碳交易

碳交易

碳交易是為促進全球溫室氣體減排,減少全球二氧化碳排放所採用的市場機制。聯合國政府間氣候變化專門委員會通過艱難談判,於1992年5月9日通過《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1997年12月於日本京都通過了《公約》的第一個附加協定,即《京都議定書》(簡稱《議定書》)。《議定書》把市場機製作為解決二氧化碳為代表的溫室氣體減排問題的新路徑,即把二氧化碳排放權作為一種商品,從而形成了二氧化碳排放權的交易,簡稱碳交易。2011年10月國家發展改革委印發《關於開展碳排放權交易試點工作的通知》,批准北京、上海、天津、重慶、湖北、廣東和深圳等七省市開展碳交易試點工作。兩年來,在國家發展改革委的指導和支持下,深圳積極推動碳交易相關研究和實踐,努力探索建立適應中國國情且具有深圳特色的碳排放權交易機制,先後完成了制度設計、數據核查、配額分配、機構建設等工作。2013年6月18日,深圳碳排放權交易市場在全國七家試點省市中率先啟動交易。半年來,深圳碳市場運行穩定,深圳在運用市場機制實現低碳發展方面擔負起探路者的角色。

基本信息

總體架構

總體而言,碳交易市場可以簡單地分為配額交易市場和自願交易市場。配額交易市場為那些有溫室氣體排放上限的國家或企業提供碳交易平台,以滿足其減排;自願交易市場則是從其他目標出發(如企業社會責任、品牌建設、社會效益等),自願進行碳交易以實現其目標。

1、配額碳交易市場

配額碳交易配額碳交易

配額碳交易可以分成兩大類,一是基於配額的交易,買家在“總量管制與交易制度”體制下購買由管理者制定、分配(或拍賣)的減排配額,譬如《京都議定書》下的分配數量單位(AAUs)和歐盟排放交易體系(EU—ETS)下的歐盟配額(EUAs);二是基於項目的交易,買主向可證實減低溫室氣體排放的項目購買減排額,最典型的此類交易為清潔發展機制(CDM)以及聯合履行機制(JI)下分別產生核證減排量(CERs)和減排單位(ERUs)。

1)歐盟碳排放配額

歐盟碳排放配額簡單地說就是歐盟國家的許可碳排放量。歐盟所有成員國都制定了國家分配方案(NAP),明確規定成員國每年的二氧化碳許可排放量(與《京都議定書》規定的減排標準相一致),各國政府根據本國的總排放量向各企業分發碳排放配額。如果企業在一定期限內沒有使用完碳排放配額,則可以出售;一旦企業的排放量超出分配的配額,就必須從沒有用完配額的企業手中購買配額。

京都議定書》的減排目標規定歐盟國家在2008—2012年平均比1990年排放水平削減8%,由於歐盟各成員國的經濟和減排成本存在差異,為降低各國減排成本,歐盟於2003年10月25日提出建立歐盟排放貿易體系(EU—ETS),該體系於2005年1月成立並運行,成為全球最大的多國家、多領域溫室氣體排放權交易體系。該體系的核心部分就是碳排放配額的交易。

歐盟排放貿易體系共包括約12000家大型企業,主要分布在能源密集度較高的重化工行業,包括能源、採礦、有色金屬製造、水泥、石灰石、玻璃、陶瓷、製漿造紙等。航空業可能在2011年加入到這個體系中。

2)協商確定排放配額

《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 (UNFC—CC)附屬檔案1締約方國家(已開發國家)之間協商確定排放配額(AAU)。這些國家根據各自的減排承諾被分配各自的排放上限,並根據本國實際的溫室氣體排放量,對超出其排放配額的部分或者剩餘的部分,通過國際市場購買或者出售。

協商確定的排放配額只分配給附屬檔案1締約方國家(已開發國家),因此很多東歐國家特別是俄羅斯、烏克蘭、羅馬尼亞等近年來由於製造業的衰退,成為排放配額市場的淨出口國與最大受益國。東歐國家的排放配額盈餘被稱為“熱空氣”,由於這些“熱空氣”並非來自節能與能效提高而是來自產業縮水,所以大部分國家不願意購買這些“熱空氣”,因為花錢購買這些配額似乎並不具有減排意義。

3)核證減排量

核證減排量(CER),指的是附屬檔案1締約方國家(已開發國家)以提供資金和技術的方式,與非附屬檔案1國家(開發中國家)開展項目級合作(通過清潔發展機制),項目所實現的核證減排量可經過碳交易市場用於附屬檔案1國家完成《京都議定書》減排目標的承諾。核證減排量是碳交易配額市場中最重要的基於項目的可交易碳匯。

4)排放減量單位

指聯合履行允許附屬檔案1國家通過投資項目的方式從同屬於附屬檔案1的另外一個國家獲得排放減量單位(ERU)。附屬檔案1國家在2000年1月1日之後開始的項目可以申請成為聯合履行機制項目,但是聯合履行機制產生的排放減量額只在2008年1月1日之後開始簽發,因此聯合履行機制比起清潔發展機制,發展相對不夠充分。

自願碳交易市場自願碳交易市場

2、自願碳交易市場

自願減排交易市場(見圖3)早在強制性減排市場建立之前就已經存在,由於其不依賴法律進行強制性減排,因此其中的大部分交易也不需要對獲得的減排量進行統一的認證與核查。雖然自願減排市場缺乏統一管理,但是機制靈活,從申請、審核、交易到完成所需時間相對更短,價格也較低,主要被用於企業的市場行銷、企業社會責任、品牌建設等。雖然目前該市場碳交易額所占的比例很小,不過潛力巨大。

從總體來講,自願市場分為碳匯標準與無碳標準交易兩種。自願市場碳匯交易的配額部分,主要的產品有芝加哥氣候交易所(CCX)開發的CFI(碳金融工具)。自願市場碳匯交易基於項目部分,內容比較豐富,近年來不斷有新的計畫和系統出現,主要包括自願減排量(VER)的交易。同時很多非政府組織從環境保護與氣候變化的角度出發,開發了很多自願減排碳交易產品,比如農林減排體系(VIVO)計畫,主要關注在開發中國家造林與環境保護項目;氣候、社區和生物多樣性聯盟(CCBA)開發的項目設計標準(CCB),以及由氣候集團、世界經濟論壇和國際碳交易聯合會(IETA)聯合開發的溫室氣體自願減量認證標準(VCS)也具有類似性。至於自願市場的無碳標準,則是在《無碳議定書》的框架下發展的一套相對獨立的四步驟碳抵消方案(評估碳排放、自我減排、通過能源與環境項目抵消碳排放、第三方認證),實現無碳目標。

減排方式

無論是碳稅還是碳交易,都是調動企業節能減排的積極性,減少生產過程中二氧化碳的排放,幫助國家經濟向低碳轉型。而唯一不同點只是,碳稅主要是通過價格手段,而碳交易市場是通過總量控制手段。

碳稅是應對氣候變化與減少二氧化碳排放的有效市場手段。而與碳稅類似的市場化方式還有碳交易。

目前,我國碳交易由國家發改委主導,碳交易7省市試點工作已正式開始,各地方發改委都藉助各地科研機構以及交易所,開始了區域性碳交易市場的搭建;另外,到2015年我國在此基礎上還將搭建全國性的碳市場。

近日,英國倫敦政治經濟學院研究氣候變化與環境的格蘭瑟姆研究院的研究人員在《衛報》撰文分析了碳稅與碳交易,並認為採取何種方式取決於現實環境中的污染與成本。

事實上,在理想狀態下,碳稅與碳交易都會產生一樣的效果,因為這兩種方式都是給二氧化碳等溫室氣體增加了經濟價值,刺激企業實行節能減排。

就碳稅而言,對一個單位量的溫室氣體排放增加固定的稅收價格,刺激公司以及個人減少溫室氣體的排放。

具體而言,碳稅的稅率是基於評估一單位的溫室氣體所帶來的危害以及控制這種危害所需的成本。

如果徵收碳稅過低,控制減排的效率不會太高,因為企業和個人都會願意為自己的多排支付這部分費用;而如果徵收的碳稅過高,這必然會影響企業的利潤、工作機會甚至終端消費者的利益。

如果環境污染更敏感,那么溫室氣體排放總量則需要被確定,因此碳交易更勝一籌;相反,如果對於排放變化的排污成本非常敏感,那么減排成本則需要被更好的確定下來,因此固定的碳稅就更加可取了。

當前在氣候變化政策中,這兩者一直被廣泛討論。一些經濟學家認為碳稅更可取,理由是每年新增的溫室氣體量較小,因此環境污染並不太敏感。也就是說,減排成本會更加敏感,因為要企業突然改變他們的生產方式所需成本比較昂貴。

但是長期來看,碳稅是否更具有優勢並不清楚,因為在大氣中日積月累的溫室氣體量可能會導致持續的環境危害。

因此,一些經濟學家建議兩種方式並存,採取混合模式。但是西蒙認為混合模式也存在問題,比如機制會更加複雜以及在許可的市場中需要操作者更多的干預。

邯鋼

對於中國企業來說,如果能夠註冊成功一個CDM項目,不僅可以減排一定數量的二氧化碳,還能通過出售該減排數獲得額外收入。從這一點看,邯鋼的成功對於中國企業來說無疑具有範本意義。

2005年2月,在《京都議定書》生效以後,河北省CDM項目辦公室認為邯鄲鋼鐵廢氣回收聯合循環發電項目(該項目通過回收利用鋼鐵生產過程中產生的富餘高爐煤氣和焦爐煤氣,建成一個循環發電站,項目建成後每年可滿足邯鋼年用電的36%)符合CDM項目的要求,隨即指導邯鋼開始了該項目的開發和註冊準備。

怎么開發,這裡面也有學問。根據《京都議定書》,CDM項目開發具有“單邊模式”、“雙邊模式”和“多邊模式”三種模式。後兩者是指在項目開發之初就尋找到了買家,買家可以在項目開發過程中給項目以資金和技術等方面的支持。單邊模式則是企業獨立完成了整個項目之後再尋找買家,例如我國可再生能源領域第一個獲得簽發的CDM項目———福建漳浦六鰲30.6MW風電CDM項目就是一個單邊項目。

而邯鋼集團開發的該項目最終是作為一個雙邊項目敲定下來的,項目在2007年獲得國家發改委批准和EB批准,買家是來自於瑞典的碳資產管理公司。雙方的談判從2006年下半年開始到2007年3月結束。根據協定,到2012年,邯鋼通過向該公司出售二氧化碳減排指標,共可獲約2億元純收益。

“要讓買家相中自己,編制好開發項目設計檔案是其中最重要的環節,同時也是CDM項目能否註冊成功的關鍵因素。”邯鋼宣傳部的這名工作人員說。

在與河北省CDM辦公室簽署了開發CDM項目的意向書之後,邯鋼舉辦了多次有關註冊程式的培訓班。在接下來的時間裡,項目開發單位和邯鋼為實現CDM項目註冊作了大量的工作。這些工作包括收集大量數據和項目信息,如項目相關的批准檔案、可行性報告、環評報告、實地調研數據、各利益相關方意見諮詢等;選擇最適合於項目的方法學;確定項目產生減排量的計入期、說明項目如何促進東道國的可持續發展等情況;聯繫外國買家;尋找合適的第三方進行項目的合格性論證;報國家發改委審批;提交EB批准。

完成了這一複雜的CDM項目註冊,就等同於實施碳交易獲得了成功。“而找買家、談價格也均發生在整個註冊流程中。因此,從企業操作角度而言,最難的一步就在於如何註冊成功。” 邯鋼的這名工作人員說。

好中介

我國“十一五”規劃明確提出,到2010年單位GDP能源消耗比2005年降低20%,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要減少10%。在努力實現這一目標的過程中,通過大力推廣節能減排技術,努力提高資源使用效率,必將有大批項目可被開發為CDM項目。

但並不是所有企業都像邯鋼、福建漳浦六鰲風電CDM項目那樣幸運,對於找不到買家的企業來說,他們更希望在以下幾個方面提供幫助。“從企業提出的這些‘希望幫助’的內容上,我們也看到了中國在開發CDM項目中還缺少的積極因素。”成光說。

首先,對CDM認識尚不到位,缺少必要的資金支持。CDM是隨著國際碳交易市場的興起而走入我國的,在我國傳播的時間有限,國內許多企業還沒有認識到其中蘊藏的巨大商機;同時,由於對CDM的價值、操作模式、項目開發、交易規則等尚不熟悉,目前關注CDM的除興業銀行(32.16,-0.17,-0.53%)等少數商業銀行外,其他金融機構也鮮有涉及。

其次,CDM項目開發時間長、風險因素多。與一般的投資項目相比,CDM項目需要經歷較為複雜的審批程式,這導致CDM項目開發周期比較長,並帶來額外的交易成本。此外,開發CDM項目涉及風險因素較多。政策風險來自於國際減排政策的變化,如2012年後中國是否承擔溫室氣體減排義務,決定了2012年後契約的有效性;項目風險主要是工程建設風險,如項目是否按期建成投產,資源能否按預期產生等。在項目運行階段,還存在監測或核實風險,項目收入因此存在不確定性,也會影響金融機構的金融服務支持。

再次,中介市場發育不完全。據聯合國開發計畫署的統計顯示,目前中國提供的二氧化碳減排量已占到全球市場的1/3左右,預計到2012年,中國將占聯合國發放全部排放指標的41%。

成光說:“這就意味著,未來的幾年,中國需要相當數量的像北京中碳技術有限公司這樣的中介機構,但目前來看,這樣的機構總體來說數量太少,而且大都處於起步階段,難以開發或者消化大量的CDM項目。而在國外,CDM項目的評估及排放權的購買大多數是由中介機構完成。”

另外,也缺乏專業的技術諮詢體系來幫助金融機構分析、評估、規避項目風險和交易風險。曾經參與中國多家企業第三方認證工作的張建麗介紹,CDM機制項目下的碳減排額是一種虛擬商品,其交易規則十分嚴格,開發程式也比較複雜,銷售契約涉及境外客戶,契約期限很長,因此非專業機構難以具備此類項目的開發和執行能力。

低碳經濟

低碳經濟是以低能耗、低污染、低排放為基礎的經濟模式,是人類社會繼農業文明、工業文明之後的又一次重大進步。其實質是提高能源利用效率,開發清潔能源技術,最佳化產業結構,根本上改變人類生存發展的觀念。

“低碳經濟”最早見諸於政府檔案是在2003年的英國能源白皮書《我們能源的未來:創建低碳經濟》,之後得到了聯合國的大力支持。2007年7月,美國參議院提出了《低碳經濟法案》,表明低碳經濟的發展道路將成為美國未來的重要戰略選擇。歐巴馬上台之後把清潔能源經濟列為振興美國經濟,提升美國領導地位的重要手段。2009年6月,美國眾議院通過了《2009美國清潔能源與安全法》,該法案的核心有兩個:一是大力發展清潔能源技術,減少對化石燃料的依賴;二是建立起溫室氣體排放貿易系統,發展出新型的碳金融市場,這一市場的規模可與石油期貨市場相媲美。

碳交易是利用市場機制引領低碳經濟發展的必由之路。低碳經濟最終要通過實體經濟的技術革新和最佳化轉型來減少對化石燃料的依賴,降低溫室氣體排放水平。但歷史經驗已經表明,如果沒有市場機制的引入,僅僅通過企業和個人的自願或強制行為是無法達到減排目標的。碳市場從資本的層面入手,通過劃分環境容量,對溫室氣體排放權進行定義,延伸出碳資產這一新型的資本類型。碳交易把原本一直游離在資產負債表外的氣候變化因素納入了企業的資產負債表,改變了企業的收支結構。而碳交易市場的存在則為碳資產的定價和流通創造了條件。本質上,碳交易是一種金融活動。碳交易將金融資本和實體經濟聯通起來,通過金融資本的力量引導實體經濟的發展。這是虛擬經濟與實體經濟的有機結合,代表了未來世界經濟的發展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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