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莊交管局

石家莊交管局

石家莊交管局是市公安局主管全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職能部門。 主要負責道路交通管理控制、交通安全安保、事故現場勘查、處理,交通檢測證件發布審查、交通規劃執行、交通地方法規起草等工作。

基本信息

工作職責

一、指揮疏導路面交通,實行道路交通管制;管理和規範交通秩序,糾正處罰交通違法行為;參與規劃、設計城市交通設施建設;辦理各種機動車通行證件。

二、負責重要領導、外賓及各項重大活動的路線和現場交通安全保衛。

三、負責指導、協調各級交通安全組織開展交通安全宣傳教育活動,監督、檢查社會各單位履行交通安全責任情況,考核交通安全工作。

四、負責全市地方機動車和駕駛員

五、負責依法進行車輛檢驗和駕駛人審驗、學員考試、核發駕駛證、核發和換髮號牌證照,辦理各種機動車和駕駛證變動手續。

六、負責對新車檢驗和定期檢驗的車輛進行唯一性確認及核發檢驗合格標誌,對報廢的大客車、大貨車和營運車輛進行監督解體。

七、負責受理交通事故報警,勘查現場,調查取證,認定責任;負責交通受傷人員傷殘評定;負責檢驗、鑑定事故物證、事故車車速;處罰責任者,調解事故賠償;處理涉外、港澳台人員交通事故及交通違法;查緝交通肇事逃逸案件。

八、負責交通安全設施的規劃設計、安裝施工、維護管理,對全市道路交通安全狀況以及交通信號燈、標誌、標線等交通設施進行監管。

九、負責起草道路、交通管理方面的地方性法規、規章;監督、檢查交通民警執法行為;負責行政複議應訴、行政訴訟工作。

十、負責交通科學理論研究,開發套用高新科學技術產品。

標準駕考

公安部交管局:2013年起全國按照新標準駕考

公安部交通管理局12日召開視頻會議,部署全國交警系統全力做好公安部123號令、124號令實施工作,確保新部令於2014年1月1日如期、平穩、順利實施。

會議指出,實施新部令是為民辦實事、防事故、保全全的一項具體措施,各級公安交管部門要精心做好各項準備,確保工作措施落實。要抓緊申領駕駛證考試場地建設,2014年1月1日起全國統一按照新標準進行考試。要會同交通運輸部門加強對駕校的監督指導,確保培訓和考試工作順利銜接。要全面完善駕駛人考試、審驗、記分、教育以及校車標牌管理制度和工作流程。要抓緊落實警務公開,在車管所、違法處理視窗、服務站點、安檢機構等場所張貼、宣傳新部令規定。要集中開展業務輪訓,確保每名民警和工作人員正確理解、熟練掌握、嚴格執行相關規定。

會議強調,各地要不折不扣執行新部令,對交通違法行為要依法處罰、依規記分,堅決杜絕以罰款替代記分或者其他違規變通執法處罰的種類和幅度等做法。對排查出的交通信號裝置、使用方面存在的問題,要確保年底前整改到位。要進一步健全道路交通違法行為處理申訴和救濟機制,對民眾申訴的闖紅燈、超速等交通技術監控設備記錄的交通違法信息,符合規定情形的,要予以消除;不符合的,要做好解釋工作。

據了解,截至目前,各級公安交管部門已改建完成大中型客貨車科目二考場111個、小型汽車考場751個,排查了51.9萬組交通信號燈,舉辦了480多期新部令培訓班,共培訓8萬多人次,並發出3000多萬條手機簡訊,廣泛宣傳告知實習期、記分、審驗教育和降級制度。

辦事指南

機動車業務流程

石家莊市機動車轉移登記辦理指南:

辦理地點:

根據機動車所有人的住址或者單位所在地選擇辦理此業務的辦理地點

車管一所:

所管轄為:三區十縣(市)。

三區為橋西區、新華區、礦區;

十縣(市)為鹿泉、新樂、靈壽、平山、行唐、井陘、高邑、贊皇、元氏、正定。

車管二所:

所管轄為:四區七縣(市)。

四區為橋東區、長安區、裕華區和開發區;

七縣(市)為無極、深澤、辛集、晉州、藁城、趙縣、欒城。

法律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安全法》第二章第一節

2、《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二章第一節

3、《機動車登記規定》第二章第三節

4、《機動車登記工作規範》第二章第三節

所需資料:

①《機動車註冊、轉移、註銷登記/轉入申請表》

②機動車所有人身份證明原件、複印件

③機動車轉移證明、憑證原件

④機動車登記證書、行駛證和號牌

⑤屬於海關監管的機動車,還應提交《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監管車輛解除監管證明書》或海關批准的轉讓證明原件

⑥屬於機動車超過檢驗有效期的,還應提交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合格證明和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憑證原件

辦理流程:

轄區內轉移登記

1、機動車所有人領取機動車查驗記錄表

2、查驗崗:審查行駛證,查驗機動車,製作機動車標準照片,並貼上到機動車查驗記錄表上,將機動車查驗記錄表密封交機動車所有人傳遞到登記審核崗

3、登記審核崗:審查資料,錄入登記信息,向機動車所有人出具受理憑證,確定號牌號碼

4、交 費

5、登記審核崗:製作號牌、機動車登記證書、行駛證和機動車檢驗合格標誌,交機動車所有人

6、檔案管理崗:核對計算機登記系統的信息,整理資料,裝訂、歸檔

轉出

1、機動車所有人領取機動車查驗記錄表

2、查驗崗:查驗機動車,將機動車查驗記錄表密封交機動車所有人傳遞至登記審核崗

3、登記審核崗:審查資料,錄入登記信息,與被盜搶機動車信息系統比對,向機動車所有人出具受理憑證

4、交 費

5、檔案管理崗:核對計算機登記系統的信息,比對車輛識別代號拓印膜,簽注登記證書,整理裝訂,註明聯繫人姓名和聯繫方式,並加蓋車輛管理所業務專用章,密封檔案。收回號牌並銷毀,將檔案和登記證書交機動車所有人,核發有效期為三十日的跨轄區臨牌

收費標準:

汽車反光號牌(含固封) 100元/副

掛車反光號牌(含固封) 50元/副

三輪汽車、低速貨車、拖拉機反光號牌(含固封) 40元/副

機車反光號牌(含固封) 70元/副

機動車臨時號牌 5元/張

機動車行駛證工本費(含照相費) 15元/張

機動車登記證書工本費 10元/證

專業固封裝置 1 元/個

號牌架(含號牌安裝費) 10元/只

汽車檢測線檢驗 40元/次

機車檢測線檢驗 15元/次

汽車、農用運輸車人工檢驗 5元/次

外籍車輛檢驗費 100元/輛

行駛證待辦憑證 1 元/張

辦理時間:

1、現機動車所有人的住所遷出車輛管理所管轄區域的,車輛管理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三日內辦結。

2、現機動車所有人住所在車輛管理所管轄區域內的, 車輛管理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內辦結。

申請臨時牌照

第八十二條 [登記審核崗]審查機動車所有人提交的身份證明、來歷憑證、國產機動車的整車出廠合格證明或者進口機動車的進口憑證、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憑證(只限於駛出本轄區的車輛),符合規定的受理機動車臨時行駛車號牌申請,向機動車所有人出具受理憑證。

第八十三條 [證件管理崗]核發機動車臨時行駛車號牌(有效期最長不超過15天),並做好發放臨時行駛車號牌登記備案工作。

補、換領機動車號牌

第七十九條 [登記審核崗]審查機動車所有人提交的《補領、換領機動車牌證申請表》、機動車《登記證書》、《行駛證》、《機動車登記業務流程記錄單》(號牌管理崗收回未全部滅失、丟失或者損壞的部分並銷毀,由受理人簽章)、機動車所有人的身份證明(個人車在驗證後的居民身份證複印件上加蓋經辦幹警印章),符合規定的受理補、換領號牌申請,出具受理憑證並在受理憑證上籤注領取號牌的時間(十五日)。

第八十條 [號牌管理崗]登記號牌種類、號牌號碼,安排製做計畫,十五日後憑《機動車登記受理憑證》發放號牌。

第八十一條[檔案管理崗]覆核、整理資料,裝訂、歸檔,將下列資料存入機動車檔案:

(1)《補領、換領機動車牌證申請表》原件。

(2)《機動車登記業務流程記錄單》原件。

(3)機動車所有人的身份證明複印件。

(4)機動車登記證書複印件。

補、換領《行駛證》

第七十六條 [登記審核崗]審查機動車所有人提交的《補領、換領機動車牌證申請表》、機動車所有人的身份證明(個人車在驗證後的居民身份證複印件上加蓋經辦幹警印章),收回未全部滅失、丟失或者損壞的部分並銷毀,符合規定的受理補、換領行駛證申請,出具受理憑證。

第七十七條 [證件管理崗]制發《行駛證》。

第七十八條[檔案管理崗]覆核、整理資料,裝訂、歸檔,將下列資料存入機動車檔案:

(1)《補領、換領機動車牌證申請表》原件。

(2)《機動車登記業務流程記錄單》原件。

(3)機動車所有人的身份證明複印件。

補換車輛登記證書

第一節 補領機動車登記證書

第六十五條 [車輛查驗崗]確認機動車;核對車輛識別代號(車架號碼),並查驗有無被鑿改嫌疑;與全國被盜搶機動車信息系統比對,無誤後在《機動車登記業務流程記錄單》上拓印的車架號處加蓋檢驗員印章。

第六十六條 [檔案管理崗]審核機動車所有人提交的《補領、換領機動車牌證申請表》、拓印車架號碼的《機動車登記業務流程記錄單》、機動車所有人身份證明(居民身份證必須是原件),符合規定的在《補領、換領機動車牌證申請表》上加蓋“檔案已核”章。

第六十七條 [登記審核崗]審查機動車所有人的身份證明(居民身份證原件)、《補領、換領機動車牌證申請表》、《機動車登記業務流程記錄單》,符合規定的受理補領機動車登記證書申請,出具受理憑證。

第六十八條 [證件管理崗]核對計算機登記系統的信息,製作機動車《登記證書》,十五日內完成。

第六十九條[檔案管理崗]覆核、整理資料,裝訂、歸檔,將下列資料存入機動車檔案:

(1)《補領、換領機動車牌證申請表》原件。

(2)拓印車架號碼的《機動車登記業務流程記錄單》原件。

(3)機動車所有人的身份證明複印件。

第二節 換領機動車登記證書

第七十條 [登記審核崗]審查機動車所有人提交的《補領、換領機動車牌證申請表》、機動車所有人的身份證明,符合規定的收回損毀的機動車《登記證書》(含簽注滿的登記證書),符合規定的出具受理憑證。

第七十一條 [證件管理崗]製作機動車《登記證書》,並交機動車所有人;整理資料,裝訂、歸檔,將下列資料存入機動車檔案:

(1)《補領、換領機動車牌證申請表》原件。

(2)《機動車登記業務流程記錄單》原件。

(3)機動車所有人的身份證明複印件。

(4)原機動車《登記證書》原件。

第三節 首次申領機動車《登記證書》(2001年10月1日前

註冊的在用車未領取機動車《登記證書》的)

第七十二條 [車輛查驗崗]確認機動車;核對車輛識別代號(車架號碼),查驗有無被鑿改嫌疑;在換髮行駛證《機動車檢驗表》上填寫完善相關技術參數,並加蓋檢驗員印章。

第七十三條 [證件管理崗]審核機動車所有人的《補領、換領機動車牌證申請表》、《機動車檢驗表》、拓印車架號的《機動車登記業務流程記錄單》、機動車所有人的身份證明,對不符合規範的項目進行完善補充、不準確的參數進行更正修改。向機動車所有人出具受理憑證,制發機動車《登記證書》、《行駛證》。

第七十四條[檔案管理崗]覆核、整理資料,裝訂、歸檔,將下列資料存入機動車檔案:

(1)《補領、換領機動車牌證申請表》原件。

(2)《機動車檢驗表》原件。

(3)《機動車登記業務流程記錄單》原件。

(4)身份證明複印件。

注意事項:補領、首次申領機動車《登記證書》可同時辦理變更登記,但手續必須完備。

第四節 在冊機動車,被行政執法部門依法沒收並拍賣或者

被仲裁機構依法仲裁裁決或者被人民法院調解、裁定、判決機動車所有權

轉移時,原機動車所有人未向現機動車所有人提供機動車《登記證書》的

第七十五條 現機動車所有人應當在辦理轉移登記的同時,申請補領機動車《登記證書》。業務流程按本章第一節的規定辦理,將下列資料存入機動車檔案:

1、《補領、換領機動車牌證申請表》原件。

2、拓印車架號碼的《機動車登記業務流程記錄單》原件。

3、現機動車所有人的身份證明複印件。

4、行政執法部門、仲裁機構或者人民法院出具的未得到機動車《登記證書》的證明原件或者人民法院出具的《協助執行通知書》原件。

註銷登記

稽查科對接近報廢年限的機動車,提前兩個月(60天)書面通知機動車所有人到車輛管理所辦理相關手續(申請延期或報廢註銷),自發出通知之日起不到車輛管理所辦理相關手續的,按公安部《註冊登記規範》第六十一條規定辦理。

第一節 被盜搶、滅失的機動車註銷登記

第五十二條 屬於號牌、機動車《登記證書》、《行駛證》丟失、滅失的,機動車所有人先到稽查科登記備案(號牌未丟失、滅失的,號牌管理崗收回號牌,並由受理人簽章),然後登報公告號牌註銷作廢。稽查科審查登報《註銷車輛號牌憑證》後簽章。

第五十三條 [登記審核崗]審查機動車所有人提交的機動車《登記證書》、《行駛證》、《機動車停駛、復駛/註銷登記申請表》、機動車所有人的身份證明、公告《註銷車輛號牌憑證》、《機動車登記業務流程記錄單》、被盜搶、滅失證明,符合規定的受理註銷登記申請,出具受理憑證。

第五十四條[檔案管理崗]覆核、整理資料,裝訂、歸檔,將下列資料存入機動車檔案:

(1)《機動車停駛、復駛/註銷登記申請表》原件。

(2)《機動車登記業務流程記錄單》原件。

(3)機動車《登記證書》原件。

(4)《行駛證》原件。

(5)機動車所有人的身份證明複印件。

(6)石家莊市公安局刑警支隊機動車案件證明專用章證明函原件。

(7)機動車滅失的證明材料。

(8)登報公告《註銷車輛號牌憑證》原件。

(9)機動車註銷證明書原件。

第二節 正常報廢的機動車註銷登記

第五十五條 [登記審核崗]審查機動車所有人提交的《機動車停駛、復駛/註銷登記申請表》、機動車所有人的身份證明、機動車《登記證書》、《機動車業務流程記錄單》(號牌管理崗收回號牌,並由受理人簽章)、《行駛證》、《報廢機動車回收證明》副本,向機動車所有人或機動車回收企業出具受理憑證。

第五十六條[檔案管理崗]覆核、整理資料,裝訂、歸檔,將下列資料存入機動車檔案:

(1)《機動車停駛、復駛/註銷登記申請表》原件。

(2)《機動車登記業務流程記錄單》原件。

(3)機動車《登記證書》原件。

(4)《行駛證》原件。

(5)機動車所有人身份證明複印件。

(6)交售解體的機動車《報廢機動車回收證明》副本原件。

(7)大型客車、中型以上貨車和營運車輛在解體時,稽查科派人監督,對客車車身或者貨車車架進行切割解體,監督人員應拍攝車輛解體後的照片和包含車輛識別代號(與檔案不相符的要有機動車所有人及回收企業的相關證明)部件的照片,並存入機動車檔案。

(8)機動車註銷證明書原件。

第三節 逾期不辦理註銷登記的

第五十七條 稽查科寫出文字說明,附上《送達車輛報廢通知函》複印件、登報公告註銷機動車號牌、《行駛證》作廢,並將公告《註銷車輛號牌憑證》的回執移交機動車檔案管理崗

第五十八條 [檔案管理崗]審核稽查科移交的資料與車輛檔案核對無誤後,將相關資料存入機動車檔案。

第五十九條 計算機管理科對計算機信息進行處理。

第六十條 註銷後,如機動車所有人申請辦理註銷登記的,按照本規範第五十三條、五十四條辦理。

第四節 其他問題的機動車註銷登記

第六十一條 因各種原因找不到機動車、號牌、《行駛證》、機動車《登記證書》的,由機動車所有人寫出書面申請到稽查科審查備案,並登報公告號牌、《行駛證》註銷作廢。

第六十二條 稽查科憑登報公告《註銷車輛號牌憑證》等相關手續,依據有關規定辦理完結後,在公告《註銷車輛號牌憑證》上籤屬意見,交機動車所有人。

第六十三條 [登記審核崗]審查機動車所有人提交的《機動車停駛、復駛/註銷登記申請表》、機動車所有人身份證明、《註銷報廢汽車檔案審批表》、《機動車登記業務流程記錄單》、機動車所有人出具的證明信、公告《註銷車輛號牌憑證》,受理註銷登記申請,出具受理憑證。

第六十四條[檔案管理崗]覆核、整理資料,裝訂、歸檔,將下列資料存入機動車檔案:

(1)《機動車停駛、復駛/註銷登記申請表》原件。

(2)《機動車登記業務流程記錄單》原件。

(3)《註銷報廢汽車檔案審批表》原件。

(4)機動車所有人身份證明複印件。

(5)機動車所有人出具的證明信原件。

(6)公告《註銷車輛號牌憑證》原件。

(7)機動車註銷證明書原件。

抵押和解除抵押登記

第四十四條 [檔案管理崗]審核抵押人和抵押權人提交的《機動車抵押/註銷抵押登記申請表》,拓印車架號的《機動車登記業務流程記錄單》,機動車所有人的身份證明及複印件、機動車《登記證書》、《行駛證》,符合規定的在《機動車登記業務流程記錄單》上加蓋“檔案已核”章。

第四十五條 [登記審核崗]審查《機動車抵押/註銷抵押登記申請表》、《機動車登記業務流程記錄單》、機動車所有人身份證明、抵押權人身份證明、機動車《登記證書》、依法訂立的抵押契約、屬於個人抵押的應出具公證處的《公證書》,符合規定的受理抵押登記申請,向現機動車所有人出具受理憑證。

第四十六條 [證件管理崗]簽注機動車《登記證書》並交還抵押人。

第四十七條[檔案管理崗]覆核、整理資料,裝訂、歸檔,將下列資料存入機動車檔案:

(1)《機動動車抵押/註銷抵押登記申請表》原件。

(2)《機動車登記業務流程記錄單》原件。

(3)機動車所有人身份證明複印件。

(4)抵押契約副本原件或《公證書》原件。

(5)抵押權人身份證明複印件。

第二節 解除抵押登記

第四十八條 [檔案管理崗]審核抵押人和抵押權人提交的《機動車抵押/註銷抵押登記申請表》、拓印車架號碼的《機動車登記業務流程記錄單》、抵押人、抵押權人身份證明及複印件、機動車《登記證書》,符合規定的給予在《機動車登記業務流程記錄單》上加蓋“檔案已核”章。

第四十九條 [登記審核崗]審查抵押人和抵押權人的身份證明、《機動車抵押/註銷抵押登記申請表》、《機動車登記業務流程記錄單》、機動車《登記證書》、《行駛證》,符合規定的受理解除抵押登記申請,向現機動車所有人出具受理憑證。

第五十條 [證件管理崗]簽注機動車登記證書並交還抵押人。

第五十一條[檔案管理崗]覆核、整理資料,裝訂、歸檔,將下列資料存入機動車檔案:

(1)《機動車抵押/註銷抵押登記申請表》原件。

(2)《機動車登記業務流程記錄單》原件。

(3)抵押人和抵押權人身份證明複印件。

轉移登記

第一節 屬於現機動車所有人住所在管轄區域內轉移的

第三十五條 [登記審核崗]審查機動車所有人提交的《機動車轉移登記申請表》、《機動車確認查驗、審核表》、來歷憑證、機動車《登記證書》、《行駛證》、現機動車所有人的身份證明(居民身份證必須是原件),屬於解除海關監管的機動車,還應當審查《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監管車輛解除監管證明書》;屬於軍改掛機動車,還應審查《軍改掛車輛核對無誤證明書》;(需要改變機動車登記編號的,號牌管理崗收回號牌,並由受理人簽章),符合規定的受理轉移登記申請,出具受理憑證。

第三十六條[證件管理崗]簽注機動車《登記證書》,重新核發《行駛證》,交機動車所有人。

第三十七條[檔案管理崗]覆核、整理資料,裝訂、歸檔,將下列資料存入機動車檔案:

(1)《機動車轉移登記申請表》原件。

(2)《機動車確認查驗、審核表》原件。

(3)《機動車登記業務流程記錄單》原件。

(4)現機動車所有人身份證明複印件。

(5)機動車來歷憑證原件或者複印件, 其中舊機動車銷售發票、機動車拍賣證明、《協助執行通行書》和國家機關出具的調撥證明必須是原件。

(6)《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監管車輛解除監管證明書》原件。

(7)軍改掛機動車省車輛管理所出具的《軍隊、武警部隊移交企業和生產經營企業軍改掛車輛核對無誤證明書》原件。

第二節 屬於現機動車所有人住所不在管轄區域內轉移的

第三十八條 [檔案管理崗]審核《機動車轉移登記申請表》、拓印車架號的《機動車登記業務流程記錄單》、機動車《登記證書》、身份證明原件及兩張複印件(由本人簽名、註明聯繫電話、留指紋)、機動車所有人書面申請、拓印車架號的《被盜搶機動車查詢表》、拓印車架號的《機動車確認查驗、審核表》,符合規定的加蓋“檔案已核”印章。

第三十九條 [車輛查驗崗]確認機動車;核對車架號碼拓印膜、並查驗車架號碼有無被鑿改嫌疑;與全國被盜搶機動車信息系統比對,在《機動車登記業務流程記錄單》上拓印的車架號處加蓋檢驗員印章。

第四十條 [號牌管理崗]收回號牌,並由受理人簽章。

第四十一條 [登記審核崗]審查現機動車所人提交的《機動車轉移登記申請表》、《機動車登記業務流程記錄單》、《被盜搶機動車查詢表》、《機動車確認審核表》、現機動車所有人的身份證明、來歷憑證、機動車《登記證書》、《行駛證》,屬於解除海關監管的機動車,還應當審查《海關監管車輛解除監管證明書》;屬於軍改掛機動車,還應審查《軍改掛車輛核對無誤證明書》,符合規定的受理轉移登記申請,向機動車所有人出具受理憑證。

第四十二條 [業務領導崗]覆核全部資料,核對計算機登記系統的信息。

第四十三條 [證件管理崗]簽注機動車《登記證書》,核發臨時行駛車號牌,整理資料、密封機動車檔案,三日內將機動車檔案交現機動車所有人,將下列資料存入機動車檔案:

(1)《機動車轉移登記申請表》原件。

(2)《機動車登記業務流程記錄單》原件。

(3)《被盜搶機動車查詢表》原件。

(4)《機動車確認查驗、審核表》原件。

(5)機動車所有人的身份證明複印件。

(6)機動車來歷憑證原件或複印件,其中舊機動車銷售發票、《協助執行通知書》和國家機關出具的調拔證明必須是原件。

(7)屬海關監管車輛《海關監管車輛解除監管證明書》原件。

(8)軍改掛機動車省車輛管理所出具的《軍隊、武警部隊移交企業和生產經營企業軍改掛車輛核對無誤證明書》原件。

(9)《行駛證》原件。

變更登記

第一節 變更機動車車身顏色、更換車身或者車架

第十一條[車輛查驗崗]確認機動車;核對車輛識別代號(車架號碼),並查驗車輛識別代號(車架號碼)有無被鑿改嫌疑,與全國被盜搶機動車信息系統比對;審查機動車所有人提交的《機動車變更登記申請表》、機動車所有人的身份證明、機動車《登記證書》、《行駛證》,符合規定的在《機動車登記業務流程記錄單》上加蓋車輛改型專用章,並在其拓印的車架號處加蓋檢驗員印章,向機動車所有人出具《準予變更通知單》。

第十二條[登記審核崗]審查機動車所有人提交的《機動車變更登記申請表》、《準予變更通知單》、機動車所有人的身份證明、機動車《登記證書》、《行駛證》、屬於更換車身或者車架的審查車身或者車架的來歷憑證、屬於變更車身顏色的提供一張變更後的機動車標準照片,符合規定的受理變更登記申請,向機動車所有人出具受理憑證。

第十三條[證件管理崗]簽注機動車《登記證書》,重新核發《行駛證》,交機動車所有人。

第十四條[檔案管理崗]覆核、整理資料,裝訂、歸檔,將下列資料存入機動車檔案。

(1)《準予變更通知單》原件。

(2)《機動車變更登記申請表》原件。

(3)拓印車架號的《機動車登記業務流程記錄單》原件。

(4)屬於更換車身或者車架的,其來歷憑證複印件。

第二節 變更發動機

第十五條 [車輛查驗崗]確認機動車,核對發動機號碼;與全國被盜搶機動車信息系統比對,在《機動車登記業務流程記錄單》上加蓋車輛改型專用章及檢驗員印章。

第十六條 [登記審核崗]審查機動車所有人提交的《機動車變更登記申請表》、《機動車登記業務流程記錄單》、機動車所有人的身份證明、機動車《登記證書》、《行駛證》、發動機來歷憑證,符合規定的受理變更登記申請,向機動車所有人出具受理憑證。

第十七條[證件管理崗]簽注機動車《登記證書》,重新核發《行駛證》,交機動車所有人。

第十八條[檔案管理崗]覆核、整理資料,裝訂、歸檔,將下列資料存入機動車檔案:

(1)《機動車變更登記申請表》原件。

(2)《機動車登記業務流程記錄單》原件。

(3)更換髮動機的來歷憑證複印件。

第三節 因質量問題更換整車

第十九條 [檔案管理崗]審核更換後的機動車合格證明,機動車購車發票和更換機動車申請,同時將對應更換的原資料退還機動車所有人,其它數據變更按流程進行。

第二十條 [證件管理崗]簽注機動車《登記證書》、換髮《行駛證》。

第四節 營運機動車改為非營運機動車,非營運機動車改為營運機動車

第二十一條 [號牌管理崗]對需要改變機動車登記編號的,審核變更申請,收回原號牌,並由受理人簽章。

第二十二條 [登記審核崗]審查機動車所有人提交的《機動車變更登記申請表》、機動車所有人的身份證明、機動車《登記證書》、《行駛證》、申請事項發生變更的證明(運管處證明函),符合規定的出具受理憑證。

第二十三條 [證件管理崗]收存相關資料,制發《行駛證》,在機動車《登記證書》上籤注變更事項。

第二十四條[檔案管理崗]覆核、整理資料,裝訂、歸檔,將下列資料存入機動車檔案:

(1)《機動車變更登記申請表》原件。

(2)《機動車登記業務流程記錄單》原件。

(3)機動車所有人身份證明複印件。

(4)申請事項發生變更的證明原件(運管處證明函)。

所有人變更登記

第五節 機動車所有人的變更

第二十五條 機動車所有人的住所遷出車輛管理所

1、[檔案管理崗]審核《機動車變更登記申請表》、拓印車架號的《機動車登記業務流程記錄單》、機動車所有人的身份證明及兩張複印件(由本人簽名、註明聯繫電話、留指紋)、機動車所有人的書面申請、機動車《登記證書》、《行駛證》,符合規定的加蓋“檔案已核”印章。

2、[車輛查驗崗]確認機動車;核對車輛識別代號(車架號碼)拓印膜,並查驗車輛識別代號(車架號碼),與全國被盜搶機動車信息系統比對,無誤後在《機動車登記業務流程記錄單》上拓印的車架號碼處加蓋檢驗員印章。

3、[號牌管理崗]收回號牌,並由受理人簽章。

4、[登記審核崗]審查機動車所有人提交的《機動車變更登記申請表》、《機動車登記業務流程記錄單》、機動車所有人的身份證明、機動車《登記證書》、《行駛證》,符合規定的受理變更登記,出具受理憑證。

5、[業務領導崗]覆核全部資料。

6、[檔案管理崗]將下列資料存入機動車檔案。

(1)《機動車變更登記申請表》原件。

(2)拓印車架號的《機動車登記業務流程記錄單》原件。

(3)機動車所有人的身份證明複印件。

(4)行駛證原件。

7、[證件管理崗]核對計算機登記系統的信息,簽注機動車《登記證書》,核發臨時行駛車號牌,整理資料、密封機動車檔案交機動車所有人。

第二十六條 機動車所有人住所不遷出車輛管理所

1、[登記審核崗]審查機動車所有人提交的《機動車變更備案申請表》、機動車所有人身份證明、派出所戶籍或居民身份證證明信、上級或工商局證照管理證明信。

2、[證件管理崗]簽注機動車《登記證書》、核發新《行駛證》。

3、[檔案管理崗]覆核、整理資料,裝訂、歸檔,將下列資料存入機動車檔案:

(1)《機動車變更備案申請表》原件。

(2)《機動車登記業務流程記錄單》原件。

(3)屬於機動車所有人住所地址在管轄區域內遷移的身份證明的複印件。

(4)屬於機動車所有人姓名(單位名稱)身份證明名稱、號碼變更的身份證明複印件及派出所戶籍或居民身份證證明、上級或工商局證照管理證明信原件。

第二十七條 兩人以上共有機動車的所有人姓名變更

1、屬於變更後機動車所有人的住所不在車輛管理所管轄區域內的按第二十六條辦理。

2、屬於變更後機動車所有人的住所在車輛管理所管轄區域的。

(1)[登記審核崗]審查機動車所有人提交的《機動車變更登記申請表》、變更前和變更後機動車所有人的身份證明、機動車《登記證書》、《行駛證》、機動車共同所有的公證證明或者夫妻雙方共同所有的《居民戶口薄》,符合規定的向機動車所有人出具受理憑證。

(2)[證件管理崗]簽注機動車《登記證書》,換髮《行駛證》,交機動車所有人。

(3)[檔案管理崗]覆核、整理資料,裝訂、歸檔,將下列資料存入機動車檔案:

①《機動車變更登記申請表》原件。

②《機動車登記業務流程記錄單》原件。

③變更前和變更後機動車所有人的身份證明複印件。

④機動車為兩人以上共同所有的公證證明複印件。

⑤機動車為夫妻雙方共同所有的《居民戶口薄》複印件。

第六節 機動車被盜搶期間,發動機號、車輛識別代號(車架號碼)或者車身顏色被改變的

第二十八條 車身顏色改變的按變更登記第十條、第十一條辦理。機動車檔案還加存有關技術鑑定證明原件。

第二十九條 發動機號碼被改變的,檢測科在發動機上打刻原發動機號碼。機動車檔案還加存《機動車變更備案申請表》原件、有關技術鑑定證明原件。

第三十條 車輛識別代號(車架號碼)被改變的,檢測科在車身或車架上打刻原車輛識別代號(車架號碼)。機動車檔案還加存《機動車變更備案申請表》原件、拓印車架號的《機動車登記業務流程記錄單》原件,有關技術鑑定證明原件。

第七節 車輛識別代號(車架號碼)因鏽蝕、事故或其它原因辯認不清或者損壞的

第三十一條 檢測科對車輛進行查驗確認後在車身或車架上打刻登記的車輛識別代號(車架號碼)。機動車檔案還加存《機動車變更備案申請表》原件、拓印車架號的《機動車登記業務流程記錄單》原件、相關證明信原件。

第八節 機動車噴塗廣告管理

第三十二條 機動車噴塗廣告的範圍,除《機動車註冊登記規定》和《河北省道路交通安全實施細則》規定的車輛範圍外,其他車輛不得噴塗廣告、行業標識。

第三十三條 機動車噴塗廣告審批,機動車檢測科對機動車進行外觀檢驗,審核《機動車噴塗廣告申請審批表》、機動車《行駛證》,符合要求的簽屬準予噴塗意見,噴塗廣告後,由檢測科查驗確認並簽發《機動車噴塗廣告使用證》。

第三十四條 噴塗廣告的要求,廣告底色不得超過車輛本色的五分之一,不得噴塗文字語言不規範,內容不健康及菸酒類廣告。《機動車噴塗廣告使用證》有效期限一年,需變更廣告內容或達到使用期限的須重新審批。

註冊登記

第一節 新車註冊

第一條 車輛查驗崗]確認機動車,核對車輛識別代號(車架號碼)拓印膜,並查驗車輛識別代號(車架號碼)有無被鑿改嫌疑;與全國被盜搶機動車信息系統比對;屬於《全國機動車生產企業及產品公告》管理範圍的國產機動車核對《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公告》的數據。在車輛識別代號拓印膜、國產機動車的整車出廠合格證明或進口機動車的進口憑證、《被盜搶機動車查詢表》、《機動車註冊登記技術參數表》上加蓋檢驗員印章。三種敏感車型(本田雅閣、奧迪、別克)必須加蓋科領導印章。

進口機動車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公告》2004年第52號及《進口機動車車輛型號簽注規則》簽注數據。全掛汽車列車的掛車部分,須有省級以上有關部門批准生產或準予註冊登記的檔案,方可辦理註冊登記。

第二條 登記審核崗]審查機動車所有人提交的《機動車註冊登記/轉入申請表》、《機動車登記業務流程記錄單》、《被盜搶機動車查詢表》、《機動車註冊登記技術參數表》、機動車所有人的身份證明、機動車來歷憑證、國產機動車的整車出廠合格證明或者進口機動車的進口憑證、《進口機動車技術鑑定表》、《進口機動車登記審核審批表》、車輛購置稅完稅證明或者免稅憑證、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憑證;不屬於國家機動車產品主管部門認定的免予檢驗的車型,還應當審查安全技術檢驗合格證明(在未明確安檢部門之前,由檢測科負責安全技術檢驗);抵押車還需提交抵押權人身份證明、抵押契約、《機動車抵押/註銷抵押登記申請表》,錄入相關信息後,機動車所有人確定機動車登記編號,將《機動車受理憑證》、《機動車領牌憑證》交機動車所有人。

第三條 號牌管理崗]憑《機動車領牌憑證》、第三聯發票(藍色)發放號牌,開具《機動車待辦憑證》,安裝號牌、照相。

第四條 證件管理崗]審核相關資料、憑證,五個工作日內制發機動車《登記證書》、《行駛證》、檢驗合格標誌、機動車尾氣合格標誌。

第五條 業務領導崗]覆核全部資料,核對計算機登記系統的信息。

第六條 檔案管理崗]覆核、整理資料,裝訂、歸檔,將下列資料存入機動車檔案:

(1)《機動車註冊登記/轉入申請表》原件;

(2)拓印車輛識別代號的(車架號碼)《機動車登記業務流程記錄單》原件;

(3)《被盜搶機動車查詢表》原件;

(4)機動車所有人的身份證明複印件;

(5)機動車的來歷憑證原件或者複印件,其中全國統一的機動車銷售發票註冊登記聯、人民法院出具的《協助執行通知書》和國家機關出具的調拔證明必須是原件;

(6)國產機動車的整車出廠合格證明原件;

(7)進口機動車的進口憑證、河北省《機動車技術狀況鑑定表》、河北省《進口機動車登記審核審批表》、全國進口機動車計算機核查系統《核對無誤通知書》原件;

(8)加蓋鋼印的車輛購置稅的完稅證明副本或者免稅憑證副本原件,及購置發票的複印件;

(9)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憑證複印件;

(10)機動車標準照片;

(11)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在機動車登記時提交的其他證明憑證的原件或複印件;

(12)抵押車抵押權人身份證明複印件;《機動車抵押/註銷抵押登記申請表》、抵押契約副本原件;

(13)排除嫌疑的機動車,稽查科調查緒論,有關證據、詢問筆錄和辦案單位出具的公函。

轉入登記

第二節 轉入車登記

第七條 除按第一節辦理外,還須對機動車進行安全技術檢驗,尾氣排放不達標的不予辦理轉入登記。機動車檔案內加存機動車《登記證書》複印件。

第八條 對容易套用進口品牌的車輛(新凱、奧迪、金杯、三星、金冠、獵豹、星達、衡山、羊城、海馬十種車型)必須有政辦室簽章的轉出地車輛管理所查詢回執單。

第九條 轉入的機動車技術參數不全或不準確的,由檢測科負責更正、補錄。

第十條 從事城市出租營運滿五年的轎車、燃料系統非電噴裝置的乘座車,不予辦理轉入登記。

注意事項:

1、除按公安部《機動車登記規定》第八條規定執行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辦理註冊登記:

(1)全掛汽車列車無省級以上有關部門批准生產或準予註冊登記檔案的;

(2)90日內未申請辦理車輛轉入登記的;

2、未註冊登記的機動車發生所有權轉移的,在辦理註冊登記時,除按照本規範的規定審查機動車所有權轉移的來歷憑證外,還應當審查該車的原始發票,即全國統一的機動車銷售發票或者國外銷售單位開具的發票。但屬於人民法院判決、裁定、調解機動車財產所有權轉移的情況不需要審查該車的原始發票。

3、機動車所有人為單位的內設機構,本身不具備領取《組織機構代碼證書》條件的,允許其使用該單位的《組織機構代碼證書》作為機動車所有人的身份證明,並出具證明信。但機動車所有人的名稱應當按照機動車來歷憑證記載的名稱簽注。

4、依法扣留、沒收並拍賣的國產機動車,機動車所有人無法提交整車出廠合格證明的,可憑司法機關或者行政執法機關出具的依法扣留、沒收並拍賣的證明辦理註冊登記;機動車技術參數按照《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公告》的數據錄入,註冊登記日期按照機動車出廠年份錄入年,按照確定機動車登記編號的月、日錄入月、日(沒收的走私機動車、出廠日期距申請註冊登記日期超過兩周年的國產機動車,其初次登記日期也按此規定辦理);將依法扣留、沒收並拍賣的證明原件存入機動車檔案。

5、轉入的車輛未辦理轉入登記前機動車《登記證書》丟失、滅失的,經所領導批准後予以補發。對於轉入的機動車尚未辦理轉入手續前,因交通事故等原因更換了發動機、車身或者車架的,並依法辦理變更登記。

6、轉出地車輛管理所簽注的轉入地車輛管理所名稱不準確,但屬同一省、自治區、直轄市管轄範圍內的,應當辦理轉入(轉入的機動車,機動車所有人名稱申請變更的,須有執法部門的法定憑證)。

7、進口機動車的註冊登記和轉入/轉出登記,除按本規範的相關規定進行外還應符合進口車審批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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