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介
《睡虎地秦墓竹簡?田律》云: 頃入芻三石,稿二石 ,漢代田租大為減輕,按田畝交納的芻稿數量應低於此數。但漢初除按田畝交納田稿、田芻外,還要按戶交納戶芻。據湖北江陵鳳凰山十號漢墓出土第六號木牘,平里和稿上二地交納的芻稿分為田稿、田芻和戶芻三種,其中平里交納 田芻四石三斗七升 、 田稿二石二斗四升半 、 戶芻廿七石 ,可知按戶交納的戶芻,超過按田畝交納芻稿數量的四倍。稿上交納 田芻一石六斗六升 、 田稿八斗三升 ,戶芻十三石 ,則按戶交納的戶芻超過按田畝交納芻稿數量的六倍。所以說芻稿稅並非田租的附加稅,而是基於人戶和田畝兩者徵收的,而且按人戶交納的數額大大超過按田畝徵收部分。另在平里芻稅項下記: 六石當稿 ,稿稅項下記: 芻為稿十二石.又稿上芻稅項下記: 一石當稿 ,稿稅項下記: 芻為稿二石 ,得知芻的價值大於稿,一石芻可以抵二石稿。
計算
芻稿一般以束或重量單位計算。大約芻每束值1。5- 3錢,稿每束值1-2錢。6號木牘芻稿以石、斗、升等容量單位計算,也許是經過莝斫便於畜牲食用的碎芻稿。木牘上還有 八斗為錢 、 二斗為錢 的記載,說明芻稿稅可用錢折納。當時谷價每斛(石)值100錢,則知封建政權所徵收的田租與芻稿稅之比約為5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