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中國小學生學籍管理暫行辦法(試行)

第十一條 第二十一條 第三十一條


(討論稿)

一、總則

第一條 為全面貫徹教育方針,認真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進一步規範中國小學籍管理,提升中國小教育教學水平,特制定《南昌市中國小學生學籍管理暫行辦法(試行)》(以下簡稱《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南昌市各級人民政府、社會團體及公民個人舉辦的全日制國小和國中。全日制普通高(完)中按省教育廳印發的《江西省普通高中學生學籍管理辦法(試行)》(贛教基字【2009】48號)執行。
第三條 全市中國小學籍實行計算機輔助管理,建立全市統一的中國小學籍資料庫。
第四條 全市中國小學籍實行統一管理、分級負責制度。國小學籍一概實行轄地管理,由國小轄地縣(區)教育行政部門負責。縣(區)、開發區九年一貫制學校的國中學籍由學校轄地縣(區)或開發區教育行政部門負責;市直、事業單位辦和有關民辦學校的國中學籍由市教育局基礎教育處負責。

二、入學

第五條 國小招收年滿六周歲的適齡兒童入學;國中招收修滿6年國小課程並已畢業的小學生。凡已到法定入學年齡的兒童或國小畢業生,其父母或法定監護人應嚴格執行義務教育法的相關規定,在規定的時間內,按照公布的招生地段範圍送其報名入學,接受和完成義務教育。
第六條 已到法定入學年齡的兒童報名入國小或國小畢業生報名升國中,原則上到戶籍所在地學校報名入學。進城務工就業農民隨遷子女到城(鎮)區學校就讀,應根據市政府辦公廳轉發市教育局等部門《關於南昌市進城務工就業農民子女義務教育工作暫行辦法》的有關規定,到教育行政部門指定的公辦學校報名登記,符合條件的辦理入學手續。
第七條 非農民工隨遷子女,又無我市城鎮戶口的適齡兒童或國小畢業生,原則上回戶籍所在地完成義務教育。如確因特殊原因、符合以下條件之一者,可按現寄住地址,自行前往相對就近、生源偏松的學校,填寫借讀生申請表,交審戶籍、新生監護人或其法定監護人在我市工作的證明材料和房產證明材料,辦理借讀手續:
1、父母雙亡,來我市投親靠友由其他法定監護人監護者;
2、父母屬支邊、援外或從事流動性工作,或父母患嚴重疾病無法撫養,需寄居在真系親屬家庭者;
3、父母雙方均在我市長期工作並居住,其戶籍一時未能遷入者;
4、父母雙方系外地駐我市辦事機構(單位)的工作人員,在戶籍所在地無監護條件,需隨父母生活在一起者。
第八條 殘疾適齡兒童或國小畢業生為正常招生對象的,應同步實施義務教育,完成規定年限的教育

三、學籍註冊

第九條 國小一年級新生入校報名後,學校在市、縣(區)教育行政部門指導下,為其編列學號,建立學籍。學生學號編定原則及方法,按當年市、縣(區)學籍審計要求執行。學生學號在校六年內不變。留級生、復學生、本縣(區)範圍內轉學生一律使用原編學號。外地、市轉入學生,按上述規定編列新學號。
第十條 國中一年級新生入校報名後,學校按市、縣中招辦導入的錄取數據,在南昌市中國小學籍管理系統中形成編班數據後,上報市、縣教育行政部門,由計算機(學籍管理系統)完成新生學籍的派號工作,下發註冊學籍數據並發放學籍表。學生的學籍號長期不變。留級生、復學生、南昌地區範圍內的轉學生一律使用原學籍號。外地、市轉入學生,經市、縣(區)教育行政部門審批同意轉入後,編列新學號。
第十一條 學校應為每位學生建立一份義務教育學籍材料。國小包括《南昌市小學生學籍表》、《南昌市九年義務教育卡》和《南昌市小學生基本情況登記表》。國中包括《江西省初級中學在校學生學籍卡》、《南昌市九年義務教育卡》和《南昌市普通中學國中學生花名冊》。學籍材料由學生就讀學校負責管理,不允許出現生籍分離和學籍材料自管的現象。
第十二條 國小學籍表須貼一寸學生免冠照片,在照片上須加蓋學校公章。九年義務教育卡除照片上加蓋學校公章外,還須加蓋“南昌市義務教育登記卡專用章”方生效。國中學籍表照片上須加蓋當年的“南昌市教育局學籍審計章”方生效。

四、轉學

第十三條 因家長工作調動或部隊轉業、退伍、家庭住址遷移,學生隨遷戶口關係的,或特殊情況需投靠外地親屬撫養,並攜帶戶口落戶者,由學生本人及家長提出申請,交驗有關證明材料,方可辦理轉學。
第十四條 轉學學生必須持有以下材料:
1、家長工作調動行政介紹信或家長部隊轉業、復員證明;
2、家庭戶口簿或戶口遷移證明和住房證;
3、原就讀學校開出的轉學證、原始升學報名表及正式學籍表、九年義務教育登記卡和當地教育行政部門同意轉學的證明;
第十五條 凡戶口在本市而在外地借讀並要求轉回本市的學生,按外地學生轉學辦法辦理。
第十六條 進城務工就業的農民工子女要求轉入我市國小、國中學校就讀的,應根據南昌市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市教育局等部門《關於南昌市進城務工就業農民子女義務教育工作暫行辦法》的有關規定,到市、縣(區)教育行政部門按外地學生轉學辦法辦理轉學手續。
第十七條 轉學學生以相對就近入學為原則。由市、縣(區)教育行政部門所劃定的戶口(國小)、住房證(國中)所在地學校接收,學校不得無故拒收。轉入學校班級學額確已滿額的,應由學校向教育行政部門報告,由教育行政部門就近安排到其他學校就讀,有關學校應及時接收。
第十八條 學生轉出,學校應無條件將原保存的學籍材料轉至接收學校保管。任何學校一律不得以任何藉口扣壓轉出學生的學籍材料。外地的開具轉學證,索取《轉學回執》;本市內的開具《南昌市普通中國小學生轉學聯繫表》,任何學校不得為不符合轉學條件的學生開具轉學證明,也不得接收不符合轉學條件的學生。
第十九條 國小、國中畢業年級的第二學期不辦理轉學和借讀手續。市內的正常轉學(含外地轉入借讀生)應於新學期開學前後一周(14天)內辦理。逾期或學期中途一律不予辦理。
第二十條 對因父母工作調動或轉業、復員軍人安置需轉入(出)的,可攜帶戶口簿、學籍表、轉學證等有效證件隨到隨辦(雙休日、節假日除外)。
第二十一條 南昌市轉學辦理流程:轉出學校在轉學聯繫錶轉出學校意見欄蓋章→接收學校在轉學聯繫表接收學校意見欄蓋章→轉入(出)學校縣(區)教育主管部門蓋章→市教育局基礎教育處蓋章。

五、休學

第二十二條 學生因病無法繼續學習,經當地醫院(縣級以上)診斷證明必須全休3個月以上,或因其他特殊原因,學生較長時間不能堅持正常學習的,由家長提出申請,經學校審查批准,並報當地教育行政部門審核批准後,可辦理休學手續並發給休學證明。
第二十三條 學校申報學生休學除需填報《南昌市普通中國小學生休學申報表》外,還需提供以下證明材料:
1、縣級以上醫院出具的疾病證明;
2、原始就診病歷;
3、原始醫療收費發票。
第二十四條 休學手續應由學校負責學籍管理的人員到教育行政部門辦理,不受理家長或其他人員的代辦。
第二十五條 休學期為一年。學生休學期滿後,應及時辦理復學手續。符合復學條件的,學校應及時安排就讀。
第二十六條 休學期滿,仍不能堅持正常學習者,經家長申請,學校審查並報教育行政部門批准後,可繼續休學。一個學生在國小或國中階段內最多只能休學兩次。
第二十七條 學生在休學期間,學籍予以保留。休學期間一律不轉學。

六、升級和跳級

第二十八條 學生每學年度學完教學計畫所規定的課程,並經考核評定,成績合格,可準予升級。
第二十九條 學生德、智、體、美全面發展,成績特別優異,經學校考核,其實際學歷程度提前達到高一年級的,經本人和家長申請,班主任及科任老師簽注意見,學校審查批准,並報當地教育行政部門審批後,方可予以跳級。
跳級申報材料應作為學生學籍材料由學校保存。

七、留級

第三十條 國小、國中原則上不留級。個別特殊情況確需留級的,由學生和家長提出書面報告,班主任簽注意見,學校審查同意,並報當地教育行政部門批准後,方可不升級,編入原就讀年級學習。
學生留級一律在每年學籍審計時辦理,中途一概不辦理留級。申報留級時,須填報《南昌市普通中國小學生留級申報表》並作為學生學籍材料,由學校保存。

八、畢業

第三十一條 對修完國小教學計畫規定課程且成績合格的國小畢業生,經教導主任審核,校長批准,可予以畢業,由學校發給國小畢業證書。國小畢業證書由市教育局提供樣本,縣(區)教育行政部門負責印製,其工本費在學校公用經費中開支。
國小畢業證書照片上需加蓋學校公章方有效。
國小畢業證書遺失原則上不補辦,但可由畢業學校開具縣(區)統一印製的“南昌市國小畢業生證明”。
第三十二條 對參加中考且升學成績達到畢業要求的應屆國中畢業生,經學校申報,教育行政部門審核批准,可予以畢業,由學校發給經市或縣(區)教育行政部門核發的國中畢業證書(義務教育完成證書)。國中畢業證書由市教育局負責印製,其工本費在學校公用經費中支付。
國中畢業證書(義務教育完成證書)照片上需加蓋全市統一的國中畢業證書專用章方有效。
國中畢業證書遺失原則上不補辦,但可由畢業學校開具全市統一印製的“南昌市普通中學畢業生證明”。

九、獎勵

第三十三條 對德、智、體、美全面發展或某一方面有突出成績的學生應予以獎勵,學生所受到的獎勵應記入學生學籍材料中。
國小獎勵分校、縣(區)級三好學生。校級三好學生原則上每學期評選一次,縣(區)級三好學生每學年度評選一次。
國中獎勵分校、縣(區)、市、省級三好學生、優秀學生幹部及校、縣(區)、市級文明學生,每學年度評選一次。

十、處分

第三十四條 對嚴重違反《中小學生守則》以及學校有關規章制度的學生,班主任應深入了解情況,分析原因,學校應重在教育,治病救人,幫助他們正視錯誤、改正缺點。對極少數錯誤嚴重、性質惡劣、屢教不改的學生,經調查核實後,由班主任提出,校務會討論,校長批准,可分別給予警告、嚴重警告、記過三種處分。學生受到處分,需記入學生學籍材料中。
國小、國中不得勒令、勸告學生退學,更不得開除學生。
第三十五條 對受到處分的學生,學校要熱情幫助,不得歧視。經過教育能主動認識錯誤,有悔改表現和突出轉變表現的,在被處分的半年至一年內,可由班主任提出,校務會討論,校長批准,撤消其處分,並在學生學籍材料中註明。

十一、補辦學籍

第三十六條 國小、國中學生補辦學籍一概在每年學籍審計時辦理,中途不補辦學籍。
小學生補辦學籍按縣(區)教育行政部門制定的補辦學籍的有關規定執行。
國中生補辦學籍,城區學生必須提供姓名、國小畢業生報名序號、畢業學校;外地學生必須提供姓名、國小畢業證和縣級以上教育行政部門的證明材料(學生姓名、畢業學校及畢業年份)。

十二、附則

第三十七條 縣(區)教育行政部門可在本《辦法》基礎上根據本縣(區)實際,制定本縣(區)國小學籍管理補充辦法,一併認真執行。
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解釋權歸市教育局基礎教育處。本《辦法》自下發之日起在全市國小、國中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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