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介
金代向猛安謀克女真戶徵收的田賦。金代徵收賦稅,不依田畝人口,而是以牛具(三頭)為單位。天會三年(1125年),規定每牛一具,納粟一石。後改為每牛一具,納粟五斗,又改為三斗。牛頭稅(牛具稅)牛頭稅是女真族猛安謀克戶向國家所承擔的一種地稅,其徵收的基礎是牛頭稅地。牛頭稅也叫牛具稅,其制度是以每耒牛三頭為一具,以民口二十五為限,受土地四頃四畝有奇,按年輸粟,官與民占有土地不得超過四十具。在金太宗天會三年(1125)以前,賦稅徵收沒有定製,根據需要的多少而定。到天會四、五年,牛頭稅的徵收始由無定製發展為定製。
牛頭稅的徵收由土地占有關係的性質而定。分配到牛頭地的猛安謀克戶,不分貴族與一般平民,都要按規定交納牛頭稅,徵收額每牛具固定為一石或五斗不等,不分收穫多少,都交納定額的稅粟。由猛安謀克戶向國家交納的牛頭稅額,比起漢族人民負擔的兩稅要輕得多。漢族人民負擔的兩稅為牛頭稅五斗之四十倍多,為牛頭稅一石之二十倍多。這不單純是由於種族的不同所造成,也是由於社會經濟形態不同和稅制的差別所造成。牛頭稅不是向猛安謀克戶中的奴婢口徵收,而是向占有土地的猛安謀克戶徵收,這是金代女真族奴隸制的稅制不同於封建制稅制的最重要的標誌。牛頭稅的徵收主要是作為儲藏而用,並專門設有儲藏牛頭稅的倉廩,以與一般州縣的常平倉相區別。牛頭稅倉廩設在各謀克內,其制由“謀克監其倉,虧損則坐之”。牛頭稅設有專門倉廩儲藏,有兩個方面的作用:一是“備饑饉”、“備凶年”,如“太宗以歲稔,官無儲積無以備饑饉,詔令一耒賦粟一石,每謀克別為一廩貯之”。金世宗大定八年(1168),“猛安謀克牛頭稅粟,本以備凶年,凡水旱乏糧處,就賑給之”。二是作為支付猛安謀克俸給之用。“大定二十年,詔猛安謀克俸給,令運司折支銀絹。省臣議:若估粟折支,各路運司儲積多寡不均,宜令依舊支請牛頭稅粟。如遇凶年盡貸於民,其俸則於錢多路府支放,錢少則支銀絹,亦未晚也”。猛安謀克俸給起初是由牛頭稅粟支給,這大概是由原始公社把部分貢納作為部落酋長的日常消費那種關係轉化而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