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述
中國古代按資產定戶等徵收的稅。又稱戶稅錢,西漢景帝後,列侯封君不領經費,以封地食邑內的租稅。包括戶稅在內,供作俸祿。凡“貲萬錢,算百二十七”,按人戶資財徵稅,這是戶稅的開始。王莽天鳳六年(公元19),稅天下吏民,“貲三十取一”。這是一種臨時性徵收的戶稅。北齊時,民戶分九等,對六等以上富戶,調令出錢,貧戶則出勞役。此後按戶等高低分別徵稅制度趨於成熟。唐高祖武德六年(623),以資產將戶分為三等,按等徵收戶稅;九年改按九等徵收。至代宗大曆四年(769),“定天下百姓及王公以下每年稅錢分為九等”,官員依品納稅。此外,對工匠、將士及“諸色浮客”、“權時寄住戶”等的計稅戶等,也作了詳盡的規定,將一切有戶者不分農工商,不分等級地位,原則上都納入了課稅範圍。
稅率
唐玄宗天寶時,上等戶少,下等戶多,八等戶稅452文,九等戶稅222文。大曆四年規定:一等至七等,從4000文下到1000文,每等差500文,八等戶700文,九等戶500文。戶稅一般以貨幣繳納,但也可以實物折納。唐德宗時,戶稅併入兩稅徵收(見兩稅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