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介
2010年7月26日,衛生部就《食用鹽碘含量》公開徵求意見。
2011年9月,衛生部發布公告,公布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食用鹽碘含量》。
標準明確,在食用鹽中加入碘強化劑後,食用鹽產品(碘鹽)中碘含量的平均水平(以碘元素計)為20mg/kg—30mg/kg。
《食用鹽碘含量》正式發布,將成為新的“食品安全國家標準”,代替GB14880-1994《食品營養強化劑使用衛生標準》(簡稱“老國標”)。
主要內容
標準指出,在食用鹽中加入的食品營養強化劑,包括碘酸鉀、碘化鉀和海藻碘。根據《食鹽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163號)第二章第八條的規定,應主要使用碘酸鉀。
標準介紹,在食用鹽中加入碘強化劑後,食用鹽產品(碘鹽)中碘含量的平均水平(以碘元素計)為20mg/kg—30mg/kg。食用鹽碘含量的允許波動範圍為規定的食用鹽碘含量平均水平±30%。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在規定的範圍內,根據當地人群實際碘營養水平,選擇適合本地情況的食用鹽碘含量平均水平。
據了解,衛生部發布的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食用鹽碘含量》,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和《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管理辦法》的規定,經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審評審員會審查通過的。
新標準特點
根據新標準,食鹽產品中碘含量的平均水平(以碘元素計)為20mg/kg-30mg/kg,這比老標準規定的60mg/kg的最高強化量,有大幅降低。
衛生部曾表示,目前中國食鹽中碘含量偏高,約5省份處於過量水平,16省份處於大於適宜量水平,因此有下調餘地。
不僅最高值降低,新標準還規定,食鹽碘含量的允許波動範圍為食用鹽碘含量平均水平的±30%。《食用鹽碘含量》標準項目負責人陳祖培介紹說,上下浮動30%的標準,主要是考慮到生產工藝的問題,給鹽企制定的一個生產標準。
調整依據
根據調查,中國20餘地區碘攝入量偏大,編制說明中稱,目前中國食鹽中碘含量偏高,儘管全國處於可接受水平,但有約5個省市(自治區)處於過量水平,16個省市(自治區)處於大於適宜量水平,因此有下調餘地。
一、部分地區處於碘過量水平
根據對各地調查對象“尿碘”數據的分析,其中,北京、天津、河北、山西等16個省市處於“大於適宜水平”範圍;安徽、河南、湖北等5省,處於碘過量水平;黑龍江、上海、浙江、廣東等9省市屬於適宜水平。
二、據悉,碘過量可使甲亢的危險性提高
食用加碘鹽是為了補充缺碘地區人群的食碘量,減少碘缺少症的發生,但過多地補碘會事與願違,不利於人們的身體健康,還可使甲亢的危險性提高。
三、不達標多因碘鹽覆蓋率低,不是加點標準太低
在2005年全國碘營養監測數據中,海南和西藏被監測人群的尿碘比正常偏低。與會專家認為,目前30mg/kg左右的濃度,沒有發現該濃度可造成碘攝入不足的問題。
對於沒有達標的省份,並不是碘鹽濃度低,而是碘鹽覆蓋率低所造成的。
課題組認為,這一範圍下,即使是嚴重碘缺乏的西部地區,如選用30mg/kg碘的攝入量,也是足夠的,“按理論值計算,如果每人每天食用10g鹽,可能攝入的碘300微克,除烹調可能損失20%計算,每人每天則可攝入最大量為240微克,應當是足夠了。”
調整歷史
1.碘鹽防治碘缺乏病的法律依據:中國2000年消除碘缺乏病規劃綱要(國務院辦公廳檔案,國辦發[1994]88號;1994-9-21),該綱要明確了我國規定碘鹽含碘濃度(以碘離子計)是:加工為50mg/kg;出廠不低於40mg/kg;銷售不低於30mg/kg;用戶不低於20mg/kg。食鹽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163號,總理李鵬1994-8-23)的第二章第八條規定:碘鹽中碘酸鉀的加入量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確定。建國以來碘鹽國家標準一直由衛生部食品衛生標準委員會負責;2007年由衛生部政策法規司決定由衛生部地方病標準專業委員會負責。
2.碘鹽中碘含量的第一次調整: 1995年的全國碘營養監測結果為:碘鹽中碘含量在全國用戶水平平均為16.2mg/kg;兒童尿碘水平為 164ug/L;用戶水平的合格碘鹽食用率為39.9%。但發現由於對碘鹽中碘含量沒有規定上限值,結果部分地區的碘鹽的碘含量過高,有的達100 mg/kg。1996年用行政手段對碘鹽中碘含量實施了不得超過60 mg/kg的上限值的規定,從而完成了我國對碘鹽中碘含量的第一次調整。
3.1997年的第二次調整:1997年的全國碘營養監測結果為:碘鹽中碘含量在用戶水平為37mg/kg;兒童尿碘水平為 330ug/L;用戶水平的合格碘鹽食用率為69% 。兒童尿碘水平的大幅度升高是由於向重點人群濫補碘的錯誤(亂用加碘保健品和碘油丸)所致;衛生部採取政府行為制止了向重點人群濫補碘的錯誤,並要求碘鹽覆蓋率已經大幅度提高的多數地區,停止碘油丸的投服,同時提出科學補碘的原則和口號。
4.1999年的第三次調整:1999年的全國碘營養監測結果為:碘鹽中碘含量在用戶水平為42.3mg/kg;兒童尿碘水平為 306ug/L;用戶水平的合格碘鹽食用率為80.6%。兒童尿碘水平偏高是由於碘鹽中碘含量過高所致。1999年我國的專家經討論和論證,並根據一些研究結果(特別是碘鹽穩定性的研究)建議調整碘鹽中的碘含量,並在世界首次提出把尿碘水平降至300mg/L以下是可接受的碘營養水平,它即能向人群提供足夠的碘,又把副作用的危險性降至最低水平。我國政府於2000年將生產環節的碘含量出廠不低於40mg/kg下調為平均35mg/kg,碘含量的允許變異範圍為±15 mg/kg。 調整後人群碘營養水平由碘過量降低到碘營養水平處於充足和可接受水平,2002年全國碘營養監測結果為:鹽碘中的碘含量在用戶水平為31.4mg/kg;兒童尿碘水平下降到241ug/L;合格碘鹽食用率88.9% 。說明這次調整是正確的,也是有效的。
編制過程
本標準於2006年由衛生部地方病標準專業委員會提出;並上報上級主管部門立項,2007年列入計畫;2007年簽定“2007年衛生標準修訂項目委託協定書”,同年6月獲得衛生部衛生政策法規司批准,並獲項目補助經費4萬元,執行期2007-2008年。為此正式啟動本項目。
1.徵詢有關專家意見:2007年7月25日衛生部碘缺乏病專家諮詢組擴大的(太原)會議[4]:同意下調碘鹽中的碘含量。
(1)將現行的35±15 mg/kg 下調為:30±10 mg/kg,其碘含量的變異係數由21.4%降低至16.6%。
(2)對兩類碘缺乏病消除狀況的不同地區實施分類指導的原則
未達標地區(以省或縣為劃分地區),尿碘>250mg/L :30±10 mg/kg
已消除地區,尿碘<250mg/L:25±8 mg/kg
衛生部碘缺乏病專家諮詢組擴大的(太原)會議後,在一定範圍內又進行了會後討論,並形成如下意見:
(1)碘鹽中的碘含量:全國指導意見:35±15 mg/kg下調為→30±10 mg/kg;
(2)各省可根據本省的實際情況自行決定本省的碘鹽中的碘含量;但鹽碘的平均水平應當在20-40 mg/kg,如超出該範圍,報衛生部批准。
2.現場的調研工作:本工作於2006-2007年在江蘇的兩個輕度缺碘地區進行,以確定可能的最低碘鹽濃度。
在江蘇揚州輕度缺碘地區進行10,15mg/kg兩種碘鹽的干預和35 mg/kg作為對照的現場實驗,結果為:第一,干預前三個地區人群尤其是8~10歲學齡兒童、育齡婦女和0~2歲嬰幼兒尿碘中位數值有超過300mg/L的現象;干預後均未出現碘缺乏問題,且干預後5種人群尿碘水平均在100~300mg/L內。第二,三個地區甲狀腺腫大率干預前比較差異無顯著性(P>0.05),干預後兩實驗地區甲狀腺容積比干預前小(P<0.01),對照地區差異無顯著性(P>0.05)。結論為:
第一,兒童尿碘水平不能完全代表其他四種重點人群的碘營養水平,五種重點人群中育齡婦女和0~2歲嬰幼兒相對較高,孕婦和哺乳婦女相對較低。
第二,根據研究結果建議在輕度缺碘地區,可考慮將生產環節的食鹽碘含量下調至15 mg/kg。 在鎮江輕度缺碘地區進行人群食品攝入碘和尿碘分析和計算得出:鎮江地區食鹽碘含量為23.3mg/kg,取25mg/kg。根據2004年和2005年鎮江市碘鹽常規監測數據,研究結果認為25±10mg/kg就是食鹽生產廠家供應鎮江市這樣一個IDD輕病區的最適宜食鹽加碘量。以上的現場調研工作對確定輕度碘缺乏地區的最低碘鹽濃度有重要意義。
3.課題組的意見:2008年在上述工作的基礎上召開了課題組會議,確定此次調整的原則,即:第一,應適當下調,但不宜大幅度調整,這是根據全國碘營養監測結果和基於1997-1999年對尿碘值的預測,這個預測值成功預測了1999年第三次碘鹽調整後的尿碘值。本次調整後人群尿碘有可能從2005年的246mg/L下降到200mg/L左右。
第二,應實施和貫徹因地制宜,科學補碘的原則,使人群碘營養處於適宜水平。但不應對各省規定不必要的“框框”,讓各省可根據本省的實際情況自行決定本省的碘鹽中的碘含量,充分發揮各省衛生部門和專家的作用。因此不採用1,和2,的具體“框框”,而是取消不必要的“框框”。
第三,要考慮鹽業實施的可行性。經徵詢鹽業的意見,他們認為:碘含量由衛生部決定,鹽業執行;±10 mg/kg 可以接受;±5 mg/kg 相當一部分鹽廠難於接受;每個省一種碘含量可以接受並能組織生產。
4.再次徵詢意見過程:
第一次徵詢意見:
對最後調整意見徵詢衛生部主管地方病領導和全國衛生標準技術委員會地方病分委會,對上述原則表示了同意。
標準研製組提出了如下的具體意見:
(1)食用鹽中碘的含量,以碘元素計為30±10 mg/kg(20-40 mg/kg)。
(2)如果某些省(直轄市、自治區)認為該條款中的碘含量不適合該省實際情況,應由該省級衛生行政部門做出適當調整,報國家衛生行政部門批准後方可執行。
第二次徵詢意見:
2009年3月30日在北京召開了“碘缺乏病相關技術問題研討會”,其中討論了“食用鹽碘含量”國家標準。衛生部疾病控制局地方病管理處李全樂處長,工信部崔桂玲處長;本標準的主要研製人陳祖培﹑閻玉芹﹑陳志輝﹑劉守軍;地方病標委會孫殿軍﹑申紅梅、陳吉祥,以及鄭慶斯﹑劉列鈞﹑魏紅聯﹑於鈞和張樹彬參加了會議和討論。會議聽取了政府有關主管部門領導和與會專家對該標準的不同的修改意見並進行了認真和熱烈的討論,本標準的主要研製人對各種意見進行了匯總並形成了如下修改意見。
(1)有人提出,在標準2.2中, 取消該句話:“我國使用碘酸鉀作為碘強化劑”。標準研製組認為:不採納該修改意見,因為李鵬總理1994年8月23日簽發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163號,所發布的“食鹽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條例”中第二章第8條明確規定使用碘酸鉀加工碘鹽。在本標準的制定中應與國家的法律和法規保持一致,在條例未修改前仍應按條例使用碘酸鉀作為食用鹽的碘強化劑。
(2)建議把標準3中,食用鹽中碘含量的平均水平20-40mg/kg改為20-30mg/kg。理由為:我國自2000年把碘鹽濃度的標準調整為35±15mg/kg(20-50 mg/kg)後的監測結果為:在用戶水平碘濃度為31.4 mg/kg(2002年)和30.8 mg/kg(2005年)。30mg/kg左右的濃度已使部分省處於碘過量水平,多數省處於“大於適宜量水平”,而只有少數省份處於“適宜”水平;但沒有發現該濃度可造成碘攝入不足的問題;而沒有達標的省份,並不是碘鹽濃度低,而是碘鹽覆蓋率低所造成的。
因此本標準的主要研製人認為:接受該修改意見,把食用鹽中碘含量的平均水平改為20-30mg/kg。這一範圍,可供各省選擇的平均水平有多種,即使是嚴重碘缺乏的西部地區,如選用30mg/kg,碘的攝入量也是足夠的,上述的全國監測數據足以說明;另外按理論值計算,如果每人每天食用10g鹽,可能攝入的碘300微克,除外烹調可能損失20%計算,每人每天則可攝入最大量為240微克,應當是足夠了。即使保留30-40 mg/kg,也不會有人選擇該範圍的碘含量水平。
(3)會議認為碘鹽加工的均勻度是對碘鹽產品的最基本的質量要求。碘含量的均勻度,確定為±5 mg/kg或±8 mg/kg,多數同意後者,徵求部分鹽業人員後,他們也接受±8 mg/kg。±8 mg/kg的含義為:加工後碘鹽產品的碘含量允許在平均水平上下波動8mg/kg以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