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會宗旨
學會的宗旨是為適應我國健康城鎮化和城市科學發展的需要,組織並推動會員對城市發展的規律,對城市社會、經濟、文化、環境和城市規劃建設管理中的重大理論和實際問題進行綜合性研究。三十餘載聚焦中國城鎮化的研究成果積累,通過建立廣泛、誠信、有效的全球性創業和科研協作網路,以科學研究、技術創新、產業培育、示範推廣、城市運營為一體的開放性組織網路,富有進取精神和實踐經驗的領導團隊,依託深厚廣博的科研資源,憑藉多學科專家學者組成的智庫,引領集約、綠色、智慧型、低碳的城鎮化。
主要職責
(一)對城市發展的規律及城市經濟、社會、文化、環境和城市規劃建設管理中的重大理論和實際問題,開展學術研究、組織交流、提出政策建議,為政府部門在城市發展中的決策提供科學依據。
(二)接受有關部門、組織和城市政府部門委託,承擔科技諮詢服務、項目評估、成果鑑定、技術評價,參與並承擔技術標準制定、專業技術資格評審和認證等工作。
(三)舉辦城市科學研究領域的學術講座、研討班、培訓班等,普及及介紹國內外城市科學研究成果和動態,促進科技成果的推廣和套用。
(四)加強同國外(或地區)有關學術團體和專業人員的友好往來,開展國際(或地區)性的學術交流與合作。
(五)開展學術研究成果的論證、評議活動,表彰和獎勵在學術活動中取得成果的城市科學工作者,發現並舉薦優秀的青年科技人才。
(六)興辦與本團體宗旨相適應的非營利性經濟實體。
(七)出版發行全國性中文核心期刊《城市發展研究》,不斷提高辦刊質量。根據學科建設和學術研究成果,不定期編輯出版論文集、資料和科技圖書。運用現代信息手段,構建城市科學研究平台。
(八)指導地方城市科學研究會工作,使其發揮在專業學術研究方面的作用。
(九)接受中國科協、建設部和民政部委託或交辦的工作。
(十)組織符合本會宗旨的社會公益活動。
業務範圍
中國城市化發展戰略及對策
城市基礎設施建設及投融資體制改革
城市生態環境建設與管理
區域中心城市發展戰略
中小城市發展
大城市人口政策
高新(經濟)技術開發區的規劃建設
西部大開發與城市發展
歷史文化名城的保護與發展
城市安全與防災減災
信息技術與檔案在城市管理中的套用等
城市廢棄物的處理與管理
本會還積極拓展國際與地區的學術交流活動,與歐美國家同行進行合作研究;與台灣相關學術團體聯合,每年輪流舉辦海峽兩岸城市發展研討會等。
中國城市科學研究會時任秘書長顧文選主持、中國城市科學研究會中小城市分會時任常委副秘書長羅亞蒙負責完成的《宜居城市科學評價指標體系研究》課題,由中國城市科學研究會、南京大學城市與區域規劃系、城市網、北京中城國建諮詢有限公司合作完成,2006年4月26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建科(2006)98號檔案批准立項,項目編號:06-R1-26,2007年4月19日通過專家評審驗收,北京中城國建諮詢有限公司全額出資開展研究並持有成果智慧財產權。
學會刊物
《城市發展研究》、《城建檔案》、《低碳生態城市》
理事成員
第六屆理事會理事長:
國務院參事仇保興
第六屆理事會副理事長:
中國科學院院士、華大基因理事長楊煥明;
中國工程院院士曲久輝;
中國工程院院士、清華大學建築節能中心主任江億;
中國工程院院士、著名GIS專家郭仁忠;
中國建築科學研究院院長王俊;
美國科學與人文學院院士、北京大學建築與景觀設計學院院長俞孔堅;
瑞典皇家工程院院士、同濟大學副校長吳志強;
北京建築大學校長張愛林;
中聯重科董事長詹純新。
秘書長:清華大學環境學院教授,原環境學院院長余剛
副秘書長:徐文珍、孟慶禹
第六屆常務理事:
王建廷、王俊、王俊豪、毛其智、仇保興、石楠、葉青、曲久輝、呂斌、劉佳福、劉朝暉、江億、李迅、李國平、楊樂均、楊煥明、吳志強、余剛、鄒軍、張兵、張愛林、陳鋒、周偉林、孟慶禹、俞孔堅、顧朝林、徐文珍、郭仁忠、黃強、崔衡德、梁小青、詹純新、譚榮堯。
第六屆理事:
丁建康、刁小艷、於化雲、於立、王鳳蕊、王弘、王有為、王全良、王忠亮、王建廷、王俊、王俊豪、王清勤、王震國、毛其智、毛保華、仇保興、公紅軍、方創琳、方明、石立英、石楠、盧衛、葉青、田利、仝輝、馮從京、曲久輝、呂斌、朱偉、伍愛群、劉葉冰、劉寧、劉佳福、劉春蘭、劉朝暉、齊心、江億、江曼琦、孫冰、孫江寧、孫鵬、杜立群、李蘭娟、李冰、李迅、李國平、李海龍、李海蓉、楊天舉、楊樂均、楊煥明、楊群、肖輝山、吳志強、余剛、鄒軍、張文新、張兵、張庭偉、張都興、張愛林、陸賢、陳晉川、陳鋒、邵自升、歐陽東、周偉林、周全、周燕珉、鄭思齊、孟沖、孟慶禹、趙萬民、趙中樞、趙玉良、趙青、侯志斌、俞孔堅、秦升益、袁昕、耿宏兵、聶明、賈光軍、顧朝林、錢珏、倪鵬飛、徐文珍、徐蘇寧、徐俊傑、郭仁忠、唐金成、唐震、黃強、蕭正洪、曹軍、曹昌智、崔衡德、梁小青、梁曉平、韓起文、謝曉帆、蒙光忠、詹純新、蔡漢全、譚榮堯、譚徐明、譚善勇、潘文堂、潘曉軍、潘海嘯、魏閩紅
組織章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本會全稱為中國城市科學研究會(以下簡稱本會)。
英文名稱為ChineseSocietyforUrbanStudies,縮寫為CSUS。
第二條本會是由全國從事城市科學研究的專家、學者、實際工作者和城市社會、經濟、文化、環境、城市規劃、建設、管理有關部門及科研、教育、開發等單位自願組成,依法登記成立的全國性、公益性、學術性法人社團,是發展我國城市科學研究科技事業的重要社會力量。
第三條本會的辦會原則是全面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深入實施科教興國戰略、人才強國戰略和可持續發展戰略,為各級政府在城鎮化和城市發展工作決策中提供科學依據,為建設創新型國家、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全面建設小康社會作出貢獻。
本會在活動中,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公德,堅持理論聯繫實際,發揚學術民主,尊重知識、尊重人才,倡導獻身、創新、求實、協作的精神,堅持獨立自主、民主辦會的原則和“百花齊放、百家爭鳴”的方針。
第四條本會的宗旨為適應我國城鎮化和城市科學健康發展的需要,組織並推動會員對城市發展的規律,對城市社會、經濟、文化、環境和城市規劃建設管理中的重大問題進行綜合性研究,繁榮和發展城市科學理論,促進城市科學的普及和推廣,促進城市科學研究科技人才的成長和提高,促進城市的社會、經濟和環境的協調發展。
第五條本會掛靠住房和城鄉建設部,接受業務主管單位中國科協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民政部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六條本會會址設在北京市百萬莊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內。
第二章業務範圍
第七條本會的業務範圍是:
(一)對城市社會、經濟、文化、環境和城市規劃建設管理中的重大理論和實際問題,開展學術研究、組織交流、提出政策建議,為政府部門在城市發展中的決策提供科學依據。
(二)接受有關部門、組織和城市政府部門委託,承擔科技諮詢服務、項目評估、成果鑑定、技術評價,參與並承擔技術標準制定、專業技術資格評審和認證等工作。
(三)舉辦城市科學研究領域的學術講座、研討班、培訓班等,普及及介紹國內外城市科學研究成果和動態,促進科技成果的推廣和套用。
(四)加強同國外(或地區)有關學術團體和專業人員的友好往來,開展國際(或地區)性的學術交流與合作。
(五)開展學術研究成果的論證、評議活動,表彰和獎勵在學術活動中取得成果的城市科學工作者,發現並舉薦優秀的青年科技人才。
(六)興辦與本會宗旨相適應的非營利性經濟實體。
(七)出版發行全國性學術期刊《城市發展研究》,不斷提高辦刊質量。根據學科建設和學術研究成果,不定期編輯出版論文集、資料和科技圖書。運用現代信息手段,構建城市科學研究平台。
(八)指導地方城市科學研究會工作,使其發揮在專業學術研究方面的作用。
(九)接受中國科協、建設部和民政部委託或交辦的工作。
(十)組織符合本會宗旨的社會公益活動。
第三章會員
第八條本會會員包括個人會員、團體會員,並可授予資深會員和名譽會員。
第九條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原則上具備下列條件:
(一)個人會員。在城市科學研究領域中具有一定專業技術職務或專業知識的科技人員和高技能人才,熱心和積極支持學會工作並具有相應專業知識的管理工作者。
其中,對本領域學科或專業科學技術發展和學會工作有重大貢獻的專家學者,經本會常務理事會推薦、理事會通過,可授予資深會員稱號;對本領域學科或專業發展有重要貢獻,具有較高學術威望,熱心參加或協助組織本會科學技術交流的中外籍專家、學者,經本會常務理事會推薦,理事會通過,可授予名譽會員稱號。
在相關學術領域有較高造詣,對我國友好,願意與本會聯繫、交流和合作的外籍科技工作者,本人申請或經本會個人會員、分支機構、代表機構推薦,本會依據章程,經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批准吸收為外籍會員。
(二)團體會員。與本領域學科或專業相關,具有一定數量科技人員,願意參加學會有關活動,支持學會工作的科研、教學、生產、設計等合法設立的企業、事業單位以及社會團體。
各省(區、直轄市)、市建立的城市科學研究會為各地依法登記成立開展城市科學研究的地方性學術性法人社團,是本會的團體會員,接受本會業務指導。
第十條會員入會的程式: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本會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常務理事會授權本會辦事機構進行公告(團體會員);發給會員證(個人會員)。遵循中國科協制定的統一編碼規則,對所屬個人會員進行全國統一編碼。
地方城市科學研究會受本會委託,吸收符合條件的個人會員,視為本會個人會員,並報本會備案。
本會分支機構不能直接吸收會員。分支機構可向本會推薦申請人,經本會批准後,發給本會會員證。
第十一條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組織的各項學術活動;
(三)獲得學會服務的優先權和優惠權;
(四)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六)學會章程規定的其它權利。
第十二條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學會章程,執行本會的決議;
(二)維護本會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三條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個人會員須交回有關證件。
會員如果1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經提示仍未改正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四條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一經發現由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機構決定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組織機構和負責人
第十五條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全國會員代表大會,全國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制定會費標準;
(五)決定章程規定的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條全國會員代表大會原則上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制定和修改章程,須經到會會員(代表)2/3以上表決通過。
第十七條全國會員代表大會每5年召開一次。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報中國科協、建設部並經民政部批准同意,但提前延期時間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八條理事會是全國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全國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九條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全國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罷免常務理事、副理事長、理事長;選舉(或招聘)、罷免(或解聘)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全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全國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負責會員的吸收和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管理制度;
(十)決定聘請顧問,通過資深會員和名譽會員聘請。
(十一)章程規定的其它職權。
第二十條理事會至少每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理事會原則上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理事不能到會,可委託代表參加,並有委託投票權。
第二十一條理事會理事按分配名額經單位和本會推薦,由全國會員代表大會選舉,或會員代表通訊選舉產生,任期5年。理事可連選連任,每屆應改選理事不少於1/3。擔任各級領導崗位的理事,因工作變動等原因,不能履行職責者,由原單位推薦變更人選,經本會常務理事會通過予以變更。
第二十二條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理事會職權,並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會由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和常務理事若干人組成。常務理事會人數不超過理事會人數的1/3。
第二十三條常務理事會至少每一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常務理事會原則上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條本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理事長、副理事長任職時年齡一般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任職時年齡一般不超過62周歲;
(四)熱心學會工作,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七)工作作風民主,團隊精神強。
第二十五條本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候選人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中國科協、建設部並經民政部批准同意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本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任期一屆。連續任期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要延長任期的,須經全國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報建設部、中國科協審查並經民政部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本會法定代表人一般由理事長擔任。因情況特殊需由秘書長擔任時,應報業務主管單位、掛靠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擔任。
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本會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全國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四)理事長因故不能履行職務,由理事長委派常務理事會指定一位副理事長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九條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本會辦事機構—秘書處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人選並提出分工意見,提名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的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審定;
(四)聘用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
(五)處理其它日常事務。
第三十條分支機構是本會根據開展活動的需要,依據業務範圍的劃分或者會員組成的特點而設立的專門從事本會某項業務活動的機構,是本會的組織基礎。代表機構是本會在住所地以外屬於活動區域內設定的,代表本會開展活動,承辦本會交辦事項的機構。
第三十一條本會設立若干分會、專業委員會、工作委員會、專項基金管理委員會等;代表機構可以稱代表處、辦事處、聯絡處等。本會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名稱前應冠以本會的全稱,不能單獨冠以“中國”、“中華”、“全國”等字樣。分支機構、代表機構開展活動,應當使用全稱,英文譯名應當與中文名稱一致。
第三十二條分支機構接受本會常務理事會的領導,不具有法人資格,其法律責任由本會承擔。
第三十三條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設立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規範的名稱;
(二)有學術帶頭人和一定規模的專家學者群體;
(三)有符合章程所規定的業務範圍;
(四)能獨立開展相應的業務活動;
(五)有固定的住所;
(六)有合法和相對穩定的經費來源。
第三十四條本會設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應依本會章程,經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審議通過,並報中國科協相關職能部門審查同意後,向民政部提出登記申請。經民政部批准登記後,方可開展活動。
第三十五條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經批准登記後,確需刻制印章的,到民政部辦理有關手續。
第三十六條分支機構依本會章程或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授權範圍發展會員,收取會費,其發展的會員為本會會員,其收取的會費屬於本會所有,本會扣除30%會費後,其餘返還分支機構作為工作費用。分支機構所承擔的科研任務和課題所收取的費用應按10%給本會繳納管理費。
第三十七條分支機構應當按照本會的規定按時換屆。本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定分支機構負責人的任免。
其負責人任職年齡一般不得超過70周歲,連任一般不得超過兩屆。黨政機關副處級以上幹部兼任本會分支機構負責人的,應按幹部管理許可權報批。
第三十八條本會決定變更、註銷分支機構、代表機構,應報中國科協相關職能部門批准,併到民政部辦理變更、註銷手續。
第三十九條本會被註銷或者被撤銷登記的,其所屬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同時被註銷或撤銷的。
第四十條在分支機構、代表機構下不得再設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
第四十一條分支機構的工作計畫及主要活動內容和承辦的事項應上報本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分支機構各項活動不得違背本會的原則和宗旨,不得開展與本會業務範圍無關的相關活動;分支機構所辦刊物及其他出版物的工作計畫均應上報本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批准同意後才能開展相關工作。
第四十二條分支機構不得超出本會設定的活動範圍,代表機構不得超越本會設定的活動地域;
第四十三條分支機構不得有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的其它情形。
第六章經費及資產管理
第四十四條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員會費;
(二)國家撥款;
(三)社會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其它合法收入。
第四十五條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四十六條本會合法收入享有法人財產所有權,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侵占、私分或者挪用;其財產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與事業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四十七條本會執行《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和國家有關財務管理制度,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辦法,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四十八條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四十九條本會的資產管理執行國家有關規定,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本會從理事會選舉專人,擔任司庫或監事,負責對學會資產和財務收支情況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資助的,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五十條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依法接受住房和城鄉建設部、民政部和中國科協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五十一條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七章章程修改
第五十二條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常務理事會審議後報全國會員代表大會通過。
第五十三條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全國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經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中國科協審查同意,並報民政部核准後生效。
第八章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五十四條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本會終止動議須經全國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中國科協審查同意。
第五十五條本會終止前,須在掛靠單位和業務主管單位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得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五十六條本會經民政部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五十七條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中國科協和民政部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九章附則
第五十八條本章程經2007年7月25日中國城市科學研究會第五次全國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自民政部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五十九條本章程的解釋權歸本會的理事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