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質
(一)普通高中學業水平考試是鑑定普通高中在校生或其他需認定普通高中同等學力的社會人員相關科目學習質量和學業水平的水平考試。不同於具有選拔性質的高校招生考試,也不同於為學分認定而設定的模組考試。
(二)普通高中學業水平考試是考核普通高中學生相關科目學習是否達到課程標準要求的主要手段,也是檢查普通高中學分認定公平、公正程度的重要手段。
(三)普通高中學業水平考試成績是普通高等學校自主招生選拔的重要參考依據之一。
(四)實行普通高中學業水平考試制度,有利於保證普通高中按照國家課程方案和課程標準組織教育教學,有利於監測普通高中教育教學質量,促進學校不斷提高課程實施的質量和水平。
考試科目
《普通高中課程方案(實驗)》所設定的科目均列入普通高中學業水平考試範圍。語文、數學、外語、思想政治、歷史、地理、物理、化學、生物等科目考試,由省級教育行政部門統一組織。藝術(或音樂、美術)、體育與健康、通用技術、信息技術考試、綜合性學習考察等,可由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制定統一要求,確定具體組織方式。
考試方式
普通高中學業水平考試採取書面閉卷考試和操作考試兩種方式,書面考試的科目為語文,數學,外語,思想政治、歷史、地理、物理、化學、生物、通用技術,考場均採用國家教育考試標準化考場,操作考試的科目為信息技術和物理、化學、生物學科的實驗操作(部分省份只有書面閉卷考試無實驗操作,如山東等)。
考試成績呈現與使用
1. 考試成績呈現方式。考試成績以“等級”或“合格、不合格”呈現。計入高校招生錄取總成績的學業水平考試3個科目成績以等級呈現,其他科目一般以“合格、不合格”呈現。
以等級呈現成績的一般分為五個等級,位次由高到低為A、B、C、D、E。原則上各省(區、市)各等級人數所占比例依次為:A等級15%,B等級30%,C等級30%,D、E等級共25%。D、E等級為不合格,具體比例由各省(區、市)根據基本教學質量要求和命題情況等確定。
2.考試成績使用。學業水平考試成績合格,作為普通高中學生畢業以及高中同等學力認定的主要依據。要將學生學業水平考試所有科目成績提供給招生高校使用,具體要求和使用辦法由各省(區、市)及高校確定。
各級教育行政部門要加強對學業水平考試結果的研究與分析,做好教學反饋與指導,不斷提高教學質量。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根據學業水平考試成績給學生排隊,不得僅以考試成績作為評價學校和教師的依據。
學生跨省(區、市)轉學時,應由轉出地省級主管部門出具成績證明,接受學生的省(區、市)對用於高校招生錄取使用的科目等級成績進行具體轉換確定。
命題範圍
在新課程實驗階段,普通高中學業水平考試的範圍為各學科必修模組(含選修課本的必修學分模組)的內容,待條件成熟後,再逐步擴大到其他選修課程的相關內容(這一標準各省市不同)。
普通高中學業水平考試的命題以國家規定的各科課程標準的基本要求為依據,著重考查普通高中學生對基礎知識、基本技能和基本方法的理解、掌握與運用。試題力求做到難易適當、題量適度,讓堅持正常學習的學生,一般都能達到學業水平考試的要求。
(一)普通高中學業水平考試每年組織2次,時間在每學年上下學期結束前進行。考試科目為語文、數學、外語、思想政治、歷史、地理、物理(含實驗操作)、化學(含實驗操作)、生物(含實驗操作)、信息技術和通用技術(部分省市只有書面閉卷考試無實驗操作,如山東等)學生應在修習必修課程基本結束(即第二學年第一學期),並通過學分認定後,才能參加第一次考試。在此前提下,學生可自主選擇參加學業水平考試的時間。
組織管理
(一)普通高中學業水平考試的組織管理工作,由省教育廳相關處室、相關單位和市縣教育行政部門分工、分級負責。省教育廳基礎教育處負責政策制定、工作指導、命題調研和命題原則確定等工作;省考試管理中心負責主要學科的命題、制卷、閱卷、考試組織和考籍管理及考籍信息的上報工作,命題和閱卷工作應抽調省市縣教研機構的教研人員參加;考試情況的分析、評價和反饋,由基礎教育處牽頭,省教科所和省教育技術裝備管理中心負責實施,省考試管理中心參與,省考試管理中心負責協調市縣考試管理部門,按要求抽調試卷和考試成績。市縣教育行政部門應協調有關方面,認真組織好轄區內的學業水平考試組織等工作。
(二)思想政治、歷史、地理、物理、化學、生物、通用技術等7個科目的書面考試和信息技術學科的上機操作考試的命題、制卷和考試組織工作由省考試管理中心負責;物理、化學、生物學科實驗操作考試的命題、制卷由省教育技術裝備管理中心負責,市縣教育行政部門負責考試組織工作。
(三)社會人員報名參加學業水平考試,與在校生一同參加語文、數學、外語、思想政治、歷史、地理、物理、化學、生物、通用技術、信息技術等8個科目的學業水平考試。
(四)在高中學習期間,凡參加省級以上教育行政部門(含與其他部門聯合)組織或同意組織的學科競賽獲三等獎以上的學生,可免於參加獲獎學科的學業水平考試,成績記為A等。
最新政策
據教育部網站訊息,教育部日前出台《關於普通高中學業水平考試的實施意見》,根據意見,《普通高中課程方案(實驗)》所設定的科目均列入學業水平考試範圍,學生可以對自己的興趣和優勢有一定了解後確定選考科目。不得僅以考試成績作為評價學校和教師的依據。
意見規定,語文、數學、外語(課程)、思想政治、歷史、地理、物理、化學、生物等科目考試,由省級教育行政部門統一組織。藝術(或音樂、美術)、體育與健康、通用技術、信息技術考試,可由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制定統一要求,確定具體組織方式。
意見還規定,在實行高考(課程)綜合改革的省(區、市),計入高校招生錄取總成績的學業水平考試3個科目,由學生根據報考高校要求和自身特長,在思想政治、歷史、地理、物理、化學、生物等科目中自主選擇。學生可以在完成必修內容的學習,對自己的興趣和優勢有一定了解後確定選考科目。
考試內容方面,意見要求各省(區、市)根據國家發布的普通高中課程方案和課程標準的規定及要求確定考試內容。要對相關科目的實驗操作、外語聽力和口語的考試提出要求。命題應緊密聯繫社會實際與學生生活經驗,在全面考核學生基礎知識和基本技能的基礎上,注重加強對能力的考查。
意見強調普通高中在校學生均須參加學業水平考試。高中階段其他學校在校生和社會人員也可報名參加。學校要均衡安排每學年的授課科目,統籌確定每個年級的學生參加考試的科目數量,原則上高一年級2個科目左右,高二年級6個科目左右,高三年級6個科目左右。各省(區、市)每年組織安排的考試要覆蓋所有科目,滿足不同學生選考的需要,考試時間一般安排在學期結束時。各省(區、市)要積極創造條件,為有需要的學生參加同一科目兩次考試以及更換已選考的科目提供機會。
此次出台的考試新規規定考試成績以“等級”或“合格、不合格”呈現。計入高校招生錄取總成績的學業水平考試3個科目成績以等級呈現,其他科目一般以“合格、不合格”呈現。以等級呈現成績的一般分為五個等級,位次由高到低為A、B、C、D、E。原則上各省(區、市)各等級人數所占比例依次為:A等級15%,B等級30%,C等級30%,D、E等級共25%。D、E等級為不合格,具體比例由各省(區、市)根據基本教學質量要求和命題情況等確定。
意見還強調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根據學業水平考試成績給學生排隊,不得僅以考試成績作為評價學校和教師的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