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聯稅制
正文
指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聯盟1991年解體之前的稅收法規和稽徵管理制度。稅制發展 1917年以前,俄國財政收入主要來源於各種稅收。十月革命建立蘇維埃社會主義國家後,開始改革舊稅制。1918年,為了進行國內戰爭和抗擊外國武裝干涉,國家需要籌集大量財物,通過了關於實物稅和“臨時百億革命稅”的法令。1921年,進入經濟恢復時期,開始重建稅制。除對工商業及手工業開徵營業稅外,1922年開徵所得稅及財產稅,1923年開徵企業所得稅。另將對農業部門課徵的實物稅、勞動義務稅、馬車運輸稅等合併為農業稅。20年代後期,蘇聯基本完成對城市和農村的私有制改造,國營企業和集體農莊占經濟主導地位。為了適應新的經濟形勢,1930年,蘇聯進行簡化稅制改革,將原營業稅、消費稅和國有資源使用稅合併為周轉稅。規定國營企業統一繳納周轉稅和利潤提成,合作社組織繳納周轉稅和所得稅。1941年,蘇聯為抗擊納粹進行衛國戰爭籌集財力,決定對所得稅和農業稅加征臨時附加額,隨後改為戰時稅並開徵“未婚、獨身及無子女公民稅”,1944年改名為“未婚、獨身及少子女公民稅”。1965年,蘇聯在經濟改革過程中頒布了《關於完善計畫工作和加強工業生產的經濟刺激的決議》,將原企業按計畫利潤向國家財政繳款改為基金付費、固定繳款和閒置利潤餘額上繳三種形式,前兩者具有稅收性質。1978年開徵外國法人和自然人所得稅。80年代後期以來,對國營企業和集體企業的稅收,以及居民所得稅又進行了一系列改進完善。如對國營企業開徵所得稅;對部分工業品和工業性勞務作出價外徵收銷售稅等。
稅制結構 蘇聯稅制經過幾次改革調整,逐步形成了以周轉稅和所得稅為主體,包括周轉稅、電影放映收入稅、各類企業所得稅、居民所得稅、獨身和單身及少子女公民稅、農業稅、建築物稅、土地稅、交通工具稅、銷售稅等稅種的複合稅制體系。
周轉稅 屬於對商品流轉額徵收的一種稅,是30年代蘇聯稅制改革的產物。在計畫經濟條件下,其特點是收入穩定、及時,並能廣泛調節社會經濟活動,包括配合計畫價格調節企業利潤等等。周轉稅是國家財政收入的重要來源,在不同時期,它約占國家預算收入的1/4至4/5。周轉稅的徵稅對象包括:企業銷售自產和外購商品的周轉額;按零售或工業批發在企業、組織和生產聯合組織內部銷售商品的周轉額。周轉稅的納稅人是從事生產和銷售商品的國營和合作社工業企業、生產聯合組織,以及銷售自已採購或收購農產品的採購組織,還包括個別工業部門和加盟共和國商業部所屬的批發銷售站。輕工、食品工業企業,以及某些生產日用必需品工業部門的企業,是周轉稅的主要納稅人。周轉稅的計稅辦法有三種,即按價格差額法計征的差價稅、按比例法計征的從價稅和按固定稅額法計征的從量稅。在大多數工業部門按商品品種採用差額計算形式徵收,即按零售價格(扣除商業折扣,有的還扣除批發銷售折扣)與企業批發價格的差額,或者按工業批發價格(含稅)與企業批發價格(不含稅)的差額計征。採用這種方法計征的周轉稅,在1990年已占整個周轉稅額的80%。其餘部分則是按比例稅率和固定稅額徵收。對商業零售應就其流轉額按比例稅率計征周轉稅。稅率總水平掌握在使企業的盈利率不低於15~30%的幅度內。
電影放映收入稅 1975年開徵,取代文化娛樂稅。凡取得放映電影收入的,不論國營或集體單位,都應納稅,按票款收入計稅,在城鎮稅率為55%,在農村為10%。
企業所得稅 納稅義務人是建立在經濟核算制基礎上,有完整會計報表,有權按規定支配其利潤的合作企業和組織、社會團體企業和集體農莊。80年代經濟改革後還包括國營企業。計稅辦法是按納稅人資產平衡表的利潤額,採用比例稅率徵收。除對工會所屬企業和營業機構按應稅利潤25%和對國營企業按45%徵收外,對其他合作企業,稅率為35%。從1986年起,對消費合作社用地方原料生產的日用消費品的利潤免稅,對集體農莊就其純收入和超過免稅限額支付給莊員的勞動報酬基金徵收。同時,對集體農莊以1985年的純收入為基礎,由農業部和財政部協商,按加盟共和國測算出一個稅收額度,再由加盟共和國逐級落實到每個農莊,一定五年不變,對勞動報酬基金的應稅部分,稅率為8%。從1991的2季度起,這種基金的免徵額,按農莊莊員人均160盧布計算。有外國資本參與的合資企業,所得稅稅率為30%。徵稅時允許從利潤中扣除儲備基金和其他科技發展基金,並對開始獲利的前2個年度免稅。
居民所得稅 蘇聯居民稅收的主要部分,一般占居民稅收總額的80~90%。它對在蘇聯境內有獨立收入來源的公民及外國人,在其所得來源地徵收,個別情況也可以在公民的居住地徵收。納稅人主要是工人、職員、文藝工作者、建築物所有者、家庭手工業者等城市居民,以及農村中國營農場、水電站、學校、醫院的職工和有家庭手工業收入的公民。根據不同納稅人及其不同的收入來源,規定不同的稅率表。對蘇聯公民、外國人和各國籍人士按1980年4月蘇聯公布的新的所得稅法徵稅。從1991年4月1日起居民所得稅具體徵稅辦法分為四種:①對工人、職員、律師等取得的各種工資性收入,包括工資、獎金、津貼按月徵稅。免徵點為月收入160盧布的按六級超額累進稅率徵稅,稅率從13%(161盧布至1000盧布)至50%(月收入超過3000盧布部分)。②對居民個人取得的一次性工作收入按月徵收。月收入500盧布以下,稅率較低;501盧布到1000盧布,稅率13%;1001盧布以上,適用上述超額累進稅率表。③對作家、藝術家取得的稿費、出版翻譯費等收入,實行按年徵稅。年收入120盧布以下的,稅率2%;121盧布及其以上部分,適用十級超額累進稅率,稅率從4%(121~360盧布)至50%(年收入超過3.6萬盧布部分)。④對個體勞動收入及不屬於以上各類收入的其他收入,年收入在4320盧布以下,稅率較低,從4321盧布起,適用六級超額累進稅率,稅率從13%(4321~12000盧布)到50%(年收入3.6萬盧布以上部分)。
單身、獨身和少子女公民稅 只對無子女的已婚蘇聯公民(男子從20~50歲、女子從20~45歲)徵稅。單身婦女免稅點為月收入160盧布。對月收入161盧布到200盧布部分稅率5%,201盧布以上稅率為6%。按規定國家將逐步縮小徵稅範圍,1983年1月1日廢止。
農業稅 以擁有土地進行經營活動的集體農莊莊員及其他個人為納稅義務人。對農莊莊員用於生產經營的土地,不論在農村還是城市都應繳納農業稅。其他公民只有當占用的土地位於農村地區才繳納此稅。占地少於50平方米的免稅。農業稅按加盟共和國確定平均稅率,各地則按不同的固定稅額徵收。
建築物稅 對合作企業、組織和個人課徵,按年初資產平衡表原值每年征一次。集體企業職工住宅適用稅率為0.5%,集體企業的其他建築物和公民個人住宅,適用1%的稅率。
土地稅 對集體企業、組織和公民個人按占地面積計征。所有土地按其所在地居民多少,工商業發展情況及其他經濟條件分為六級,規定每級每平方米適用的年稅額,具體稅額由加盟共和國規定。
交通工具稅 以在城鎮擁有小汽車、機車、機動船及機動雪橇的個人為納稅義務人。不同交通工具及所在地區的稅率不同,一年征一次。有多種交通工具者,按不同交通工具分別繳稅。小汽車和機車按發動機功率確定稅率。
稅收管理體制 蘇聯長期實行高度集中的計畫經濟體制,稅收管理體制的內容較為簡單。稅收立法和開徵一般由蘇聯最高蘇維埃主席團以法令、決議及補充規定等形式公布,其中周轉稅的稅率審批、修改權,1959年以後歸蘇聯財政部;1974年以後下放給加盟共和國財政部和地方財政機關。稅法由財政部門具體執行。進入80年代經濟改革時期以後,蘇聯稅收管理加強了,成立了國家稅務局,為副部級機構歸財政部管轄。同時在各地建立了地方稅務機構,實行稅務機構垂直領導體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