嚴重不良行為

嚴重不良行為

嚴重不良行為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規定的以未成年人為主體的的嚴重危害社會,尚不夠刑事處罰的違法行為。 從概念上講,嚴重不良行為與不良行為在違反社會規範這一點上沒有區別,但存在程度上的差別。而程度上的差別又可能改變行為的性質,使對嚴重不良行為的處理由家庭或學校的干預擴大到司法機關的干預。 未成年人嚴重不良行為具有極大的社會危害性,容易引發未成年人犯罪,嚴重違背社會公德。任何組織和個人都有義務預防未成年人的嚴重不良行為。 打擊未成年人嚴重不良行為就是在預防未成年人犯罪,其一是為了維護社會治安,保護人民幸福生活,保障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不斷推進與發展; 也是為了對其他青少年形成震懾,使有犯罪念頭的青少年及時懸崖勒馬。

法律定義

《中華人民共和國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規定的“嚴重不良行為”,是指下列嚴重危害社會,尚不夠刑事處罰的違法行為:
(一)糾集他人結夥滋事,擾亂治安;
(二)攜帶管制刀具,屢教不改;
(三)多次攔截毆打他人或者強行索要他人財物;
(四)傳播淫穢的讀物或者音像製品等;
(五)進行淫亂或者色情、賣淫活動;
(六)多次偷竊;
(七)參與賭博,屢教不改;
(八)吸食、注射毒品;
(九)其他嚴重危害社會的行為。

法律特徵

嚴重不良行為具有以下幾個基本特徵:

(一)嚴重不良行為的實施主體是少年。雖然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並沒有限定嚴重不良行為只能由少年實施,但從行為能力與責任能力的角度考慮,只有未成年人群體中的少年才能是實施嚴重不良行為的主體;

(二)實施嚴重不良行為的主觀方面應限於故意,過失不能構成嚴重不良行為;

(三)必須具有嚴重社會危害性,是一種嚴重危害社會的行為;

(四)尚不夠刑事處罰的條件,包括行為雖然具有嚴重社會危害性,但沒有達到刑事犯罪的程度和因為沒有達到刑事責任年齡,而不認為是犯罪不予刑事處罰。

行為表現

(一)糾集他人結夥滋事,擾亂治安。

糾集他人結夥滋事是指未成年人糾合成團伙或結成夥伴,在社會上無事生非、尋釁滋事、擾亂社會治安與社會正常秩序的行為。此類行為的主要表現有:在公共場所或交通要道等地聚眾打群架;起鬨鬧事,向人體、車輛、住宅等處拋棄廢物及石塊;在市場上硬拿強要,擾亂正常的貿易活動與秩序;結夥用下流的語言或動作調戲、污辱婦女等。

(二)攜帶管制刀具,屢教不改。

未成年人攜帶管制刀具,經勸阻、教育後仍屢教不改的,構成嚴重不良行為。

(三)多次攔截毆打他人或者強行索要他人財物。

許多未成年人實施了多次攔截毆打他人或強行索要他人財物的嚴重不良行為後,因實施行為的未成年人思維方式簡單,對產生不良行為的後果缺乏認識或認識膚淺,往往實施行為後會產生一種快感,這種快感會驅使他們再次尋求刺激,從而導致該種嚴重不良行為愈演愈烈或犯罪行為的產生。

(四)傳播淫穢的讀物或者音像製品等。

未成年人傳播淫穢物品,毒害人們特別是同齡人的身心健康,誘發犯罪,許多青少年深受其害,走上強姦、賣淫、偷盜、殺人等違法犯罪的道路。因此,該行為危害極大。

(五)進行淫亂或者色情、賣淫活動。

進行淫亂或者色情、賣淫活動是性的一種表現形式。淫亂通常表現為非經濟利益型,即未成年人實施為滿足自身或他人性慾而超越社會行為規範的制度,妨害社會風化的行為。色情、賣淫則通常表現為受經濟利益的驅動、出賣性權利以獲得金錢或有價物品的行為。

(六)多次偷竊。

未成年人產生不良偷竊行為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規定的盜竊罪在規定犯罪而負刑事責任上有以下兩個界限:一是未成年人是否達到法律規定的應負刑事責任的年齡;二是未成年人偷竊財物的數額。未成年人偷竊的不良行為與嚴重不良行為區別點在於是否多次。它反映了未成年人行為者主觀嚴重的程度。

(七)參與賭博,屢教不改。

賭博活動的反覆性加大了制止、勸阻未成年人參賭的難度,也成為未成年人不良行為與嚴重不良行為的一個分界點。因此,嚴格教育、制止未成年人參賭、矯治屢教不改者的嚴重不良行為,當是預防未成年人犯罪的工作重點之一。

(八)吸食、注射毒品。

吸毒,主要侵害的是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從醫學角度看,吸食、注射毒品造成了軀體依賴性,並使未成年吸食、注射毒品者產生抗藥性,從而不斷地追加吸、注毒品的劑量。

(九)其他嚴重危害社會的行為。

主要指放火行為、投毒行為、綁架行為、多次詐欺行為、情節惡劣的故意損害公私財物的行為、嚴重哄搶行為、出於多種動機的產生謊報險情製造混亂 、參加邪教組織或恐怖組織等尚不夠刑事處罰的行為。

形成原因

嚴重不良行為的形成,是其自身的主觀因素與外界不良因素影響相互作用的結果。

主觀原因

嚴重不良行為形成的 主觀原因主要有:

(1)未成年人的生理和心理原因。

中國實行九年制義務教育,該年齡段的青少年一般都已國中畢業,如沒考上高中或進入職業技術學校,都將離開學校,走向社會。此時的他們生理上基本發育成熟,精力旺盛,血氣方剛,具備了犯罪的生理條件。但是他們心理發育尚不成熟,好表現,易衝動,逞強好鬥,自控力差,普遍存在逆反心理,缺乏社會經驗,如得不到良好引導,一旦受人利誘或唆使,極易誤入歧途。

(2)文化程度低,就業困難。

在社會經濟和就業結構轉型的時期,特別是在經濟發展滯後的地區,企業破產倒閉,失業下崗人員猛增,就業門路窄和求職人員多的矛盾十分突出的情況下,學歷低且無一技之長的國中生的就業愈發艱難,有的閒於家中無事可做,遊手好閒,有的浪跡社會,四處遊蕩,形成學校不用管、家庭管不了、社會無人管的“三不管”現象,三三兩兩糾集在一起,稱兄道弟,拉幫結派。文化程度越低,犯案率越高。
(3)缺乏法律意識。

具有嚴重不良行為的青少年群體主要集中在14—22周歲年齡段,且多數受教育程度較低,75%以上沒有讀過高中或者中專,缺少必要的法律意識,對各種規範常採取一種不以為然的態度,經常有意地違反各種法律法規。群體中在校學生和無業人員占有一定比例,在向校園加速滲透,學生嚴重不良行為的比重加大。

(4)缺乏判別能力。

具有嚴重不良行為的受到社會各方面不良影響,他們缺乏對社會事件的準確價值判斷,沒有是非標準,容易產生與社會主義文化不符的行為和越軌行為。

(5)缺乏國家和集體利益觀念。

具有嚴重不良行為的青少年總是以滿足個人或小群體的需要為最高目標,認為人不為己,天誅地滅,個人或小群體利益才是至高無上的,內心沒有國家和集體利益概念,認為任何妨礙他們實現自身利益的社會規範和言行,都是對他們的限制。

(6)缺乏對社會的信任感。

大部分不良青少年對國家法律、社會規範,以及家長和學校老師的教育懷有普遍的不信任感,對父母和老師的教育抱有強烈的逆反心理,對正面宣傳和榜樣報以不相信和嘲笑的態度,寧願相信同齡人青少年之間的江湖義氣,相信武力和金錢可以解決一切問題。

客觀原因

嚴重不良行為形成的 客觀條件主要有:

(1)親職教育方式的不當;

兒童出生後,家庭是第一搖籃。家庭成員的思想意識、生活習慣、行為作風和教育方式等無不影響著兒童的成長。古人云:“寵子不嬌,嬌子必歧”,父母溺愛、遷就常常是養成孩子任性、以我為中心、自私、專橫、懶惰、追求享樂、依賴成性等不良習氣的主要原因。父母默許或包庇子女的錯誤行為,必然招致子女不良行為的重複出現,最終導致不良行為習慣的形成。另一方面,如果父母對子女缺乏正確的教育方法,當發現子女犯了錯誤之後,非打即罵,使之經常處於焦慮、緊張、惶恐不安的狀態,那么,孩子為了避免父母的嚴厲懲罰,必然會在犯了錯誤之後編造謊言,以減輕壓力,其結果不僅起不到應有的教育作用,反而還會加劇不良行為的發展。還有,家庭結構失調與不完整是導致未成的人缺少監管而產生不良行為,最終犯罪道路的重要原因。

(2)學校教育的偏差;

學校作為人生成長的第二搖籃,對未成年人的成長有著重要作用。然而,有很多學校卻嚴重的存在著片面追求升學率、重智育輕德育的現象,忽視了對未成年人的思想政治教育和法制教育。學校教育的弊端與管理的鬆懈是在校學生產生不良行為的一個重要因素。有的學校管理乏力,對學生攜帶管制刀具、曠課,抽菸、酗酒、打架鬧事等不良行為缺乏有效管理,造成少數學生產生不良行為甚至嚴重不良行為,最後逐步走向犯罪。

(3)社會消極因素的影響;

一些人受社會上享樂主義、金錢萬能等思想的影響,其判斷是非的標準發生了偏差。另外,隨著影視文化以及網路等大眾傳播媒介的普及,一些以宣傳暴力、色情、享樂主義、金錢至上等為主要內容的非法文化產品成為青少年成長污染的來源,對未成年人的心理、行為和價值觀的發展也產生了許多不良影響,以至有些未成年人從想入非非到好奇、模仿,終於成了“暴力文化”和“色情文化”的俘虜。還有一些未成年人盲目模仿,與一些有前科、劣跡的人混雜糾集,稱兄道弟。他們互相影響與唆使,其後果可想而知。

(4)普法宣傳教育不夠。

調查數據顯示,近50%的未成年犯罪被告人沒有接受過有針對性的法制教育,這一問題在流動人員未成年人中更為突出。公立學校及合法民辦的學校,基本上都配備了法制校長,將對學生的法制教育納入正常的課程及考核。但是,許多私立學校及打工子弟學校,沒有法制校長,也基本上沒有對學生進行過法制教育。

行為處罰

未成年人嚴重不良行可以由公安機關予以訓誡; 構成違反治安管理的,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治安處罰。在必要的時候,可以由政府依法收容勞動教養。 這裡的訓誡並不是一種處罰措施,也不是治安管理中的治安措施,而是針對其不良行為起到警示作用的一種教育措施。另外,對於年滿14周歲不滿18周歲的未成年人“情節特別輕微免予處罰”的,也可以予以訓誡。這裡所指的“情節特別輕微”是指違法行為所造成的損害不大,能夠主動承認錯誤並及時改正,以及有其他特別輕微情節的情況。

相應條例

①嚴重不良行為表現:糾集他人結夥滋事,擾亂治安。

《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第十九條:
有下列擾亂公共秩序行為之一,尚不夠刑事處罰的,處十五日以下拘留、二百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
(一)擾亂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的秩序,致使工作、生產、營業、醫療、教學、科研不能正常進行,尚未造成嚴重損失的;
(二)擾亂車站、碼頭、民用航空站、市場、商場、公園、影劇院、娛樂場、運動場、展覽館或者其他公共場所的秩序的;
(三)擾亂公共汽車、電車、火車、船隻等公共運輸工具上的秩序的;
(四)結夥鬥毆,尋釁滋事,侮辱婦女或者進行其他流氓活動的。

②嚴重不良行為表現:攜帶管制刀具,屢教不改。

《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條第(三)款:
非法製造、販賣、攜帶匕首、三棱刀、彈簧刀或者其他管制刀具的,處十五日以下拘留、二百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

③嚴重不良行為表現:多次攔截毆打他人或者強行索要他人財物。

《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一)款:
毆打他人,造成輕微傷害的,處十五日以下拘留、二百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
《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三)款:
敲詐勒索公私財物的,處十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可以單處或者並處二百元以下罰款。

④嚴重不良行為表現:傳播淫穢的讀物或者音像製品等。

《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二條第(二)款:
製作、複製、出售、出租或者傳播淫書、淫畫、淫穢錄像或者其他淫穢物品的,處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單處或者並處三百元以下罰款;或者依照規定實行勞動教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⑤嚴重不良行為表現:進行淫亂或者色情、賣淫活動。

《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條:
嚴厲禁止賣淫、嫖宿暗娼以及介紹或者客留賣淫、嫖宿暗娼,違者處十五日以下拘留、警告、責令具結悔過或者依照規定實行勞動教養,可以並處五千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現任。

⑥嚴重不良行為表現:多次偷竊。

《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五)款:
偷竊、騙取、搶奪少量公私財物的,處十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可以單處或者並處二百元以下罰款。

⑦嚴重不良行為表現:參與賭博,屢教不改。

《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二條第(一)款:
賭博或者為賭博提供條件的,處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單處或者並處三乾元以下罰款;或者依照規定實行勞動教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⑧嚴重不良行為表現:吸食、注射毒品。

《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三)款:
違反政府禁令,吸食鴉片、注射嗎啡等毒品的,處十五日以下拘留、二百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

預防矯治

中國青少年犯罪研究會的統計資料顯示,2005年,全國青少年犯罪總數占全國刑事犯罪總數的70%以上,其中14歲至18歲的未成年人犯罪又占到青少年犯罪總數的70%以上。 對此,《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有明確規定。預防未成年人嚴重不良行為對預防未成年人犯罪具有重要意義。預防未成年人不良行為和嚴重不良行為,應從法律、未成年人自身、社會三處發力。

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第四章對未成年人嚴重不良行為的矯治

第三十五條

對未成年人實施本法規定的嚴重不良行為的,應當及時予以制止。
對有本法規定嚴重不良行為的未成年人,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和學校應當相互配合,採取措施嚴加管教,也可以送工讀學校進行矯治和接受教育。
對未成年人送工讀學校進行矯治和接受教育,應當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或者原所在學校提出申請,經教育行政部門批准。
第三十六條

工讀學校對就讀的未成年人應當嚴格管理和教育。工讀學校除按照義務教育法的要求,在課程設定上與普通學校相同外,應當加強法制教育的內容,針對未成年人嚴重不良行為產生的原因以及有嚴重不良行為的未成年人的心理特點,開展矯治工作。
家庭、學校應當關心、愛護在工讀學校就讀的未成年人,尊重他們的人格尊嚴,不得體罰、虐待和歧視。工讀學校畢業的未成年人在升學、就業等方面,同普通學校畢業的學生享有同等的權利,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歧視。
第三十七條

未成年人有本法規定嚴重不良行為,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治安處罰。因不滿十四周歲或者情節特別輕微免予處罰的,可以予以訓誡。
第三十八條

未成年人因不滿十六周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他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嚴加管教;在必要的時候,也可以由政府依法收容教養。
第三十九條

未成年人在被收容教養期間,執行機關應當保證其繼續接受文化知識、法律知識或者職業技術教育;對沒有完成義務教育的未成年人,執行機關應當保證其繼續接受義務教育。
解除收容教養、勞動教養的未成年人,在復學、升學、就業等方面與其他未成年人享有同等權利,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歧視。

個人預防

青少年要樹立法律意識,培養法制觀念,自覺做一個遵紀守法的少年。未成年人自身對於預防嚴重不良行為有著無法替代的作用。未成年人應當:

1、養成良好的道德品質,是預防和矯治不良行為的基礎。
2、增強法律意識,是預防和矯治不良行為的保障。

3、防微杜漸,是預防和矯治不良行為的有效措施。

4、學會拒絕,是預防和矯治不良行為的良策。

社會責任

遏制未成年人犯罪,預防是關鍵。社會各界必須達成共識,共築防線,齊抓共管。

(1)儘快完善未成年人的相關立法。

(2)拓寬教育思路,加大職業技術培訓。

(3)加強法制教育,增強法律意識。

(4)加強綜合治理,淨化社會環境。

(5)加強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對未成年人的監督管理。

(6)學校應下大力氣改變只重智力教育的教學理念;教育部門應將法學教育納入中學課程。

矯治措施

對於實施了嚴重不良行為的未成年人,應對其行為應當及時予以制止,也應給予相應的行政處罰或者其他教育保護措施。矯治措施主要有:

(1)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它監護人和學校相互配合,嚴加管教。

(2).由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它監護人或者原所在學校提出申請,經教育行政部門批准,送工讀學校進行矯治和接受教育。

(3)對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處罰。因不滿14周歲或者情節特別輕微免予處罰的,可以予以訓誡。

(4)因未滿16周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他的父母或其他監護人嚴加管教;必要時可由政府依法收容教養。

(5)有輕微犯罪行為,不需要刑事處罰,或者多次違反治安管理、屢教不改的人採取勞動教養,屬於強制性教育改造行政措施。

誘髮結果

未成年人身心發育尚不成熟,自控能力較差,抵制不良信息的能力較弱,易衝動、容易盲從,因此應防微杜漸,發現其有不良行為時及時予以糾正至關重要。

從司法實踐的情況看,許多未成年人最終走上犯罪道路,都是從有不良行為、嚴重不良行為開始的,一般有一個從劣跡到違法到犯罪的變化過程。有不良行為或嚴重不良行為的未成年人,如果得不到及時的教育和糾正,很容易從實施不良行為、嚴重不良行為逐步發展到實違法犯罪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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