辯論原則

辯論原則

辯論原則是中國民事訴訟法的一項基本原則,是所有民事訴訟中不可或缺的原則和程式。當前,市場經濟的發展已經使人們的法制觀念或法制意識發生了變化,新的法制觀念或法制意識正在形成,並且不斷得到強化。作為法制觀念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訴訟觀念也發生了很大變化。就民事訴訟程式而言,就是要弱化法院對訴訟程式的職權干預,尊重當事人的程式主體地位,保障當事人在訴訟中的基本權利,強化當事人對訴訟程式的主導權。

定義

辯論原則辯論原則

所謂辯論,指的是當事人雙方在法院主持下,就案件事實和運用法律的問題,陳述各自的主張和意見,相互進行反駁和答辯,以爭取對自己有利的訴訟結果,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人民法院則通過辯論查明案件事實。對此,德國的法學家肯納認為:辯論一般指當事人在訴訟中所提出的事實,並且經過辯論才可以作為法院判決依據的一項訴訟的基本原則。當事人沒有提出的事實,就不能作為判決的依據,法院不主動調查,即使調查了而不經當事人提出仍不能做為判決的依據。英美法系國家了多採用此觀點。

內容分析

辯論原則辯論原則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12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時,當事人有權進行辯論。”該條文被認為是民事訴訟法對辯論原則的原則性規定,是辯原則的法律依據。其意義在於,通過當事人雙方的辯駁,幫助人民法院查明事實,分清是非,正確適用法律,及時解決糾紛。當事人通過行使辯論權,積極參與到訴訟程式中去,真正成為訴訟主體。

辯論原則的具體含義應包括以下幾個方面的內容:1、辯論權是當事人的一項重要的訴訟權利。即當事人也包括第三人對訴訟請求有陳述事實和理由的權利。有對對方當事人的陳述和訴訟請求進行反駁和答辯的權利。當事人藉此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2、辯論原則貫穿於民事訴訟的全過程,包括一審、二審和再審程式。可見,辯論原則所指的辯論並不完全等同於法庭辯論。法庭辯論僅指當事人在開放審理過程中進行的辯論,是一種口頭辯論。辯論原則所指的辯論包括法庭辯論,也包括法庭審理程式以外程式中進行的辯論。3、辯論的表現形式可以是口頭形式,也可以是書面形式。口頭辯論又稱“言辭辯論”,主要集中在法庭審理階段,是最集中最全面的辯論,也是辯論原則最重要的體現。4、辯論的內容既可以是實體方面的問題,也可以是程式方面的問題。首先,凡與案件的事實和適用法律無關的問題不辯論的內容。其次,雖與案件的事實和適用法律有關,但雙方沒有爭議的問題也不屬於辯論的內容。辯論的內容主要是雙方爭議的實體問題,民事權利義務關係本身,如一方當事人提出的民事法律關係發生的事實主張能否成立,基於某一事實主張的民事權利請求有無法律上的根據等。辯論的內容也可以是雙方爭議的程式問題,如當事人是否符合條件,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有無管轄權等。5、人民法院在訴訟過程中應當保障當事人充分行使辯論權,也就是說人民法院的判決必須經過和基於當事人的辯論而作出。這就要求:人民法院的判決必須形成於法庭辯論之後;人民法院對案件事實真相的判斷必須充分考慮當事人辯論的結果。只有這樣,辯論原則才能發揮人民法院判斷案件事實真相和確保訴訟公正中的作用。也只有這樣,當事人才能通過行使辯論權達到證明自己的主張,維護自己的實體權益的目的。6、人民法院應當充分保障當事人的辯論權。一方面人民法院引導當事人的辯論行使權,使當事人的辯論能夠真正發揮作用;另一方面,法院應當給當事人充分的行使辯論權的機會,讓當事人能夠充分發表自己的主張和意見。

改革構想

市場經濟市場經濟

隨著市場經濟體制改革的深化,市場經濟的發展使人們的法制意識發生

了變化,其中最突出的是人權的強化。這種變化是改革以來最深刻的變化。人們不僅要求認真看待自己已有的權利,而且人們還要求賦予自己應有的權利,維護自己的權利。而非約束性的辯論原則已嚴重滯後於人們的法法意識,不能滿足人們對權利行駛的渴望,因而改革的呼聲此起彼伏。

從國內主流學術觀點來看是傾向於學習大陸法系的辯論主義原則,強化當事人地位,增加對法院的拘束力。但是,大陸法系的辯論主義原則也暴露了不少弱點,尤其是法官的職權過於弱化和地位過於消極,當事人過於主動,容易導致訴訟拖延,增加訴訟成本。對此,應採取比較的、歷史的、辯證的方法來吸收、引用和借鑑大陸法系的辯論主義原則,取長補短。但是,中國的傳統觀念、社會經濟、人文觀念的不同,注定了法制改革還有一段很長的路要走。因此,應採用循序漸進道路,不能急於求成,否則得不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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