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方社會的法律價值》

《西方社會的法律價值》

《西方社會的法律價值》的作者是彼得·斯坦和約翰·香德,由中國法制出版的。

基本信息

內容簡介

《西方社會的法律價值》西方社會的法律價值

以為我們的法律是世界上最好的法,這種觀念已一去不復返了。今日法律院系的學生,比起他們的前輩和兄長來,在接觸到某一個法律部門中的具體法律規定時,更容易提出這樣的問題:"這部分規定的最終目的是什麼擴它是為何而制定的?“用什麼來衡量,才能知道它們是否達到了應有的標準?”對於這些問題,本書並不試圖提供具體答案。本書的宗旨在於提出一種對這些問題進行子十論時可供遵循的思路。對於那種首先以說教性的方式系統地解釋西歐法律在傳統上力求達到的價值觀念、然後再從現今法律當申舉出這些價值觀念得以實現的例子來的方法,人們早已感到厭煩了。

西歐的法律,部分源自羅馬法,部分源自日耳曼習慣法。後者的存在形式是普通法。民法法系和普通法系在各自的發展中彼此獨立,但在私法領域,即調整公民之間關係的法律領域申,兩個法系又具有某些相同的基本價值觀念。秩序、公平和個人自由,這些並非只是限於修辭學意義上的戰鬥口號,在西方法律思想中,占有一席得到廣泛承認的地位。在本書的前幾章中,我們將對這一地位進行研究和說明,並且通過源自兩大法系的種種實例,來表明這些基本價值觀念在法律領域能夠、並且已經在多大程度上得到了實現。在律師當中,雖然不同的人有不同的文化背景,其價值觀念則基本是一致的,他們傾向於以類似的方式行事。這一點,緊接著前面的問題和內容,向我們揭示一些有關法律程式的本質。在後面的幾章中,主要討論的問題是當今各種價值在其中相遇並相互限制的那些主要領域。因此,本書的中心,更側重於討論當今法律在我們的社會中的地位問題。

編輯推薦

我們相信,法學院系的學生們一定會感到,如果沒有充分地研究和討論這些問題,那么,他們將失去法律學位課程中的一個關鍵部分。實際上,通過數年的法律專業學習,任何人都會得到一些關於法律的作用、法律的目的等方面的看法。然而,這些看法往往是含糊不清的,學生們也可能僅僅是檬檬脫龐地覺察到了一些。就法學領域而言,“‘沒有哲理’的人與‘有哲理’的人之間唯一的區別就是後者明自自己的哲理為何物”,這一句名言是十分深刻的。我們希望本書能夠對於從事和將要從事法律職業的人們對法律價值問題進行更為深入的研究和討論有所稗益。

讀後感

彼得·斯坦與約翰·香德合著的這本《西方社會的法律價值》,正如其書名那樣,是在立足於對西方社會的法律運作的情況的考察的基礎上,進而層層剖析出法律價值在社會運行中所扮演的重要作用,並著重分析了在各種基本價值互相衝突的情況下該如何對之加以權衡的問題。書中列舉了大量的事例,充滿了實證分析的意味,這與其略顯形而上的書名形成鮮明對比。在本書中,筆者對作者在第三章,即“公平與公平程式”一章中的論述頗感興趣,這主要是因為在這一部分的論述中,作者使用的方法更接近於法律經濟學的分析路徑,尤其是與筆者研究的人物卡拉布雷西(GuidoCalabresi)在這一方面的論證有相似之處。

在第三章中,作者先是論述了亞里士多德對分配、賠償、交換等方面的公平作了不同的分析,進而得出結論說:“但這並不是說實現公平的要求是絕對的,並且必須永遠高於一般社會利益,而只是表明,‘在某個具體場合,不論公平和社會利益哪一方占了上風,原則上的對立都永遠存在。’”(本書第91頁)從這段論述我們不難看出,在本書作的眼裡,在社會中各種原則的對立必須要在一種具體情境之下進行討論,如果將平等與否的問題只是停留在紙面上進行討論,那么對於一切實際問題的解決都將是蒼白無力的。誠然,作者的這一洞見是有效的,但卡拉布雷西卻比他們走得更遠,正如卡拉布雷西在《悲劇性選擇》一書中所認為的那樣,別說是在形而上的意義上討論毫無疑義,即便是在某些具體情景中某些根本價值的對立也仍然是“悲劇性的”,質言之,當面對社會中之根本對立的價值時,無論怎樣選擇都將不會是沒有爭議的。接著,作者在本書中舉了這樣一個例子,即工廠主給作為單身漢的與作為許多孩子父親的兩個工人相同的工資是否公平的問題,進而得出這樣的結論,那就是在各種互相矛盾的標準面前,唯一的出路就是求助於第三種可能的辦法——衡平。衡平意味著某種程度上的調和和妥協,即用妥協的辦法來減少使用這種或那種標準的意見之間的差異。(本書第96頁)這一結論在作者後面的論述(即第四章)中有所細化,其途徑就是通過法律來實現這種矛盾的和解,例如將工資同等,但對作為父親的工人給予更多的社會保障。表面看來,這種對法律的理解是正確的,因為現實中法律確實是在某些領域以某種形式發揮著這樣的作用,但遺憾的是,這種分析遠顯得不夠精到與精緻。這是因為,還是以這個工人的例子為例,雖然許多孩子的父親確實需要更多的社會資源來供養其家庭,而這一法律的形式實現之也是最為可行的,但這其中的問題在於,其忽略了非常重要的兩個因素,即在社會中對撫養孩子的成本以及社會對每個家庭生育孩子數量的平均容忍程度。如果將這兩個因素加進來,那么這個問題就必然會複雜到遠非事前補償還是事後補償這么簡單的程度。因此,在對社會中的法律所體現之價值進行探討的時候,法律經濟學的分析工具確實有很多明顯的優勢,因為藉助於經濟學的這種精確的數量分析的模式確實比誇誇其談某些價值來得更有說服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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