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簡介
姓 名:常征
性 別:男
刑 罰: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
案情簡介
1995年8月,貴州省萬邦房地產開發有限責任公司副總經理周惠民找到常征,請求常征通過關係幫助萬邦公司籌措資金,並表示出資單位可得高額回報,同時可給予引資人一定比例的好處。爾後,常征將《貴州日報》社兩位負責人叫到其家,稱如果《貴州日報》社能借款或參與萬邦公司集資建房,對所獲利潤可參與分成。《貴州日報》社編委會經研究後,同意出資400萬元。同年10月底,《貴州日報》社以文化研究會名義與萬邦公司簽訂《集資合作協定》和《補充協定》時,常征以自己不便在協定上籤字為由,親筆寫了委託書,委託《貴州日報》社實業公司經理嚴某代表文化研究會分別在兩份協定上籤字。《貴州日報》社按協定約定於1995年11月、1996年1月先後將400萬元匯入萬邦公司賬戶。萬邦公司收到款後,由周惠民分兩次將所謂“中介費”7萬元現金送到常征家中。
1996年4月,常徵得知中紀委調查萬邦公司有關問題後,多次催促萬邦公司歸還《貴州日報》社集資款。同年6月,萬邦公司用銀行貸款歸還了《貴州日報》社本息440萬元。同月,常征在組織審查中交代了收受7萬元“中介費”的事實,同時退交了全部款項。
中紀委處理情況:
1997年10月23日,中央紀委、監察部就常征受賄一案舉行新聞發布會,宣布開除其黨籍。
審判結果
貴陽市中級法院一審認定被告人常征利用其當時擔任貴州省委宣傳部部長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貴州日報》社有關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萬邦公司謀取不正當利益,收受萬邦公司給付的“中介費”7萬元,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鑒於在偵查機關立案前,常征即向有關部門交代了問題,並退交全部贓款,遂判處其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宣判後常征不服,抗訴到貴州省高級法院。貴州省高級法院經審理,裁定駁回抗訴,維持原判。
查辦常征案件大事記:
1997年9月,檢察機關以涉嫌受賄罪決定逮捕常征,之後提起公訴。
1997年10月23日,中央紀委、監察部就常征受賄一案舉行新聞發布會,宣布開除其黨籍。
中國落馬官員
副國級 | 成克傑、陳希同、陳良宇、薄熙來 |
省部級正職 | 倪獻策 、李嘉廷、韓桂芝、劉方仁、陳同海、黃松有、朱志剛、米鳳君、陳紹基、康日新、蔣潔敏、李東生、李崇禧、祝作利、冀文林 |
省部級副職 | 許宗衡、歐紹軒、李堂堂、黃瑤、王華元、鄭少東、皮黔生、米鳳君、王益、陳少勇、鄭筱萸、王昭耀、王懷忠、叢福奎、李紀周、胡長清、李春城、衣俊卿、劉鐵男、倪發科、王素毅、郭永祥、李達球、季建業、廖少華、陳柏槐、郭有明、陳安眾、付曉光、童名謙、楊剛、許傑、周鎮宏、李華林、吳永文、王永春、郭永飛 |
廳局級正職 | 董永安、許邁永、尼加提·卡德爾、陳光禮、郭京毅、文強、李樹彪、李培英、周良洛、陳羅榮、石發亮、盧萬里、王炬、李真、林國悌、馬向東、戚火貴、藍甫、張昆桐 |
廳局級副職 | 馮湘勇、梁道行、鄧曉軍、程曉強、邊飛、肖時慶、葉樹養、肖曉鵬、楊賢才、陳興鑾、彭長健、曾錦春、姜人傑、李友燦、喬本平、李玉書、蔣艷萍、鄭道訪、李乘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