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重點項目建設前期工作的任務、內容、進度落實到項目經理的領導責任制度。這一制度是中國在1983年編制第六個五年計畫建設項目前期工作計畫和第七個五年計畫重點項目前期工作計畫時開始正式執行的。
項目經理的主要職責是:①組織可行性研究報告和設計任務書的編制,對該項目在技術上是否先進、可行,經濟上是否合理,資源是否可靠,產供銷是否平衡,協作、配合條件是否落實,進行科學論證,為國家對該項目建設決策提供正確的依據;②組織或監督初步設計的編制,制訂項目的前期工作計畫,報主管部門審批後實施。項目經理的主要權力是:①挑選或聘請項目的總工程師和經濟師作為助手,獨立公正地進行技術和經濟分析,制定方案,並對工作成果的科學性、準確性承擔責任;②支配和調劑該項目前期工作的資金,參與主管部門解決該項目外部條件的工作;③建立前期工作的各種責任制。項目經理必須遵循的原則是:從實際出發,按基本建設程式辦事,以提高經濟效益為中心,在技術經濟比選中,注意採用成熟的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新材料。
項目經理一般從項目主管部門的司局長、總工程師、副總工程師,或從各省(市、自治區)主管該項目的廳局長、總工程師、副總工程師中挑選和任命。大型企業的技術改造項目經理,除在上列範圍挑選外,也可由該企業的總工程師、副總工程師或副廠長擔任。
建立基本建設前期工作項目經理負責制,是由前期工作本身的技術和經濟特點(時間長、環節多、工作量大、涉及面廣、複雜性強)所決定的。實行項目經理負責制,有利於加強重點建設前期工作,明確責任,事有專責,避免決策失誤,使每項工程都做到質量優、工期短、投資省、效益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