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普通高中學生學籍管理辦法(試行)

第十條 第十一條 第三十條

江西省教育廳印發的通知

關於印發《江西省普通高中學生學籍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贛教基字〔2009〕48號
設區市教育局:
為促進普通高中全面貫徹教育方針,實施素質教育,規範普通高中辦學行為,建立良好的教育教學秩序,提高普通高中辦學水平,省教育廳在認真調查研究的基礎上,制訂了《江西省普通高中學生學籍管理辦法(試行)》(以下簡稱《學籍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學生學籍管理是普通高中學校常規管理的一項基礎性工作,是學校教學管理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和普通高中學校要高度重視學籍管理工作,嚴格按照《學籍管理辦法》,對本地普通高中學校學籍管理工作進行規範,同時,根據我廳建立普通高中學生學籍信息化管理系統的有關要求,進一步完善學生學籍信息 化管理系統建設,實現普通高中教育管理科學化、規範化、信息化。
各地在執行過程中有什麼問題和建議,請及時報我廳基礎教育處。
二〇〇九年七月二十二日

江西省普通高中學生學籍管理辦法(試行)

一、總則

第一條 為促進普通高中全面貫徹教育方針,實施素質教育,規範普通高中辦學行為,建立良好的教育教學秩序,提高普通高中辦學水平,制定《江西省普通高中學生學籍管理辦法(試行)》(以下簡稱《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省各級人民政府、社會團體及公民個人舉辦的全日制普通高級中學和完全中學高中部(以下簡稱“普通高中”)。
第三條 根據《教育部辦公廳關於印發〈中國小學生學籍信息化管理基本信息規範〉的通知》(教基廳〔2007〕10號)精神,全省普通高中學生學籍實行信息化管理,建立統一的普通高中學生學籍信息化管理系統。
第四條 普通高中學生學籍由省教育廳統籌管理,設區市、縣(市、區)教育局分級負責,設區市教育局管理為主,普通高中學校具體實施。

二、入學及學籍註冊

第五條 普通高中按照省、市教育行政部門制定的中招政策錄取新生。學生取得入學通知書後,即取得入學資格。普通高中新生憑錄取通知書在規定時間內到錄取學校辦理入學手續後,即取得學籍。
第六條 新生應按時到校報到,辦理入學手續。如因病或特殊情況不能如期辦理入學手續者,必須在開學後一周內持有關證明向學校申請延期辦理入學手續,延期期限不超過兩周。開學後一周內不到學校辦理入學手續、又不辦理延期手續;或延期期限內仍不報到者,取消其入學資格。
第七條 新生如被發現有採取舞弊、弄虛作假等不正當手段騙取入學資格的,由學校取消其學籍,並報縣(市、區)、設區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八條 新生入學後,由學校按照省教育廳普通高中學生學籍信息化管理的有關規定,為每名學生建立學籍號碼,直到畢業。
學生在休學、復學後以及在設區市範圍內轉學者,學籍號碼保持不變。學生跨省、設區市轉學的,轉出學校即註銷其學號。由省外轉入省內或省 內跨設區市轉學的,由轉入學校為其建立新學號,並註明該生為轉學學生。註銷和新建學號,都必須及時報告縣(市、區)、設區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門。
因病須休學治療的新生,按休學規定辦理。經學校和主管教育部門批准後,可保留其入學資格一年。
第九條 各普通高中學校按照有關規定對新入學學生進行註冊登記,填寫學籍登記表(附屬檔案1),編制高一新生花名冊(附屬檔案2)後,及時將有關情況報送縣(市、區)、設 區市教育局審查。各設區市教育局於每年9月30日前將當年高一新生學籍報送省教育廳審核備案。對於普通高中違反省、市、縣(區)中招規定招收的學生,教育 行政部門不予註冊學籍。
經省教育廳審核確定的普通高中學生學籍是各地、各學校建立普通高中學生綜合素質評價手冊、組織學業水平考試、發放高中畢業證書和學生轉學、休學、退學的依據。 高招部門根據全省普通高中學生學籍信息化管理系統的學籍信息對普通高中在校學生參加普通高等院校招生考試的報名資格進行審查。
普通高中學生原則上不留級。

三、轉學

第十條 普通高中學生不得隨意轉學,同縣域、同城區內不轉學。因父母工作調動,或家庭遇到重大變故,或家庭居住地跨省、市、縣(區)遷移(不含同縣域、同城區內遷移),且戶籍已遷入居住地確需轉學的,由學生本人及其家長提出申請,經轉出學校和轉入學校同意,並報縣(市、區)、設區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批准 後,方可辦理轉學手續。
辦理轉學手續須提供轉學申請表(附屬檔案4)、轉出地設區市教育行政部門轉學證明、家長調動工作證明(家庭遇到重大變故,提供鄉級以上 人民政府情況證明)、戶籍遷移證明、普通高中學生綜合素質評價手冊、學生學籍登記表(學籍卡片)等有關證明材料。跨省(市、區)轉學的,需提交轉出地省級普通高中學業水平考試主管部門確認的學業水平考試成績證明。
轉學手續一般在開學後兩周內辦理完畢。除父母工作調動等特殊原因外,學期中途一般不予轉學。高三年級最後一學期原則上不辦理轉學手續。
學生休學期間以及受處分期間不予轉學。
第十一條 普通高中之間的學生轉學執行同級互轉的原則,學生轉學只能轉入與原校同級或低一級的學校、與原校相同的年級。 
第十二條 普通高中學校可準予學生申請轉入中等職業學校學習,但必須經轉入學校同意,並按照中等職業學校隸屬關係報相應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批准,方可辦理轉學手續。 
第十三條 中等職業教育學校(包括技工學校、職業學校、中等專業學校)學生不得轉入普通高中。 
第十四條 當地政府為引進高層次人才、招商引資等,制定接收其子女到本地普通高中學生就學優惠政策,按當地政府規定予以接收,並按照本《辦法》要求辦理轉學手續。 

四、借讀

 
第十五條 學生應在戶籍所在地錄取學校就讀,學校原則上不收借讀學生。如學校班額許可,經接受學校同意,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可以在我省到親屬所在地借讀:父母雙方出國工作一年以上者;父母雙方從事野外工作者;父母雙方支援邊疆建設者;父母雙方均在我省務工、經商的外省(市、區)人員子 女;父母雙方都在外省從軍者;父母一方在我省從軍者。 
第十六條 借讀的學生應持父母所在單位和原學校證明,到接受學校辦理借讀手續(附屬檔案5)。借讀生不做為學校正式學生,借讀期限一般不超過兩年。
借讀學生必須在與原校相同的年級借讀。凡在低於原年級借讀者,一經發現,即取消其借讀資格。 
借讀學生的學籍保留在原學校。
第十七條 借讀學生的各學科的模組考試、學分認定、綜合素質評價、學期評語等事宜,均由借讀學校負責進行。借讀期滿,應如實向學生學籍所在學校提供在校期間的全部情況。借讀學生的綜合素質評價手冊、學業水平考試、畢業證書(結業證書、肄業證書)發放、畢業升學考試等均回原校進行。

五、休學、復學

第十八條 學生因病需要長期治療或其他特殊原因必須休學的,由學生本人及其家長向學校提出書面申請,出具縣級以上醫療單位證明(包括學生病歷及醫療收費發票等)或其他有效證明,經學校同意,報縣(市、區)、設區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後,可辦理休學手續(附屬檔案3)。
經縣級以上醫療單位證明患有傳染病或患有不能在學校進行正常學習的疾病的學生,學校可令其休學。 
畢業班學生一般不予休學。如遇特殊情況,確有正當理由必須休學者,可由學生及其監護人申請,經學校審核同意,報縣(市、區)、設區市教育主管部門批准休學。 
學生在休學期間,學籍予以保留。學生因病休學的原因必須記入學生學籍檔案中,並附上醫院診斷證明。 
第十九條 學生休學期原則上不超過一年。學生休學期滿後,應及時申請復學,符合復學條件,學校根據學生實際情況,安排在適當年級就讀。 
休學期滿,仍不能堅持正常學習者,經學校批准,可繼續休學。一個學生在校期間最多只能休學兩年,休學兩年仍不能復學者,應辦理退學手續。 

六、退學

第二十條 學生因患不能治癒的重症或患嚴重的傳染疾病已休學兩年,不能堅持或不宜繼續在校學習(須附縣級以上醫療單位證明);學生在學習期間因意外傷害性事故導致嚴重的智力障礙或生活不能自理(須有二級甲等以上醫療單位證明);學生出國定居(須憑學生本人護照複印件,戶口簿複印件),由學生本人及其家長持相關證明向 學校提出書面退學申請,經學校審核同意並報縣(市、區)、設區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可準予退學(附屬檔案6)。
第二十一條 學生在一學期內連續無故曠課超過4周或累計曠課10周及以上,其間經學校與家長多次聯繫幫助教育無效者;或休學期滿,經學校與家長聯繫後仍未復學或不按期辦理繼續休學手續的;經法務部門判刑或被採取強制性教育措施等特殊原因不能就讀的,經學校報請縣(市、區)、設區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可按自動退學處 理。
學校應及時註銷退學學生的學籍。

七、畢業(結業、肄業)

第二十二條 高中修業期限為三年。普通高中學生的畢業條件為:普通高中學生須修滿三年,並且每學年在每個領域都獲得一定學分,總學分達到144學分以上(其中必修不少 於116學分,選修Ⅱ不少於6學分);參加並全部通過省規定科目的學業水平考試;綜合素質評價達到合格。達不到規定畢業條件者,由學校發給結業(或肄業)證書(附屬檔案9)。
第二十三條 普通高中畢業證書由省級教育行政部門統一印製。對準予畢業的學生,由學校編制畢業生花名冊(附屬檔案8),經設區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核准、驗印後發給畢業證 書。畢業證書須由校長簽章,加蓋學校公章及設區市普通高中畢業證書驗印專用章後生效。學校應及時將學生的畢業情況載入學籍檔案,永久保存。 
第二十四條 學生畢業證書遺失的,一律不補發,由畢業學校發給學歷證明(附屬檔案10),經設區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門驗印後生效。學歷證明原則上只能補發一次。
第二十五條 學生未學完修業年限內課程計畫規定的全部課程,或屬於本辦法中所規定的退學學生,學校可根據其實際學習年限,發給相應肄業證明,並在證明上註明肄業時間。 

八、考勤評價

 
第二十六條 學校對學生上課、實驗和參加綜合實踐活動、班會、校會和課外活動等統一規定的活動,實行考勤制度。有正當理由不能參加的,必須請假;不請假或超過請假期限的,均按曠課處理。對無故曠課和經常遲到、早退的學生,學校應及時家訪,與學生家長互相配合加以教育。
第二十七條 對學生的評價考核辦法按照《中學生日常行為規範》、省教育廳印發的《江西省普通高中學生綜合素質評價方案(試行)》、《江西省普通高中學業水平考試實施方案(試行)》和《江西省普通高中學分認定辦法(試行)》及有關學生評價的規定執行。評價相關情況及時記入學生綜合素質評價手冊。

九、獎勵與處分

第二十八條 對德、智、體、美等全面發展或在思想品德、學業成績、體育鍛鍊及參加社會服務等方面表現突出的學生,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應當給予表揚、表彰和獎勵。 
對學生的表揚、表彰和獎勵,學校應當真實完整地記入學校檔案和學生綜合素質評價手冊中。 
第二十九條 對犯錯誤的學生,學校要加強教育,並給學生有改正錯誤的機會。對極少數犯有嚴重錯誤而又屢教不改的學生,學校可按情節輕重,分別給予警告、嚴重警告、記過、記大過、留校察看紀律處分。 
對學生的處分意見由教導處(或政教處)提出。要告知被處分學生及其監護人,並充分聽取學生本人及其監護人的意見,舉行有教師和學生代表參加的聽證會,然後申報,經學校校務會議決定,校長簽署公布,並報縣(市、區)、設區市教育主管部門備案。 
學生及其法定監護人對學校的處分決定不服的,可以逐級向縣(市、區)、設區市教育行政部門申訴,由設區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做最後裁定。 
第三十條 學校要加強對受處分學生的幫助教育。受警告、嚴重警告、記過和記大過處分的學生經一學期後,受留校察看處分的學生經一年後,確有悔改表現並有顯著進步者,經師生評議,學校批准,可撤銷其處分。 
已撤銷的處分不進入學生綜合素質評價手冊中。
處分未撤銷者及高三年級最後一學期受處分者,不予畢業,只發給結業證書。 第三十一條 對少數有嚴重不良行為和有違法行為的學生,學校可以按照有關規定將其送至專門學校進行教育或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有正當理由並在專門學校表現好的學生可申請轉回原學校或轉入其他學校學習。 

十、學籍檔案管理

 
第三十二條 普通高中學生學籍實行統一管理,各市、縣(市、區)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採用全省統一的學生學籍信息化管理系統。 
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要確定專人負責學生學籍信息化管理和學籍檔案管理工作,學生學籍檔案資料應齊全、規範、準確。
第三十三條 學校必須建立健全學籍檔案及學籍管理制度,學籍檔案應永久保存。學校學籍檔案採用省教育廳統一格式,包括:學生學籍登記表(附屬檔案1)、高中新生花名冊(附 件2)、在校生分班名冊、學生轉(休、復、退、借)學情況(附屬檔案3、4、5、6)、高中學生增減情況登記表(附屬檔案7)、高中畢業生花名冊(附屬檔案8)、結業 證書存根(附屬檔案9)、學歷證明存根(附屬檔案10)、綜合素質評價手冊(附屬檔案11)及相關憑證資料、學生獎勵處分材料等。
普通高中學生學籍檔案包括信息化和紙質兩種。學籍登記表、學生花名冊、學籍變更材料、學生變動情況、綜合素質評價手冊等紙質檔案,通過學生學籍信息化管理系統列印,並按要求籤署有關人員姓名和加蓋有關單位公章。 
第三十四條 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和普通高中學校要及時維護更新學生學籍信息,並通過學生學籍信息化管理系統上報變化信息。各設區市於每年10月31日前將當年學生變動信息及學籍信息報省教育廳審查備案。

十一、附 則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自頒發之日起執行。此前下發的普通高中學籍管理有關檔案與本規定不符的,以本《辦法》為準。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適用於我省進入普通高中新課程實驗的普通高中學生。未進入普通高中新課程實驗的學生學籍管理,按照以前的學籍管理辦法執行。 
第三十七條 各設區市教育行政部門可根據本《辦法》,結合當地實際,制定具體實施細則,並報省教育廳備案。 
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由江西省教育廳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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