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義
戶口,是個法律概念。就是住戶和人口的總稱。計家為戶,計人為口。戶口是中國所獨有的一種人口管理方法。在中國當前戶口管理中,把以家庭立戶的,即以“具有血緣婚姻或收養關係”立戶的稱為家庭戶。而把以“無血緣關係而居住在一起的人員”立戶的,即由業緣關係共同居住在機關、團體、學校、企業、事業單位內部或公共宿舍的人而立戶的稱為集體戶。
宋代版籍有戶口版籍和二稅版籍。戶口版籍有時簡稱版籍或戶籍,又稱人戶產業簿、丁產等第簿,或五等簿、五等丁產簿等。二稅版籍又稱稅租簿、夏秋稅簿、夏秋稅管額帳等。分別相當於唐代三年一造的戶籍和一歲一造的計帳。
來歷
明初,經過元末農民起義的大掃蕩,大地主勢力受到嚴重打擊,朱元璋得以依靠中央集權的強大威力,頒布一系列的政策法令,並建立起極完備的戶籍制度,以達到充分控制和掌握人口的目的。
朱元璋在新政權建立之初便注意利用元朝留下的舊有二稅版籍,實行了“原報抄籍”的辦法。所謂“原報抄籍”,是指洪武二年前已陸續歸順朱元璋政權的地區所有漏戶、脫戶之人,均各赴所在官司自首,按元朝舊有版籍冊籍抄報,不得擅自變動,造成混亂。這就是以原籍立戶原則。此外,朱元璋推行了“戶帖制度”,類似於今天的戶口本。
發展
中國歷代政府為掌握戶口數量而設定的一種簿籍登記制度。至遲在戰國時期已建立了這種制度。秦始皇十六年(前231),命令男子不論是否成丁,一律登記年齡,補充了舊有的戶籍制度。漢代戶籍又稱名數。漢代政府非常重視戶口數,它是政府制士處民,徵收貢賦,製造器物,規定祿食,興發力役,組織軍旅的基本根據。漢沿襲前代舊制,每年縣、道官吏負責進行登記驗查戶口,當時稱為案戶比民或案比,在案比的基礎上,縣、道編造戶籍。戶籍的內容包括每戶男女人口、姓名、年齡、籍貫、身分、相貌、財富情況等。三國戰亂,民多脫籍。西晉統一全國後,國家戶籍制度開始趨於穩定。時戶籍皆用經過藥物處理的黃色的木牘,故稱黃籍。東晉南朝承西晉之制,仍用黃籍,但卻有為僑居江南的北方流民所設立的臨時戶口,時稱白籍。凡入白籍者,無徭役賦稅。此外,依附於門閥士族的部曲、佃客亦不在黃籍之內。針對這種現象,為保證國家財政收入,東晉南朝曾多次進行“土斷”。其中心內容是整理戶籍,將部分白籍戶納入黃籍,並清查隱匿漏戶。由於流民不斷南下,土斷政策貫穿整個東晉、南朝。在北朝,戶籍制度亦逐步完備。孝文改制,頒均田令,行三長制,當有較嚴密的戶籍制相配合。西魏、北周,有計帳,戶籍之法。
唐代戶籍主要包括戶口、土地、賦役三項內容。規定三年一造,其依據是每年登記一次的計帳和手實。戶籍登記得非常具體詳悉。目的是為了加強控制,防止逃亡,保證賦役剝削的對象不致減少。但是逃亡仍然不能避免,作偽亦層出不窮。宋代官府依據民戶有無稅產的情況,把全國居民劃分為主戶和客戶兩大類,在主戶中,又依據稅錢或家業錢的多少,將鄉村戶劃分為五等,坊郭戶劃分為十等。
宋代版籍有戶口版籍和二稅版籍。戶口版籍有時簡稱版籍或戶籍,又稱人戶產業簿、丁產等第簿,或五等簿、五等丁產簿等。二稅版籍又稱稅租簿、夏秋稅簿、夏秋稅管額帳等。分別相當於唐代三年一造的戶籍和一歲一造的計帳。熙寧年間實行募役法和保甲法以後,五等戶簿雖未明令廢止,但逐漸被保甲簿所代替。遼代人戶分隸諸斡魯朵(宮帳)、部族和五京州縣。金代人戶分別隸於州縣和猛安謀克(漢人、渤海人不得充猛安謀克戶)。其戶口計帳三年一籍。
蒙古建國(1206)之初,即按千戶制編籍全國遊牧民,共編九十五千戶,並在成吉思汗子弟中實行領民分配這些都登記在青冊上。元統一全國後,居民按職業分為一般民戶及軍戶、站戶、匠戶、鹽戶、儒戶、醫戶、樂戶、僧道、鷹房、打捕等十幾種,分別著籍,稱為諸色戶計;一經定籍,即不得更易,世襲其業,承擔不同的賦役。由於沒有實行定期籍戶的制度,元代戶籍脫離實際的情況尤為嚴重。
明太祖洪武三年(1370),命戶部籍全國戶口,置戶籍、戶帖。戶帖格式由戶部制定,頒行各州縣,各州縣照式刻印,給予里甲人戶。十四年編制賦役黃冊後,戶帖逐漸失實以至廢棄不用。所謂賦役黃冊,是明朝用以管理戶口、徵調賦役的制度。因皆以黃紙為面,故名。十四年,明太祖朱元璋在全國推行里甲制度的基礎上,詔令編制賦役黃冊。規定每里(110戶)編為一冊,冊首類總為圖,記載稅糧戶口之數。冊凡四:一本進戶部,所在司、府、縣各存一本。黃冊以戶為單位,所編皆民戶,故又名民籍黃冊。黃冊編定之後,發給各戶一紙帖文,按四柱式寫明該戶所納糧簽數額,據此納糧當差。黃冊每十年編造一次。依據舊冊,重填各戶人丁事產的變遷。這既能掌握全國每戶人丁事產的變遷,也是為了使賦役負擔儘可能比較合理。民籍黃冊外,又有軍籍黃冊。用以管理軍戶承襲軍職、補丁勾軍、防止脫免等。也是一式四份,即兵部與所在省、府、縣各一份。
清沿明制,以丁口定賦役,需確查人丁數目,據以征丁賦,故有編審戶口制度。大致為五年編審一次。編審辦法,將戶分軍、民、匠、灶四籍,各定上中下三等。城鄉各籍軍民每百一十戶劃為一單元,城中稱坊,近城稱廂,鄉村稱里。坊、廂或里,推其中丁多者十人為甲長,其餘百戶分為十甲,各戶將16~60歲的丁男(個別省份,如江西,曾一度包括婦女)數目報告甲長,甲長以上逐級呈報,由戶部匯齊全國總數,具疏奏報皇帝。清代歷次編審,弊端甚多。各級胥吏藉此勒索,百姓不堪其擾;有司官員恐因人丁數增而難於催征加收的賦糧,故意隱匿戶口,不願上報實數;商賈流民不能及時登記;偏僻地區及少數民族人丁更難統計齊全。因此,編審數字往往虛假不實。康熙五十一年(1712)規定盛世滋生人丁永不加賦,以康熙五十年錢糧冊內載名的丁數為準,賦役永為定額;雍正年間丁稅地稅合一,將丁銀攤入地糧。這樣,為定賦役而實行的人丁編審已經失去意義,故於雍正四年(1726)議停。乾隆五年(1740),令各督撫於每年十一月將戶口數與谷數一併造報。乾隆三十七年諭永停編審。
意義
從一定意義上說,二稅版籍內容所說的人口的多寡決定著一個國家實力的強弱和經濟的雄厚,人口的管理通過戶籍制度主要體現在戶籍文書的完善上。因此,戶籍文書就成為西夏管理人口、繳納賦稅、補充兵源等的最為重要的憑證之一,也是西夏最為典型的一種政務文書。關於西夏戶籍的管理和上報等制度,在西夏綜合性法典《天盛改舊新定律令》 (後簡稱《天盛律令》)中有比較詳細的規定。
隨著俄藏黑水城文獻的逐漸考釋和公布,特別是西夏時期黑水城地區戶口材料的公布,給研究戶籍管理提供了非常珍貴的原始資料,成為研究會家庭狀況的重要作用。
國外版籍
美國:實行的是“出生死亡登記大綱”。因為實行“戶口登記”美國法律通不過,美國法律認為這樣侵犯人權,故只進行公民出生、死亡登記,平時公民可以自由遷移、移民。
法國:戶籍管理內容十分詳盡,不僅有公民出生年月、性別、單雙胞胎等內容,而且還有其父母的職業、經濟收入、國籍、宗教信仰等相關內容。法國人的戶籍信息與他們的就醫、存款等日常生活緊密相關,一旦變動,意味著整個生活將發生較大變化,可謂牽一髮而動全身。
日本:實行的是“戶口隨人走”的制度,它以家庭為單位標明每個人的身份、夫妻關係、父子關係等。孩子在20歲的法定成人之前,無權獨立設立自己的戶籍,一旦成人,完全自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