戶調製

戶調製

戶調製,中國古代封建社會按戶徵收租調的制度,起始於東漢末年。獻帝建安五年(公元200年),曹操在兗、豫兩州徵收戶調,徵收物為綿、絹。建安九年(公元204年),正式頒布戶調令。

概述

建安九年(公元204年),正式頒布戶調令,規定每戶徵收絹2匹、綿2斤。這是歷史上首次頒布的戶調製度。戶調的實行,取代了漢朝以來的算賦和口賦,從此與田租一起成為國家的正式賦稅。太康元年(公元280年),西晉制定戶調式,規定了男為戶主的戶每年納絹3匹、綿3斤,以婦女為戶主或次丁男為戶主的戶每年徵收減半;邊郡民戶只納規定數目的2/3,更遠者納1/3;少數民族按地方遠近,每戶納賨布1匹或1丈。以上戶調數額只是平均標準,實際徵收時採取九品混通的辦法,按資產的多少將農戶分為九等,按其等位高低徵收不同數量的絹綿,但徵收總量必須與各地丁男、丁女和次了男戶數須納戶調總額相等。西晉滅亡後,在南方,東晉南朝繼續實行戶調製,徵收物常為布,南朝後期梁、陳時才改戶調為了調。在北方,十六國時期和北魏前期仍實行戶調。北魏太和 九年(公元485年)實行均田制後,改為按丁徵收賦 稅,戶調製從此廢止。

主要特徵

“戶調”這一稅名從曹魏起成為定製。從前引《三國志·魏志·武帝紀》裴注引《魏書》載“公《令》”所說:“其收田租,畝四升;戶出絹二匹、綿二斤而已,他不得擅興發”的話來看,“戶調”制的主要特徵有四:一是以按戶和計貲的方式徵收,二是以實物綿、絹代替錢幣充稅,三是以“戶調”取代漢代的口錢、算賦的地位,四是除田租、“戶調”的定額外無其他徵發。

三、產生

對於戶調製產生問題的討論,學界存在多種看法。

日本學者野中敬在《魏晉戶調成立考》一文中,對上世紀80年代後期為止的主要成果進行了整理和評述。 據野中敬的整理,關於戶調製的產生,主要有以下三大類意見。

1.主要從東漢末年以來的戰亂歷史來說明戶調製的產生。持這一類意見的主要有松本善海 、曾我部靜雄 等人。這一類意見認為,東漢末年以來的戰亂,導致了人民的流亡和土地的荒廢,政府無法徹底進行人口和土地的調查。而與人口、土地相比,民戶的調查則相對比較容易。因此,以戶為單位的戶調徵收就應運而生了。

2.主要從制度史的角度來探討戶調製的產生。這一方面的成果主要有唐長孺 、西島定生 、田中整治 、高敏 等人的論說。

西島定生認為,戶調源於漢代的口算賦,在徵收形式上,以戶為單位徵收實物絹綿取代了漢代按人頭徵收貨幣。從按人頭變為按戶,這意味著國家對一個一個的人的直接統治,即所謂的“個別人身支配”弛緩了。從徵收貨幣改為徵收實物絹綿,則意味著東漢以來貨幣經濟的衰退和實物經濟在社會生活中的擴大。

唐長孺在從漢代的賦稅體系內部來探求戶調製的產生這一點上,著眼點與西島是一樣的。但唐長孺更注重被稱為“調”的這種漢代的臨時徵發制度,認為:這種臨時性的徵發到了曹操時代開始普遍化,吸收了算賦而產生了戶調製;戶調徵收實物絹綿的做法是受到了漢代用布帛折納算賦的影響;至於放棄人頭按戶課稅,則是由於布帛無法按人頭裁斷交納,因此,作為生產單位的戶就自然地成了課稅的單位。

高敏的意見與唐長孺一致,只是從《續漢書》百官志所記“嗇夫”按民戶的貧富之差調整稅額這一執掌中,認為資產評定的單位“戶”代替人頭成了課稅單位,補充了唐長孺的意見。

田中整治也同樣是從漢代的算賦中來探討戶調的產生的。

3.從貨幣經濟的消長上來解釋戶調製的產生。藤元光彥是其主要論者 。藤元認為:由於算賦徵收貨幣,導致了農民的沒落和破產,為了阻止這種事態的進一步惡化,國家出於無奈,促使布帛的流通,使之起到通貨的作用,並以此來抑制商業階層在市場上的勢力膨脹。

在整理總結前人研究的基礎上,野中敬也發表了自己的意見。他認為:基於“任土作貢”原則的布帛徵收,是在黃巾起義以後強制人民生產布帛的手段,其目的在於恢復生產;又因為戶調的課稅對象是“男耕女織”的小農,因此,以戶為課稅單位,反映了魏晉國家扶持小農的意圖。

此外,張學鋒則認為戶調製發展為一種正規稅制是鄉村豪族化的結果,在《九品相通——再論魏晉時期的戶調》一文中指出,“魏晉的戶調,絕不是定額課稅,而是在家貲評定的基礎上按“九品相通”原則徵收的,是可變的。戶調從產生時的一種臨時性徵收發展成為國家的正規稅制,是鄉村豪族化的結果,是貴族制社會自治性鄉村共同體原理的體現。戶調製的產生和確立,其步伐是與中國古代社會的終結以及孕育於古代社會內部的中世紀社會的產生、確立是一致的。”

楊際平在《析長沙走馬樓三國吳簡中的“調”——兼談戶調製的起源》 一文中也對唐長孺“曹魏的戶調綿絹乃是沿襲兩漢的名稱與征納方法,加上東漢賦錢折變之制,而將其固定化與普遍化”的觀點表示了贊同,進一步分析了兩漢的財政調度向魏晉戶調的演變過程。

楊際平對戶調製產生的論述如下:由於兩漢政府的財政收入與國家消費的內容在實物形態上的不平衡與各地區財政收支狀況的不平衡,需要郡縣行政系統或大司農財政系統通過以賦錢市物、調有餘以補不足等手段來實現平衡。郡縣行政系統或大司農財政系統以賦錢市物是一種政府採購的商業行為,當時這種市買行為雖然尚未如後世那樣稱為“和買”,但也不稱為“調”。

郡縣行政系統或大司農財政系統的市物應調,是以國家財政收支平衡或富有盈餘為前提的。但當政府財政因戰爭或其他原因而入不敷出,被調地區或部門無物可調,又無賦錢可買時,大司農的調度就無法做到以實際的財政收入為依據,而往往不得不超出這個範圍,向郡國橫責調物。這種超出正常財政調度範圍的橫調度,最終只能由百姓來承擔。這么一來,“調”便從財政範疇的概念,逐漸向賦稅範疇的概念演變,從中央政府與地方政府之間的單純的財政調撥關係,演變為中央政府一地方政府之間的財政調撥關係與地方政府一郡國編戶齊民之間的賦斂關係的雙重關係。

總體上看,正常的財政調度向橫調、橫賦斂演變與財政危機密切相關。而東漢後期,因政治原因與戰爭原因引起的財政困難與財政危機持續的時間更長,也更嚴重,橫調(不以庫藏豐贍為前提的“調”)、橫賦斂(常稅之外的各種征斂)越來越多。橫調與橫賦斂的結合也越來越緊密,雖然有時仍保留用錢市買調物的形式,但實際上多不給值,而是斂及百姓,或征錢以市調物,或直接向百姓攤派調物。

東漢時期,由於橫調越來越經常,橫調與橫賦斂的結合越來越緊密,所以時人常將“調”與“租”或“賦”並稱。東漢末黃巾起義後的軍閥混戰,導致經濟崩潰, 為了穩住自己的根基,曹操除了在自己控制的地盤實行屯田外,又開始整頓賦稅制度。不遲於建安五年,曹操在自己控制的充、豫地區實行按戶徵收綿絹。曹操平冀州後,“制新科下州郡,又收租、稅綿絹” ,將按戶收綿絹的辦法推廣到冀州。

此時之“稅綿絹”,似乎已經開始取代過去的口算和包括橫調在內的各種橫賦斂等等,而成為與“田租”並列的主體稅種,但尚未明令將包括“橫調”在內的各種“橫賦斂”都歸併於“稅綿絹”之中。至建安九年九月,曹操敗袁紹,得其地盤,為爭取民心,曹操下令:“其收田租畝四升,戶出絹二匹、綿二斤而已,他不得擅興發” ,完成了對賦稅制度的重大改革:田租由比例稅率改為定額稅;原先的口賦、算賦和包括橫調在內的各種的橫賦斂都歸併為“戶出絹二匹、綿二斤”,規定不得再有橫調、橫賦斂。

於是,“戶出絹二匹、綿二斤”與“田租畝四升”一起取代兩漢田租、口賦之製成為新的常稅與主體稅種。由於常稅與主體稅種的這一變化,國家財政收入與國家消費的內容終於在實物形態上取得相對的平衡。

四、戶調製的歷史進步性

以戶調製來說,由於它所取代的是漢代納口錢、按人口徵收現金的口錢、算賦制,從而實現了由人口稅向戶稅的轉變和由現金稅向實物稅的變革。因此,自戶調製芷式確立後,給以家庭手工業與農業相結合為特徵的廣大小農家庭帶來了好處,既使他們可以省卻以自己生產的綿、絹拿到市場去出賣,以換取繳納口錢、算賦所需錢幣之煩;又可以避免商人壓低綿絹價格以牟取暴利的中間剝削;還減少了像漢代統治者那樣不斷向農民“調租米”、“調鹽鐵”、“調役”、“調馬”、“調縑素”及“調賦錢”等等“橫調”的額外剝削。因此,“戶調”制的創立,也有使貧弱下民部分解除“兼賦”之苦的稅極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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