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余市中國小學籍管理辦法

余教基字[2009]29號

關於印發新余市中國小學籍管理辦法的通知


縣(區)教(文)體局、管委會社會事業局,市直各中國小:
為進一步促進我市中國小全面貫徹教育方針,實施素質教育,規範辦學行為,建立良好的教育教學秩序,提高學校辦學水平。根據教育部、省教育廳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訂了《新余市中國小學籍管理辦法(試行)》,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二○○九年十月二十九日

新余市中國小學籍管理辦法

(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目的和依據
為全面貫徹黨的教育方針,推進本市中國小校實施素質教育,保障學生身心健康,促進學生德、智、體、美全面發展,促進學生整體素質的提高,形成科學、完善的學業評價和管理制度,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江西省普通高中學生學籍管理辦法(試行)》、《國小管理規程》以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我市當前基礎教育發展的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適用範圍
本辦法適用於本市全日制公辦、民辦普通中國小(含特殊教育學校)。
第三條 主要內容
本市中國小學制、入學、轉學、借讀;考核與評價;休學、復學、退學;畢業、結業、肄業;獎勵、處分和學籍管理等事項。

第二章 學制

第四條 義務教育階段
本市實施九年義務教育,國小學制為6年,即為一年級、二年級、三年級、四年級、五年級和六年級。國中學制為3年,即七年級、八年級和九年級。
第五條 (普通高中階段)
本市普通高中學制為3年,即高一年級、高二年級和高三年級。

第三章 入學與註冊

第六條 國小入學年齡
本市兒童的入學年齡為6周歲,盲、啞、聾、弱智等殘疾兒童的入學年齡可放寬到12周歲。
第七條 國小、國中、高中入學辦法
本市各級各類中國小均實行秋季招生、入學制度。
本市城區義務教育階段適齡兒童按其監護人房產劃片就近免試入學(原則上戶口與房產需一致,不一致時則以房產為主),無房產只有戶口或符合農民工子女認定條件的由各級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城區學校生源情況統籌安排入學。城鎮國小一年級新生入學由學校根據市、縣(區)教育主管部門每年劃片招生方案自主招生;城鎮國中一年級新生入學由市、縣(區)教育主管部門分別組織實施。義務教育階段農村適齡兒童少年由縣(區)教育行政部門會同鄉(鎮)人民政府聯合下發入學通知書,促使家長或其監護人及時送子女入學接受規定年限的義務教育。
市、縣(區)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及學校須將普通中國小入學的有關政策和安排事先向社會公示,並通過多種有效途徑將《入學通知書》及時送達學生家長。
國小不得招收未達到法定年齡的兒童入學。城鎮國小不得舉辦學前教育班。義務教育階段各校不得舉行或變相舉行與入學掛鈎的選拔性考試,學校一律實行均衡編班,禁止辦重點班、實驗班等,未經教育行政部門批准同意,不準招收借讀生。
各中國小不得拒收能適應學習生活的適齡殘疾兒童、少年及學區內符合入學條件的適齡兒童、少年入學。
國中畢業生(含歷屆)經中招考試後,根據個人中考成績、綜合素質評定結果和本人志願分別錄入重點高中、重點建設高中、一般高中、中等專業學校、技工學校、職業高中、民辦高中等就讀。
第八條 監護人責任
凡在本市居住、具有本市戶籍的適齡兒童、少年,其監護人須按教育行政部門或學校送達的《入學通知書》的有關要求,按時送被監護的兒童、少年入學,接受規定年限的義務教育,無故不履行責任的監護人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實施細則》、《江西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辦法》處理。
第九條 免學和緩學
凡在本市居住、具有本市戶籍的適齡兒童、少年因疾病(須附縣級以上醫療機構的證明)或特殊原因需免學、緩學的,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向學校提出書面申請,由學校報送所屬市、縣(區)教育行政主管部門(鄉鎮所轄學校報鄉鎮人民政府)審核、批准。
第十條 入學與註冊
學校和市、縣(區)教育行政部門最遲應在新學年開學前15天,向新生髮出入學通知。新生須按有關要求和規定日期到校辦理入學手續,因故不能按期入學者,應在開學前一周,最遲在開學後一周內持有關證明向學校請假並申請辦理延期手續,延期期限不超過兩周。開學後一周內不辦理入學手續的又不辦理延期手續或延期期限內仍不報到者,高中學生視作自動放棄學籍資格;義務教育階段學生按《江西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辦法》有關規定處理,不得開除拒收。高中新生如被發現有採取舞弊、弄虛作假等不正當手段騙取入學資格的,由學校取消其學籍,並報市、縣(區)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外地人員在余購房者,其適齡兒童子女需到新余入學的,必須在規定時間內持相關房產、戶口等材料到符合入學條件的學校或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報名登記,由房產所在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或學校統一安排入學。超過報名時間的將根據城區學校招生容量安排入學,不能保證就近劃片入學。流動適齡兒童少年就學,以借讀為主。教育行政主管部門要建立流動兒童登記制度,屬於農民工子女入學(轉學)的,必須按照余府辦&#91;2004&#93;36號檔案及當年《新余市義務教育階段學校招生方案》規定,由擬就讀學校或其教育主管部門統一安排入學,其待遇應與當地學生一視同仁,不得另收費用。現役軍人、外商及其高管人員子女入學按照當年《新余市義務教育階段學校招生方案》及有關檔案執行。
新生入學註冊後,學校應按有關規定為每一位在籍學生編制學籍號(學籍號由市、縣(區)教育主管部門統一配發)、建立學籍表和《學生成長記錄冊》,普通高中要建立《江西省普通高中學生綜合素質評價手冊》,各普通高中學校要按有關規定對新入學學生進行註冊登記,填寫學籍登記表,編制高一新生花名冊,並於每年9月20日前將當年高一新生花名冊報送市教育局審查,市教育局於每年9月30日前將當年高一新生學籍報送省教育廳審核備案。對於普通高中違反省、市中招規定招收的學生,教育行政部門不予註冊學籍。
學生在休學、復學後以及在設區市範圍內轉學者,學籍號碼保持不變。學生跨省、設區市轉學的,轉出學校即註銷其學號。普通高中學生由省外、設區市外轉入市內的,由轉入學校為其建立新學號,並註明該生為轉學生。註銷和新建學號都必須及時報市、縣(區)教育行政主管部門。
在籍學生每學期應按規定辦理註冊手續,因故不能如期註冊者,應辦理請假手續;無正當理由逾期兩周不註冊者,高中學生視作自動放棄學籍資格,義務教育階段學生按《江西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辦法》有關規定處理。任何學校不準擅自接收已被其它學校錄取的新生。違規招收的學生,教育主管部門將按有關規定進行處理。學生取得學籍後,無特殊情況學籍號、會考註冊號、姓名等固定不變。如有特殊情況需要更改姓名須由學校收齊公安部門戶籍證明、學籍表統一到教育行政部門審核後辦理更名手續(高中階段已參加過全省統一普通高中學業水平考試的學生原則上不得更名)。
學校應主動關心家庭經濟困難的學生,要指導學生家長按有關幫困助學規定,申請屬地政府給予資助,辦理註冊入學手續。
第十一條 班級學額
各校要認真做到按部頒標準編班,高中年級、國中年級班級學額應控制在50人以內,國小年級班級學額應控制在45人以內。

第四章 轉學

第十二條 適用對象
確因家長工作調動,家庭住址遷移,家長在部隊轉業、退伍,學生隨遷戶籍關係的,或因特殊情況需投靠親屬撫養,並攜帶戶口落戶者,來余投資者或進城務工者,或確有其他特殊情況須轉學的學生。
第十三條 申請時限
原則上一學年方可辦理轉學手續,寒假期間一般不辦理轉學手續,確因特殊原因需一學期轉學可酌情處理。申請轉學手續應在學期末一周或新學期開學前兩周內辦理,最遲在開學後兩周內辦理完畢。除父母工作調動等特殊原因外,學期中途一般不予轉學。畢業年級最後一個學期原則上不予轉學。
第十四條 申請材料
申請轉學須提供學生家庭戶籍證明,監護人房產證或購房契約、付款稅務發票、按揭契約,家長工作調動函,家長聘用契約和一年工資關係表,家長一年以上工商營業執照,家長部隊轉業、復員、退伍的證明或投靠親屬撫養的法律公證書,原校開具的轉學證明、學生成長記錄冊、學籍表,高中學生還須附高中錄取材料、會考成績材料、綜合素質評價手冊等。
第十五條 申請手續
學生或監護人攜帶房產、戶口或父母工作調動函、軍人轉業復員退伍材料等,到轉出學校提出轉學申請,轉出學校開出轉學聯繫函,經轉入學校交由其教育主管部門同意蓋章後,再由轉出學校開出轉學證明(轉出學校應保留轉學證明存根)、學籍表和學生成長記錄冊等檔案材料併到轉出學校教育主管部門辦理轉出手續(加蓋公章),高中學生還要到學校所在市、縣(區)教育局中招辦開具當年國中升高中的中考成績和高中會考成績(分別加蓋中招辦和會考辦公章),外地省級重點高中學生轉學還需其地市級教育主管部門開具其就讀學校為省級重點高中的證明,國小階段轉學由學生監護人攜帶戶口本、房產證、學籍表等相關材料到劃片所屬或按規定可以轉入學校辦理入學手續;高中階段學校轉學,先攜帶戶口本等相關材料到擬轉入學校辦理入學手續。學校於新學期開學後兩周內匯總將轉入學生花名冊及戶口本、房產證、學籍表等轉學材料到市、縣(區)教育主管部門審核,辦理正式轉學手續,高中階段轉學後,再憑相關證明到市教育局會考辦辦理會考相關手續。最後學生檔案歸由轉入學校保管。國中階段轉學,先攜帶戶口本、房產證、學籍表等轉學相關材料到市、縣(區)教育主管部門辦理轉學手續審批,憑教育主管部門的轉學審批到相應學校報到入學。
第十六條 轉學原則及學校責任
為防止生源的無序流動,本城區內各校間一般不轉學。確因戶口遷移、家庭住址搬遷等特殊情況需要轉學,可以酌情辦理。學生原則上只能轉學一次,特殊原因最多不得超過二次。國中學生辦理轉學手續除中招政策規定的可以享受均衡生待遇的轉學外,需簽署不享受均衡生待遇的承諾書。學生休學期間以及受處分期間不予轉學。
本市範圍內普通高中學生同縣城、同城區不轉學,因父母工作調動或家庭遇到重大變故或家庭居住地跨省、市、縣(區)遷移(不含同縣城、同城區內遷移)且戶籍已遷入居住地確需轉學的,可以申請轉學。
學生轉學執行同級互轉的原則,學生轉學只能轉入與原校相同的年級。普通高中學生轉學只能轉入與原校同級別或低一級別的學校,凡外地省級重點高中轉入當地省級重點高中的學生,除辦理一般手續外,還需交驗外地設區市教育行政部門出具的省級重點高中的證明和該生當年中考成績證明。
普通高中學校可準予學生申請轉入中等職業學校學習,但必須經轉入學校同意,並按中等職業學校隸屬關係報相應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批准,方可辦理轉學手續。
中等職業教育學校(包括技校、職業學校、中專)的學生不得轉入普通高中就讀。
任何學校不得為不符合條件的學生開具轉學證明,接收不符合轉學條件的學生。對於符合轉學條件的義務教育階段學生,學校不得拒收。因班級學額原因無法接納的,應報上級主管部門協調安排。學生聯繫轉學未落實之前,原校不得出具轉學證明,對未申請轉學的學生不得迫使其轉學,由此造成學生輟學的,由原校承擔責任。
當地政府為引進高層次人才、招商引資等,制定接收其子女到本地就學優惠政策,按當地政府規定予以接收,並按照本《辦法》要求辦理轉學、借讀等手續。

第五章 借讀

第十七條 適用對象
學生應在戶籍所在地錄取學校就讀,學校原則上不接收借讀學生。如學校班額許可,經接收學校同意,並報教育主管部門批准,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普通高中學生,可以在我市到親屬所在地借讀:父母雙方出國工作一年以上者;父母雙方從事野外工作者;父母雙方支援邊疆建設者;父母雙方均在我市務工、經商的外省、市人員;父母雙方都在外省、市從軍者;父母一方在我市從軍者。非本市戶籍、監護人在本市沒有房產且不符合農民工條件之一,但在本市實際工作或因特殊原因需在本市中國小就讀的義務教育階段學生,即在本市務工的流動人口、達不到農民工條件、在外商企業、民營企業就業人員適齡子女,也可申請在我市借讀。
第十八條 受理部門
借讀申請人到原所在學校提交借讀申請,原就讀學校同意後到借讀學校辦理借讀手續,接受學校根據本校班級學額情況及有關借讀政策規定初審,並於每學期定期上報市、縣(區)教育主管部門審批核准。
第十九條 申請時限
借讀申請手續應在學期結束前一周或新學期開學前一周辦理。
第二十條 申請材料
學生戶籍所在地學校簽署同意借出的借讀申請證明、父母身份及家庭戶籍有關證明及學生的學歷證明。
第二十一條 相關待遇
借讀學生必須在與原校相同的年級借讀。凡在低於原年級借讀者,一經發現,即取消其借讀資格。借讀生不作為學校正式學生。借讀學生學籍應保留在原校,借讀學生在借讀學校接受教育、參加團隊組織、擔任學生幹部、評優獎勵、課外活動、幫困助學等方面,與本市學生一視同仁,借讀學生考評考核由借讀學校根據其在校表現及考試成績進行,並為其建立學生成長記錄冊和進行綜合素質測評。國小借讀生其畢業證書由借讀學校根據綜合素質評定結論發給,畢業後回戶籍所在地升學。國中借讀生,原則上回戶籍所在地中考,因特殊原因同意借考的,可以根據中考成績及綜合素質評價準予發給畢業證,但不參加本市普通高中錄取。普通高中借讀學生的各學科的模組考試、學分認定、綜合素質評價等,均由借讀學校負責進行。借讀期滿,應如實向學生學籍所在學校提供在校期間的全部情況。借讀學生的綜合素質評價手冊、學業水平考試、畢業(結業、肄業)證書發放、畢業升學考試等均回原校進行。普通高中借讀期限一般不超過兩年。
第二十二條 港澳台地區居民、海外華僑子女及外籍中小學生就讀
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台灣地區居民、海外華僑的子女及外籍中小學生在本市就讀,按有關規定辦理。

第六章 考核與評價

第二十三條 考核評價要求
學生應參加學校課程計畫所規定的課程和社會實踐等各項教育教學活動的考核,考核情況記入學生成長記錄冊。
評價要體現對學生的全面素質進行發展性評價的導向和要求,要有利於切實減輕中小學生過重課業負擔,促進學生整體素質提高和身心健康發展。
第二十四條 考核評價內容
根據《教育部關於積極推進中國小評價與考試制度改革的通知》和《國家中國小課程標準》(以下簡稱《課程標準》),考核評價內容應包括學生的思想道德素質、科學文化素質、身體心理素質、勞動技能素質及特長愛好等方面的情況,它是衡量學生能否畢業能否升級的依據。
第二十五條 考核評價方法
實行學生綜合素質評價制度。考核評價要關注、發現學生成長過程中的變化、進步,重視對學生的日常評價,全面、準確、科學的評價學生。評價結果不張榜、不排名次。對學生的評價考核辦法按照《中(小)學生日常行為規範》、《江西省普通高中學生綜合素質評價實施方案(試行)》、《江西省普通高中學業水平考試實施方案(試行)》、《新余市國中學生綜合素質評價實施方案(試行)》等規定執行。
學業考核分為考試和考查兩種。國小階段學生不進行期中考試。期末除一、二年級語文、數學,三、四、五、六年級語文、數學、外語考試外,其他學科可根據不同年級學生特點和學科要求進行形式靈活多樣的考查,國小學生學業考試成績以等級制方式呈現。
中學階段學生的期中學業考核,學校可根據本校實際,確定需考試或考查的學科。期末評價具有階段總結性評價功能,每個學科都要進行,考試或考查科目按《課程標準》規定執行。
學期總評按日常評價、期中評價和期末評價綜合評定。
學年總評按兩個學期考核評價綜合評定。
學生綜合素質評價每學期進行一次,採用學生自評、互評和教師、家長、社會評價相結合的方式。
第二十六條 記錄方式
學業評價結果根據《課程標準》規定和《江西省普通高中學生綜合素質評價手冊》、《新余市學生成長記錄冊》中的具體要求進行記錄,日常評價、期中評價和期末評價的記錄方式要一致,便於學期、學年總評。

第七章 畢業 結業 肄業

第二十七條 畢業
1、小學生修業期滿,各科學業考試評定合格,且綜合素質評價合格的,準予畢業,發給畢業證書。
2、國中學生修業期滿,必須參加中考,且學生綜合素質評價合格的,準予畢業,發給由市、縣(區)教育行政部門驗印的畢業證書。
3、高中學生修業期滿三年,且每學年在每個領域都獲得一定學分,總學分達到144學分以上(其中必修不少於116學分,選修Ⅱ不少於6學分),參加並全部通過省規定科目的學業水平考試,綜合素質評價達到合格,準予畢業,發給由省教育廳印製,校長簽章,加蓋學校公章及設區市普通高中畢業證書驗印專用章的普通高中畢業證書。
第二十八條 結業
國中、高中學生修業期滿,不符合畢業要求的,由學校發給結業證書。
第二十九條 肄業
高中學生未學完修業年限內課程計畫規定的全部課程,或屬於本辦法中所規定的退學學生,學校可根據其實際學習年限,發給相應肄業證明,並在證明上註明肄業時間。
第三十條 證書遺失
普通高中學生畢業證書遺失的,一律不補發,由畢業學校發給學歷證明,經設區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門驗印後生效。學歷證明原則上只能補發一次。

第八章 休學 復學

第三十一條 休學適用對象
1、已取得本市學籍的學生確因傷病需長期治療或其他特殊原因無法繼續學習;
2、已取得本市學籍的學生因出國探親或自費留學等原因需暫時中斷學習的。
第三十二條 休學辦理程式
由學生或監護人持縣級以上醫療機構三名主治醫師簽署意見的疾病診斷證明、病歷、醫療收費發票等或出國護照等向學校提出書面申請,學校同意,報市、縣(區)教育主管部門審核同意並蓋章,再由學校備案記入學生學籍檔案。經縣級以上醫療單位證明患有傳染病或患有不能在學校進行正常學習的疾病的學生,學校可令其休學。高中畢業班學生一般不予休學,如遇特殊情況必須休學者,經學校審核同意報縣(區)、設區市教育主管部門批准休學。國中畢業年級學生在當年中考報名以後不再辦理休學手續。學生在休學期間,學籍予以保留。學生因病休學原因必須記入學生學籍檔案中,並附上醫院診斷證明。
第三十三條 休學時限
因傷病休學的,休學期限一般為一年,國小、國中學生一般不超過16周歲,高中學生在校期間最多只能休學兩年,休學兩年仍不能復學者,應辦理退學手續。
因出國探親等原因休學的,國小、國中學生保留學籍2年,高中學生保留學籍1年。
第三十四條 復學手續
學生休學期滿應按時復學,由其監護人持休學證書及縣級以上醫療機構可復學證明,到學校申請並由學校報市、縣(區)教育行政部門審核蓋章,學校備案。
學生休學期滿復學,學校可根據其實際學業程度,編入相應年級學習。學校應防止未受完規定年限義務教育的學生輟學,發現學生輟學,班主任應及時動員復學或向校長報告,由學校配合鄉(街道、居委會)、村依法促其復學,並堅持學滿規定年限。
第三十五條 休學延期手續
學生因病休學期滿仍不能復學的,須在休學期滿前半個月由其監護人向學校申請辦理繼續休學手續,經學校報教育主管部門批准後可繼續休學。

第九章 退學與留級

第三十六條 退學適用對象
1、義務教育階段學校不得要求學生退學或提前離校。
2、學生因患不能治癒的重症或患嚴重傳染病已休學二年,不能堅持或不宜繼續學習(須附縣級以上醫療機構證明)。
3、學生在學習期間因意外傷害性事故導致嚴重的智力缺陷或生活不能自理(須有二級甲等以上醫療單位證明)。
4、學生出國定居(須憑學生本人護照原件,戶口簿原件)。
第三十七條 退學手續
學生及監護人持相關證明向學校提出書面退學申請,學校審核同意並報市、縣(區)教育行政部門確認後,可準予退學,由學校發給肄業證書。
第三十八條 自動退學
高中學生在一學期內連續曠課超過4周或累計曠課10周及以上,期間經學校與家長多次聯繫幫助教育無效者;或休學期滿,經學校與家長聯繫仍未復學或不按期辦理繼續休學手續的,經法務部門判刑或被採取強制性教育措施等特殊原因不能就讀的,經學校報請市、縣(區)教育行政部門批准,可按自動退學處理。
學校應及時註銷退學學生的學籍。
第三十九條 留級
1、義務教育階段學生實行無留級制度。
2、普通高中學生原則上不留級。

第十章 獎勵 處分

第四十條 獎勵對象和形式
市、縣(區)教育行政部門、學校和有關部門應當對德、智、體、美、勞等全面發展或在思想品德、學業成績、鍛鍊身體及參加社會服務等方面表現突出的學生,給予表揚、表彰和獎勵。獎勵可採取當眾表揚、通報表揚、發給獎狀(章)、授予榮譽稱號等形式。可根據《江西省普通中學省級三好學生、優秀學生幹部及省級優秀學生評選辦法》(國小可參照執行)評為“三好學生”、“優秀學生幹部”、“優秀學生”等。
第四十一條 獎勵程式
凡授予各級“優秀少先隊員”、“優秀少先隊隊長”和各級“三好學生”、“優秀學生幹部”等稱號者,均需學生民主評議推選,校務會議或行政擴大會議討論通過,並在學校張榜公示及學校網站上公布。
對學生的表揚、表彰和獎勵,學校應當真實完整地記入學籍表和學生綜合素質評價手冊中。
第四十二條 處分類別
處分一般分為警告、嚴重警告、記過、記大過、留校察看。
第四十三條 處分程式
對違反《小學生守則》、《中學生手則》以及學校有關規章制度的學生,學校要加強教育,要熱情幫助他們改正錯誤。對極少數錯誤較嚴重而又屢教不改的學生,學校可按情節輕重,分別給予不同類別的紀律處分。
對學生的處理意見由教導處(或政教處)提出。要告知被處分學生及其監護人,並充分聽取學生本人及其監護人的意見,舉行有教師和學生代表參加的聽證會,然後申報,經學校校務會決定,校長簽署公布,並報相應教育主管部門備案。
學生及其法定監護人對學校的處分決定不服的,可逐級向縣(區)、市教育行政部門申訴,由市教育行政部門做最後裁定。
第四十四條 教育幫助
學校要加強對受處分學生的幫助教育。受警告、嚴重警告、記過和記大過處分的學生在一學期後,受留校察看處分的學生在一年後,確有悔改表現並有顯著進步者,經師生評議,學校批准,可撤銷其處分。
已撤銷的處分不進入學生檔案。處分未撤銷者及高三、初三年級最後一學期受處分者,不予畢業,只發給結業證書。
對少數有嚴重不良行為和有違法行為的學生,學校可按照有關規定將其送至專門學校進行教育或移送司法機關處理。有正當理由並在專門學校表現好的學生可申請轉回原學校或轉入其他學校學習。屬義務教育階段的學校不得拒收。

第十一章 學籍管理

第四十五條 學籍管理工作
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要建立健全各項學籍管理制度,確定專門機構和人員具體實施學籍管理工作,學生學籍檔案資料應齊全、規範、準確。工作人員要熟悉掌握國家、省、市學籍管理政策,耐心細緻地做好學生及其監護人入學、轉學、休學、復學等學籍管理接待服務工作,定期(新學期開學後兩周)將轉學等手續收齊報教育主管部門核准辦理。及時將學生各學段德、智、體諸方面的情況(包括入學註冊、學科學習評價,拓展型、探究型學習成果,社會實踐鑑定,社會工作表現,少先隊活動,獎懲記錄,體質健康狀況和學籍變更等)完整、正確的分類歸檔,並要落實信息安全措施。
各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要及時維護、更新學生學籍信息,及時上報變化信息。市直各學校於每年9月30日前將當年學生變動信息及學籍信息上報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門,縣(區)教育主管部門於每年11月30日前將有關學籍信息報市教育主管部門備案。
學校應允許學生查閱本人的學籍檔案,保障學生對自己學籍信息的知情權。
學校接收沒經市、縣(區)教育主管部門同意轉學的學生,視作學籍混亂,要根據有關規定追究有關人員責任。
第四十六條 學生學籍卡、檔案
國小、國中、高中新生入學後,學校應負責做好學生信息採集(電子檔案)工作,指導學生認真如實填寫學籍卡並報市、縣(區)教育主管部門辦理。普通高中學生學籍實行全省統一管理,採用全省統一的學生學籍信息管理系統。普通高中學校學籍檔案採用省教育廳統一格式,包括:學生學籍登記表(附屬檔案1)、高中新生花名冊(附屬檔案2)、在校生分班名冊、學生轉(休、復、退、借)學情況(附屬檔案3、4、5、6)、高中學生增減情況登記表(附屬檔案7)、高中畢業生花名冊(附屬檔案8)、結業證書存根(附屬檔案9)、學歷證明存根(附屬檔案10)、綜合素質評價手冊(附屬檔案11)及相關憑證資料、學生獎勵處分材料等。
第四十七條 學生成長記錄冊
《江西省普通高中學生綜合素質評價手冊》和《新余市學生成長記錄冊》是學生升學、轉學的依據之一,學校要有專人負責指導實施,具體記載工作由班主任牽頭管理,每學期分若干次組織有關教師、班級同學對有關的欄目作出評價並記載,定期(一般四至五周)發給學生、家長交流,每學年結束,發還學生保管,學期始由相關部門收回管理。

第十二章 附則

第四十八條 管理許可權
全市中國小學籍管理工作分別由市、縣(區)基教科(股)負責。
市、縣(區)教育主管部門每學期開學初分別對轄區學校學生集中進行學籍會審,各校要認真做好準備,如實申報學生學籍變化情況,不得瞞報、虛報學生人數。
第四十九條 解釋權
本規定由新余市教育局負責解釋。
第五十條 試行日期
本辦法自下發之日起試行。
附屬檔案1:江西省普通高中學生學籍登記表
附屬檔案2:江西省 中學 年秋季入學高一新生花名冊
附屬檔案3:江西省普通高中學生休學、復學申請表
附屬檔案4:江西省普通高中學生轉學申請表
附屬檔案5:江西省普通高中學生借讀申請表
附屬檔案6:江西省普通高中學生退學申請表
附屬檔案7: 學校 學年第 學期高中學生增減情況登記表
附屬檔案8:江西省 中學高中畢業生花名冊(共 名)
附屬檔案9:江西省普通高中畢業(肄業)證明書
附屬檔案10:江西省普通高中學歷證明書
附屬檔案11:江西省普通高中學生綜合素質評價手冊&#652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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