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義
學校領導體制是學校領導關係和領導結構的問題,它規定了學校管理機構的設定及其隸屬關係,具體來說,它主要規定了學校中行政領導、黨組織和民眾組織的地位和許可權。
它是學校內部按照一定原則所建立的組織管理制度,是教育領導體制的重要組成部分。
變遷
學校是為實現一定的教育目標而進行共同活動的集體,需要按一定的原則建立一定形式的領導體制,以維繫學校成員的相互關係,有組織地開展學校各項工作,完成學校教育、教學任務。
40多年以來,中國學校領導體制的變遷大致情況是:
解放以後,中國的學校領導體制發生過多次的變動。在完成人民政府對舊學校的接管和改造任務以後,經政務院批准,1952年教育部頒發了《中(小)學暫行規章(草案)》,其中規定學校實行校長負責制。校長的職權被確定為:代表學校;領導學校的一切教學和行政事宜;領導全校師生員工的政治學習;任免教職員,等。總之,學校一切重大問題均由校長決定。這種從蘇聯移植過來的模式實際是“校長一長制”,它在一定程度上與當時的幹部隊伍狀況,以及學校運行規律的某些要求相符合,但忽視了廣大教職員工的民主管理作用和黨組織的監督和保障作用,容易形成校長獨斷專行。
1957年,基於對政治形式的考慮和對“校長一長制”弊病的認識,又提出了黨支部領導下的校長負責制,規定校長是學校行政負責人,黨支部對學校行政負有領導和監督責任,突出了黨對學校的領導作用,但與此同時,又產生了以黨代政、黨政不分、支部書記領導一切的現象。這種體制再加上其他一些違背教育規律的錯誤做法,導致教育質量的下降。
1963年,在總結以往經驗教訓的基礎上,教育部頒布《全日制中(小)學暫行工作條例》,規定了實行黨支部領導下的校長負責制,規定校長是學校的負責人,領導學校工作,學校黨支部對學校行政負有保證和監督作用,力圖在保證黨對學校領導的同時,強化校長領導行政的職能。這一體制的效果是較好的,1964年和1965年的學校管理效果也是很不錯的,但遭到了文化大革命的破壞。
1978年,教育部頒發《全日制中(小)學暫行工作條例(試行草案)》,規定學校實行黨支部領導下的校長分工負責制,學校的一切重大問題必須經過黨支部討論決定。這一規定總結了文化大革命的嚴重教訓,突出了黨的領導,也肯定了校長的行政職能,對恢復遭受嚴重破壞的學校教育起到了很大作用。
1985年,中共中央發布了《關於教育體制改革的決定》,規定“學校逐步實行由地方黨委和教育行政部門領導領導的校長負責制”,這個體制的構架是“有條件的學校要設立由校長主持的、人數不多的、有威信的校務委員會,作為審議機構。要建立與健全教師為主體的教職工代表大會制度,加強民主管理與民主監督。學校中的黨組織要從過去那種包攬一切的狀態中解脫出來,把自己的精力集中到加強黨的建設和加強思想政治工作上來。黨組織要團結廣大師生,大力支持校長履行職權,保證和監督黨的各項方針政策的落實和國家教育計畫的實現。”這一規定在強調校長對學校行政工作全面負責的同時,肯定了黨組織的保證和監督作用,也提出了教職員工民主參與管理的問題,因此它是一個校長負責,黨組織保證監督和教代會民主參與管理三位一體的體制。
內容
(1)個人負責和集體負責的關係
學校工作是否需要個人負責,這是領導體制中一個非常重要的問題,沒有個人負責就往往形成無人負責的現象。“一長制”可能造成缺乏民主的獨斷專行,而缺少個人負責的委員會制則會造成互相推委和議而不決的無效率現象及官僚主義作風。
(2)職責和權利的關係
職、責、權、利互相統一,這是管理科學的一條重要原則。要使學校各方面工作有效率的運轉,就要有一定的決策權、指揮權、人事權等,否則校長無法負責。這種權力也要有一定的限制範圍,要受到一定的力量的制約,保證不出現獨斷專行的局面。應當處理好在重大問題上的集體決策和個人負責的關係問題。
(3)黨的領導和行政領導的關係問題
中國政治體制的核心問題是堅持共產黨的領導問題。黨的領導是通過政策、路線和組織加以保證的。
(4)領導者和被領導者的關係
在學校中,不僅領導者是主人,廣大教職員工也是主人。只有廣大教職員工積極參與管理,才能保證領導決策準確、團結一致地完成學校工作,也才能保證領導班子思想作風的純潔。
目標
第一,黨、政、群各組織到位司職。
保證黨組織的政治領導作用,充分發揮行政領導的業務指揮職能,黨、政、群各司其職,發揮各方面的積極性。
第二提高工作效率和效能。
以提高工作效能和效率為目標,精簡機構,實行責任制。
第三,注入活力,有利於變革。
增強學校運轉的靈活性和有效性,使其增加適應社會變化的活力,有利於推動學校各項改革,準確地、系統地完成以教書和育人為核心的各項學校任務。
現行格局
(1)黨的組織是學校政治領導的核心,是學校行政工作的指導、支持和監督者,是各種民眾組織的領導者。
黨組織的負責人參與學校重大工作(如確定辦學方向、主要的發展規劃以及重要的幹部任免)的決策,在複雜問題上協助行政領導組織聽取各方面的意見;支持校長和行政部門行使職權和履行職責;對幹部和民眾展開教育工作,了解他們對黨的和行政工作的意見,了解他們的思想政治狀況;做好統戰工作;組織和領導教代會、共青團、工會、學生會的工作,對他們進行政治領導;切實做好黨員教育和黨組織發展工作,這是黨的工作的重點;監督校長和學校行政部門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的情況,對存在問題提出意見和建議,與校長一起共同保證各項任務的完成。
(2)校長是學校行政的主要負責人,是學校的法人代表。
校長握有與其責任相一致的權力,如對各項工作的決策權、人事權、財務管理權和獎懲權。校長應盡的職責有:貫徹黨和國家的教育方針、政策,執行上級主管機關下達的指令和任務;制定學校發展規劃和年度工作計畫;領導教學、教育和其他各項工作,確保學校任務完成;抓好教師和幹部的選用及培養工作;領導好後勤工作,抓好職工的生活;在學校各項工作中,應主動聽取黨組織和民眾組織的意見,接受它們的監督。
(3)根據條件可成立校務委員會,作為幫助校長決策的諮詢機構。
校務委員會人數不宜多,但應選那些有責任感、有一定教育工作經驗和有一定民眾代表性的教職工和幹部參加。這是提高決策科學性,避免失誤的重要組織措施。
(4)充分發揮教職員工代表大會和學生代表大會以及各種民眾組織的作用。
教職工代表大會的職責是;聽取校長報告,對學校重大決策提出意見和建議;討論和審議與教職工切身利益有關的規章制度,最後提交校長決定;評議和監督包括校長在內的領導幹部,提出獎懲建議;接受黨組織的領導,支持校長工作。
這種領導格局,既非黨支部負責制,也非“一長制”形式的校長負責制,其實質是以校長為核心的管理領導體制,它既注意集中領導,又注意各種力量作用的發揮,形成了一種比較完整的體系。
概述
學校領導體制是學校管理的根本性制度,反映著學校領導權的性質。例如,國立學校領導體制一般是由國家教育立法或最高教育行政部門規定。私人、集體或團體所設學校的領導體制,由辦學機構根據不同情況決定,等等。各國社會制度不同,學校領導體制也有區別,然而也有某些一致的地方。各國學校均由於學校的類別和規模不一,而在組織機構的層次和數量等方面有一定的差別。如在性質上有權力性、諮詢性、執行性之分;在層次上有上層、中層、基層之分;在時間上有固定的和臨時性之分,等等。但從各國學校領導體制發展趨勢看,一般均在重視使上下層次的組織機構相互支持,以保證指揮的權威性;左右平行的組織機構相互配合,以保證工作的協調性。這樣可以更好地行使各自的管理職能,有效地實現各自的具體活動目標和學校工作總目標。
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學校領導體制曾幾經變化。關於高等學校的領導體制,曾採用校(院)長負責制、學校黨委領導下的校務委員會負責制、黨委領導下的以校長為首的校務委員會負責制、黨委領導下的校長負責制等。關於普通學校領導體制,建國初曾實行校務委員會制;1952年以後曾先後實行校長責任制、黨支部領導下的校長分工負責制等。中華人民共和國學校領導體制,根據教育事業發展的需要,將逐步實行校長負責制,並進行一些必要的改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