護科技人才;(十)向政府反映植物保護科技工作者的意見和要求,依法維護會員與植物保護科技工作者的合法權益。舉辦為會員和植保科技工作者服務的企事業活動。第三章會員 第七條本團體的會員種類:個人會員、單位會員。個人會員又分普通會員、高級會員入會,須由兩名高級會員介紹,或由省、直轄市、自治區植保學會或本團體的分支機構推薦。第八條申請加入本團體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一)擁護本團體的章程;(二)有加入本團體的意願;(三)在本團體的業務(行業、學科)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四)普通會員應具備下列條件之一:1.具有中級或相當於中級以上技術職務或職稱;2.大學專科畢業工作5年以上,大學本科畢業工作3年以上,研究生畢業工作一年以上或具有同等學歷的植物保護科技工作者,雖非高等學校畢業,但從事植物保護科技工作5年以上者;3.熱心支持本團體工作的管理人員;4.熱心學會事業發展,對學會工作給予大力支持和有貢獻的企業家。(五)高級會員應具備下列條件之一:1.具有正高級技術職稱(或相當職稱)的科技工作者;2.有較高社會影響,對植保產業化發展具有顯著貢獻的企業家。(六)單位會員:與本團體專業有關,具有一定數量科技人員,並願意參加本團體有關活動,支持學會工作的科研、教學、推廣、生產等企、事業單位,以及依法成立的有關學術社會團體。第九條會員入會的程式是:(一)提交入會申請書;(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三)理事會閉幕期間,由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四)常務理事會閉幕期間,理事會授權本團體的辦事機構研究決定普通會員的入會,並報下次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確認;(五)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第十條會員享有下列權利:(一)本團體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二)參加本團體的活動;(三)獲得本團體服務的優先權;(四)對本團體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六)高級會員除享有上述權利外,還享有以下權利:1.優先被本團體推薦,參加國際學術組織、參加國際學術會議和;2.優先參加本團體組織的重大學術活動,應邀作學術報告;3.優先舉薦參加國際有關組織開展的獎勵活動;4.優先參加本團體組織的調研、考察、論證、評審、鑑定、諮詢和培訓等工作。第十一條會員履行下列義務:(一)執行本團體的決議;(二)維護本團體合法權益;(三)完成本團體交辦的工作;(四)按規定交納會費;(五)向本團體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六)高級會員除履行上述義務外,還應積極參與國家有關植物保護工作發展戰略重大決策的論證、諮詢任務,負責地提出意見和建議;(七)單位會員除履行上述義務外,還應積極支持和資助本團體開展有關的學術和科普活動。第十二條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團體,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1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團體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第十三條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本團體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第四章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本團體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一)制定或修改章程;(二)選舉和罷免理事;(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四)制訂並修改會費標準;(五)決定終止事宜;(六)決定其他重大事宜。第十五條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第十六條會員代表大會每屆4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第十七條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團體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第十八條理事會的職權是:(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二)選舉和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選舉和罷免常務理事;(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八)領導本團體各機構開展工作;(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第十九條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理事無故兩次不出席理事會的,視為自動辭去理事職務。第二十條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第二十一條本團體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幕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會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第二十二條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常務理事無故兩次不出席常務理事會的,視為自動辭去常務理事職務。第二十三條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第二十四條本團體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二)在本團體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三)理事長、副理事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四)秘書長任職年齡不超過62周歲,秘書長為專職;(五)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六)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七)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八)熱心學會工作,辦事公正,作風民主。第二十五條本團體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第二十六條本團體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任期4年,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第二十七條本團體理事長為本團體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團體簽署有關重要檔案。如因特殊情況需由副理事長(副會長)或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應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擔任。本團體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第二十八條本團體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第二十九條本團體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第五章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本團體經費來源:(一)會費;(二)捐贈;(三)政府資助;(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五)利息;(六)其他合法收入。第三十一條本團體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本團體開展評比、評選、表彰等活動,本收取任何費用。第三十二條本團體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第三十三條本團體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資產來源合法、真實、準確、完整。第三十四條本團體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第三十五條本團體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第三十六條本團體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第三十七條本團體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第三十八條本團體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九條對本團體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第四十條本團體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第七章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本團體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委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第四十二條本團體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第四十三條本團體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第四十四條本團體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第四十五條本團體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第八章附則 第四十六條本章程經2009年10月28日本團體第十次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第四十七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團體理事會。第四十八條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組織刊物 植物保護學報 中國植保學會1962年開始出版學術刊物《植物保護學報 》 (季刊),1963年學會編輯的技術性刊物《植物保護 》(雙月刊)創刊,《植物保護學報》是我國發表植保學科研究成果的重要園地,成為本學科國際交流的重要期刊。《植物保護》 本著面向生產、面向基層為國民經濟建設服務的辦刊宗旨,起到了傳播科技信息、發展科學、促進生產的作用。中國植物保護學會(ChinaSocietyofPlantProtection)於1962年6月經國家科委批准成立。獲得獎勵 1、2014卷《中國科學技術協會年鑑》優秀組織單位2、2013年度全國學會財務決算先進單位3、2013中國科協會員日暨全國科協系統第四屆桌球賽優秀組織獎4、2013卷《中國科學技術協會年鑑》優秀組織單位5、2013年全國學會統計工作一等獎6、2012卷《中國科學技術協會年鑑》優秀撰稿人7、2012年中國科協會員日活動優秀組織單位8、2012卷《中國科學技術協會年鑑》優秀撰稿人9、2012年全國學會統計工作一等獎10、2012年中國科協新春聯誼會節目組織獎11、2012年度全國學會財務決算工作先進單位12、2011年度科普工作優秀學會13、2011年度全國學會財務決算工作先進單位14、2011年中國科協統計年報三等獎15、2011年中國科協優秀調研報告特等獎16、2011年中國科協新春聯誼會節目優秀獎17、2010年中國科協桌球賽優秀組織獎18、2010年全中國學會統計年報三等獎19、2008年獲中國科協成立五十五周年有獎知識競答活動組織獎20、2007年中國科協學術交流先進獎21、2005年中國科協國際學術交流先進獎22、2004年中國科協第四屆先進學會榮譽稱號23、2002年中國科協病蟲害防治學術活動優秀組織獎24、2002年《植物保護》獲中國科協第三屆優秀科技期刊二等獎25、2001年我會作為主要牽頭單位,已連續9年協助中國科協召開“病蟲害防治分析研討會”,組織編寫《病蟲害防治綠皮書》,多次受到中央領導讚揚和科協表彰,獲中國科協“病蟲害防治學術活動”優秀組織獎26、1997年我會申報的科技工作者建議“呼籲新聞媒介要科學宣傳滅鼠”一項,獲中國科協第三屆優秀科技建議一等獎27、1997年主辦期刊《植物保護》獲優秀科技期刊二等獎28、1997年主辦期刊《植物保護學會》獲優秀科技期刊三等獎29、1992年《植物保護》獲中國科協優秀學術期刊一等獎 。NGO組織之環境保護協會二 NGO,是非政府組織(Non-Governmental Organization)的英文縮寫。它是指是一個不屬於政府、不由國家建立的 組織。雖然從定義上包含以營利為目的的企業,但該名詞一般僅限於非商業化、合法的、與社會文化和環境相關的倡導群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