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戶與客戶(戶等制)

主戶指占有土地,並承擔賦役的戶,官戶與形勢戶亦包含在內。 宋代戶等制中還有坊廓戶,指非農業生產的城鎮人口,單列戶籍與分等。 也有主戶與客戶之分別,客戶亦稱浮客,有時坊廓戶客戶在十等以外。

名稱

主戶客戶戶等制

介紹

宋代為了便於征取賦稅,控制戶口,把全國居民分為主戶與客戶。主戶指占有土地,並承擔賦役的戶,官戶與形勢戶亦包含在內。客戶指住在農村,不占有土地,租種土地耕種的農人。主戶約占全宋人口的百分之六十五左右,其餘則為客戶的平均數。為能完納賦稅,宋將主戶依資產高下分為五等,“天下郡縣所定版籍隨其風,或以稅錢貫伯;或以地之頃畝;或以家之積財,或以田之受種,立為五等。”(《宋會要輯稿·食貨》65)。在主戶五等中一般稱第一、二、三等戶為上戶,第四、五等戶為下戶,有時第三等戶也被稱為中戶。第一等戶一般為三頃以上土地占有者,超過三頃以上許多倍者為出等,高強、無比、極力戶,所以一等戶中占有土地情況相差較多。二等戶約占土地二頃左右,三等戶約占土地一頃左右。第三等戶實際上是富裕戶與小地主的混存階層。第四、五等戶占地在 50 畝至20 畝以下,在他們當中,有些人的土地實際已被兼併,形成產去稅存的狀況,稱無稅戶。第五等戶比例最高,他們與客戶相加約為全宋人口的百分之八十以上,是社會生產的主要負擔者。客戶亦稱為浮客,即為佃戶,他們不必向國家交納二稅,但要擔負夫役與納身丁稅。還要向地主納地租,但人身依附關係已減輕許多,可以另擇田主,所交地租約為收成的五成左右。宋代戶等制中還有坊廓戶,指非農業生產的城鎮人口,單列戶籍與分等。真宗時依財產狀況劃分約十等。分等目的亦在於方便科買與徵稅。等的區分地區間相差較多,財產依據的是房產,地課稅與營造物力,大體可以分為上五等與下五等,上五等為坊廓上戶,下五等為坊廓下戶。家財在六千貫至一萬貫的為第一等,超過一倍以上的為富強戶,三倍以上為高強戶,五倍以上為極高強戶。也有主戶與客戶之分別,客戶亦稱浮客,有時坊廓戶客戶在十等以外。戶等制中的官戶主要為品官之家,享有特權,可免差役與勞役,稅可免支移折變,以及科配等。形勢戶包括州縣衙門公吏、鄉里基層政權頭目的部分上戶與官戶。但形勢戶中吏戶無特權,另立版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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