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營利組織

非營利組織

非營利組織是指不以營利為目的的組織,它的目標通常是支持或處理個人關心或者公眾關注的議題或事件。非營利組織所涉及的領域非常廣,包括藝術、慈善、教育、學術、環保等等。它的運作並不是為了產生利益,這一點通常被視為這類組織的主要特性,同時具有非營利性、民間性、自治性、志願性、非政治性、非宗教性等重要特徵。非營利組織有時亦稱為第三部門(the third sector),與政府部門(第一部門)和企業界的私部門(第二部門),形成三種影響社會的主要力量。非營利組織還是必須產生收益,以提供其活動的資金。但是,其收入和支出都是受到限制的。非營利組織因此往往由公、私部門捐贈來獲得經費,而且經常是免稅的狀態。私人對非營利組織的捐款有時還可以扣稅。非營利組織是指在政府部門和以營利為目的的企業之外的一切志願團體、社會組織或民間協會,是介於政府與營利性企業之間的“第三部門”。

基本信息

發展演變

產生原因

代表性的非營利性組織代表性的非營利性組織

二戰後,一方面,人們對兩次大戰進行了反思,戰爭給社會造成了空前的災

難和巨大浪費;另一方面,民族間的、地區間的、國家間的差別和矛盾繼續存在,並可能激化。人們發現,社會中的兩大部門已不能滿足社會經濟活動與公共需求的平衡需要。於是,社會組織形態開始蛹化,逐漸出現了第三部門——非營利性組織,也就是社會公益部門。如出現了聯合國,以協調國家之間的關係;建立世界銀行,對不已開發國家和地區做扶貧性質的援助性貸款工作;成立了世界衛生組織,關注支持不已開發國家和地區的衛生與健康問題;WTO組織也屬於這種非政府組織。這些組織的出現和發展大大有利於世界的發展和社會的和諧,這些公益組織的力量也越來越強,影響越來越大。

但隨著社會不斷發展和進步,社會三大部門內在也發生了變化。逐漸按照市場的要求來進行改造和建設,進行了市場化改革。因市場化的選舉競爭和規則的執行使政府腐敗逐漸消除,社會服務水平得到極大地提高。非營利性組織則通過公平的競爭主體和公行的自律互律準則,促進公益市場的透明化,提升公益組織的效率,增進社會的文明與和諧。

研究理論

自從上個世紀70年代以來,在北美和歐洲,學術界對非營利組織的研究急劇增加,即使在東歐,對非營利組織也給予了高度關注。根據克拉默(Kramer)等人的統計表明,1970年以來的非營利組織研究成果甚至比過去50年的綜合還要多

,出現了很多有代表性的理論。

(一)政府失靈和市場失靈理論

維斯博德(Weisbrod)最早從政府失靈和市場失靈的角度來解釋非營利組織存在的原因,他採用了剩餘分析的策略來論證非營利組織存在的必要性。他認為政府、市場和非營利部門在滿足個人物品的需求(包括私人物品和公共物品)方面存在相互替代性。公共物品無法由個別消費者和生產者通過市場交易來提供,即市場失靈。

然而,米亞(Meyer)認為政府提供的任何公共物品的數量和質量都是由政治決策過程來決定的,而政府對公共物品的提供傾向於反應中位選民的需求,導致了公共物品對部分選民的過度供給,同時對另外一部分選民供給不足,導致了政府失靈

在維斯博德的分析框架中,政府、市場和非營利部門是滿足個人對於公共物品需求的存在相互替代性關係,非營利組織在捐贈人的資助和志願者的無償勞動以及政府的支持下得以存在

,政府和非營利組織在滿足公眾需求的背景下共同存在,是互補關係。

(二)契約失靈理論

漢斯曼(Hansmann)最早提出了該理論,從營利性組織的局限性入手,來分析非營利組織部門的功能需求

。現有的經濟學理論認為,在某些特定的條件滿足前提下,營利性組織會以體現社會效率最大化的數量和價格來提供商品和服務。這些條件是:1.交易成本為零,包括消費者事前的搜尋成本、談判成本等。2.信息完美。3.法律的健全,即如果生產者沒有遵守協定,可以獲得賠償。儘管在很多情況下,並不需要上述條件完全成立,如較低的交易成本等,但是在有些領域,消費者與生產者在關於產品和服務的質量和數量上存在明顯的信息不對稱,在這種情況下,營利性企業很可能利用自己在信息不對稱中所占的優勢地位欺騙消費者,謀求自身利潤最大化,導致契約失靈。

漢斯曼的理論首次把注意力放在非營利組織本身特性上,並進行了詳細分析,但他在分析非營利組織形態的必要性時還是從制度需求的角度出發的,具有濃厚的功能分析色彩,並沒有對非營利組織的特點、規模和制度供給狀況做出更為細緻、全面的分析。

(三)慈善理論

羅斯-阿克曼(Rose -Ackerman)則從供給的角度來解釋非營利組織存在的原因,認為非營利組織領導人通過創造非營利組織來傳遞他們的價值和理念,為了傳播他們的價值和理念,他們建立了非營利組織組織,這也成為非營利組織領導人的激勵因素

。楊(1986)認為這種類型的人有時更多地在非營利組織裡面可以反映出來,非營利組織可能提供較低的勞動報酬,甚至包括志願行為,一些志願者願意為非營利組織提供無償服務

慈善理論認為,非營利組織企業家提供這種產品完全出於利他動機,用經濟學術語來說,就是非營利組織企業家的效用通過慈善行為來實現,或者捐贈帶來的良好的聲譽和社會地位讓他們感到滿足

(四)自利理論

與慈善理論相反,自利理論認為,捐贈人在實施捐贈行為的事後,也是消費者,捐贈行為被看作是自利行為的一種表現,即所謂的“捐贈控制”,捐贈行為使得捐贈者像營利性組織的利益相關者參與公司治理一樣,使得代理人欺騙的激勵動機減弱,因此這也可能是非營利組織存在的原因,這種情況下,捐贈人就有動機實施捐贈行為,同時捐贈者還可能獲得免稅的優惠政策

(五)其他理論

主要包括伍叟(Wuthow)首先提出的國家、市場和非營利組織的三部門模式

等。伍叟把國家定義為“由形式化的、強制性的權力組織起來併合法化的活動範圍”。國家的特點是強制性的權力。市場被定位為“涉及營利性的商品和服務的交換關係的活動範圍”。市場主體主要以非強制性的原則來運作。非營利部門被定位為“既不是正式的強制,也不是利潤取向的商品和服務的交換的剩餘的活動範圍”,他主要是以志願的原則來運作。

概念界定

法律定義

世界上很多國家都在法律上對非營利組織進行了不同的界定。

美國法律上對非營利組織的界定是通過組織是否具有免稅資格來認定的,即滿足免稅條件的組織在法律上被認可是非營利組織。

英國對非營利組織的認定標準如下:①該組織為公眾而非私人利益設立;②該組織雇用一些志願服務、不領薪水的人員;③領薪水的人員放棄應有的報酬(如接受比一般行情低的薪水);④盈餘不得分配給會員;⑤不支薪會員的理事負責管理該組織事務;⑥其資金來自不同的組織。

日本法律規定,非營利組織是指不以營利為目的,並且其收入不得用於分發給成員的社會組織,但非營利並不意味著不能參加營利性經營活動,而是必須把各種收入用於公益事業。

聯合國對非營利組織的界定是根據非營利組織資金來源來定義的。如果一個組織一半以上的收入不是來自於以市場價格出售的商品和服務,而是來自其成員繳納的會費和支持者的捐贈則是非營利組織。由於各個國家此類組織在資金來源結構上存在較大差異,此標準並不具有普適性。

學術定義

列維特(Levitt)則是從部門劃分的角度對非營利組織進行界定,並使用第三部門(Third Sector)這個名詞,用以統稱這些處於政府和私營企業之間的社會組織

。非營利組織更多地表現出社會責任,具有持續更新社會價值、信念和規範的活力,洞察社會的道德取向、預測社會的趨勢,並能開發新的社會服務方式來滿足民眾需求,他認為這類組織的特徵在於組織使命,並且是公共使命

麥克勞夫林(Mclaughlin)從管理行為角度來界定非營利組織,他通過比較非營利組織與政府組織和營利性組織的管理行為差異,來界定什麼是非營利組織

約翰·霍普金斯大學的薩拉蒙(Salamon)教授從組織特徵來界定非營利組織,他認為滿足以下六個基本的特徵:正規性、民間性、非營利性、自治性、志願性和公益性的組織就可以稱為是非營利組織

安瑟尼·楊(Anthony Y)則是從組織運營特徵來界定非營利組織的內涵,他認為非營利組織相對政府組織和營利性組織具有以下12個方面的特徵

:1.不以盈利為目的;2.主要提供公共物品和服務;3.公平和效率之間的衝突更加激烈;4.在目標和發展戰略上相對於營利性組織具有更多的約束;5.收入具有非價格來源性質;6.稅收和法律上有特殊的規定;7.存在管理控制失靈的痼疾;8.組織成員的行為難以考察;9.專業技術人員占據主導地位;10.各種類型的非營利組織內部結構差異較大;11.財務上對客戶的依賴性較小;12.趨向商業化運行。

分類

非營利組織非營利組織

薩拉蒙根據26個國家的比較研究,建立了國際非營利組織分類標準:1.

教育學術;2.醫療;3.社會福利;4.文化休閒;5.職業團體;6.住宅開發;7.國際事務;8.公民倡議;9.環境保護;10.慈善;11.宗教;12.其他。這種分類法很容易識別哪些組織是非營利組織,但不利於深入的學術研究,而且各個國家的背景存在差異。

聯合國國際標準產業分類體系把非營利組織劃分為3大類,15小類,它們是:教育:國小教育、中學教育、大學教育、成人教育及其他;醫療和社會工作:醫療保健、獸醫和社會工作;其他社區服務和個人服務:環境衛生、商會和專業組織、工會、其他會員組織(包括宗教和政治組織),娛樂機構、新聞機構,圖書館、博物館及文化機構,運動和休閒。

歐共體經濟活動產業分類體系把非營利組織劃分為5類18項:教育:高等教育、中國小教育、職業教育和護理教育;研究與開發;醫療與衛生:醫院、診所,其他醫療機構,牙醫和獸醫;其他公眾服務:社會工作、慈善機構、專業組織、僱主協會、工會、宗教組織和學會、旅行社;休閒與文化:娛樂機構、圖書館、檔案館、博物館、動物園和體育組織

組織作用

一般作用

社會服務

為社會成員提供中介服務和直接服務。(如出國留學的諮詢服務和各種養老院、民辦學校)

社會溝通

為政府與企業、政府與社會之間的溝通充當橋樑。一方面,向政府反映企業、社會的意見、建議,為政府提供信息;另一方面,協助政府作好宣傳、指導、監督等方面的工作。(如各種行業協會)

社會評價

對生產、消費品作出公正的評價(如各種調查機構)。

社會裁斷

調解社會成員之間的糾紛,如消費者權益保護協會。

政治作用

政府合法性的資源供給者

合法性就是人們對享有權威的人們的地位的承諾和對其命令的服從。

政府權力的監督者

非營利組織為人們的自由結社提供了自我組織的空間,這些組織以公共利益為目標,以保護人類整體利益為宗旨,通過有組織的活動,喚起公眾的公共意識,影響政府的公共決策。

民主價值觀的培育者

有利於培養公眾的正確的參政觀。

公民參政議政素質的促進者

在大量的非營利組織的民主參政實踐中提高公民參政素質,是被實踐證明了的行之有效的辦法。

法律術語(四)

人類在社會層次的規則,社會上人與人之間關係的規範,以正義為其存在的基礎,以國家的強制力為其實施的手段者。法治和法律要逐漸變得適當寬容以利於社會和諧.法一般限於憲法、法律。法屬於上層建築範疇,決定於經濟基礎,並為經濟基礎服務。

CSR核心概念

企業社會責任(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簡稱CSR)的議題是在19世紀晚期隨著企業的不斷發展所帶來的各種社會問題而被提上議事日程的。隨著經濟全球化,企業社會責任不再是企業的單獨行為,而是超出一國在全球範圍內發展。關於企業社會責任的概念自從提出便一直存在爭議。下面我們就梳理下CSR的核心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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