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介
古代帝王的後裔和商的遺民以及立功的將士,讓他們在地方作“諸侯”,分區管理,輔佐周王,被封的“諸侯”在“封國”內繼續分封,通過這種逐級分封,下級對上級承擔繳納貢物,軍事保衛,服從命令等義務。
“ ”即古漢語“封建”的原始含義;古文獻中之“封建”即“分封制”。
定義:古代皇帝或國王分封諸侯的制度。被封諸侯有自己的領地,在諸侯領地內皇帝或國王並沒有直接的權力。 “分封制”在周朝時期是周王室把疆域土地劃分為諸侯的社會制度,在“分封制”下,國家土地不完全是周王室的,而是分別由獲得封地的諸侯所有,他們擁有分封土地的所有資源和收益,只需向周王室繳納一定的進貢即可盡義務,即相當於中世紀歐洲諸王國與羅馬教廷的關係,即現代意義上的聯邦的基礎。周王是共主性質的(共主是氏族社會遺留的領袖模式,禹為最後的氏族共主)。諸侯的土地理論上在其死後可由周王室收回重新分配,但一般是世襲。春秋時期,隨著井田制的瓦解和爭霸戰爭的發展,周朝王室衰微,“禮樂征伐自天子出”的局面被“禮樂征伐自諸侯出”取代,周王“天下共主”的地位喪失,“分封制”開始破壞。秦始皇統一中國後,取消“分封制”,秦王朝在全國推行單一的“郡縣制”。
漢朝承襲了秦朝“郡縣制”,這種行政區劃管理制度,與秦行政區劃不同的是,在推行“郡縣制”的同時又推行封國制,封國包括王國和侯國,這種兩種並行制又稱“郡國制”,兩漢時期雖郡國並行,但仍以“郡縣制”為主。漢朝初期,劉邦面對拼湊起來的諸侯勢力和亡秦後的六國背景,首要任務是:努力維持穩定局面,剷除異姓諸侯王,以分封同姓子弟的方式,調和異姓諸侯王與郡國制的兩極偏差。劉邦與項羽相爭時,先後分封七個異姓王。稱帝後,又分封同姓子弟九王,使後來中央政府及封國之間的鬥爭,延續了很長的時間。漢初恢復封建制,同時又施行郡縣制,使郡國雜處,以相牽制,對維護中央集權和國家統一起到一定積極作用。
中國歷史上自三國開始直至最後一個王朝清朝,各個時期國家行政區劃管理上不同程度實行了“分封制”,但分封不是主體;各個朝代政權穩定以後,封國與侯國實際成了行政區劃體系之一,或形式上分封;即使存在軍閥割據政權,大多數情況下,要領受中原王朝的冊封,如五代十國時期十國之一的楚國之國王馬殷,儘管於907年建國,仍舊於927年(天成二年)接受中原王朝後唐冊封為“楚王”。
周朝初期,由於滅商以及東征的勝利,周統治者開始分封諸侯。受封的主要為同姓子弟,不過也有異姓功臣。利用冊封,周天子把土地以及居民分賜給受封的諸侯,叫他們在自己的封地內建立諸侯國。諸侯有權管理封地內的居民,有權將自己的封地以及居民分封給自己的親族,叫他們作諸侯的卿大夫。諸侯必須服從周天子的命令;應該定期進行朝貢,還應該隨時準備率領自己的武士和軍隊,接受周天子的調遣。而且,再分封中,以周王的名義“授土”、“授民”,使周的親族、姻親和功臣在新占領地建立了一批新興國家。分封制形成了以周天子為首的等級制度,是周朝社會的基本結構。秦朝以後雖然主要實行的是郡縣制,不過,分封制仍然在一定範圍記憶體在著。
目的
是為保證王室的強大,拱衛王室。對各諸侯國有效控制,加強統治。
影響
積極影響:
1.有利於穩定當時的政治秩序,但後來諸侯國之間出現了強國兼併弱國的形式,使周天子的權威逐漸削弱。通過分封制,周的文化形式因此復蓋了整個黃河中下游地區;周文化具有驚人的穩定性和延續性。
2.加強了周天子對地方的控制。周朝開發邊遠地區,擴大統治範圍,並逐步構織出全國的交通網路。
消極影響:
1.西周后期,隨著諸侯國的日益強大,王權衰弱,分封制遭到破壞;春秋時的楚王問鼎,是諸侯國對分封制的公開挑戰。春秋戰國時期。大國兼併小國,同姓國也彼此戰爭,周天子都管不著,戰國末年,周王室完全喪失了分封大權。
2.周天子具有至尊權威,國家政權也逐漸由鬆散趨向嚴密。不過受封的諸侯在自己的領地內,享有相當大的獨立性,隨著諸侯國勢力的日益壯大,到西周后期,王權衰弱,分封制遭到破壞。
通過這種“分封制”周天子與諸侯關係是一層接一層的。
作用
1.通過分封制,加強了周天子對地方的統治。周朝開發邊遠地區,擴大統治區域,並逐步構織出遍布全國的交通網路,形成對周王室眾星捧月般的政治格局,打破了夏商時期眾邦國林立的狀態。周成為一個延續數百年的強國。
2.通過分封,周人勢力範圍不斷擴大;周天子確立了天下共主地位,統治效果得到加強。分封制使西周貴族集團形成了“周王—諸侯—卿大夫—士”的等級序列等。
3.通過分封制,周的文化形式因此復蓋了整個黃河中下游地區,密切了同周邊各少數民族的關係,推動了邊遠地區的經濟開發和文化發展;周文化具有驚人的穩定性和延續性。
4.分封制加速了全國經濟的發展。
5.分封制到了西周后期加劇了各諸侯國對周王室的不忠,及形成了強大的地方武裝割據。
特點
諸侯國具有相對獨立性,具有土地管理權、行政權和軍權,容易形成割據勢力。
分封對象多元化,同姓親族是主體。
分布區域主要在黃河中下游,同姓親族分布在戰略要地和富庶地區。
西周
分封制
是西周的政治制度,分封的目的是為了鞏固奴隸主國家政權,分封的對象和做法是把王族、功臣和先代的貴族(異姓功臣貴族、同姓王室貴族、先代帝王后代和遠氏族部落首領)分封到各地去做諸侯,建立諸侯國;被封諸侯的義務是:要
服從國王的命令,要向周王貢獻財物,要派兵隨從周王作戰;周王先後分封的重要諸侯國有:魯、齊、燕、衛、宋、晉等;分封的作用是:
鞏固了西周的統治,拓展了疆域。春秋時期,分封制崩潰。崩潰的原因是周王室日益衰微,大諸侯國為爭奪土地、人口及對其他諸侯國的支配權,不斷進行兼併戰爭,形成了諸侯爭霸的局面。葵丘會盟,齊桓公的霸主地位得到正式承認,標誌著分封制崩潰。秦朝統一後,建立郡縣制,分封制結束。
井田制
是我國奴隸社會的土地國有制,開始實行於商朝,盛行於西周,瓦解於春秋,廢除於戰國。井田的土地所有權屬於周王,周王把土地分賜給諸侯臣下,但臣下只能世代享用,不得轉讓和自由買賣,還要交納一定的貢賦。從生產方式上,奴隸主貴族強迫奴隸集體耕種,剝奪奴隸的勞動成果。井田制瓦解的根本原因是生產力的發展,井田制這種生產方式不能適應生產力發展的需要,出現了私田。春秋後期,魯國實行初稅畝,承認了私田主人對土地的所有權。隨之而來的是新的剝削方式的出現。封建地主對農民的剝削方式的出現,導致了井田制的崩潰。
相互關係
①分封制是奴隸社會的政治制度;井田制是其經濟制度,分封制建立在井田制基礎之上,沒有井田制就沒有分封制。②井田制是奴隸社會的經濟基礎,分封制是與之相適應的上層建築。③兩種制度都適應了當時生產力發展的水平,使西周走向強盛。
國家盛衰
分封制和井田制是西周時期完善的政治制度和經濟制度。分封制起到維繫、調整奴隸主階級內部關係,保證奴隸制國家對奴隸和平民進行統治的作用,是西周奴隸制國家強盛的政治保證。
井田制規定了奴隸制生產關係的主要內容,是決定奴隸制經濟形態存在、發展和西周政治統治的經濟基礎。分封制和井田制相互影響,二者的存在成為西周奴隸制國家興盛的支柱。西周末年以後,王室衰微和大國爭霸局面的出現表明分封制的瓦解。在喪失政治保證和生產力發展的影響下,井田制在春秋後期逐漸被封建土地私有製取代,奴隸制度存在的經濟基礎最終瓦解,新的封建經濟基礎隨之產生。井田制的瓦解標誌著奴隸制度的崩潰。
對象
周初分封制分封的對象為三種人:王族、功臣、古代帝王的後代。
功臣有:姜尚,封齊,造父等。
王族:伯禽,封魯;叔虞,(成王弟)封晉;周章,封吳;召公奭,封燕;康叔,封衛等。
古代帝王后代:微子(殷商後代),封宋;媯滿(舜的後代)封陳等。
西周等分示意圖
可分為天子→諸侯→卿大夫→士→平民→奴隸
宗法制度
含義
宗法制是以血緣宗族關係來分配政治權利、維護貴族統治的制度。
目的
解決貴族內部的矛盾(繼承權力、土地和財產問題)。
鞏固分封制形成的統治秩序,保證王權的穩定。
內容
以嫡長子繼承制度為核心。無論周王、諸侯、還是卿大夫和士,都實行嫡長子繼承制。嫡長子是土地、財產和權利的主要繼承者,有主祭祖先的特權,地位最尊貴,故嫡長子也被稱為宗子。在宗法制度下,由嫡長子傳宗繼統,這個系統成為大宗。
嫡長子繼承制在殷商末期確立(不是在西周確立)。
嚴嫡庶之辨,嫡長子的同母弟和庶母兄弟為小宗。
宗法制度確立了嚴格的大宗、小宗體系,大小宗是對立的。
特點
以嫡長子繼承制為基礎,大小宗具有相對性。
血緣紐帶與政治相結合(國與家)。
大宗與小宗的關係不僅是家族等級關係,也是政治隸屬關係。
森嚴的社會等級。
作用
宗法制度通過血緣的親疏,確立起一整套土地、財產和政治地位的分配與繼承制度,保障各級貴族能夠享受“世卿世祿”的特權。
宗法制有利於凝聚宗族,防止內部紛爭,強化王權,把“國”和“家”密切地結合在一起,同時也強化了以大宗為代表的貴族特權地位。
西周政治建制原則和指導思想。
(宗法觀念)成為規範社會,整齊生活習俗的指導思想。
禮樂制
周朝制訂了各種禮樂制度,即周禮。周禮作為各級貴族的政治和生活準則,成為維護宗法分封制度必不可少的工具 。
周朝禮樂制度嚴格 鍾為統治階層獨享 。中國古代的樂器浩如煙海,周朝時有記載的就有80多種,僅《詩經》中提到的樂器就有29種之多,周朝以製作樂器的材料的不同而進行分類,按照這種方法樂器被分為:金、石、絲、竹、匏、土、革、木,亦稱八音。