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未來研究會

中國未來研究會

中國未來研究會(The Chinese Society for Futures Studies,英文縮寫CSFS)是中國科協下屬團體,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社團法人(民政部登記證4067號),是全球性未來研究組織——世界未來研究聯合會(WFSF )的團體成員。 中國未來研究會成立於1979年1月16日。發起單位是國家科委、中國科協、中國科學院、中國社科院、教育部、北京大學、清華大學、中國科技大學、中國人民大學、北京師範大學、光明日報社。著名專家學者錢學森、茅以升、童大林、汪道涵、于若木、秦麟征等先後擔任過本會顧問。

基本信息

發展狀況

中國未來研究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全國會員代表大會。擁有個人會員4800餘人,團體會員12個。下屬分會(專業委員會)共15個:教育分會、旅遊未來研究分會、科技未來研究分會 、中小企業委員會、醫學委員會、評估與預測分會、文化經濟專業委員會、名人書畫專業委員會、現代化研究分會、人才戰略專業委員會、產學研交流合作促進分會、一帶一路專業委員會、雄安發展研究分會、教育培訓中心、《發現》雜誌社。

建設宗旨

中國未來研究會的宗旨:

建立和發展具有中國特色的未來學學科體系;研究中國和世界的發展前景,團結和組織各領域、各學科的專家和學者以及熱心未來研究的各界人士,為中國的現代化建設服務,為全球和全人類的進步事業服務。

主要職責

中國未來研究會的任務:結合中國現代化建設中和全球發展中的實際問題,進行未來學學科的基礎理論和套用研究,為決策提供科學依據,同時開展廣泛的國際國內學術交流合作。

理事成員

第七屆

顧 問:秦麟征 張文范 鄧壽鵬

理 事 長:金燦榮

副 理 事 長: 閻耀軍 顧朝林 何傳啟 陳恩紅

常 務 理 事:(按漢語拼音排序)

尹校軍 王 錦(女) 王公義 王紅兵 王福生

劉益東 華 軍(女) 何傳啟 張延岐 楊存忠

陳慶富 陳守東 陳恩紅 鄭 軍 金燦榮

姜有文 趙光洲 趙營波 夏 震 顧朝林

閻耀軍 曾樂民 韓選江 雷 鳴 鮑健強

秘 書 長:劉益東

常 務 副 秘 書 長:華 軍

副 秘 書 長:王 錦

理 事:(按漢語拼音排序)

尹校軍 王 錦(女) 王公義 王紅兵

王純仁 王振軍 王福生 劉 平

劉益東 劉強勇 華 軍(女) 成 全

安連歌(女、回族 ) 朱祖平 湯錫芳

牟明文 嚴鴻和 何傳啟 何春英(女)

吳崇源 張 旭(女) 張延岐 張秀娟(女、滿族)

張學博 張春津 張洪臣(滿族)張香坦(女)

李 康 李文竹(女) 李延和 李成溥

楊立臣 楊存忠 楊雨號 楊皖蘇(女)

沈美清(女) 肖 陽 肖格格(女) 蘇德軍

陳 妍(女) 陳守東 陳慶富 陳建平

陳棟樑 陳恩紅 陳泰昌 屈 正

龐景安 鄭 軍 鄭曉陽 金燦榮

姜有文 趙先貴 趙光洲 趙南飛(女、壯族)

趙振全 趙繼紅(女) 趙營波 趙普葉(女)

鍾林生 夏 靜(女) 夏 震 顧朝林

高連峰 閻耀軍 黃丙志 曾樂民

曾紀洲 曾宜富 葛友山 蔣惠琴(女)

韓選江 雷 鳴 鮑健強 戴雄武

監事會

監事長:羅肇鴻

監 事:韋錫新 凌 沖

組織章程

中國未來研究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團體名稱:中國未來研究會 ( 以下簡稱本團體 ),英文名稱CHINA SOCIETY FOR FUTURES STUDIES,縮寫為CSFS。

第二條 本團體的性質:是由從事未來研究的科學工作者和研究單位自願結成的並依法登記的全國性、學術性、非營利性社會團體,是中國科學技術協會的組成部分,是社團法人單位。

第三條 本團體的宗旨:團結和動員科學技術工作者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建立和發展具有中國特色的未來研究科學體系,堅持走中國特色自主創新道路,建設世界科技強國, 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中國夢 貫徹“自主創新、重點跨越、支撐發展、引領未來”的方針,實施科教興國戰略、人才強國戰略和創新驅動發展戰略,促進科學技術的繁榮和發展,促進科學技術的普及和推廣,促進科學技術人才的成長和提高,促進科學技術與經濟的結合,研究中國和世界未來發展前景;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遵守社會道德風尚。為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服務,為人類進步事業服務。

第四條 本團體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的規定,設立中國共產黨的組織,開展黨的活動,為黨的組織的活動提供必要條件。

第五條 本團體接受業務主管單位中國科學技術協會、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國家民政部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六條 本團體住所:北京市。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七條 本團體的業務範圍:

(一) 結合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建設和全球發展中的實際問題,開展未來研究學科的基礎理論和套用研究,有效地促進未來研究學科的發展與交流;

(二) 反映科技工作者的意見和建議,維護科技工作者的合法權益,經有關部門批准組織科技工作者參與國家科技政策、法規的制定和國家事務的政治協商、科學決策、民主監督工作;

(三) 進行預測研究和諮詢、技術評估和決策分析活動,為決策提供科學依據;開展未來研究及相關學科領域的人員培訓工作,促進我國未來研究人才的培養和成長;

(四) 開展信息、諮詢服務,舉辦科技、經濟、教育、環保等未來與發展研究領域的學術活動;

(五) 依照有關規定編輯出版會刊,以及相關學術書刊、資料、音像製品;

(六)開展未來研究的宣傳普及工作;普及未來學知識,捍衛科學尊嚴;

(七) 開展國際學術交流與合作,發展同國際有關學術團體的友好交往;

(八) 開展國內外學術交流;

(九)承接政府職能轉移的有關工作;

(十)其它符合本會宗旨的公益活動。

業務範圍中屬於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須經批准的事項,依法經批准後開展。

第三章 會 員

第八條 本團體的會員包括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

第九條 申請加入本團體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 擁護本團體的章程;

(二) 有加入本團體的意願;

(三) 在本團體的業務和學術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四)履行入會程式,繳納會費。

第十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 提交入會申請書(申請方式可以採用書面方式,也可以在網上申請);

(二) 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 由本團體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發給會員證。

第十一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 本團體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 參加本團體的活動享有優惠;

(三) 取得本團體服務的優先權;

(四) 對本團體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 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二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 執行本團體的決議;

(二) 維護本團體合法權益;

(三) 完成本團體交辦的工作;

(四) 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 向本團體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三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團體,並退回會員證。會員如果一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四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研究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五條 本團體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 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制定和修改會費標準;

(五) 決定終止事宜;

(六) 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半數以上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七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5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部門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八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會的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九條 理事會職權是:

(一) 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 選舉和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常務理事、聘任和解聘秘書長;

(三) 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 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 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 決定辦事機構、分支機構、實體機構、代表機構的設立、變更和終止;

(七) 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 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 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 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取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款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取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五條 本團體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 本團體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 理事長、副理事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62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 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的;

(五) 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六條 本團體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由理事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團體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每屆任期5年。任期不得超過兩屆。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由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代表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部門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八條 本團體理事長為本團體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團體簽署有關重要檔案。如因特殊情況,由理事長推薦、理事會同意,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可由副理事長或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聘任或向社會公開招聘的秘書長不得任本團體法定代表人。

本團體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條 本團體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召集和主持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二) 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第三十條 本團體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 協調各機構開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機構主要負責人,提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 決定各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任;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三十一條 本團體在本章程規定的宗旨和業務範圍內,根據工作需要設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本會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是本會的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資格,不得另行制訂章程,不得發放任何形式的登記證書,在本會授權的範圍內開展活動、發展會員,法律責任由本會承擔。

(一)分支機構、代表機構開展活動,應當使用冠有本會名稱的規範全稱,並不得超出本會的業務範圍。

(二)本會不設立地域性分支機構,不在分支機構、代表機構下再設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

(三)本會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名稱不以各類法人組織的名稱命名,不得在名稱中冠以“中國”、“中華”、“全國”、“國家”等字樣。以“分會”、“專業委員會”、“工作委員會”、“專項基金管理委員會”、“代表處”、“辦事處”等字樣表述。

(四)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負責人,年齡不得超過70周歲,連任不超過2屆。

(五)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財務必須納入本會法定賬戶統一管理。

(六)本會在年度工作報告中將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有關情況報送登記管理機關。同時,將有關信息及時向社會公開,自覺接受社會監督。

第三十二條 分支機構設立需經理事會討論決定,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備案。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三條 本團體經費來源:

(一) 會費;

(二) 捐贈;

(三) 政府資助;

(四) 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和服務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條 本團體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五條 本團體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六條 本團體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七條 本團體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出納不得兼任會計。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八條 本團體的資產管理執行國家有關資產管理制度,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及財務、稅務等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九條 本團體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前必須接受財務審計。

第四十條 本團體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一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四十二條 對本團體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同意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三條 本團體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報請業務主管部門審查,經同意,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四條 本團體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五條 本團體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並報業務主管部門審查同意。

第四十六條 本團體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部門及有關部門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七條 本團體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八條 本團體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部門和登記管理機關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九條 本團體章程經2017年12月2日第七次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理事會。

第五十一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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