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

民法典

民法典是指在採用成文法的國家中,用以規範平等主體之間私法關係的法典。民法典是以條文的方式,以抽象的規則來規範各式法律行為、身份行為。有的民法典會酌采習慣法作為補充規範的方式,此外也多半規定以當事人間私法自治的方式彌補各種法規的不足。2018年8月27日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的民法典物權編草案專門規定了“居住權”:居住權人有權按照契約約定並經登記占有、使用他人的住宅,以滿足其穩定生活居住需要。據介紹,規定居住權是為了認可和保護民事主體對住房保障的靈活安排,滿足特定人群的居住需求,也有助於為公租房和老年人以房養老提供法律保障。法制日報”微信公號2019年2月18日訊息,按照工作安排,我國的民法典編纂工作,採取“兩步走”的工作思路。

基本信息

法國民法典

《法國民法典》《法國民法典》

《法國民法典》於1804年3月21日通過。法典除總則外,分為3編,《法國民法典》第一版封面共2281條。第一編是人法,包含關於個人和親屬法的規定,實際上是關於民事權利主體的規定。第二編是物法,包含關於各種財產和所有權及其他物權的規定,實際上是關於在靜態中的民事權利客體的規定。第三編稱為“取得所有權的各種方法”編。內容頗為龐雜:首先規定了繼承、贈與、遺囑和夫妻財產制;其次規定了債法,附以質權和抵押權法;最後還規定了取得時效和消滅時效。實際上,該編是關於民事權利客體從一個權利主體轉移於另一個權利主體的各種可能性的規定。

《法國民法典》是一部早期的資產階級民法典,與當時的自由競爭經濟條件相適應,體現了“個人最大限度的自由、法律最小限度的干預”這樣的立法精神。其中的基本原則:全體公民民事權利平等的原則、絕對所有權制度、契約自由及過失責任原則等,這些都是代表著資產階級的自然法領域中的“天賦人權”理論在此民法典中的體現。而私權神聖的核心就是所有權絕對。

立法原則

《法國民法典》可以用3項原則予以概括:自由和平等原則、所有權原則、契約自治原則。

自由和平等原則

該法典包括兩條基本的規定。第11條規定:“所有法國人都享有民事權利。”民事權利是指非政治性權利,包括關於個人的權利、親屬的權利和財產的權利。第488條規定:滿21歲為成年(1974年改為18歲),到達此年齡後,除結婚章規定的例外外,有能力為一切民事生活上的行為。這就是說,在原則上,每個人從成年之日起,都享有平等的民事行為能力,雖然關於這種能力的享有在法律上定有某些限制。

所有權原則

法典第544~546條給與動產和不動產所有人以充分廣泛的權利和保障。所有權的定義是“對於物有絕對無限制地使用、收益及處分的權利”。國家徵收私人財產只能根據公益的理由,並以給予所有人以公正和事先的補償為條件。不論是動產或不動產的所有人,都有權得到該財產所生產以及添附於該財產的一切物。這一規定使資產階級的生產資料可以自由地使用、收益和出售,同時農民的私有土地也得到了保障。該法典還規定了對他人財產的用益物權和地役權,這對小農經濟是重要的。

契約自治原則

或稱契約自由原則 被規定在第1134條中:“依法成立的契約,在締結契約的當事人間有相當於法律的效力。”除非該契約違反了該法典第6條所說的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才不具有法律效力。契約是兩個或兩個以上的意思表示的一致,其目的在於產生某種法律上的效果,或者將所有權從一人移轉於他人,或者產生某些債務,或者解除當事人先前締結的債務,或者只是改變已經存在的一些約定。該法典賦予兩個或兩個以上個人的意思表示的一致以等於法律的效力,來使他們以自己的行為產生相互間的權利義務,從而改變其原有的法律地位。所以,契約自治,也稱為當事人意思自治。契約一經合法成立,當事人必須按照約定,善意履行,非經共同同意,不得修改或廢除。契約當事人的財產,甚至人身(該法典原來規定了對違約債務人的民事拘留),都作為履行契約的保證。基於這些觀念,立法者作出了一系列規定:契約義務的強制履行、不履行的損害賠償、履行遲延、債務人的破產程式等等。

在《法國民法典》中用1000多條條文來規定契約之債,可見契約對資本主義社會的重要性。契約自治也是在形式上平等和自由的名義下實行的,並且是自由和平等原則的邏輯結果。對於這個原則,馬克思曾在《資本論》中予以深刻的批判。

目錄

民法學民法學

總則法律的分布、效力及其適用

第一編 人

第一章 民事權利的享有及喪失

第二章 身份證書

第三章 住所

第四章 不在

第五章 結婚

第六章 離婚

第七章 父母子女

第八章 收養與非正式監護

第九章 親權

第十章 末成年、監護及親權的解除

第十一章 成年、標治產及裁判上的輔助人

第二編財產及對於所權的各種限制

第一章 財產分類

第二章 所有權

第三章 用益權、使用權及居住權

第四章 役權或地役權

第三編 取得財產的各種方法

第一章 繼承

第二章 生前贈與及遺囑

第三章 契約或合意之債的一般規定

第四章 非因合意而發生的債

第五章 夫妻財產契約及夫妻間的相互權利

第六章買賣第七章 互易

第八章 租憑

第九章 合夥

第十章 借貸

第十一章 寄託及訟爭物的寄託

第十二章 賭博性的契約

第十三章 委任

第十四章 保證

第十五章 和解

第十六章 民事拘留

第十七章 質押

第十八章 優先權及抵押權

第十九章 對於債務人不動產的強制執行及債權人間受分配的順位

第二十章 時效

發展

隨著法國政治、經濟、社會情況的變化,該法典也經過100多次修改,以不斷適應新的情況。其中較重要的有:1819年的法律廢止了第726、912兩條,從而使外國人在繼承法上和法國人處於完全平等的地位;1854年的法律廢止了第22~33條的民事死亡制和第2059~2070條的民事拘留制;1855年的《登記法》改進了關於抵押權的規定。1871年開始的第三共和國得到鞏固以後,進行了範圍廣泛的法典改革運動。該運動主要針對婚姻法和親屬法,結果,關於結婚的形式要件和實質要件的修改,特別是放鬆了對於父母同意的要求,對當事人較為方便。離婚制度一度於1816年廢除,1884年得到恢復,但基於夫妻共同同意的離婚到1945年才得到恢復。關於親權的行使,發展了加以控制的制度,並且在1889年、1910年、1921年的《受虐待或遺棄的未成年人保護法》中規定,親權在一定條件下可予以剝奪或限制。由於戰爭的結果,1923年的法律曾對收養的規定作了重大修正,1966年的法律再次進行了修改。關於夫妻相互繼承遺產的權利,由於1891年、1917年、1925年的法律補充規定了對配偶遺產的一部分享有用益權而有所擴大。1965年的法律根本變更了在丈夫單獨控制下的夫妻共同財產制。廢除了奩產制,並且許可妻子在不經其夫同意下開立銀行帳戶,並管理其個人財產。1970年的法律廢除了丈夫是一家之長的原則。最後,1972年的法律廢除了婚生子女和非婚生子女的不平等地位。

影響

《法國民法典》在不少資產階級國家裡有較大的影響。首先,在1804年原屬法國因而自該法典施行之日起即屬於它的效力範圍的一些國家中適用,比利時和盧森堡現在仍然把它作為自己的法典。該法典在法國的某些前殖民地中也仍在施行。例如,加拿大的魁北克省現行的民法典,部分以該法典為基礎,部分以《巴黎習慣法》為基礎。美國的路易斯安那州自1825年起採用了該法典,不過作了若干修改和補充。其次,有些國家以該法典為藍本制定本國的民法典。例如,1838年的《丹麥民法典》是依據該法典制定的,1940年的《希臘民法典》也是以該法典為範本的。最後,還有很多國家的民法典在編纂時或多或少地受到了該法典的影響,如1896年的《德國民法典》、1907年的《瑞士民法典》、1867年的《葡萄牙民法典》、1889年的《西班牙民法典》、1855年的《智利民法典》、1869年的《阿根廷民法典》、1916年的《巴西民法典》等。

《拿破崙法典》是人類歷史上第一部真正意義上的資產階級民法典,原則鮮明,編排合理,邏輯嚴謹,語言簡潔,是世界法制史上的一個里程碑。這部誕生於1804年的法國民法典是法國大革命時期,為保衛資產階級革命的勝利果實而制定的。隨著拿破崙在歐洲的軍事擴張,《拿破崙法典》也被套用到法軍所到之處。由於該法典的系統性、完整性和規範性,因而對後來其他資本主義國家的立法產生了巨大影響,起到了立法規範的作用,從而具有了廣泛的世界意義,其內在的價值和思想即使在今天也仍然光彩奪目。

德國民法典

德國民法典德國民法典
《德國民法典》是19世紀末資本主義由自由資本主義階段向壟斷資本主義階段過渡時期的時代產物。其因適應壟斷資本主義經濟發展的需要,在貫徹資產階級民法基本原則方面有所變化。如:絕對所有權有所限制;契約自由原則含義與法國民法典的“一經有效成立就不能隨意變動必須履行”不同,其分離了契約的成立與契約履行,契約有效並不等於或必然履行等。但其依然肯定了公民私有財產權不受限制、契約自由、以及過失責任等這些資產階級民法的基本原則。

《德國民法典》在立法模式、文字語言、結構方面各有其特殊性。

《法國民法典》文字語言既簡潔明晰,又通俗易懂,讓一般人理解起來毫無困難。體現了立法者的法律平民化的理念。在法典的總體結構上,是以國法大全之《法學階梯》人、物、訴訟三編制為基礎,構建了人、財產以及所有權的各種變更、取得財產的各種方式三編制的體例。

《中國民法典草案英譯本》《中國民法典草案英譯本》
《德國民法典》在語言上力求用抽象化、概念化的專門術語進行表述。對事實構成的表述採取了抽象的——概括式的表達方式。其構成體現了邏輯推理和體系化的思想。具有鮮明的德意志民族哲理思辨的特點。

《德國民法典》在結構上採取了五編制體系,與法國民法典最大的不同就是:為了避免重複和促進體系化,其採用將適用於多個領域的共同性規定放在特殊規定之前的邏輯結構,從而形成各級法律規範的“總則篇”。

中國民法典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
民法典在國家法律體系中的地位僅次於憲法。民法典是市場經濟的基本法、市民生活的基本行為準則,法官裁判民商事案件的基本依據。中國曾於1954年、1962年、1979年三次啟動民法典的制定,均無果。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為了保障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權益,正確調整民事關係,適應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事業發展的需要,根據憲法和我國實際情況,總結民事活動的實踐經驗,制定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該法於1986年4月頒布,被學者稱為“準法典”。[2]2002年12月,全國人大常委會首次審議民法典草案,但最終由於內容複雜、體系龐大、學術觀點存在分歧等原因,最終未能實現。

《中國民法典草案(建議稿)》由中國社會科學院民法典立法研究課題組起草。課題組由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中央財經大學法學院、北京大學法學院、清華大學法學院、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煙臺大學法學院、復旦大學法學院、山東大學法學院、北京化工大學法學院、對外經濟貿易大學法學院、深圳大學法學院、中國建銀集團法律部等單位的26人組成。梁慧星學部委員擔任課題組負責人。該草案採用德國潘德克吞編制體例,分為總則、物權、債權總則、契約、侵權行為、親屬、繼承七編,總計1947條。

2015年3月,張德江表示,將抓緊研究啟動民法典編纂工作。

中國民法典起草思路書籍中國民法典起草思路書籍
2016年6月13日上午,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七十次委員長會在人民大會堂舉行。張德江委員長主持會議。會議決定,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一次會議6月27日至7月2日在北京舉行。委員長會議建議,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一次會議審議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長會議關於提請審議民法總則草案的議案[3]

6月28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草案)》提請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一次會議審議。

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主任李适時在向會議做說明時說,編纂民法典已列入調整後的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立法規劃。民法典編纂工作擬按“兩步走”進行:第一步,編纂民法典總則編,經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後,爭取提請2017年3月召開的十二屆全國人大第五次會議審議通過;第二步,編纂民法典各分編,擬於2018年上半年整體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爭取於2020年3月將民法典各分編一併提請全國人大審議通過,從而形成統一的民法典。

截至2016年9月,中國尚沒有真正意義上的民法典。現有民事立法存在主體多元化、法律淵源眾多等問題,並未形成系統。民法典有上千個條文,涉及的法律法規、司法解釋多且複雜。如何將這些已有的法律法規串在一起,缺乏共識,需要處理好法典編纂和單行法的關係。此外,中國的民法典編纂,要借鑑國外有益的立法經驗,更要從中國實際出發,反映我國社會的政治經濟發展要求,在實踐中需要權衡。

2017年3月15日,民法總則終於經全國人大審議通過,我國將正式全面開啟民法典時代。

法制日報”微信公號2019年2月18日訊息,按照工作安排,我國的民法典編纂工作,採取“兩步走”的工作思路:第一步先出台民法總則;第二步編纂民法典各分編,適時出台民法典。繼2017年3月,十二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審議通過民法總則,完成了民法典編纂工作的第一步後,民法典編纂工作已經邁開第二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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