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會簡介
北京市園林綠化企業協會2003年由城市綠化工程相關的設計、施工、養護、諮詢服務等企業自願聯合發起成立,是經北京市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核准登記的行業性社會團體組織。北京市園林綠化企業協會作為行業社團組織,起著連線政府與企業的橋樑、維護企業合法權益,為規範城市園林綠化市場運營服務、促進園林綠化事業發展的作用,自覺接受北京市園林綠化局的業務指導,接受北京市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檢查、指導和管理。
協會組織機構
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常務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理事會閉會期間的執行機構。現有會長1人,副會長4人;秘書長1人,監事長1人,監事2人;常務理事單位26家、理事單位58家、會員320餘家。
協會業務範圍
行業自律協調、政策調研、諮詢服務、技術交流、專業培訓、成果推廣、承辦委託、編髮專刊、按照協會章程做好監督管理和組織工作,保證協會工作的正常運轉。
協會主要職責
1、研究探討園林綠化事業改革發展的理論與實踐,協助政府擬定行業發展規劃和法規。
2、制定園林綠化行規行約,建立行業自律機制,規範行業行為,協助政府開展行業管理,維護行業整體利益。
3、參與制定行業技術、經濟、管理等各種標準,組織標準的貫徹實施。
4、組織本行業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的培訓,提高員工素質。
5、組織行業會員企業之間的經濟技術交流與合作,提高行業經濟社會效益。
6、開展行業檢查和評比活動,推動行業技術、管理、服務進步和精神文明建設。
7、開展國內外園林綠化行業有關信息、資料的調查、徵集、整理和分析,組織國內外園林綠 化技術、管理、市場信息交流,為行業發展、政府決策提供依據或參考。
8、拓展與國內外園林綠化行業的聯繫和溝通,開展技術、經濟等方面的學習、考察和合作交流活動。
9、組織技術協作公關、課題研究、成果推廣、項目評估等活動,為園林綠化企業協會會員單位的改革發展和技術進步提供諮詢服務。
10、開展園林綠化行業市場諮詢服務,會同有關部門協調處理市場運作、行業往來中出現的問題、矛盾和糾紛。
11、編輯出版刊物、資料,開展有益於本行業的其他活動。協會自成立以來,在我局的領導下先後組織了5次優質工程評比,3次“首信企業”評審活動,發行協會刊物13期,舉辦專業技術報告會、講座、交流、培訓50餘次,組織企業外出參觀考察20餘次,近萬人參加了上述活動。滿足了企業需求,促進了行業發展,在社會上有著廣泛的影響。
協會章程
第一章總第一條則本協會定名為:北京市園林綠化企業協會。(英文譯名BeijingEnterprisesAssociationofGardenEngineering縮寫BEAGE)第二條本協會由城市綠化工程相關的設計、施工、養護、諮詢服務等單位自願聯合發起成立,是經北京市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核准登記的社會團體法人。第三條協會的宗旨:協會以建設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為指導思想,遵循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規律;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維護國家的根本利益;遵守社會主義道德;協會要成為連線政府與企業的橋樑和紐帶;協會將為加強城市園林綠化市場管理服務;為規範城市園林綠化市場運營服務;維護企業合法權益,促進園林綠化事業的發展。第四條本協會自覺接受北京市園林局的業務指導,接受北京市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檢查和管理。第五條本協會註冊資金為人民幣10萬元。
第二章第六條業務範圍本協會的業務範圍(一)政策調研:認真組織會員開展城市園林綠化市場有關問題的調研,為政府提供城市園林綠化巨觀管理和指導整體運行信息和資料;提供有關制定政策的依據。(二)行業規範:本協會積極參與規範城市園林綠化市場,維護企業在市場中公平競爭的權利。(三)信息諮詢服務:利用商務信息網優先為會員提供快捷、準確、詳細的園林綠化項目、要素信息,園林綠化諮詢等服務。(四)專業研究:採取學術報告會、舉辦技術培訓等靈活多樣的方式方法,組織會員開展好園林綠化發展理論研討和交流活動。(五)對外交流:組織開展國內外的專業理論研討和技術交流活動。(六)採集編髮有關為園林綠化企業(事業)服務的刊物。(六)按本章程做好本協會日常監督管理和組織工作,保證協會工作的正常運轉。
第三章會員第七條本協會吸收企業、事業等單位為團體會員,吸收個人為個人會員。會員入會自願,退會自由。(一)單位會員:從事城市園林綠化工程施工、設計、養護、諮詢服務的有關單位(並有相關的資質);從事綠化生產要素的生產和經營的有關單位(並有營業執照);從事園林綠化行業管理的有關單位。(二)個人會員:多年從事園林綠化專業,在園林綠化業務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力,具有中級以上園林綠化職稱的專家、學者;熱愛園林綠化事業並做出一定成績的管理幹部。(三)凡具備以上規定資格的合法單位及個人,承認並遵守本協會章程,按期交納會費,通過書面申請並經常務理事會批准後,可成為本協會單位(個人)會員並發給會員證。第八條退會手續會員自願退會應提出書面申請,經常務理事會討論決定並以適當方式予以宣布。會員如果一年不繳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協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對嚴重違反國家法律及本會章程的會員,經常務理事會決定可勸其退會或除名。會員退會與除名不得向協會提出財產要求。會員退會時要交回會員證。第九條會員的基本權利和義務(一)會員的權利1、在本協會內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2、參與本協會內部事務,對協會有建議和批評的權利;3、有優先參加本協會組織主辦的各種活動和獲取本協會商務信息服務的優先權;4、有要求本協會幫助解決學術研究和業務工作中一些實際問題的權利;5、會員在科研和本協會活動中做出顯著成績的有獲得表彰和獎勵的權利,在合法權益遭受損害時,有要求協會給予維護的權力;6、符合本章程的其它權力。(二)會員的義務1、遵守本協會章程,執行本協會的決議;2、維護本協會的合法權益和聲譽;3、完成本協會交辦的工作;4、按規定交納會費;5、向本協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四章組織機構第十條會員大會是本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其主要職責是:(一)制定和修改本協會章程;(二)選舉和罷免理事、監事;(三)審議理事會、監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四)決定本協會的重大變更和終止事宜;(五)決定其他重大事宜。第十一條會員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需經到會會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第十二條會員大會每屆三年。因特殊情況需要提前或延期換屆的,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辦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長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第十三條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大會閉幕期間行使會員大會的職權,對會員大會負責。第十四條理事會的職責是:(一)貫徹執行協會章程,落實會員大會各項決議;(二)選舉常務理事;(三)選舉和罷免理事長(會長)、副理事長(副會長)、秘書長;(四)決定協會工作任務和工作方針;(五)審批年度預算報告;(六)審議常務理事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七)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八)決定協會其他重大事項。第十五條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半數以上表決同意方能生效。第十六條理事會每屆三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經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第十七條常務理事會是理事會的執行機構,在理事會閉會期間領導本協會開展日常工作,對理事會負責。本協會常務理事及其領導的產生按民主集中的原則,經充分醞釀協商選舉產生。常務理事會每屆任期三年,連選連任,本協會設理事長(會長)一人、副理事長(副會長)若干。理事長(會長)連任不超過兩屆。第十八條常務理事會的職責是:(一)貫徹執行協會章程,落實理事會的決議;(二)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三)決定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設立;(四)籌備召開理事會;(五)提出下一屆理事候選人;(六)建立內部各項管理制度;(七)審批會員的入會和退會;(八)領導本協會各機構開展工作;(九)組織召開會員大會,理事大會,並報告工作;(十)接受監事會提出的對本協會違紀問題的處理意見,提出解決辦法並接受其監督。(十一)決定本協會其他重大事項。第十九條常務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第二十條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第二十一條根據實際情況,本協會按行業、專業特點設定若干專業委員會,在協會的統一領導下分工負責開展相關工作,各專業委員會必須在其規定的範圍內活動並接受本協會指導。第二十二條協會的法人是理事會,理事長(會長)為法人代表,常務副理事長(副會長)主持工作。第二十三條本協會的理事長(會長)、副理事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二)在本協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的;(三)理事長(會長)、副理事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65周歲,秘書長為專職;(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第二十四條監事會本協會設監事會由三至五人組成,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向理事會負責,其主要職責:(一)選舉產生監事長;(二)出席常務理事會;(三)監督本協會及領導成員依照《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開展活動;(四)督促本協會及領導成員依照核定的章程、業務範圍及內部管理制度開展活動;(五)對本協會成員違反協會紀律,損害協會聲譽的行為進行監督;(六)對本協會的財務狀況進行監督;(七)對本協會的違法違紀行為提出處理意見,提交常務理事會處理並監督其執行。
第五章資產管理第二十五條本協會資產為共有財產,依據國家和社團管理機關的規定及本協會章程進行管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平調、挪用和侵占。第二十六條經費來源及主要用途(一)經費來源1、收取會員會費;2、國內外團體及個人的資助和捐款;3、有關部門資助;4、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5、利息;6、其他合法收入。(二)經費主要用途1、用於協會的事業發展;2、用於協會的日常管理。第二十七條本協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第二十八條嚴格執行國家財會規定,建立健全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的合法、真實、準確、完整。編制年度經費計畫,定期向理事會報告財務收支狀況,接受理事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第二十九條本協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第三十條本團體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六章第三十一條終止程式本協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時,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第三十二條本協會終止動議須經理事會大會決議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第三十三條本協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第三十四條本協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第三十五條本協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七章附則第三十六條本章程的解釋權由本協會的常務理事會負責。第三十七條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NGO組織之環境保護協會二
NGO,是非政府組織(Non-Governmental Organization)的英文縮寫。它是指是一個不屬於政府、不由國家建立的 組織。雖然從定義上包含以營利為目的的企業,但該名詞一般僅限於非商業化、合法的、與社會文化和環境相關的倡導群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