權利制衡

權利制衡是指國家權力不集中於國家機構的某個部門或一部分人,而應當合理地劃分成若干部分,由憲法授予不同的國家機構(部門)和不同的人所指掌,而這些分立為不同部門的權力之間形成彼此制約的關係,其中任何一部分權力都不能獨占優勢。

歷史

權力制衡的政治體制是近代資產階級革命的產物。雖然古代西方就存在過權力制衡的政體,如古希臘古羅馬就有過權力制衡。斯巴達政體中,由於各個政體要素的混合,每一種個別權力都受到另一種個別權力的防範,使它免於受到另一種權力的侵犯。但是,在當時,權力制衡的政治結構只是偶然產生、不具有普遍性的個案。權力制衡在近代成為一種民主政治的法治原則,應當歸功於啟蒙思想家的努力。孟德斯鳩及其他思想家將權力制衡的基本理論歸結為兩個基本思想:不受約束的權力必然腐敗,絕對的權力導致絕對的腐敗;道德約束不了權力,權力只有用權力來約束。近代以來西方法治的發展,在嚴格意義上就是這兩個基本思想的外化。嚴格意義上,近現代法治史,就是一部權力約束和制衡史。而全部近現代法治史都證明了一個基本事實:不受約束的權力必然腐敗,權力只有用權力來約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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