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路治理(Network governance):組織國

傳統的公司治理是基於股東與經營者之間委託代理關係的股東至上單邊治理模式,公司控制權屬於股東,公司的經營目標是股東利益最大化。隨著股權的分散、企業之間相互參股的增加、企業戰略合作夥伴關係的發展以及人力資本等非財務資本對於企業經營的日益重要,產生了基於相關利益者利益的共同治理模式,強調各種利益相關者對公司治理的廣泛參與。
概述簡介
股東至上的治理模式體現一種追求效率的原則和目標,廣泛關注利益相關者利益最大化的共同治理模式則更側重於企業和社會整體的帕累托最優,強調企業與社會的同步協調發展,體現了一種追求公平的原則。在網路經濟條件下,治理環境的變化使治理任務所依賴的路徑發生改變,引發治理形式的漸變,形成了一種新的治理形式——網路治理。網路治理是正式或非正式的組織和個體通過經濟契約的聯結與社會關係的嵌入所構成的以企業制度安排為核心的參與者間的關係安排。 信息社會全球峰會將網路治理定義為:“國家、私營企業和公民社會各自按照自己的角色制定和套用網際網路的發展和使用過程中的原則、標準、規範、決策步驟和共同規劃” 。這個定義既包含了網際網路的“技術治理”(網路的發展),也包含了對於網路的治理(網路的使用)。這個定義規定任何一類參與者都不能獨自解決網際網路及其使用所帶來的問題。它同樣也肯定了不同類別的參與者——政府、私營企業和公民社會應該共同承擔責任。
內容簡介
1.公司內部網路治理
即公司內部的股東、經理與員工之間等之間的關係安排。
2.公司外部網路治理
即公司與外部利益相關者通過正式契約和隱含契約所構成的組織模式中的關係安排。
法律規制
1.形式合法

也就是政府的治理必須要有法律依據,並且任何政府法規、規章在內容上都要符合上位法,最終符合憲法的規定。就要求實名登記事件而言,法律並沒有規定需要實名登記。儘管在2003年,清華大學新聞學教授李希光提出建議,人大應該立法禁止任何人匿名在網上發表東西,包括傳統媒體,應該提倡用真名,不用筆名發表文章。但是,迄今為止人大並沒有就網路實名登記進行立法,根據行政許可法的規定及“公民權利法無禁止即自由”的現代公法原理,深圳警方就無權要求對論壇、BBS的版主、QQ群的創建者進行實名登記。
2.必要性原則
也就是政府治理的手段是必要性的,不進行這種手段的治理無法防治網路之害。在政府治理的各種手段中,包括網咖監控與實名登記都引起了很大的爭議,爭議中的一個焦點就是採取這些措施是否必要,如果不採取這些措施是否能達到防止侵權和預防犯罪的目的。如實名登

3.最少侵犯公民權利的原則
如果某種政府治理手段是必要的,但是政府在運用這種手段時,也要堅持儘可能最小地侵犯公民的權利。比如在對待網咖監控的問題上,筆者贊同使用監控的手段,但同時認為,行政機關應制定嚴格規定,嚴禁管理人員外傳在監控中獲得的信息;除非司法機關依法定程式,監控獲得的信息不能作為證據使用;條件允許下改進監控軟體,避免涉及隱私等。
4.正當程式原則
對網路的政府治理必須制定嚴格的程式,同時在執行中必須堅持依程式執法。實名登記即使是有必要,也應當有一個嚴格的程式,規定向誰登記,誰有權獲得登記的資料,不能因為程式的不嚴格而使資料外泄,損害公民的權利。
與共同治理的趨同性
共同治理作為一種不同於單邊治理的

一、理論基礎的趨同性
共同治理的理論基礎是利益相關者理論。該理論認為,公司擁有包括股東、顧客、員工、供應商、合作夥伴、社區、輿論影響者和其他人在內的利益相關者群體。所有利益相關者都是擁有專用性資本的主體,他們分別向企業提供自己的專用性資本,擁有企業專用性資本的利益相關者同時也成為企業的所有者,股東不是企業的惟一所有者。企業則是這些提供專用性資本的利益相關者締結的一種契約,是治理和管理這些專用性資本的一種制度安排。公司的治理和管理應當平衡不同利益相關者的利益,各利益相關者應廣泛參與公司的治理。這裡的利益相關者是任何影響公司目標的實現或被實現公司目標所影響的集團或個人。利益相關者與公司之間的利益關係,可以是

根據這種影響互動,可以將利益相關者分為四類:
1、支持型的利益相關者。其特點是合作性強,威脅性低,包括股東、債權人、經營者、員工與顧客等。
2、邊緣性的利益相關者。其特點是對企業的威脅和與企業合作的可能性較低。包括雇員的職業聯合會、消費者利益保護組織以及未經組織起來的股東等。
3、不支持型的利益相關者。其特點是對企業的潛在性威脅較高,而合作的可能性較氏,如存在競爭關係的相關企業、工會及新聞媒體等。
4、混合型的利益相關者。其特點是對企業的潛在性威脅和潛在性合作的可能性都較高。包括緊缺的雇員、顧客。
網路治理的理論基礎是企業網路理論。1934年美國社會心理學家莫雷諾運用社會計量學的方法對小群體進行實證研究奠定了網路研究的基礎。經濟學主要從以下兩個視角來研究網路的存在性以及網路的功能:一是把網路作為一種分析工具。“網路”概念最初被描繪成組織內部的非正式關係紐帶,然後發展為一個表達組織環境是如何被構建起來的術語,最後又成為分析權力與治理關

二、治理目標的趨同性
共同治理的目標是合理平衡各利益相關者間的利益,實現利益相關者利益最大化的目標,並以此來安排利益相關者在公司治理中的權力。按照權利制衡權力的邏輯,利益相關者為了維護自己的權利(利益),必然要藉助一定的權力,通過行使相應的權力來


三、治理機制的趨同性
共同治理的機制主要是科層機制與協調合作機制。共同治理在很大程度上是關於股東和其他利益相關者在公司控制權配置上分權制衡,在公司經營上監督制約的問題。企業科層是指一組規範與法人財產相關各方的責、權、利的制度安排,其中包括股東、董事會、管理者和工人。或者說,它是企業內部不同權力機構之間的相互制衡關係。在科層中,生產和交易活動是在僱傭的背景下進行的,企業家居於核心地位,他與其有要素提供者簽訂要素契約,契約中所未規定的剩餘則由企業家利用自己的權威相機處理。由於難以區分不同成員的貢獻,因此它是通過命令機制以及相應的激勵約束機制來解決企業內部成員的矛盾並做出必要的行動。在共同治理中,各利益相關者與企業簽訂詳盡的契約,通過正式契約界定自己的權力,通過行使權力保障自己的利益。在企業內部通過正式組織制度,以行政命令進行生產和交易活動。同時,由於各利益相關者的權利有大小之分,以權利分配的公司控制權力也有強弱之分。弱利益相關者在運用弱勢權力維護自己權利時一方面要依賴法律的保護與支持,用法律規範保證權力的正常有效地執行;另一方面還需要藉助利益趨同的利益相關者聯盟。利益趨同的利益相關者組成的聯盟權力高於單個利益相關者,如小股東聯盟、債權人聯盟、顧客聯盟,更能有影響力地行使權力,與大股東、經營者的權力進行抗衡,以達到權力的牽制和制約。利益相關者聯盟的形成是基於聯盟內各利益相關者的信任合作與協調機制,否則難以形成利益相關者聯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