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背景
中國唐代後期用以代替租庸調製的賦稅制度。開始實行於德宗建中元年(780 )。由於土地兼併逐步發展 ,失去土地而逃亡的農民很多。農民逃亡,政府往往責成鄰保代納租庸調,結果迫使更多的農民逃亡,租庸調製的維持已經十分困難。與此同時,按墾田面積徵收的地稅和按貧富等級徵收的戶稅逐漸重要起來。安史之亂以後,賦稅制度非常混亂 。賦稅制度的改革勢在必行。大曆十四年五月,唐德宗即位 ,宰相楊炎建議實行兩稅法。到次年(建中元年)正月,正式以敕詔公布。兩稅法的主要原則是只要在當地有資產、土地,就算當地人,上籍徵稅。同時不再按照丁、中的原則征租 、庸、調,而是按貧富等級征財產稅及土地稅。這是中國土地制度和賦稅制度的一大變化。從此以後,再沒有一個由國家規定的土地兼併限額(畔限)。同時徵稅對象不再以人丁為主,而以財產、土地為主,而且愈來愈以土地為主。
具體內容
1、將建中以前正稅、雜稅及雜徭合併為一個總額,即所謂“兩稅元額”。2、將這個元額攤派到每戶,分別按墾田面積和戶等高下攤分。以後各州、縣的元額都不準減少.3、每年分夏、秋兩次徵收,因此被稱為兩稅.4、無固定居處的商人,所在州縣依照其收入的1/30徵稅。5、租 、庸 、雜徭悉省,但丁額不廢。
弊端
兩稅法把中唐極端紊亂的稅制統一起來,在一定程度上減輕人民的負擔,但是實行中的弊病也不少: 1、長期不調整戶等,不能貫徹貧富分等負擔的原則。2、兩稅中戶稅部分的稅額是以錢計算,因政府征錢,市面上錢幣流通量不足,不久就產生錢重物輕的現象,農民要賤賣絹帛、穀物或其他產品以交納稅錢,增加了負擔.3、兩稅制下土地合法買賣,土地兼併更加盛行,富人勒逼貧民賣地而不移稅,產去稅存 ,到後來無法交納,只有逃亡。於是土地集中達到前所未有的程度,而農民淪為佃戶、莊客者更多。由於沒有更好的稅制來代替,這種稅制就成為後代封建統治者所奉行的基本稅制了。
主要內容
公元780年(建中元年),由宰相楊炎建議推行的兩稅法,實質上就是以戶稅和地稅來代替租庸調的新稅制。它的主要內容是: 1、取消租庸調及各項雜稅的徵收,保留戶稅和地稅。2、量出制入,政府先預算開支以確定賦稅總額。實際上, 唐中央是以779年(大曆十四年)各項稅收所得錢穀數,作為戶稅、地稅的總額分攤各州;各州則以大曆年間收入錢穀最多的一年,作為兩稅總額分攤於各地。因此,戶稅、地稅全國無統一的定額。3、戶稅是按戶等高低征錢,戶等高的出錢多,戶等低的出錢少。劃分戶等,是依據財產的多寡。戶稅在徵收時大部分錢要折算成絹帛,征錢只是很少一部分。4、地稅按畝徵收穀物。納稅的土地,以大曆十四年的墾田數為準。5、無論戶稅和地稅,都分夏秋兩季徵收,夏稅限六月納畢,秋稅限十一月納畢。因為夏秋兩征,所以新稅制稱為兩稅法。6、對不定居的商賈征稅三十分之一(後改為十分之一),使與定居的人負擔均等。
重要意義
兩稅法是一項有著重要意義的改革。首先,在均田制下,國家對租調徭役的征斂,主要依據是丁身;兩稅法則主要是依據土地多少徵稅。兩稅中的地稅是履畝征粟,戶稅雖說依據資產,但土地是資產中的重要內容,所以也主要是依據土地徵稅。這種變化,主要是因為均田制破壞後,土地占有情況愈來愈不均,於是舍人稅地就成為發展的必然趨勢。舍人稅地也意味著封建官府對農民的人身控制有所鬆弛。 其次,在“以丁身為本”的租庸調製下,不管是地主、貧民,他們向國家納稅的數量卻完全一樣,這當然極不合理。兩稅法推行後,沒有土地而租種地主土地的人,就只交戶稅,不交地稅。這樣,就多少改變了貧富負擔不均的現象。 再次,租庸調是以均田制為基礎,流亡客戶因為不在當地受田,所以既不編入戶籍,也不納稅。兩稅法“唯以資產為宗”,不管土戶、客戶,只要略有資產,就一律得納稅。又因為貴族官僚原來就得負擔戶稅和地稅,所以也得交納兩稅。這樣,兩稅法的推行就極大地擴大了納稅面,即使國家不增稅,也會大大增加收入。 在推行兩稅法時,由於租庸調及各項雜稅都已併入了戶稅和地稅,所以唐政府規定取消各種雜稅。但這種局面只維持了極短的時期。不久,腐朽的統治者又想盡辦法搜刮,增添了許多苛捐雜稅,再加上其它原因,人民的負擔成倍增加,生活比以前更加困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