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要內容
法學研究和法學教育、法學的研究方法、法的本體、法的起源和發展、法的作用和價值、法的運行、法與社會等法理學的基本論題和問題;對通貫整個法學體系的法學基本範疇,諸如法、權利、義務、法律行為、

在教學的具體目標定位上,本課程以法理為基礎,以問題為中心,以理性分析為形式,以塑造和提高法律人的思維方式和思維方法為目標。在教學的切入點的選擇上,以講授法理學的基本知識、基本問題、基礎理論為邏輯起點,以理論學說、流派思潮、人物作品為拓展進路,同時兼顧授課的前沿性和時代性,充分展現中國法理學研究的高水準成果,密切關注中國法治實踐的最新動態。教學的著重點在於系統學習法理學的基本原理,掌握法理學的範式,實現視野的更新和融合,實現思維方式的更新和提高,實現理論思維能力和水平的深化,深化理論知識和修養,提高專業水平,形成博厚的知識框架。
歷史背景

研讀一部蘊涵豐富的著作,最簡便的辦法就是抓住這一著作相對於此前學術成果的知識增量。這種知識增量可以表現為解釋力的擴展,涉及到理論範式轉換和某個理論問題的提出或證成,也可以表現為某種理論視域的拓展或者具體方法的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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龐德認為,“安全就是人們站在理想與理想的關係之間所考慮的安全,並且難以在理想本身中發現。人人覺得安全的世界是人道主義的理想。通過對法律持續的影響,這種理想正在不斷傳播到全世界各個角落。”正是從這種理想的安全觀出發,龐德詳述了他的法律目的理論。
首先,他分析了以往人們對安全的四種認識。其一,認為法律的存在是為了維持一定社會的和平,並在任何情況下不惜一切代價保持這種和平。這是原始法階段的概念。其二,古希臘的哲人們在更廣泛的意義上思考一般的安全,並將維持社會現狀作為法律秩序的目的。“社會現狀的維持形成了古希臘人,而後又成了古羅馬人以及中世紀人們的法律目的概念”。其三,文藝復興之後,人們的眼光轉向個人自身,即將法律的存在視為保障個人自然平等權利的必要條件。安全的著眼點不是整個社會的和平或現狀的維持,而是如何保障個人權利。“保障自然平等的法成了保障自然權利的法”。這種安全觀一直持續到19世紀下半葉。雖然邊沁的功利主義是反自然法理論的,但是邊沁在強調國家主權者制定與實施法律時,主張最大多數人的最大幸福,最終是促進每個人的幸福。“法律的目的是使自由的個人行為儘可能地與一般自由個人的行為相一致”。其四,現代的法學家不再停留在個人自然權利或自由意志水平上談論安全。他們所考慮的法律目的,不是自我主張的最大化,而是需求滿足的最大化,顯然,西方法哲學史上的安全觀之變化,實質是從社會本位到個人本位,再發展到新的社會本位,可謂否定之否定。

龐德認為,第四種安全觀是社會功利主義的表現形式。早期的社會功利主義形式與19世紀的法哲學理論形態一樣,過於絕對化。這種功利主義的目的論旨在說明立法中實際上和必然發生的東西,而不是人們追求的東西。在法哲學方面,它引導人們去討論“權利”問題,同時,它最初提出立法者是協調者。然而,這種協調是一種絕對的協調,而不是考慮具體時代和地點的,具有操作性的妥協。他指出,與此不同,“當我們考慮法律是為了保障各種社會

最後,龐德對自己的目的論作了總結:“我想說明的是,應將法律看作是滿足各種社會需求,文明社會中存在的各種請求,要求的社會體制,手段是以最小的犧牲儘可能促使這種體制有效。人們只要通過政治組織化社會對人們行為的規範,可使這種要求得到滿足,或者使這種請求產生效果。龐德提出,由此可以將法律看作是通過“社會控制”,廣泛承認和滿足各種需求的記錄。總之,這種法律是一種高效率的“社會工程”。可見,龐德的“社會控制”或“社會工程”說都是法律目的論之延伸
如何學好《法理學》
通過課程講授,旨在使學生在掌握法理學的基本知識、基礎理論的前提下,提高法律思辨能力,能夠根據所學的法學理論知識分析、解釋和解決法律實踐問題。通過採用課堂講授、影視教學(播放《秋菊打官司》等影像資料)、討論與辯論等多種教學形式,倡導學習方法和研究思路的多元化,培養學生更多關注中國本土的尤其是中國西部民族地區的法治生活,注重研究真實的“活”的法、動態的法,最大限度的擴展學生的理論視野和實踐知識,努力將法學理論知識套用於實踐,套用於地方法治實踐,以期達到“經世致用”的法理學課程目標。
本課程在課堂教學中的一個顯著特色是通過案例關係圖和法理學漫畫等圖像資料來輔助教學。這一教學改革的形式,突破了傳統的法律類多媒體課件單純投射文字材料的那樣一種呆板的局面,使現代多媒體教育技術的應有功能在法學

上述基礎材料已經說明龐德在撰寫《法理學》時,其法律思想法哲學觀已經確立。所以,在體例上他將第一卷分為兩大部分,其中第一部分稱為法理學,包括六章,第一章從何為法理學開始到第六章社會學法理學結束。中間主要是對各法學派的介紹與分析。第二部分稱為法律的目的,包括兩章,主要論述了法律目的在法律律令和法律準則中的發展以及在法學思想中的發展。其間涉及到世界法問題。在理論進路上,龐德在討論“社會學法理學的特徵及法律的目的問題時所依憑的相關性指向乃是此前的各個主要法學流派,尤其是支配19世紀法律理論的三大法律學派,即分析法學派、歷史法學派和哲理法學派。而具體的論述進路則始於對下述五個問題的設問,即:第一,在我們稱之為法律的複雜現象和日常審判活動中,一般都具有三種要素:法律律令要素、技術要素和理想要素;而在這些要素中,各個法學派所主要關注的是什麼要素以及通過法律而達致的是何種社會控制制度?第二,各個法學派對法律性質這個問題以及對法律是如何產生的這個問題做了什麼樣的回答?第三,各個法學派是如何回答下述問題的:何者使法律具有了強制力?什麼應當是法律權威的淵源?什麼賦予了法律秩序的功效?第四,各個法學派把何種形式的法律律令視作是法律的類型?第五,各個法學派的哲學觀是什麼?正是基於上述五個問題的設問,龐德經由分析各個法學派的不同回答而闡明社會學法理學的五個特徵。(第二部分則是通過對“安全”這一概念的分析而揭示法律目的的)。同時,由於龐德認為:“我實在是在一個長久且豐富的經驗過程中漸漸相信上述方法(比較法學的方法)是闡釋法律科學的一種合理方法的”,在整個論述過程中,總體上使用了比較的方法和歷史考察的方法。
盤點法學書籍
英國近代以來的崛起和強大,是多方面因素促成的,而其中適應市場經濟發展需要的憲政體制的形成與完善,無疑是其最重要的結構性和制度性支撐。近代英國作為世界上第一個三權分立憲政體制國家,應該被看作是英國貢獻給現代世界政治的最大制度創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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